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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改革以来的农村集体经济,可以区分为“全指”和“特指”两种类型。全指,包括农村中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诸如农村社区合作经济、各种农业专业合作经济、正在改革的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经济等。特指,只包含农村社区合作经济。它是在原来人民公社体制的基础上,引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形成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新体制的合作经济。这种合作经济的类别名称,先是叫作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后来改称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则将其称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文在此讨论的即为特指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