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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应对食品安全,除应坚持责任原则以外,还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科学发展原则、和谐社会原则、预防原则。这样,才有可能在应对食品安全的工作中逐渐求得一种保障与完善。
关键词 食品安全 人为本原则 科学发展原则 和谐社会原则 预防原则
中图分类号: R155文献标识码:A
食品安全与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探讨应对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应坚持的原则无疑对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试图就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应坚持的原则作出初步探讨。
总的来说,应对我国食品安全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
以人为本,“就是把人们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不断满足人们多方面的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物质需求是人们多方面的需要的一种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物质需求又包括对食品的需求。众所周知,只有安全的食品才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才能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基础与保证。所以,在应对食品安全的工作中,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一切为了人民”、 “把人们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落实到保障食品安全的实际工作中去。为此,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建立以人为本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保障机构建设和体制建设,加强保障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食品安全进行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的立法和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保障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规范与整顿,依法惩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从法律法规、政府、企业、消费者多个方面入手,形成一个多元化,社会广泛参与的保障食品安全的运行机制。
二、 科学发展原则
在应对食品安全的工作中,应坚持科学发展原则。“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基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要做好应对食品安全的工作,应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树立企业、消费者共同、协调发展的观念,努力促进企业、消费者共同、协调发展。同时,又要统筹兼顾企业、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企业需要发展,需要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业绩,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以便更好的发展。然而,企业在追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决不能忽视食品安全工作,决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为代价来获取利润的最大化。那种忽视食品安全工作,以非法的手段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最终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企业在应对食品安全的工作中应全面考虑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企业自身发展与消费者需求之间的关系。企业应树立社会责任品牌形象,在促进自身发展的同时兼顾到消费者身心健康与自身的社会责任形象,在应对食品安全的工作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原则。
三、 和谐社会原则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伟大战略任务。“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是“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只有安定有序,才能实现社会和谐。食品安全事关人们的身体健康,事关社会的安定有序。只有保障食品安全,才能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才能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因此,在应对食品安全的工作中,应坚持和谐社会原则,将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贯彻落实到保障食品安全的工作中去。应该在食品经营行业中倡导诚实信用、不违法经营、不欺诈消费者、自觉遵守行业规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依法惩处违反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
四、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政府应尽早地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前采取措施,以有效限制、缩小或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引起的损害的活动或行为。中国现行的很多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都体现着预防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同时,第十六条也规定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预防原则是政府的一项责任。政府为了做到有效的保障食品安全,必须遵守预防原则。以尽可能的有效限制、缩小或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引起的损害。
(作者:武汉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学生、文学学士,法学学士)
参考文献:
[1]薛德震.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20论.人民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153页.
[2]参见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
[3]参见胡锦涛.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5年2月19日。转引自周惠.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257页.
关键词 食品安全 人为本原则 科学发展原则 和谐社会原则 预防原则
中图分类号: R155文献标识码:A
食品安全与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探讨应对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应坚持的原则无疑对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试图就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应坚持的原则作出初步探讨。
总的来说,应对我国食品安全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
以人为本,“就是把人们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不断满足人们多方面的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物质需求是人们多方面的需要的一种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物质需求又包括对食品的需求。众所周知,只有安全的食品才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才能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基础与保证。所以,在应对食品安全的工作中,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一切为了人民”、 “把人们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落实到保障食品安全的实际工作中去。为此,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建立以人为本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保障机构建设和体制建设,加强保障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食品安全进行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的立法和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保障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规范与整顿,依法惩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从法律法规、政府、企业、消费者多个方面入手,形成一个多元化,社会广泛参与的保障食品安全的运行机制。
二、 科学发展原则
在应对食品安全的工作中,应坚持科学发展原则。“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基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要做好应对食品安全的工作,应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树立企业、消费者共同、协调发展的观念,努力促进企业、消费者共同、协调发展。同时,又要统筹兼顾企业、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企业需要发展,需要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业绩,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以便更好的发展。然而,企业在追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决不能忽视食品安全工作,决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为代价来获取利润的最大化。那种忽视食品安全工作,以非法的手段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最终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企业在应对食品安全的工作中应全面考虑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企业自身发展与消费者需求之间的关系。企业应树立社会责任品牌形象,在促进自身发展的同时兼顾到消费者身心健康与自身的社会责任形象,在应对食品安全的工作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原则。
三、 和谐社会原则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伟大战略任务。“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是“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只有安定有序,才能实现社会和谐。食品安全事关人们的身体健康,事关社会的安定有序。只有保障食品安全,才能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才能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因此,在应对食品安全的工作中,应坚持和谐社会原则,将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贯彻落实到保障食品安全的工作中去。应该在食品经营行业中倡导诚实信用、不违法经营、不欺诈消费者、自觉遵守行业规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依法惩处违反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
四、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政府应尽早地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前采取措施,以有效限制、缩小或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引起的损害的活动或行为。中国现行的很多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都体现着预防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同时,第十六条也规定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预防原则是政府的一项责任。政府为了做到有效的保障食品安全,必须遵守预防原则。以尽可能的有效限制、缩小或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引起的损害。
(作者:武汉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学生、文学学士,法学学士)
参考文献:
[1]薛德震.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20论.人民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153页.
[2]参见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
[3]参见胡锦涛.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5年2月19日。转引自周惠.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2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