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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对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制定如下标准。一、基本条件(一)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合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开展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二)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应具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其中,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具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应具有食品药品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