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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资产证券化交易会计处理的关键包括会计确认和合并报表,即发起人是否能够在其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证券化资产和是否需要将特殊目的主体的会计报表进行合并。文章从会计确认的角度分析了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确认方法的演变,并对其做了简单的评价。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会计准则 会计确认
中图分类号:F23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3-127-02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可以被广泛地定义为一个过程,通过这个过程把具有共同特征的贷款、消费者分期付款合同、租赁合同、应收账款或其他不流动的资产包装成可以市场化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带息证券。和其他投融资工具一样,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也会涉及会计问题。然而,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交易具有参与主体众多、交易过程复杂以及后续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使得投资者面临很大的风险,也会对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会计如何真实、客观地反映资产证券化交易经济实质必然会受到重视。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关键是会计确认和合并报表,即发起人是否能够在其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证券化资产,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的会计报表是否需要和发起人的会计报表进行合并。本文仅从会计确认角度分析了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准则以及会计确认方法的演变,并对其做了简单的评价。
二、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准则演变
与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相关的准则和规范中,最为典型的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所制定的一系列会计准则。纵观这些会计准则的变化,透视出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动态发展过程。
1. SFAS77和FASB Technical Bulletin No. 85-2。在SFAS125生效之前,由SFAS77(Reporting of Transfers of Receivables with Recourse)和FASB Technical Bulletin No. 85-2(Accounting for 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s)来规范两种特定类型的金融资产转移。SFAS77对附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移会计处理做了规定,而FASB Technical Bulletin No. 85-2是针对抵押担保债务(CMOs)会计处理做出规定的。由于这两者之间存在不一致,导致会计实务出现混乱。
首先,对于一项证券化如何被结构化的问题,SFAS77和FASB Technical Bulletin No. 85-2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两者都用交易的形式来确定某项交易究竟是销售还是融资,但具有随意性、且能够被人为操控从而远远不符合经济实质,因此以交易形式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即使从权利分配、利益分享和风险承担角度看具备同样经济实质的交易,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处理:采用SFAS77规定的公司将其视为销售,而采用FASB Technical Bulletin No. 85-2的公司会将其视为融资。
其次,发起人在应用SFAS77或FASB Technical Bulletin No. 85-2进行会计处理时产生不一致。根据SFAS77,如果被确认为销售,销售价格和应收账款净额之间的差异确认为应收账款出售的利得或损失,与追索权义务相关的所有的可能调整应按SFAS5规定处理。“可能调整”意味着公司在资产转让时可简单的根据可预见的信息估计追索权义务。同样的,FASB Technical Bulletin No. 85-2要求将CMOs确认为负债,除非抵押担保物未来经济利益中只有象征性的部分不可撤销地转到了投资者那里。这在实务中会导致很大的偏差,因为每一实体对“象征性”的解释不一致。在对这两项规定进行解读时可能产生的偏差导致销售利得估计产生不一致。
最后,在SFAS77和FASB Technical Bulletin No. 85-2刚刚实施时,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处于起步阶段,它们都没有将资产的销售和与交易相关资产的任何部分的销售进行区分。根据SFAS77,如果符合出售的规定,发起人将证券化的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在特殊目的主体中的利益被确认为一项资产,而“可能调整”被确认为负债。然而出售时与所售资产相关的其他任何利益,不管是被保留的或是带来的,都不被确认。
由于SFAS77和FASB Technical Bulletin No. 85-2规范不清晰,导致实务中大量的不一致的产生,而且在AICPA各种审计和会计指南中对于其他类型的转移的规定使不一致和混乱情况更为严重。另外,随着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和证券化交易的日益复杂,在很多情况下转移者对所转移的资产保持继续的涉入,原有的会计准则已经不能满足要求,促使会计准则不断发展。
2. SFAS125。为适应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金融创新的发展,FASB于1996年6月颁布了SFAS125(Accounting for Transfers and Servicing of Financial Assets and Extinguishments of Liabilities),该准则适用于任何可以称为资产的金融工具的转移,其重心在于金融资产服务、转让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问题。这项准则在1997年1月1日后生效,同时取消了FASB Technical Bulletin No. 85-2。
SFAS125最大的变化在于概念框架的变化,它采用了金融合成法。随着金融市场的复杂化,很多证券化交易中的金融资产能够被分解成多个组成部分,这一特征促使了金融合成法的采用。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够划分为不同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出售,意味着出售金融资产的发起人能分别记录这项销售和各个组成部分。判断金融资产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的几个条件:(1)被转让资产已经与转让者分离,即转让资产已在转让人的控制范围之外。(2)受让者拥有不受限制地抵押或转让资产获利的权利或者受让人是合格的特殊中介机构,即SPV,而且该机构的受益人可以无条件地拥有抵押或转让该项资产的权利。这项条件的实质是,资产一旦转让.转让人就完全失去了对转让资产所拥有的控制权。(3)没有回购或赎回的协议使转让者保留对资产的有效控制。
另外,一项证券化或金融资产转让之后,持有的在被转让资产中的其它利益代表了对过去一项资产的继续控制,应该以其账面价值计量,该账面价值根据被出售资产和留存利益之间分配得来,分配的基础是它们在转让日的公允价值。
3. SFAS140。由于在SFAS125规定下,大部分的证券化都可视为销售,所以其对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影响将会非常之大。为确定金融资产转移是否作为销售、抵押条款和增加披露,FASB于1999年9月发布了对SFAS125修正或解释的SFAS140,其生效日期为2001年3月31日后。SFAS140采用了SFAS125的大部分条款,特别是毫无保留地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但是在SFAS125基础上做了较大修改,主要有:修改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定义;转让人、服务人以及发起人都将特殊目的主体的资产移排除在自身的财务状况之外;修改了销售的会计处理标准;大大增加披露要求以及为金融资产转让引入了新的范式。
根据SFAS140,一项资产的证券化可能会由于转让的方法和条款的不同而做出如下几种不同的会计处理:(1) 作销售处理——当发起人不再继续与转让资产相关联。(2) 作融资处理——当资产转让不符合SFAS 140关于销售会计处理规定的某一项或多项条款。(3) 既不作为销售处理又不作为融资处理——当在转让资产中除了利息以外没有其他任何收益。(4) 作部分销售处理——发起人保留清偿债务和(或)一项或多项债券类别并且同时符合SFAS140销售标准。这是当今世界上最为流行的一种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方式。(5) 作部分销售部分融资处理——当转让中的某些类别资产达SFAS140作为销售处理的规定条件,而其余类别资产未达SFAS140作为销售处理的规定条件。
4. IASC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1992年IASC发布了E40征求意见稿,涉及会计处理的规定和FASB Technical Bulletin No. 85-2很相似,同样也产生了不一致问题,所以在1994年IASC发布了E48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在相关所有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全部转移才能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处理的确认标准,但是并没有解决不一致的问题,而且还增加了很多实际应用的困难。由于E48意见稿提出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标准存在很大争议,因此IASC在1995年和1998年分别发布了IAS32(Financial Instruments: Disclosure and Presentation)和IAS39(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IAS32要求将金融工具分为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IAS39中包含了确定了金融资产或负债控制权转移时间的条件,提出了“放弃控制权”方法(与SFAS125和SFAS140相似)。在IAS39的确认标准与E48是截然不同的,在涉及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况下,应该把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的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问题与因金融资产的转移合同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2002年,IASB发布了对IAS39进行修改的征求意见稿,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由“控制权转移”改为“没有后续涉入”,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后续涉入,以此相关的资产不能作为销售处理而转出资产负债表。
三、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法及其评价
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是发起人把证券化资产的转移视为销售处理还是融资处理。如果证券化资产的转移被视为销售,那么证券化资产将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转出,转让证券化资产的金额作为当期收入进入发起人的损益表,如果证券化资产的转移被视为融资,那么证券化资产将依然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内,转让证券化资产的金额作为长期贷款进入发起人资产负债表的贷方。从前文可知,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分为风险和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
1. 风险和报酬分析法及其评价。风险和报酬分析法下,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全部实质性地被一个企业所放弃或由另一个企业所承受作为判断标准,才能被作为销售来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转出,同时还要确认转让损益。但若发起人仍保留转让资产实质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时,证券化交易被视为担保融资,证券化资产仍继续在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一项资产,而转让所获得的资金被确认为发起人的负债。
FASB77和IAS32中有关资产证券化的规定都体现出了该方法的原则。但是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日趋复杂,金融资产的实质性控制权与收益和风险逐渐分离开来,而收益和风险也可以被有效的分离,在这种情况下,风险和报酬分析法很难确认复杂证券化交易的本质,在实际处理中存在很大的困难,极易导致将具有形同性质的情况在不同企业甚至在不同时期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2. 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其评价。FASB125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把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的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与金融资产的转移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区分开来。对于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按照发起人是否放弃控制权来判断资产证券化交易是销售行为还是融资行为。资产证券化交易发生后,发起人放弃了对所转让基础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则是销售交易,所转移的基础金融资产就应该终止确认;若发起人并没有放弃对基础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则资产证券化交易就可认为是融资活动,其所转移的基础金融资产就不能终止确认而是继续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也就是说,决定一项资产交易能否进行销售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交易形式。
金融合成分析法揭示了证券化交易的实质,并及时反映资产转移后面临的风险,增强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但其仍存有一定缺陷。首先,FASB125要求以交易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分配账面价值,而很多金融资产的组成部分并不公开交易,因此只能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公允价值。而公允价值的估计包含很多不确定因素,有可能会错误确认证券化交易的损益和风险暴露。其次,FASB125要求大部分的证券化交易作为销售处理,这使得发起人依靠大量的证券化交易来粉饰会计报表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另外,证券化交易表外处理也会使得发起人通过大量的证券化交易进行表外融资,可能有损信用能力,使其今后进入资本市场的难度加大。而SFAS140虽然对金融合成分析法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对控制权放弃的条件和SPE进行详细规定,并认为会计师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依赖法律意见来确定某一资产是否可以算做销售,但是其本质上仍然是金融合成分析法,没有从根本上改善此方法的不足。
3. 后续涉入法及其评价。后续涉入法规定只要转移方对被转移资产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任何的后续涉入,那么以此相关的资产就作为担保融资处理,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部分作为销售处理。对于任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多或少都会对被转移资产有一定的后续涉入,而且常常涉及到整个被转移资产。可见,“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与“后续涉入法”更倾向于将证券化的资产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而以控制权为标准的“金融合成分析法”则倾向于将证券化的资产作为真实销售处理。另外,此方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一样也面临公允价值确定的难题。
参考文献:
莱斯利·F·塞德曼.金融工具会计与财务报告综合指南[M]. 中信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上海 200433)(责编:若佳)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会计准则 会计确认
中图分类号:F23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3-127-02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可以被广泛地定义为一个过程,通过这个过程把具有共同特征的贷款、消费者分期付款合同、租赁合同、应收账款或其他不流动的资产包装成可以市场化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带息证券。和其他投融资工具一样,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也会涉及会计问题。然而,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交易具有参与主体众多、交易过程复杂以及后续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使得投资者面临很大的风险,也会对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会计如何真实、客观地反映资产证券化交易经济实质必然会受到重视。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关键是会计确认和合并报表,即发起人是否能够在其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证券化资产,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的会计报表是否需要和发起人的会计报表进行合并。本文仅从会计确认角度分析了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准则以及会计确认方法的演变,并对其做了简单的评价。
二、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准则演变
与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相关的准则和规范中,最为典型的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所制定的一系列会计准则。纵观这些会计准则的变化,透视出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动态发展过程。
1. SFAS77和FASB Technical Bulletin No. 85-2。在SFAS125生效之前,由SFAS77(Reporting of Transfers of Receivables with Recourse)和FASB Technical Bulletin No. 85-2(Accounting for 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s)来规范两种特定类型的金融资产转移。SFAS77对附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移会计处理做了规定,而FASB Technical Bulletin No. 85-2是针对抵押担保债务(CMOs)会计处理做出规定的。由于这两者之间存在不一致,导致会计实务出现混乱。
首先,对于一项证券化如何被结构化的问题,SFAS77和FASB Technical Bulletin No. 85-2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两者都用交易的形式来确定某项交易究竟是销售还是融资,但具有随意性、且能够被人为操控从而远远不符合经济实质,因此以交易形式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即使从权利分配、利益分享和风险承担角度看具备同样经济实质的交易,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处理:采用SFAS77规定的公司将其视为销售,而采用FASB Technical Bulletin No. 85-2的公司会将其视为融资。
其次,发起人在应用SFAS77或FASB Technical Bulletin No. 85-2进行会计处理时产生不一致。根据SFAS77,如果被确认为销售,销售价格和应收账款净额之间的差异确认为应收账款出售的利得或损失,与追索权义务相关的所有的可能调整应按SFAS5规定处理。“可能调整”意味着公司在资产转让时可简单的根据可预见的信息估计追索权义务。同样的,FASB Technical Bulletin No. 85-2要求将CMOs确认为负债,除非抵押担保物未来经济利益中只有象征性的部分不可撤销地转到了投资者那里。这在实务中会导致很大的偏差,因为每一实体对“象征性”的解释不一致。在对这两项规定进行解读时可能产生的偏差导致销售利得估计产生不一致。
最后,在SFAS77和FASB Technical Bulletin No. 85-2刚刚实施时,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处于起步阶段,它们都没有将资产的销售和与交易相关资产的任何部分的销售进行区分。根据SFAS77,如果符合出售的规定,发起人将证券化的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在特殊目的主体中的利益被确认为一项资产,而“可能调整”被确认为负债。然而出售时与所售资产相关的其他任何利益,不管是被保留的或是带来的,都不被确认。
由于SFAS77和FASB Technical Bulletin No. 85-2规范不清晰,导致实务中大量的不一致的产生,而且在AICPA各种审计和会计指南中对于其他类型的转移的规定使不一致和混乱情况更为严重。另外,随着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和证券化交易的日益复杂,在很多情况下转移者对所转移的资产保持继续的涉入,原有的会计准则已经不能满足要求,促使会计准则不断发展。
2. SFAS125。为适应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金融创新的发展,FASB于1996年6月颁布了SFAS125(Accounting for Transfers and Servicing of Financial Assets and Extinguishments of Liabilities),该准则适用于任何可以称为资产的金融工具的转移,其重心在于金融资产服务、转让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问题。这项准则在1997年1月1日后生效,同时取消了FASB Technical Bulletin No. 85-2。
SFAS125最大的变化在于概念框架的变化,它采用了金融合成法。随着金融市场的复杂化,很多证券化交易中的金融资产能够被分解成多个组成部分,这一特征促使了金融合成法的采用。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够划分为不同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出售,意味着出售金融资产的发起人能分别记录这项销售和各个组成部分。判断金融资产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的几个条件:(1)被转让资产已经与转让者分离,即转让资产已在转让人的控制范围之外。(2)受让者拥有不受限制地抵押或转让资产获利的权利或者受让人是合格的特殊中介机构,即SPV,而且该机构的受益人可以无条件地拥有抵押或转让该项资产的权利。这项条件的实质是,资产一旦转让.转让人就完全失去了对转让资产所拥有的控制权。(3)没有回购或赎回的协议使转让者保留对资产的有效控制。
另外,一项证券化或金融资产转让之后,持有的在被转让资产中的其它利益代表了对过去一项资产的继续控制,应该以其账面价值计量,该账面价值根据被出售资产和留存利益之间分配得来,分配的基础是它们在转让日的公允价值。
3. SFAS140。由于在SFAS125规定下,大部分的证券化都可视为销售,所以其对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影响将会非常之大。为确定金融资产转移是否作为销售、抵押条款和增加披露,FASB于1999年9月发布了对SFAS125修正或解释的SFAS140,其生效日期为2001年3月31日后。SFAS140采用了SFAS125的大部分条款,特别是毫无保留地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但是在SFAS125基础上做了较大修改,主要有:修改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定义;转让人、服务人以及发起人都将特殊目的主体的资产移排除在自身的财务状况之外;修改了销售的会计处理标准;大大增加披露要求以及为金融资产转让引入了新的范式。
根据SFAS140,一项资产的证券化可能会由于转让的方法和条款的不同而做出如下几种不同的会计处理:(1) 作销售处理——当发起人不再继续与转让资产相关联。(2) 作融资处理——当资产转让不符合SFAS 140关于销售会计处理规定的某一项或多项条款。(3) 既不作为销售处理又不作为融资处理——当在转让资产中除了利息以外没有其他任何收益。(4) 作部分销售处理——发起人保留清偿债务和(或)一项或多项债券类别并且同时符合SFAS140销售标准。这是当今世界上最为流行的一种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方式。(5) 作部分销售部分融资处理——当转让中的某些类别资产达SFAS140作为销售处理的规定条件,而其余类别资产未达SFAS140作为销售处理的规定条件。
4. IASC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1992年IASC发布了E40征求意见稿,涉及会计处理的规定和FASB Technical Bulletin No. 85-2很相似,同样也产生了不一致问题,所以在1994年IASC发布了E48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在相关所有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全部转移才能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处理的确认标准,但是并没有解决不一致的问题,而且还增加了很多实际应用的困难。由于E48意见稿提出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标准存在很大争议,因此IASC在1995年和1998年分别发布了IAS32(Financial Instruments: Disclosure and Presentation)和IAS39(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IAS32要求将金融工具分为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IAS39中包含了确定了金融资产或负债控制权转移时间的条件,提出了“放弃控制权”方法(与SFAS125和SFAS140相似)。在IAS39的确认标准与E48是截然不同的,在涉及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况下,应该把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的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问题与因金融资产的转移合同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2002年,IASB发布了对IAS39进行修改的征求意见稿,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由“控制权转移”改为“没有后续涉入”,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后续涉入,以此相关的资产不能作为销售处理而转出资产负债表。
三、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法及其评价
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是发起人把证券化资产的转移视为销售处理还是融资处理。如果证券化资产的转移被视为销售,那么证券化资产将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转出,转让证券化资产的金额作为当期收入进入发起人的损益表,如果证券化资产的转移被视为融资,那么证券化资产将依然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内,转让证券化资产的金额作为长期贷款进入发起人资产负债表的贷方。从前文可知,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分为风险和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
1. 风险和报酬分析法及其评价。风险和报酬分析法下,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全部实质性地被一个企业所放弃或由另一个企业所承受作为判断标准,才能被作为销售来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转出,同时还要确认转让损益。但若发起人仍保留转让资产实质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时,证券化交易被视为担保融资,证券化资产仍继续在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一项资产,而转让所获得的资金被确认为发起人的负债。
FASB77和IAS32中有关资产证券化的规定都体现出了该方法的原则。但是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日趋复杂,金融资产的实质性控制权与收益和风险逐渐分离开来,而收益和风险也可以被有效的分离,在这种情况下,风险和报酬分析法很难确认复杂证券化交易的本质,在实际处理中存在很大的困难,极易导致将具有形同性质的情况在不同企业甚至在不同时期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2. 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其评价。FASB125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把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的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与金融资产的转移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区分开来。对于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按照发起人是否放弃控制权来判断资产证券化交易是销售行为还是融资行为。资产证券化交易发生后,发起人放弃了对所转让基础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则是销售交易,所转移的基础金融资产就应该终止确认;若发起人并没有放弃对基础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则资产证券化交易就可认为是融资活动,其所转移的基础金融资产就不能终止确认而是继续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也就是说,决定一项资产交易能否进行销售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交易形式。
金融合成分析法揭示了证券化交易的实质,并及时反映资产转移后面临的风险,增强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但其仍存有一定缺陷。首先,FASB125要求以交易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分配账面价值,而很多金融资产的组成部分并不公开交易,因此只能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公允价值。而公允价值的估计包含很多不确定因素,有可能会错误确认证券化交易的损益和风险暴露。其次,FASB125要求大部分的证券化交易作为销售处理,这使得发起人依靠大量的证券化交易来粉饰会计报表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另外,证券化交易表外处理也会使得发起人通过大量的证券化交易进行表外融资,可能有损信用能力,使其今后进入资本市场的难度加大。而SFAS140虽然对金融合成分析法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对控制权放弃的条件和SPE进行详细规定,并认为会计师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依赖法律意见来确定某一资产是否可以算做销售,但是其本质上仍然是金融合成分析法,没有从根本上改善此方法的不足。
3. 后续涉入法及其评价。后续涉入法规定只要转移方对被转移资产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任何的后续涉入,那么以此相关的资产就作为担保融资处理,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部分作为销售处理。对于任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多或少都会对被转移资产有一定的后续涉入,而且常常涉及到整个被转移资产。可见,“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与“后续涉入法”更倾向于将证券化的资产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而以控制权为标准的“金融合成分析法”则倾向于将证券化的资产作为真实销售处理。另外,此方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一样也面临公允价值确定的难题。
参考文献:
莱斯利·F·塞德曼.金融工具会计与财务报告综合指南[M]. 中信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上海 200433)(责编: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