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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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股,即在开办矿业或经营其他经济实体,特别是在市场准入的审批过程中,一些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种种手段和渠道,成为投资人或股份持有人。
  
  官股,是权力寻租的表现,也是官商勾结的产物。它串起了官商之间的一条经济链条,是一种典型的而又严重的“隐形腐败”。
  近些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往往采取貌似不违法的形式捞取钱财。其中,利用职务便利,投资入股或收受干股,这在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媒体称之为“八项禁令”)中,就被当作腐败的一种新形式,被明令禁止。可以说,中央纪委的这一禁令,既是对那些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的腐败新形式的当头棒喝,也是对社会舆论的积极回应。
  全国人大代表、江南大学副校长王武,曾在今年“两会”期间发言指出:“在我来北京开会之前,就有群众打电话给我,希望我‘一定要说说,有些部门领导干部持有下属企业股份’的事情。”他还提出,应该高度关注官股现象,杜绝这种严重的“隐形腐败”。
  确实,党政官员以及其他一些手握实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相关行业以“入股”的手段进行权力寻租,大发横财,曾一度肆意泛滥。有舆论曾指出:“凡是有利可图的行业皆有官股,官员以在种种行业入股的手段捞取钱财,已经达到无孔不入的地步。”这话可能有些夸张,但官股的存在,的确是一个严峻的事实。
  官股,又分“显股”和“干股”两种。官员确实作了资金投入的,名为“显股”;官员不用出钱而以权力帮助企业,从而商人给予股份的,则为“干股”。在这两种官股种类中,又以后者居多;官员自己确实投入了资金从而在某一企业或行业里占有股份的,则不多。绝大多数的官员,都以“干股”形式出现。而严峻的现实是,“干股”更难以查处,也即更容易规避党纪国法的惩处。
  当官商之间经济利益的纽带联结之后,他们之间就形成了成败相关、盈亏与共的“利益共同体”。商的一方发财,官员便可坐享其成;商的一方受到查处或遭受法律制裁,官员不但断了财路,还很有可能因此而受到牵连。因此,官与商,表面上看起来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受管理的关系,实质上却是被金钱这根巨大的绳索牢牢地捆绑在了一起,已成了一条绳上的蚂蚱。
  于是,在有官股的矿山,矿主无所顾忌,乱挖滥采,致使自然资源极大浪费,自然环境极度破坏,矿难频发,矿工死伤不绝;在有官股的化工企业,厂主敢毒气污水乱排滥放,肆意破坏生态环境,严重危害百姓的健康和生命;在有官股的房地产行业,开发商就敢违法占用耕地良田,或打着“开发”、“规划”的旗号,指使流氓打手以野蛮手段强迫群众拆迁,致使一些百姓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或居所;在有官股的饭店、宾馆、浴池、歌厅,老板则敢于公然为顾客提供色情服务或开设赌场……
  官股的危害,令人震惊。目前暴露出来或者已被查处的官股案件,同样令人震惊。
  
  交警入股公交酿惨祸
  
  2006年10月1日国庆节,正是举国欢庆的日子。然而,在山城重庆,一条特大事故新闻,却使山城市民陷入了难以言状的悲痛之中。当天,一辆车号为渝B41067的711路公交车“飞”坠大桥,当场造成30人死亡,还有20人不同程度受伤。一时之间,“7”字头公交车的话题,在山城重庆成了市民百姓最为关注的话题。人们的不满,也因这一特大事故的发生达到顶点。“超载,超车,逆行,超速……”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一连串违规动作,而且这也是“711”的“习惯动作”。
  后据调查,仅在2006年1月17日至9月29日期间,事故车渝B41067竟然违章164次。按规定,一次罚款200元,半年多时间164次违章,该缴纳3万多元钱。若是这些罚单真的被严格执行了,车主将得不偿失。后来还有市民通过机动车违章信息查询得知,另一辆牌号为B41132的公交车,在2006年1月20日至9月30日约250天的时间内,违章次数竟达221次,几乎是每天违章一次。这是为什么呢?
  在重庆,人们都知道,“7”字头公交车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样的“7”字头车共有481辆,占整个公交市场的11.5%。它们虽然作为公交车之用,但严格意义上讲,“7”头并不能算是真正的公交车,其真正的名字是“社会客运车辆”。也就是说,这些公交车都是私人挂靠经营、承包经营、私人经营的。终于,有关官股的问题,渐渐浮出了水面。
  据当地公交车司机透露,这些车大都与管线路的交警有关联,即这些车辆的背后,大都有交警占着干股。如果没有占干股的车辆,每辆车每月则需定向给某几名交警“进贡”定额的金钱。他们还透露,有交警占干股或向交警“进贡”过的公交车,在违章后可以通过这些交警去“了单子”,即有专人出面撤销罚单或将处罚金额改小。更有知情者披露,这些挂靠经营、私营、承包车辆者,有的就是交警或其亲属,一句话,官股猖獗。一家民营公交公司的总经理也承认,一定程度上,这种做法已经成了行业的“潜规则”。
  对此,从当地官方的处理,也可见事实的存在。在当年10月1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市公安局的一位副局长说:近几年,重庆市先后有16名交通民警,因本人或直系亲属经营车辆,被调离工作单位;在清理交警挂靠经营、私营、承包公交车辆过程中,有三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家属,主动将所经营的车辆转让给他人。他还特别强调,干警今后若以任何形式参与交通运输经营活动,一律“脱衣服走人”。
  当然,并非只有交警参与了公交车经营。当地还有一些与公共交通有关的交通运输和交通安全机构的管理、执法人员,也参与了公交车运营。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一名主要负责人,即因此而被查处。重庆市一位副市长指出,他们将着力清退所有公务人员参与公交车营运活动,对于拒不退出经营的国家公务人员,将发现一起严查一起。
  
  32名官员参股煤矿私分利润
  
  2005年9月,湖南省娄底市纪委和市公安局,联手侦查了一起官煤勾结大案,查出当地32名党政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股煤矿的违纪违法事实。其间的黑幕,使我们“直观”地看到了官股腐败的内幕。
  案件是由一封举报信牵出的,调查的结果确实触目惊心:支华和雄兴两煤矿共销毁盈利账目1000多万元,煤矿承包者康建国等人,私分煤矿利润600多万元。
  这次办案得到的另外一个重要“收获”是,办案人员在康家的保险柜里,找到了一个神秘账本。这是一个重大发现,因为账本上详细记载了煤矿与新化官场的勾连暗道,即当地包括副县长、乡镇党委书记、镇长、煤炭局长、安监局长、矿管局长、总工会主席、税务部门干部、公安民警等在内的32名党政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都在三家煤矿里占有股份,参股总额达到159.5万元。而且这32个股东,无一以自己名分直接入股,都集中在康建国个人名下,在报表中以“康建国领导”名义体现。康即按照煤矿利润,每年给他们按比例分红,两年内已分得红利93.25万元。
  康建国的发迹,主要是通过官股黑金打通权力通道的。1993年,温塘镇村民自发创办了支华煤矿。康建国在通过拉拢、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取得了煤矿的承包经营权后,马上吸纳官员入股。2003年康建国又出面,以每年上缴135万元管理费为条件,承包了雄兴煤矿,并筹集到463万元股份,其中留了几十万元股份,由康出面安排给相关部门的官员。
  康建国的强势承包,引发了与其他股东长达8年的官司,其他股东甚至把情况反映到了北京。对此,这个“与全村多数人为敌”的煤矿老板,始终安之若素,根本不把“闹事”的村民放在眼里。短短几年间,康建国的财富迅速积聚,在政治上也日渐显赫发达。通过“活动”,2002年,康建国当上了支华村党支部副书记。后来,经温塘镇党委、政府表决通过和县相关部门的批准,康建国竟然还当上了镇安监员,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正是利用“安监员”这一得天独厚的优势,在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整顿期间,别的煤矿都奉命停产,唯独康建国的煤矿照采不误。从2003年8月到2004年11月,康控股的支华和雄兴煤矿,连续发生6起安全事故,共死亡6人。但是即便死了人,康建国还是一点事也没有。后来专案组还发现,在这个“安监员”管理下的雄兴煤矿,竟然连安全生产许可证都没有。
  2004年,一边是事故连连,但一边还是成了康建国政治上突飞猛进的一年。他竟不可思议地被评上了省劳模,并获得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章”。2005年,在支华、雄兴两矿入股7万元的温塘镇原党委书记康四清,更进一步推荐康建国为“全国劳模”。3月22日,镇里专门召开“推荐康建国同志为全国劳模推荐会”。在两矿入股5万元的县总工会原主席谢迪华,亲自到会主持“民主测评”。结果,43名与会人员全票通过,康建国顺利获得推荐。
  得到这一消息后,村民们愤怒了。他们赶赴省总工会“告状”。于是,省里将康建国的推荐材料打了回来,要求复议。正在复议当中,5月19日,康建国东窗事发。
  在经济上,正是因为吸纳了多名税务干部入股,包括分管该矿的基层税收征管员也在矿里入了股,康建国才敢长期私分利润,偷税逃税。
  更让人感到触目惊心的是,康建国通过官股通道向官员输送利益的同时,还得到了其他更“难得”的好处。他被控制后,新化当地竟有人迅速组成“营救小组”,四处疏通。
  
  以配偶名义入股煤矿虚假撤资
  
  2006年9月2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在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中,所查处的几起典型案例。湖北省大冶市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原党委书记李志刚“榜上有名”。李志刚被列入“黑榜”,主要是由于虚假撤资。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严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在9月22日之前撤出在煤矿的投资。“9·22”撤资令也被舆论称之为“最后通牒”,而李志刚终于在“最后通牒”过后“中箭落马”。
  2006年9月6日,中央纪委一行多人来到大冶市纪委,对近一年来大冶市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入股煤矿的有关工作进行验收。中央纪委官员在仔细查看了大冶市纪委对李志刚厚达一尺的调查材料后,认定了李志刚虚假撤资退股的违纪事实。
  李志刚的受到查处,照当地一位知情人士的话说:“是侥幸心理害了他。”2005年11月11日,当地设定的主动上报投资入股煤矿的期限已过,时任大冶市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党委书记的李志刚,并没有主动上报自己的入股情况。虽然他所涉及的金额并不算大,“但是他涉及虚假撤资,以配偶的名义在矿上入股,性质比较恶劣。”大冶市一位参加清查干部入股煤矿工作的官员如是说。
  其实,清纠工作开始之后,该市就组成专门班子,就全市干部入股煤矿的情况进行了一次摸底调查,已经掌握了全市干部入股煤矿的大致情况,想要在最后期限之前,给更多入股煤矿的干部自查的机会。此时,该市已经有上千万的官股资金从煤矿中主动撤出,这些主动交代的官员都被免责。然而,李志刚却一直没有将自己入股的情况向市纪委交代。大冶市纪委一位官员说:“我们在找他谈话之前,早已经掌握了他的情况。我们一直在等他主动上报自己的情况。”11月11日,市纪委将李志刚找去谈话。
  经查,李志刚于2003年12月至2005年1月间,以配偶名义在该市兴红矿业有限公司和牛头山煤矿,共投资入股23万元,已在兴红矿业有限公司获得红利23.8万元。2005年6月,又以本人名义在牛头山煤矿投资入股5万元。2005年11月,为应付组织检查,以配偶名义与他人签订了一份虚假股权转让协议。据此,李志刚被免职,被责令撤资退股,并收缴所获得的23.8万元红利。
  然而,令人吃惊的是,李志刚居然在被查处后,还是认为23.8万元的红利不应该收缴。他辩解说:“这些都是我的正常劳动所得。国家清查的是在矿业企业直接入股的官员,而我不是这个情况,我是把钱交给了其他人,让他们去入股,我没有直接参与此事,而且整个事情都是我妻子在操作。”他甚至还认为,自己因为不是直接在企业入股,因此不应当在被清纠之列。对此,当地纪委明确表示,“国家的政策并没有将他这样的情况排除在外,因此他也是被处理的对象。”
  
  私自转股暗度陈仓入股民企
  山西省宁武县农业局原副局长兼经济林开发公司经理郭勇、经济林开发公司副经理郭吉才,也玩“猫捉老鼠”的把戏,搞虚假撤资退股。
  2004年12月,郭勇联络了自己公司的郭吉才和两名离退休干部一共4人,出资入股该县化北屯联营煤矿。郭勇本人一共投入80万元,郭吉才投入了60万元。对此,在后来接受央视《焦点访谈》记者采访时,郭勇也承认:“中央三令五申不允许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公务员参与办企业,我是明知故犯。”
  2005年9月,宁武县根据中央的统一步骤,开始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并要求在9月22日前撤出所有股份。对此,郭勇和郭吉才十分清楚。于是在当年9月22日,两人来到化北屯乡纪委,汇报了撤股的情况,而且还像模像样地按要求,在表格上填写上了工作单位、入股金额、退股数额,乡纪委则给了两人退股退出资金的凭证。
  然而,虽然两人向上级汇报说,他们已经退了股,可实际上,他们的股并没有真正退出。事后郭勇承认:“矿上事实上没有退我们的股份,我们内部也有一个股东,我和他商量这个事儿,把股转给他。”这就是私自转股,虚假撤资。与郭勇一样,郭吉才“上行下效”,也私自转股。由于虚假撤资,宁武县免去了两人的职务,并给予了相应的处分。
  与郭勇、郭吉才两人不同,山西省灵石县煤炭运销公司的几名主要负责人,是“脚踏两只船”,或者说是暗度陈仓,一面在国有企业工作,享受国家给予的一切好处,一面又私自合资开办煤矿,个人大捞钱财。
  灵石县煤炭运销公司是一家国有运输公司,负责全县煤炭外运的管理。2001年公司进行了改制,在保留县煤炭运销公司国有企业性质不变的情况下,由职工们集资入股,又组建了一家新的民办公司——通宇煤运公司。公司的董事长就是县煤炭运销公司的经理张建新,实际上,通宇公司与县煤运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煤运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同时又是通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张建新作为主要负责人出资375万元,占有的股份最多,约为30%。随后由这家民办公司投资近千万元,承包了该县南关镇柏疙瘩煤矿。作为大股东的张建新,在煤矿中也占有了相当的股份。很明显,他们这样的暗度陈仓,是为了规避国家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得参股民营企业的要求,规避必须限期撤股的硬性规定。对此,张建新等人也是知道的。当《焦点访谈》记者询问张建新这一规定时,他肯定地说“知道”。他还说,他们已“通过县纪委给地区报上去了”。
  事实上,他们所谓的“上报”,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因为在9月21日,他们的那家煤矿发生了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名矿工死亡。而且在事故发生后,矿领导一直隐瞒不报,直到20多天后才被有关部门发现。在这种情况下,张建新等人才不得不向纪委汇报投资入股的事实。而此时已经是10月份了,明显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撤资期限。
  显然,他们完全是属于吃着国家的,却干着自家的发财勾当。而且,在国家的清纠过程中企图“存活”下来,继续大发其财。■
  编辑:韩铁马
  
  必须全面依法彻底治理官股
  查处官股,是反腐败斗争中一个颇有难度的重要内容,难就难在官商之间已经形成了“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格局,形成一条“经济链”,出现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所以,当碰到清纠的专项行动时,一方面,一些官员千方百计想尽办法搞虚假撤资;另一方面,与国家高层对清纠官股的坚定决心和雷厉风行的行动相比,不少地方对治理官股却显得有些“宽容”和“迟缓”。这是为什么?
  一个原因是,国家目前还没有对官股问题作出统一的处理规定。前一两年的清纠专项行动,只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情况进行清理。比如,当时的通知中仅规定,“投资煤矿”的“必须撤出”,并没有涉及官员投资入股煤矿以外的行为怎么处理,对投资非煤矿山、医药、房地产、化工、公路交通、水电等领域的官股,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对这些行业官股的治理,也还未严格进行。然而,大量事实已表明,官员投资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可以说凡是高利润行业,都能够或明或暗地看到官员投资入股的身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的清纠只是针对投资煤矿的官员,而对投资其他行业的不加强治理力度,就很可能使其恣意发展。
  还有一个原因是,担心地方、部门和个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比如,在我国的大多数煤炭产地,煤炭企业都为地方政府带来了较大的财政税收利益。这些煤矿无论证件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合法,只要开工生产,就会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因此,一旦官员撤股,使煤矿生产受到影响,或者关井停产,都会减少地方的财政收入。另一个与此相关的因素是,只要煤矿生产,一些有背景的官员就可以投资入股挣大钱;同时那些具有检查、罚款职能的部门或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正当或非正当的手段,到煤矿上去谋些私利。这样,很容易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清纠官股的态度不积极。
  另外,地方政府领导干部追求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动机,与我们现有的干部考核机制有关。虽然GDP的指标正在逐渐淡化,但仍然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一名领导干部的政绩大小,主要看的还是当地经济的发展状况。由于各种原因,在不少煤炭集中产地,煤矿对当地GDP的贡献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一些地方为了使那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放心生产,官员入股就成了既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又有利于煤矿老板大胆生产、也有利于官员赚钱的“三赢”方式。因此,面对撤资官股的要求,他们往往以“看一看”、“等一等”的方式来应付,希望把地方利益、煤矿利益和官员个人利益三者捆绑到一起,千方百计使煤矿继续生产。
  然而,官股的存在,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秩序,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我们知道,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是公平竞争,如果某些行业官股大量存在的话,那么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进行行业监管时,由于触及自身利益,难免会发生倾斜,这就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说,官股是一种典型的腐败,只不过它是以隐形的方式存在着。从更深的层次说,官股的实质是一种“权力资本”,它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损害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
  最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要求,全国药品监管人员严禁持有医药企业的股票或股份,切实做到“留人不持股,持股不留人”。他们还将采取评审人员集体负责制以及审批责任追究制等办法,完善药品审批制度,以防止腐败的产生。这说明,整治官股,已经出现了从专项行动到经常性工作的转变。
  确实,官股现象并非不可禁止,更没有到无法解决的程度。因此,当前我们应该迅速出台治理措施或者法律规定,要像在煤矿领域清纠官股专项行动中规定官员必须从煤矿撤资那样,明确规定党政官员不得在下属企业持有股份,从而做到治理官股也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然后,按照党政官员不得在下属企业持有股份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官员的持股情况、持股份额进行一次普查,并将普查结果公布于众,接受公众的监督,以防漏报瞒报。对于官股的清退工作,要一步到位,以防通过明退暗持等形式暗度陈仓。对官股持有者以权力保护违法生产和经营从而分享到利益的,则必须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不能一退了之,更不能既往不咎。
  只有彻底清纠、治理、解决官股问题,才能还权力以本分、还市场以公平,增强人民群众对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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