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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客观上要求明确审查决定的法律效力。实务界以“双轨制”的方式在发展完善审查决定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关注和理论化。科学地构建我国的审查决定效力制度,需要妥善处理审查方式与审查决定法律效力的关系、审查主体的资格与审查决定法律效力的关系、维护法的安定性与保护个人权利的关系。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协商实现的审查,仅具有柔性的约束力;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强制实现的审查,才具有刚性的约束力。审查决定的法律效力应当以不具有溯及力为原则,具有溯及力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