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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夫妻共同债务的涉及范围甚广且影响程度轻重不一,部分涉及金额过大的债务甚至会影响到市场交易的稳定、安全,而随着国家相关制度的出台,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认定、分配、清偿和追偿等也逐渐清晰化,本文就以解决债务问题为目的,基于司法角度探究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分配,以期在社会生活中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普及。
关键词:司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分配
随着商业市场的拓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现阶段的借贷业务逐渐大额化、常规化、普及化,然现阶段对于部分债务的认定常被理论界划分为难点问题,尤其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更为复杂,即便相关部门不断出台对相关司法的解释、强调与补充规定等,然相关措施仍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利益失衡问题。
一、司法认定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便缺少了较为明确的认定,如其第24条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解释便仅仅是对时间概念进行了简单判定,且缺少了对债务用途、原因等层面进行的推定,导致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工作出現失衡。而以规范化的体系角度来看,该条制度还存在缺少对超出日常生活的负担债务进行处理的问题,对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由于取消了债权人的证明需要,这才使得债权人的保护失衡问题。然现阶段在新《司法解释》的第三条中通过对家庭财产、诉讼代表意见、责任分配等的合理规划,从而起到了一定的防止夫妻中某方未借债而承担债务的作用。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相关司法机构往往没能对夫妻共同债务拥有具体、规范的概念,故在实际中对于这一问题往往难以辨别。现阶段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概念的认定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存在夫妻关系期间基于共同生活的从事社会活动而形成的债务,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存、活动等欠下的债务。基于两种认定的共同点,相关人士在认定标准上通常将“共同生活”作为标准,并将债务性质划分为生活性债务与经营性债务。而最高人民法院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一定解释,除了特殊情况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欠下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更改为推定论处,这无疑简化了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审理过程,但也存在一定的过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问题,可能会导致平衡性失调。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分配
1.法律依据
现代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分配上较为普遍的认定是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但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全部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时,对相关责任的划分便不甚明确。基于司法认定,相关制度内容对于相关责任有着如下划分: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基础是夫妻一起进行家庭生活,随后若由夫妻二人共同借贷,则当共同偿还,债务分配可以选择平均承担,但若由其中一者进行借贷后,则只有借贷后的所得利益归于家庭或其配偶也共同享受相关利益的情况下,其配偶才需承担相应责任,即配偶个人与借债方共同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我国的《婚姻法》和相关司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暂没有明确的追偿制度,但可以通过对相关司法中的规定进行划分,以此实现对相关追偿问题的认定。如以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则不存在追偿问题;夫妻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则超出夫妻约定、法律判决等部分的财产可以由另一方为其进行补偿。通常应由夫妻双方将清偿责任均分,然根据夫妻双方经济状况、实际情况、生活水平等的不同,也可以将清偿责任的划分根据双方意愿进行适当倾斜。
2.案例分析
在201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第六法庭便处理了一起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该案中连某与郑某本有着较为和谐的婚姻,然由于郑某的经营逐渐兴旺,其感情却逐渐降温,故在2016年郑某开始要求离婚,并在离婚前与他人签订了3份借贷合同,共计借贷2108万元,要求女方连某为其承担一半。2016年对其离婚的一审判决将其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过错方多分、无过错方少分的公平原则进行了分割,并在债务方面,对于郑某2108万元的借贷金额,法院的一审判决为“对于郑某现主张该2108万元债务划分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予支持”。而后由于郑某不服,在2018年再次提起二审,在经过相关人员的详细调查后,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第六法庭在二审中表示一审认定事实正确,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案例总结
关于在本案中的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虽然原告郑某对其每笔债务均解释了由来和用途,但被告连某却表示不知情并对郑某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有着不同描述。基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法院根据《借贷合同》上仅有郑某签字,且合同上记载的用途为投资,并结合金额来看该笔债务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再加上郑某并未提供该债务是夫妻共同所借的证据,故将2108万元的债务分配为郑某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的重要成分,其往往影响着借债者、借债者配偶、债权方等多方的利益,故需要基于司法认定的角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分配进行不断探究,以达到将其三方利益平衡化的作用,这不仅有着维护家庭及婚姻关系稳定、和睦的关系,也有着保障债权方利益、确保市场交易安全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方崇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J].理论观察, 2018(12).
[2]苏和生.试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2018年新司法解释为切入点[J].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1).
[3]史明慧.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最新解读——试评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最新司法解释[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03).
关键词:司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分配
随着商业市场的拓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现阶段的借贷业务逐渐大额化、常规化、普及化,然现阶段对于部分债务的认定常被理论界划分为难点问题,尤其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更为复杂,即便相关部门不断出台对相关司法的解释、强调与补充规定等,然相关措施仍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利益失衡问题。
一、司法认定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便缺少了较为明确的认定,如其第24条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解释便仅仅是对时间概念进行了简单判定,且缺少了对债务用途、原因等层面进行的推定,导致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工作出現失衡。而以规范化的体系角度来看,该条制度还存在缺少对超出日常生活的负担债务进行处理的问题,对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由于取消了债权人的证明需要,这才使得债权人的保护失衡问题。然现阶段在新《司法解释》的第三条中通过对家庭财产、诉讼代表意见、责任分配等的合理规划,从而起到了一定的防止夫妻中某方未借债而承担债务的作用。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相关司法机构往往没能对夫妻共同债务拥有具体、规范的概念,故在实际中对于这一问题往往难以辨别。现阶段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概念的认定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存在夫妻关系期间基于共同生活的从事社会活动而形成的债务,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存、活动等欠下的债务。基于两种认定的共同点,相关人士在认定标准上通常将“共同生活”作为标准,并将债务性质划分为生活性债务与经营性债务。而最高人民法院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一定解释,除了特殊情况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欠下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更改为推定论处,这无疑简化了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审理过程,但也存在一定的过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问题,可能会导致平衡性失调。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分配
1.法律依据
现代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分配上较为普遍的认定是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但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全部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时,对相关责任的划分便不甚明确。基于司法认定,相关制度内容对于相关责任有着如下划分: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基础是夫妻一起进行家庭生活,随后若由夫妻二人共同借贷,则当共同偿还,债务分配可以选择平均承担,但若由其中一者进行借贷后,则只有借贷后的所得利益归于家庭或其配偶也共同享受相关利益的情况下,其配偶才需承担相应责任,即配偶个人与借债方共同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我国的《婚姻法》和相关司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暂没有明确的追偿制度,但可以通过对相关司法中的规定进行划分,以此实现对相关追偿问题的认定。如以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则不存在追偿问题;夫妻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则超出夫妻约定、法律判决等部分的财产可以由另一方为其进行补偿。通常应由夫妻双方将清偿责任均分,然根据夫妻双方经济状况、实际情况、生活水平等的不同,也可以将清偿责任的划分根据双方意愿进行适当倾斜。
2.案例分析
在201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第六法庭便处理了一起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该案中连某与郑某本有着较为和谐的婚姻,然由于郑某的经营逐渐兴旺,其感情却逐渐降温,故在2016年郑某开始要求离婚,并在离婚前与他人签订了3份借贷合同,共计借贷2108万元,要求女方连某为其承担一半。2016年对其离婚的一审判决将其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过错方多分、无过错方少分的公平原则进行了分割,并在债务方面,对于郑某2108万元的借贷金额,法院的一审判决为“对于郑某现主张该2108万元债务划分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予支持”。而后由于郑某不服,在2018年再次提起二审,在经过相关人员的详细调查后,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第六法庭在二审中表示一审认定事实正确,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案例总结
关于在本案中的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虽然原告郑某对其每笔债务均解释了由来和用途,但被告连某却表示不知情并对郑某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有着不同描述。基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法院根据《借贷合同》上仅有郑某签字,且合同上记载的用途为投资,并结合金额来看该笔债务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再加上郑某并未提供该债务是夫妻共同所借的证据,故将2108万元的债务分配为郑某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的重要成分,其往往影响着借债者、借债者配偶、债权方等多方的利益,故需要基于司法认定的角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分配进行不断探究,以达到将其三方利益平衡化的作用,这不仅有着维护家庭及婚姻关系稳定、和睦的关系,也有着保障债权方利益、确保市场交易安全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方崇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J].理论观察, 2018(12).
[2]苏和生.试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2018年新司法解释为切入点[J].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1).
[3]史明慧.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最新解读——试评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最新司法解释[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