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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的多元化投资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投资资产的风险,但是,我国目前社保基金存在很大的缺口,最保守估计的转轨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就为2.8万亿,因此,我国社保基金仅仅实现保值是不够的,还要实现其增值。多元化投资仍然存在其特定的风险,如何有效控制风险,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基础上的增值是社保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的重点所在。
1、降低运营成本和管理成本
如果其他情况相同,较高的管理成本会减少社保基金的净回报率,如果运营成本保持在低水平,社保基金的收益率会相应得到提高。实际上,不同的社保基金管理体制所耗费的成本存在着差距。一般认为,公共管理的成本高于私人管理的成本,这是因为公共管理体制缺乏外在竞争压力,存在资源浪费和管理不善的弊端。公共管理和私人管理都有成功的模式可以借鉴,加拿大是公共管理模式成功的典范,而智利和英国的私人管理模式也有借鉴的意义,但其管理成本比较高。对社保基金管理实行什么样的管理体制,各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并不发达,社会保障体系正在进一步的完善的过程中,实行公共管理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2、培养高素质的投资人才
社保基金的投资组合需要理性、有良好实践经验的高级投资人对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各种风险进行辨识、测量,利用各种参数创建模型,根据战略需要制定出有效的投资组合,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家主要管理机构。这是社保基金在优秀投资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方面迈出的坚实的一步。
3、完善社会保障和基金投资的立法
以立法的形式对基金投资的进行规范约束并提供法律保障,无论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来说都至关重要。发达国家对社保基金传统投资方式的监管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法律法规也趋于完善,如托管法的一些条款等,但对社保基金的各种新型投资方式(如投资房地产、指数化投资等)尚需要通过较长时间的深入研究才能使法规完善起来。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法律建设总体上比较落后,在社会保障方面,有必要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律建设,完善社保基金的监管体制,对社保基金的多元化投资进行规范,为社保基金的多元化组合投资提供法律保障。可以在《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以《社会保障法》为核心,社会保障项目法为基础,涉及对社保基金投资干预和监管的范围,如建立社保基金管理框架、制订基金运作规则、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基金的运营和确定处理违规行为的程序等方面的法律体系。
4、建立社会保障基金风险评估系统,加强社保基金投资的监管
我国社保基金投资面临的风险因素异常繁多复杂,各种风险交互影响。要真正控制风险,实现社保基金投资的目标,应建立社保基金风险评估系统,全面分析社保基金所面临的各种近期的和长期的风险因素,统筹考虑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鉴于社保基金投资与普通金融机构和企业对风险的偏好不一样,评估系统可以利用VaR的方法来建模并建立预警系统。VaR指的是在一定概率水平下,某一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在未来特定的一段时间的最大可能损失。VaR方法提供了一种集成社保基金投资机构各个业务部门市场风险的方法,能够对业务部门间的风险状况进行比较并为风险资本分配提供基础。
加强社保基金投资的监管是控制社保基金投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合理有效的监管需要建立独立、高效的社保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有关机构进行的社保基金(含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活动。立法的完善和风险评估系统的建立都对监管部门的监管提供了便利。此外,还应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社保基金投资的公众监督机制,公众和大众媒体可对社保基金投资进程进行仔细的监督。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系统为保证其公开透明性,其账户每年都经过国家审计局审计并对外公开。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
1、降低运营成本和管理成本
如果其他情况相同,较高的管理成本会减少社保基金的净回报率,如果运营成本保持在低水平,社保基金的收益率会相应得到提高。实际上,不同的社保基金管理体制所耗费的成本存在着差距。一般认为,公共管理的成本高于私人管理的成本,这是因为公共管理体制缺乏外在竞争压力,存在资源浪费和管理不善的弊端。公共管理和私人管理都有成功的模式可以借鉴,加拿大是公共管理模式成功的典范,而智利和英国的私人管理模式也有借鉴的意义,但其管理成本比较高。对社保基金管理实行什么样的管理体制,各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并不发达,社会保障体系正在进一步的完善的过程中,实行公共管理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2、培养高素质的投资人才
社保基金的投资组合需要理性、有良好实践经验的高级投资人对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各种风险进行辨识、测量,利用各种参数创建模型,根据战略需要制定出有效的投资组合,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家主要管理机构。这是社保基金在优秀投资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方面迈出的坚实的一步。
3、完善社会保障和基金投资的立法
以立法的形式对基金投资的进行规范约束并提供法律保障,无论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来说都至关重要。发达国家对社保基金传统投资方式的监管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法律法规也趋于完善,如托管法的一些条款等,但对社保基金的各种新型投资方式(如投资房地产、指数化投资等)尚需要通过较长时间的深入研究才能使法规完善起来。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法律建设总体上比较落后,在社会保障方面,有必要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律建设,完善社保基金的监管体制,对社保基金的多元化投资进行规范,为社保基金的多元化组合投资提供法律保障。可以在《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以《社会保障法》为核心,社会保障项目法为基础,涉及对社保基金投资干预和监管的范围,如建立社保基金管理框架、制订基金运作规则、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基金的运营和确定处理违规行为的程序等方面的法律体系。
4、建立社会保障基金风险评估系统,加强社保基金投资的监管
我国社保基金投资面临的风险因素异常繁多复杂,各种风险交互影响。要真正控制风险,实现社保基金投资的目标,应建立社保基金风险评估系统,全面分析社保基金所面临的各种近期的和长期的风险因素,统筹考虑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鉴于社保基金投资与普通金融机构和企业对风险的偏好不一样,评估系统可以利用VaR的方法来建模并建立预警系统。VaR指的是在一定概率水平下,某一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在未来特定的一段时间的最大可能损失。VaR方法提供了一种集成社保基金投资机构各个业务部门市场风险的方法,能够对业务部门间的风险状况进行比较并为风险资本分配提供基础。
加强社保基金投资的监管是控制社保基金投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合理有效的监管需要建立独立、高效的社保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有关机构进行的社保基金(含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活动。立法的完善和风险评估系统的建立都对监管部门的监管提供了便利。此外,还应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社保基金投资的公众监督机制,公众和大众媒体可对社保基金投资进程进行仔细的监督。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系统为保证其公开透明性,其账户每年都经过国家审计局审计并对外公开。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