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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反悔权规定为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但是《消法》对于反悔权也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运作起来仍存在一定问题。文章对消费者反悔权做了简单评析,分析了反悔权在实践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对反悔权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从而指引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适用范围;运费承担
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施行,将消费者反悔权以法律的形式法定化,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重要作用。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不影响商品二次销售的、无需承担合同责任的、单方取消交易致使原消费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反悔权应属于形成权。消费者反悔权在近几年讨论尤为激烈,由于现代化网络、电视购物等非现场购物的盛行,容易造成消费者冲动消费,而反悔权制度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消费者反悔权在西方国家已经较为成熟,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体系。而我国《消法》中首次规定了反悔权,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市场交易的稳定与公平,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我国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的规定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近几年,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我国《消法》规定的反悔权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反悔权行使的主体只能是消费者
反悔权只有消费者享有,并且该项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征得经营者的同意,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在符合反悔权行使条件时,就可以向经营者主张解除合同,不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程序,拥有自主性。只要消费者向经营者提出,在法定期限内经营者均要解除合同,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由于非现场购物导致的消费者与商家信息不对称,决定了反悔权行使主体的单方性,这也体现了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的原则。
(二)反悔权的行使具有无因性
非现场购物与传统的消费模式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消费者并不能实际的触摸到商品本身,因此对商品无法全面了解,尤其是在网购中的优惠手段下,更容易促成冲动消费。所以给予消费者在购物后一段时间的冷静期,消费者考虑是否真的购买,如果决定不买,消费者可以在无理由的情况下将商品退还给销售者,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反悔权的行使具有有限性
我国《消法》中规定的反悔权是有限的,主要是在适用范围和行使时间上。我国《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我国《消法》规定的反悔权使用范围非常严格,仅适用于非现场购物,对于现场购物并不适用。并且规定了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时间为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并不是无限期任何时间都可以行使的,更有利于交易关系的稳定。
二、《消法》关于反悔权规定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修訂后的《消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反悔权,但是规定过于宽泛,对于具体的消费者如何行使反悔权、权利如何保护,都没有相关规定,使得在实践中给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带来一定的困难,无法真正发挥反悔权的功用。
(一)反悔权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应限制最低额度要求
反悔权适用于非现场购物,就存在货物运输问题。一旦消费者决定不购买商品,就要将商品返还给销售者,也就是通过运输再将货物运至销售者,随之产生运费,如果商品价格较低,很可能造成运费高于商品本身的价格,尤其是在现在网购优惠力度较大,这种情况更是经常出现。并且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对于销售者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反悔权制度的运行成本高于商品的价格,这样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反悔权制度中设置最低额是很有必要的,应根据非现场购物的普遍情况,来确定最低额度。
(二)对于实践中商品拆封问题应予以明确
消法中的反悔权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在特定范围内消费者可以行使权利,但对于实践中商品拆封问题没有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商家总宣称商品在“保持原样”“非因质量问题且尚未使用过的商品”“商品不污不损”“不影响第二次销售”“未开封”的情况下可以退换,但是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必然面临着拆封包装的问题。只有打开包装,消费者才能检查商品,了解商品,消费者才能考虑是否行使反悔权。消费者在拆开商品包装后,只要不影响商品本身的完好性,不影响经营者的二次销售,消费者可以行使反悔权。但是实践中有些商品拆包后,确实会影响商品的整体价值的,所以在商品拆封问题上,应结合实际情况做出不同规定。对于拆包后不影响商品二次销售的,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责任;对于拆包后会影响二次销售的,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合理的折旧费用。
(三)应当对商品运输产生的运费明确规定
我国当下的网购中,大多数商品都是消费者承担运费的,如果消费者网购了一件商品之后后悔,要行使反悔权,将商品退还给经营者,则消费者就首先要承担商品退还的运费。但是对于经营者在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后,应退还销售者商品价金,对于是否退还消费者承担的运费,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网购的情况,以及借鉴国外有关反悔权的规定,对于运费问题,应该由消费者承担较为合理。消费者行使反悔权,退还已经购买并且已经送到的商品,经营者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并没有过错,如果让经营者承担运费,尤其是退货运费,显然对于经营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由消费者承担商品运费,更有利于交易秩序的安全以及稳定。消费者反悔权在我国立法中已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如何运作仍存在一定问题,除了上文讨论的问题外,还有消费者反悔权如何保护、消费者滥用反悔权如何惩罚等,只有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形成反悔权完整的权利体系,才能在实践中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加强,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必将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参考文献】
[1]王岩.论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6)
[2]裴杰.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6月
[3]胡悦,富瑶.试论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构建.长白学刊,2013.(1).
作者简介:杨群(1990-),山西晋城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企业法。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适用范围;运费承担
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施行,将消费者反悔权以法律的形式法定化,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重要作用。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不影响商品二次销售的、无需承担合同责任的、单方取消交易致使原消费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反悔权应属于形成权。消费者反悔权在近几年讨论尤为激烈,由于现代化网络、电视购物等非现场购物的盛行,容易造成消费者冲动消费,而反悔权制度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消费者反悔权在西方国家已经较为成熟,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体系。而我国《消法》中首次规定了反悔权,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市场交易的稳定与公平,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我国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的规定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近几年,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我国《消法》规定的反悔权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反悔权行使的主体只能是消费者
反悔权只有消费者享有,并且该项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征得经营者的同意,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在符合反悔权行使条件时,就可以向经营者主张解除合同,不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程序,拥有自主性。只要消费者向经营者提出,在法定期限内经营者均要解除合同,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由于非现场购物导致的消费者与商家信息不对称,决定了反悔权行使主体的单方性,这也体现了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的原则。
(二)反悔权的行使具有无因性
非现场购物与传统的消费模式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消费者并不能实际的触摸到商品本身,因此对商品无法全面了解,尤其是在网购中的优惠手段下,更容易促成冲动消费。所以给予消费者在购物后一段时间的冷静期,消费者考虑是否真的购买,如果决定不买,消费者可以在无理由的情况下将商品退还给销售者,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反悔权的行使具有有限性
我国《消法》中规定的反悔权是有限的,主要是在适用范围和行使时间上。我国《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我国《消法》规定的反悔权使用范围非常严格,仅适用于非现场购物,对于现场购物并不适用。并且规定了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时间为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并不是无限期任何时间都可以行使的,更有利于交易关系的稳定。
二、《消法》关于反悔权规定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修訂后的《消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反悔权,但是规定过于宽泛,对于具体的消费者如何行使反悔权、权利如何保护,都没有相关规定,使得在实践中给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带来一定的困难,无法真正发挥反悔权的功用。
(一)反悔权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应限制最低额度要求
反悔权适用于非现场购物,就存在货物运输问题。一旦消费者决定不购买商品,就要将商品返还给销售者,也就是通过运输再将货物运至销售者,随之产生运费,如果商品价格较低,很可能造成运费高于商品本身的价格,尤其是在现在网购优惠力度较大,这种情况更是经常出现。并且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对于销售者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反悔权制度的运行成本高于商品的价格,这样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反悔权制度中设置最低额是很有必要的,应根据非现场购物的普遍情况,来确定最低额度。
(二)对于实践中商品拆封问题应予以明确
消法中的反悔权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在特定范围内消费者可以行使权利,但对于实践中商品拆封问题没有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商家总宣称商品在“保持原样”“非因质量问题且尚未使用过的商品”“商品不污不损”“不影响第二次销售”“未开封”的情况下可以退换,但是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必然面临着拆封包装的问题。只有打开包装,消费者才能检查商品,了解商品,消费者才能考虑是否行使反悔权。消费者在拆开商品包装后,只要不影响商品本身的完好性,不影响经营者的二次销售,消费者可以行使反悔权。但是实践中有些商品拆包后,确实会影响商品的整体价值的,所以在商品拆封问题上,应结合实际情况做出不同规定。对于拆包后不影响商品二次销售的,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责任;对于拆包后会影响二次销售的,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合理的折旧费用。
(三)应当对商品运输产生的运费明确规定
我国当下的网购中,大多数商品都是消费者承担运费的,如果消费者网购了一件商品之后后悔,要行使反悔权,将商品退还给经营者,则消费者就首先要承担商品退还的运费。但是对于经营者在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后,应退还销售者商品价金,对于是否退还消费者承担的运费,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网购的情况,以及借鉴国外有关反悔权的规定,对于运费问题,应该由消费者承担较为合理。消费者行使反悔权,退还已经购买并且已经送到的商品,经营者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并没有过错,如果让经营者承担运费,尤其是退货运费,显然对于经营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由消费者承担商品运费,更有利于交易秩序的安全以及稳定。消费者反悔权在我国立法中已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如何运作仍存在一定问题,除了上文讨论的问题外,还有消费者反悔权如何保护、消费者滥用反悔权如何惩罚等,只有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形成反悔权完整的权利体系,才能在实践中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加强,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必将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参考文献】
[1]王岩.论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6)
[2]裴杰.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6月
[3]胡悦,富瑶.试论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构建.长白学刊,2013.(1).
作者简介:杨群(1990-),山西晋城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