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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部分高等学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着质量问题和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是引发高等教育质量补偿问题的主要原因。文章论述了继续教育成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组成部分的意义,提出了构建高等教育质量补偿机制的路径。
[关键词]继续教育 高等教育质量 保障体系 构想
[作者简介]郭荣祥(1964- ),男,江苏南通人,南通大学评建办副主任,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陈炜(1963- ),男,江苏南通人,南通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副处长,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管图华(1961- ),男,江苏南通人,南通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副处长,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江苏 南通 226019)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0)14-0028-02
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以来,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专家学者在此方面作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提出了一些真知灼见。不少高校逐步建立了相应的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就在扩招的前提下如何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问题,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总体说来,这些研究、尝试多停留在事前控制和教育教学过程控制上。将教育教学质量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是一条最有效也是最理想的途径。但是仍有少数高校并不注重质量,或者说有部分毕业生的确因高校教育教学上的失误,出现了质量问题怎么办?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法规,对这些学校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或处罚,理所当然。但这些学生已毕业或已经走上工作岗位,高校是否有责任对其进行修复或补偿?笔者认为,将毕业生售后服务纳入高校应履行义务的范畴,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教育质量保障的补救手段。因此,高校应将继续教育发展成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继续教育成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组成部分的背景
高等教育质量补偿,是指由于高等学校的过失或过错,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在知识结构或能力上普遍存在质量问题,高校对其过失或过错通过继续教育的方式进行挽救、弥补所采取的措施。引发高等教育质量补偿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部分高等学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问题
少数高校不顾自身条件,没有遵循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和人才培养的内部规律,盲目扩招,引起教育质量下降,表现在:
第一,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教育过程“偷工减料”,未达到规定的培养目标。如教育教学计划因学校条件而制定,实施过程中随意改动;该开设的课程因教师缺乏而未开;该做的实验因条件不具备而未做或稍作演示便了事;竭力缩减课时和课程的教学内容,而又没有配套的利于学生自学的措施和手段等,致使学生在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等方面出现质量问题。部分学校为“取悦”学生,根本不把质量关,只待学生毕业送出,便万事大吉。
第二,办学条件低劣。教育教学质量与办学条件息息相关。少数高校在生均占地面积、生均校舍面积、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金额、生均藏书等办学条件指标上,离国家规定的标准差距较大,招生规模却一扩再扩,使得办学条件进一步恶化,影响了教育教学质量,给学生的上课、实验、生活带来了不便,甚至造成一些学生心理、情绪的不健康或不稳定。
第三,师资缺乏,师资结构不合理,教学水平下降。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和人才培养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师资队伍的结构和整体素质。恢复高考后,经过三十余年卓有成效的努力,高校师资队伍的素质、结构有了很大改善。随着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高等教育的大发展,高校一再“挖掘潜力”、扩大招生,师资队伍建设未及未雨绸缪。于是,大量新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补充进来,不少高校40岁以下青年教师占了教师总数的85%以上,致使师资队伍结构上出现过于年轻化的不合理状况。而年轻教师较少甚至根本未经过助教阶段的锻炼就匆匆走上讲台,导致高校教学水平总体下降。即便如此,少数高校仍然教师紧缺,教师超负荷工作,当然会影响到教学的质量。
第四,校风、学风、教风存在问题。少数学校没有进行必要的校风、学风、教风建设,学校管理松懈、散乱,导致学校风气糟糕。在这种环境中成长出来的学生,其质量和素质可想而知。
(二)人们法制意识增强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在法制建设上有了长足的进展,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人们的法制观念和利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权益保护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如果高等学校因其办学条件或培养失误等原因,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应承担起对教育质量进行补偿和修复的责任或义务。
首先,从教育法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关于高等教育的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如果哪所高校没有在教育教学质量上把关,培养出的学生没有达到标准和要求,就违反了教育法。
其次,从经济法角度看。高校与学生之间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①学校既然向学生收取了一定的培养费,自然有义务向学生这个消费主体提供相应的知识产品。在目前情况下,虽然学生只缴纳了其培养费的一部分,但另一部分是国家代替学生缴纳的。因为国家的教育费用来自纳税人,属于全体公民;高校与用人单位之间是经营者与投资者(也可看做消费者)的关系。用人单位代表社会或国家,国家给学校投入了教育经费,高校同样有义务保证用人单位(社会或国家)委托其培养的学生的质量。
再次,从合同法角度看。高等学校进行各种招生宣传活动,介绍学校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师资状况、就业情况等,以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报考。这些宣传和高等学校过去的品牌、信誉等,是考生填报该校志愿的决定性因素。考生与学校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实际上,两者已具备了其他形式的默契关系。学校是要约人,而学生则是受约人。高等学校如果在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未达到其承诺的标准,就是违约。同样,用人单位以工作岗位、相应报酬为代价,录用某高校而未录用他高校的毕业生,也是出于对学校过去的品牌、信誉及毕业生质量等间接承诺的信赖关系。如果该校毕业生的质量有问题,用人单位的权益就受到了侵害。
高等教育作为一种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其“产品”接受方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那种国家、社会、受教育者出钱,学校只承担对受教育者培养的责任,而无须履行对毕业生质量进行修复义务的认识,显然应予以修正。继续教育正是这种“售后服务”的支撑。
二、继续教育成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组成部分的意义
高校继续教育成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组成部分来承担教育质量补偿的义务,有许多积极的意义。
(一)有利于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
建立教育质量补偿机制,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随着高等教育质量补偿这一举措的实施,高校会感受到如果不提高教育质量,将会失去社会、用人单位信赖,使学校步入“教育质量下降→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下降→生源质量下降→教育质量进一步下降”这一恶性循环之路。高校履行毕业生质量补偿义务这一政策实施后,如果高校培养的人才存在质量问题,用人单位或毕业生有权要求高校进行质量补偿,高校不得不为弥补这些质量上的过失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高等学校将更重视内涵发展,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上花工夫、做文章。同时,用人单位、学生对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会有更深的认识和理解。一方面,他们对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起到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他们在对高校提出要求的同时,也对自身提出新的要求。广大学生会勤奋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质量和素质;用人单位也会在如何正确使用大学生上努力探索,竭力营造有利于他们成长、成才的环境和氛围。
(二)有利于高等教育法制化建设的完善
在我国,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表现在:
第一,学校作为“卖方”,处于主动地位;学生在消费教育或知识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这种主、被动地位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教育资源相对缺乏,学生对学校缺乏灵活的选择性;另一方面,是由于用人单位相当程度上还采纳或信赖学校对学生的评价、推荐。也就是说,学生能否找到工作或理想的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对学生的评价。
第二,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②我国的法律对学校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都分别作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可“按章程自主管理”;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等。实际上,学校与学生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这种管理一般由高校的章程和规则加以规范。学生必须承担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否则,学校有权根据其自定的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学习的权利。学校除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即当“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受教育者可“依法提起诉讼”。此外,缺少对学生的司法救济。
第三,学校往往将学生质量不高的责任全部强加在学生头上。认为学生学习不好、质量不高,是其自己造成的,学生无权监督与约束学校的教育教学方式和效果。高等教育质量补偿制度实施后,学生拥有了监督与约束学校的权力。如果学生没能在高校获得相应的知识产品和教育服务,则有权向学校提出补偿要求。这样,使学生与学校之间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平等关系,推进了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三)有利于高校更深入地接触、了解社会和用人单位
高等学校毕业生被社会认可,或已被认可又逐渐为社会不认同,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同样,高校认识到其毕业生的缺陷后对培养过程进行修复,直到在新一届毕业生身上得到体现,也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由于这种信息反馈和产品调节周期的迟缓性,往往使得高校甚至用人单位依然停留在过去教育质量评价的经验中,不能及时了解教育质量现在结果的真相。高校毕业生质量补偿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更为广泛、深入地接触用人单位,了解社会对人才质量的需求,了解毕业生对教育教学质量的要求;另一方面,能增进与社会、用人单位及毕业生的友谊,获得高校教育教学培养中的有益信息,并及时地反馈到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从而达到高校毕业生受社会欢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对高校满意、放心三方皆赢的目的。
三、继续教育成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组成部分的途径
(一)深化对继续教育成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组成部分的研究
应进一步拓展、深化对高等教育质量、教育质量补偿问题和继续教育成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组成部分的研究,鼓励高校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参与。这样,一方面,可以统一对教育教学质量重要性的认识,使教育质量补偿问题在高校、社会达成共识。通过全社会和学者的参与,孕育继续教育成为高等教育质量补偿机制组成部分的社会土壤,营造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寻求教育质量的标准和教育质量补偿的方法,为教育质量补偿问题提供理论和实践的借鉴。
(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建立高等教育质量补偿机制,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的恰当干预是必不可少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出台相应的质量补偿法律法规。对那些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教育质量上存在问题的高校或高校领导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处罚的同时,规定其必须将这些毕业生通过继续教育的方式回炉进行必要的质量修复。同时,出台其他配套法规,如建立细化的、完备的高等教育质量标准和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设立高等学校办学条件的最低限度标准,并确实执行。对那些办学条件不合要求的高校坚决予以停止招生、整顿,以免误人子弟;规范招生宣传的形式和内容,由国家统一发布高校的师资、条件、学术水平、就业率等客观事实,杜绝各种虚假宣传,让考生、社会、用人单位真正了解高校的本来面目;在鼓励高校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同时,加大对高校教育经费投入的力度,适当提高学生缴纳培养费的标准,帮助高校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完善高校经费使用的检查、监督的力度,以使办学经费真正用在“刀刃”上。
(三)建立教育质量补偿的检查、评估、仲裁机构
任何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得再完善,如果没有很好地执行,则是空文。在教育质量补偿机制中,要建立中间机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职质量检查、评估队伍,负责对高校执行教育质量补偿制度的检查、评估和纠纷仲裁。教育行政部门要赋予这些机构以相应的权力, 听从这些机构中专家们的建议,让其参与决策。这些机构的职能是:评估普通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高校的办学条件;检查高校教育质量补偿措施落实情况及补偿后的质量情况;仲裁学校与学生之间、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涉及教育质量或补偿措施落实中引发的纠纷等。
(四)高校将继续教育部门作为毕业生质量补偿的机构
为保证教育质量补偿制度的实施,各高等学校应将继续教育部门作为教育质量补偿的实施机构,负责对毕业生的质量进行跟踪调查、处理毕业生或用人单位有关教育质量的来函、来电、来访,听取他们在教育质量的建议和意见,具体组织实施毕业生质量的补偿或修复工作。该机构对毕业生进行质量修复时,可借鉴高校继续教育的成功经验,在与毕业生、用人单位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在补偿形式、补偿内容、补偿时间等上面,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尽量满足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需要和要求,并视不同对象、不同情况,按规定标准收取一定的修复成本。负责毕业生教育质量补偿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及时将学校教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将毕业生、用人单位关注的共同点反馈到教学过程中,修正学校培养过程中的偏差,以培养出合格的毕业生来。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是不断探寻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探索人才培养规律的实践活动。这种活动没有一成不变的固定模式,其活动本身具有探索性、未知性、不确定性。③而高校的产品——毕业生的质量又受制于高校、毕业生自己、用人单位的使用等诸多方面,与一般的工业产品相比,多了产品自身努力程度、适应能力等因素。也就是说,造成毕业生不适应社会或存在某些缺陷的原因具有复杂性,毕业生究竟有没有缺陷、有哪些缺陷具有模糊性。因此,在实施高等教育质量补偿制度的同时,又要宽容学校在探索、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和教育特色中的失误,以免挫伤高校对教育教学过程进行探索、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以免剥夺或变相剥夺高校办学的自主权,使得教育质量补偿问题朝着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方向发展。
[注释]
①许成安.高校教学质量不高的深层原因分析[J].高教研究与探索,2007(3):18.
②秦惠民.应尽快完善高校管理的法律秩序[J].中国高等教育,2005(13/14):22.
③约翰·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2.
[关键词]继续教育 高等教育质量 保障体系 构想
[作者简介]郭荣祥(1964- ),男,江苏南通人,南通大学评建办副主任,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陈炜(1963- ),男,江苏南通人,南通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副处长,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管图华(1961- ),男,江苏南通人,南通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副处长,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江苏 南通 226019)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0)14-0028-02
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以来,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专家学者在此方面作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提出了一些真知灼见。不少高校逐步建立了相应的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就在扩招的前提下如何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问题,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总体说来,这些研究、尝试多停留在事前控制和教育教学过程控制上。将教育教学质量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是一条最有效也是最理想的途径。但是仍有少数高校并不注重质量,或者说有部分毕业生的确因高校教育教学上的失误,出现了质量问题怎么办?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法规,对这些学校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或处罚,理所当然。但这些学生已毕业或已经走上工作岗位,高校是否有责任对其进行修复或补偿?笔者认为,将毕业生售后服务纳入高校应履行义务的范畴,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教育质量保障的补救手段。因此,高校应将继续教育发展成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继续教育成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组成部分的背景
高等教育质量补偿,是指由于高等学校的过失或过错,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在知识结构或能力上普遍存在质量问题,高校对其过失或过错通过继续教育的方式进行挽救、弥补所采取的措施。引发高等教育质量补偿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部分高等学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问题
少数高校不顾自身条件,没有遵循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和人才培养的内部规律,盲目扩招,引起教育质量下降,表现在:
第一,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教育过程“偷工减料”,未达到规定的培养目标。如教育教学计划因学校条件而制定,实施过程中随意改动;该开设的课程因教师缺乏而未开;该做的实验因条件不具备而未做或稍作演示便了事;竭力缩减课时和课程的教学内容,而又没有配套的利于学生自学的措施和手段等,致使学生在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等方面出现质量问题。部分学校为“取悦”学生,根本不把质量关,只待学生毕业送出,便万事大吉。
第二,办学条件低劣。教育教学质量与办学条件息息相关。少数高校在生均占地面积、生均校舍面积、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金额、生均藏书等办学条件指标上,离国家规定的标准差距较大,招生规模却一扩再扩,使得办学条件进一步恶化,影响了教育教学质量,给学生的上课、实验、生活带来了不便,甚至造成一些学生心理、情绪的不健康或不稳定。
第三,师资缺乏,师资结构不合理,教学水平下降。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和人才培养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师资队伍的结构和整体素质。恢复高考后,经过三十余年卓有成效的努力,高校师资队伍的素质、结构有了很大改善。随着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高等教育的大发展,高校一再“挖掘潜力”、扩大招生,师资队伍建设未及未雨绸缪。于是,大量新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补充进来,不少高校40岁以下青年教师占了教师总数的85%以上,致使师资队伍结构上出现过于年轻化的不合理状况。而年轻教师较少甚至根本未经过助教阶段的锻炼就匆匆走上讲台,导致高校教学水平总体下降。即便如此,少数高校仍然教师紧缺,教师超负荷工作,当然会影响到教学的质量。
第四,校风、学风、教风存在问题。少数学校没有进行必要的校风、学风、教风建设,学校管理松懈、散乱,导致学校风气糟糕。在这种环境中成长出来的学生,其质量和素质可想而知。
(二)人们法制意识增强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在法制建设上有了长足的进展,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人们的法制观念和利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权益保护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如果高等学校因其办学条件或培养失误等原因,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应承担起对教育质量进行补偿和修复的责任或义务。
首先,从教育法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关于高等教育的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如果哪所高校没有在教育教学质量上把关,培养出的学生没有达到标准和要求,就违反了教育法。
其次,从经济法角度看。高校与学生之间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①学校既然向学生收取了一定的培养费,自然有义务向学生这个消费主体提供相应的知识产品。在目前情况下,虽然学生只缴纳了其培养费的一部分,但另一部分是国家代替学生缴纳的。因为国家的教育费用来自纳税人,属于全体公民;高校与用人单位之间是经营者与投资者(也可看做消费者)的关系。用人单位代表社会或国家,国家给学校投入了教育经费,高校同样有义务保证用人单位(社会或国家)委托其培养的学生的质量。
再次,从合同法角度看。高等学校进行各种招生宣传活动,介绍学校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师资状况、就业情况等,以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报考。这些宣传和高等学校过去的品牌、信誉等,是考生填报该校志愿的决定性因素。考生与学校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实际上,两者已具备了其他形式的默契关系。学校是要约人,而学生则是受约人。高等学校如果在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未达到其承诺的标准,就是违约。同样,用人单位以工作岗位、相应报酬为代价,录用某高校而未录用他高校的毕业生,也是出于对学校过去的品牌、信誉及毕业生质量等间接承诺的信赖关系。如果该校毕业生的质量有问题,用人单位的权益就受到了侵害。
高等教育作为一种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其“产品”接受方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那种国家、社会、受教育者出钱,学校只承担对受教育者培养的责任,而无须履行对毕业生质量进行修复义务的认识,显然应予以修正。继续教育正是这种“售后服务”的支撑。
二、继续教育成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组成部分的意义
高校继续教育成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组成部分来承担教育质量补偿的义务,有许多积极的意义。
(一)有利于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
建立教育质量补偿机制,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随着高等教育质量补偿这一举措的实施,高校会感受到如果不提高教育质量,将会失去社会、用人单位信赖,使学校步入“教育质量下降→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下降→生源质量下降→教育质量进一步下降”这一恶性循环之路。高校履行毕业生质量补偿义务这一政策实施后,如果高校培养的人才存在质量问题,用人单位或毕业生有权要求高校进行质量补偿,高校不得不为弥补这些质量上的过失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高等学校将更重视内涵发展,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上花工夫、做文章。同时,用人单位、学生对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会有更深的认识和理解。一方面,他们对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起到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他们在对高校提出要求的同时,也对自身提出新的要求。广大学生会勤奋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质量和素质;用人单位也会在如何正确使用大学生上努力探索,竭力营造有利于他们成长、成才的环境和氛围。
(二)有利于高等教育法制化建设的完善
在我国,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表现在:
第一,学校作为“卖方”,处于主动地位;学生在消费教育或知识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这种主、被动地位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教育资源相对缺乏,学生对学校缺乏灵活的选择性;另一方面,是由于用人单位相当程度上还采纳或信赖学校对学生的评价、推荐。也就是说,学生能否找到工作或理想的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对学生的评价。
第二,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②我国的法律对学校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都分别作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可“按章程自主管理”;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等。实际上,学校与学生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这种管理一般由高校的章程和规则加以规范。学生必须承担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否则,学校有权根据其自定的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学习的权利。学校除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即当“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受教育者可“依法提起诉讼”。此外,缺少对学生的司法救济。
第三,学校往往将学生质量不高的责任全部强加在学生头上。认为学生学习不好、质量不高,是其自己造成的,学生无权监督与约束学校的教育教学方式和效果。高等教育质量补偿制度实施后,学生拥有了监督与约束学校的权力。如果学生没能在高校获得相应的知识产品和教育服务,则有权向学校提出补偿要求。这样,使学生与学校之间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平等关系,推进了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三)有利于高校更深入地接触、了解社会和用人单位
高等学校毕业生被社会认可,或已被认可又逐渐为社会不认同,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同样,高校认识到其毕业生的缺陷后对培养过程进行修复,直到在新一届毕业生身上得到体现,也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由于这种信息反馈和产品调节周期的迟缓性,往往使得高校甚至用人单位依然停留在过去教育质量评价的经验中,不能及时了解教育质量现在结果的真相。高校毕业生质量补偿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更为广泛、深入地接触用人单位,了解社会对人才质量的需求,了解毕业生对教育教学质量的要求;另一方面,能增进与社会、用人单位及毕业生的友谊,获得高校教育教学培养中的有益信息,并及时地反馈到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从而达到高校毕业生受社会欢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对高校满意、放心三方皆赢的目的。
三、继续教育成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组成部分的途径
(一)深化对继续教育成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组成部分的研究
应进一步拓展、深化对高等教育质量、教育质量补偿问题和继续教育成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组成部分的研究,鼓励高校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参与。这样,一方面,可以统一对教育教学质量重要性的认识,使教育质量补偿问题在高校、社会达成共识。通过全社会和学者的参与,孕育继续教育成为高等教育质量补偿机制组成部分的社会土壤,营造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寻求教育质量的标准和教育质量补偿的方法,为教育质量补偿问题提供理论和实践的借鉴。
(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建立高等教育质量补偿机制,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的恰当干预是必不可少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出台相应的质量补偿法律法规。对那些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教育质量上存在问题的高校或高校领导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处罚的同时,规定其必须将这些毕业生通过继续教育的方式回炉进行必要的质量修复。同时,出台其他配套法规,如建立细化的、完备的高等教育质量标准和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设立高等学校办学条件的最低限度标准,并确实执行。对那些办学条件不合要求的高校坚决予以停止招生、整顿,以免误人子弟;规范招生宣传的形式和内容,由国家统一发布高校的师资、条件、学术水平、就业率等客观事实,杜绝各种虚假宣传,让考生、社会、用人单位真正了解高校的本来面目;在鼓励高校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同时,加大对高校教育经费投入的力度,适当提高学生缴纳培养费的标准,帮助高校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完善高校经费使用的检查、监督的力度,以使办学经费真正用在“刀刃”上。
(三)建立教育质量补偿的检查、评估、仲裁机构
任何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得再完善,如果没有很好地执行,则是空文。在教育质量补偿机制中,要建立中间机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职质量检查、评估队伍,负责对高校执行教育质量补偿制度的检查、评估和纠纷仲裁。教育行政部门要赋予这些机构以相应的权力, 听从这些机构中专家们的建议,让其参与决策。这些机构的职能是:评估普通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高校的办学条件;检查高校教育质量补偿措施落实情况及补偿后的质量情况;仲裁学校与学生之间、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涉及教育质量或补偿措施落实中引发的纠纷等。
(四)高校将继续教育部门作为毕业生质量补偿的机构
为保证教育质量补偿制度的实施,各高等学校应将继续教育部门作为教育质量补偿的实施机构,负责对毕业生的质量进行跟踪调查、处理毕业生或用人单位有关教育质量的来函、来电、来访,听取他们在教育质量的建议和意见,具体组织实施毕业生质量的补偿或修复工作。该机构对毕业生进行质量修复时,可借鉴高校继续教育的成功经验,在与毕业生、用人单位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在补偿形式、补偿内容、补偿时间等上面,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尽量满足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需要和要求,并视不同对象、不同情况,按规定标准收取一定的修复成本。负责毕业生教育质量补偿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及时将学校教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将毕业生、用人单位关注的共同点反馈到教学过程中,修正学校培养过程中的偏差,以培养出合格的毕业生来。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是不断探寻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探索人才培养规律的实践活动。这种活动没有一成不变的固定模式,其活动本身具有探索性、未知性、不确定性。③而高校的产品——毕业生的质量又受制于高校、毕业生自己、用人单位的使用等诸多方面,与一般的工业产品相比,多了产品自身努力程度、适应能力等因素。也就是说,造成毕业生不适应社会或存在某些缺陷的原因具有复杂性,毕业生究竟有没有缺陷、有哪些缺陷具有模糊性。因此,在实施高等教育质量补偿制度的同时,又要宽容学校在探索、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和教育特色中的失误,以免挫伤高校对教育教学过程进行探索、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以免剥夺或变相剥夺高校办学的自主权,使得教育质量补偿问题朝着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方向发展。
[注释]
①许成安.高校教学质量不高的深层原因分析[J].高教研究与探索,2007(3):18.
②秦惠民.应尽快完善高校管理的法律秩序[J].中国高等教育,2005(13/14):22.
③约翰·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