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墩墓群保护缺失现象的思考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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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墩墓群是我国江南地区青铜时代最重要的文化遗存,对探索江南地区青铜文化的发展、追寻吴越文化的源流、讨论中国古代坟丘起源、开展与东亚各国同类遗存的比较研究都具有重大价值。墓葬中的青铜器、原始青瓷等随葬器物,在我国考古学中也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盗掘古墓葬案件多发,导致境内部分土墩墓群遭受破坏。2011年以来,该院累计办理盗掘古墓葬案件8件23人,涉及破坏古墓葬16座。据此,句容市检察院通过开展社会公益调查进一步发现,受盗墓案件多发、开发保护失当等多因素交织影响,近年来土墩墓群遭受破坏情况较为严重。我国夏商周断代工程首席科学家李伯谦曾直言:“离开土墩墓,中国南方的青铜时代将是一片空白”。因此,土墩墓保护缺失现象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案件特点及土墩墓破坏现状
  一是犯罪主体平民化、手段原始化。盗掘古墓案件团伙犯罪特征明显,所办8起案件中有5起均系共同犯罪。但这些团伙组织性、专业性不强,成员大多由同村村民或者邻村朋友组成。如该院办理的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中,涉案5名被告人均系同村或者邻村村民。同时,犯罪分子盗掘手法较为原始、技术含量低,大多采取钢丝钎地下探墓、铁锹掘墓等粗放式挖掘,由此造成的破坏往往是不可逆性的。
  二是实施反复盗掘、扫荡式洗劫。由于古墓葬具有隐蔽性和稀缺性,因此,盗窃古墓往往需要盗墓人具备一定的盗掘经验,实施多次盗掘行为。1989年镇江市博物馆和华东师范大学地理系遥感考古调查,句容境内土墩墓约有1000座。据目前不完全统计,仅存620座左右。同时,盗掘人员不仅窃取古墓葬中的陪葬器物,甚至连墓葬砖瓦也一洗而空。8起案件中,被盗各类陶器坛罐10个,青铜镜8面、古剑1把、棺材1幅、砖瓦碎片若干。其中,1面汉代青铜镜被鉴定为国家三级文物。
  三是被掘古墓年份久远,毁损后的考古价值大大降低。8起案件被盗掘的16座古墓中,经文物部门鉴定,4座系春秋古墓,汉代古墓6座,6座东汉晚期至六朝早期古墓。由于犯罪分子采取粗放式挖掘,对古墓的陪葬器物甚至砖瓦往往一扫而空,往往造成这些不可再生的古墓资源丧失研究和保护价值。据了解,句容所处的宁镇地区土墩墓开始于西周前期,盛行于西周后期和春秋时期,墓葬内文物等级虽然不高,但考古价值极大。2006年5月江苏金坛、句容土墩墓的发掘曾入选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2007年获得我国考古界最高奖项——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二等奖(一等奖空缺)。
  四是城镇开发、耕种作业加大案件侦查难度。土墩墓大多散落于村郊僻壤,一些基层组织和群众对土墩墓的保护不了解、不重视,在加快城镇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城镇开发、土地平整等造成的古墓葬破坏现象也十分普遍。以至于有的盗掘古墓葬案件案发后,侦查机关取证勘验工作由于古墓被盗后被平整而无法进行。如在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中,盗掘人员就主动交代了涉案7人时分时合,在2013年9、10月间盗掘古墓10座的情况,后由于部分古墓葬被平整种植农作物丧失勘验条件,最后仅认定其中2座。
  二、原因分析
  一是经济利益的驱动。近年来文物鉴宝类电视节目影响广泛,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文物收藏和交易行列。同时,一些探宝、盗墓出版物及影视作品对盗墓手法等细节描述,也在客观上刺激诱发了盗掘古墓葬的行动。据统计,句容市检察院所办8起案件中,被盗文物价值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压力日益加大。
  二是城镇开发的影响。虽然近年来政府对历史文物、遗迹保护越来越重视,力度越来越大,文物、遗迹遭受破坏现象有所缓解,但由于当前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村庄土地平整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在发展理念上仍沿袭传统思维,认为文物保护是“赔本生意”,不能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历史文化传承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之很多干部群众对土墩墓文化知之甚少,对古墓识别能力较低,一些土墩墓,尤其是规模较小的古墓在有意无意中即遭毁损。
  三是土墩墓的散落性使保护难度进一步加大。区别于其他馆藏文物或者规模较大的历史文化遗迹,土墩墓没有专属的控制保护区域,往往散落在位置偏远、人迹罕至的地带,目前,土墩墓群保护工作面临着保护经费、交通工具以及专业文物保护人员均较为匮乏等实际困难,使得主管部门对土墩墓群的保护和巡查每年只能进行一次。
  三、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营造人人重视古墓保护的氛围。从办案和公益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看,目前社会公众对土墩墓文化尤其是历史价值知晓度很低。解决目前古墓葬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加强防治,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广泛利用电视、镇村广播,以及新兴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土墩墓文化。同时,以土墩墓博物馆等为载体,广泛组织机关单位人员、在校师生及群众参观,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古墓葬保护意识,着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三级联动,加大古墓葬保护力度。将古墓葬安全保护纳入对基层镇、村综治工作职责范围,加大对管理保护失当的问责力度。同时,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充分发挥市、镇、村三级文保队伍的联动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对已探明土墩墓的巡防力度,进一步强化相应的人防和技防措施。
  三是把土墩墓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严格落实考古前置制度,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土地运作主体或建设单位,在土地出让或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提请文化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工作,从而切实推动土墩墓保护与城市环境建设、历史文化旅游有机融合、协调发展。
  作者简介:
  郑静、时昌鹏,均系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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