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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情况及我国电力工业的实际,结合世界各国电力工业改革过程中逐步放开大用户购电选择权的经验,分析目前我国开展发电企业向用电大户进行直供电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发电企业;大用户;直供电
目前,我国发电企业正在进行大用户直供电的试点,这样以来就可以改变以往电网公司单一购电的垄断局面,是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入到供电侧的开端。在过去垂直垄断的电力体制下,发电企业生产的全部电量都要出售给电网公司,再由电网公司转售给用户。发电商和用户被电网公司隔离开,并不直接进行交易,在这种交易模式下,电网公司是单一的电能购买者,也是面向用户的唯一的电能销售者。
这种传统的电力管理体制剥夺了消费者选择供电商的权利,也限制了发电商基于更大利益的原则选择电能用户的权利。这严重违背了产业经济的发展规律,电力工业的改革应该符合电力产业发展的规律。既然发电企业的上游即煤炭市场已经放开,那么发电企业的上网价格就必然要放开,实行竞价上网。如果终端销售电价不放开,就会使得电网企业获得垄断利润或者电网企业出现价格风险,发电企业向用电大户进行直供电对我国电力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世界各国大用户直供电经验
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以打破垄断、开放电网、形成自由竞争的电力市场为目的电力工业改革在世界各国开始兴起。各国在改革电力体制的同时,也开始根据自身的特点、有选择性地放开对大用户自由购电的限制。主要对英国、澳大利亚和日本三个国家的大用户直供电情况进行一下概括的介绍。
英国1989年议会通过了关于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电力企业的民营化计划,将中央发电局划分成3个发电公司,由此开始了电力体制改革。在改革初期规定最大用电功率在1000kW以上的大用戶可以选择供电商,并随着电力市场化的进程,逐渐降低了大用户的标准。1994年,最大用电功率在1O0kW以上的用户也可自由选择供电商。1998年开始分阶段对居民生活用电实行竞争售电。目前英国任何一个用户,无论用电量大小,都可以自由选择供电商。
澳大利亚从l994年开始规定最大用电功率在5000~10000kW之间的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商交易,开展售电竞争,这部分用户的电量约占24%的市场份额。l995年降低了大用户的标准,规定最大用电功率在l000~5000kW之间的用户也可以直接与发电商。到l999年,全部家庭用户都可以自由选择供电商。
日本1999年通过了“电力事业法”修正案,其中规定对电压等级20kV、最大用电功率2000 kW以上的用户实行自由购电。符合要求的大用户共8300家,年用电量220Tw?h,占总售电量的30%。日本在实行电力购销自由化后,打破了电力公司的垄断,许多企业开始经营电力零售业务。原有的10家电力公司为了留住大用户,纷纷加强对大用户的服务,采取对双方都有利的优惠电价,同时缩小建设规模、关停落后低效机组,缩小机组停机检修时间,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大用户直供电都是在电力供应富裕的情况下开始的。并且大用户的划分标准也没有通行的做法,都是根据各国电网用户数量、电压等级和年最大用电量自行确定。随着电力市场化的进程,大用户的标准也随之降低,最终所有的电力用户都可以自由购电。大用户的自由购电不仅可以降低电价、提高其产品竞争力,也可以促使电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二、我国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供电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电网安全问题
在实行大用户直购电后,势必会打破电网的垄断,电网安全会受到冲击。若操作不当,会影响电网的调度与运行,有可能在电网薄弱环节或用电高峰期造成电力拥堵,甚至会直接威胁电网运行安全。电力工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电力安全可靠的供应至关重要。若大用户直购电后使电网调度体系不畅将直接影响到电力的及时与安全供给,这将是试点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
2.直供电价定价方式与模式问题
直供电价定价是向大用户直供电实施条件中影响最大,最难确定的因素。“低价直供”会影响当地电网现有的低价电份额。国家给各地的低价电量是固定,这将会造成当地销售电价的上涨,增加电网经营企业和其他电力用户的电价负担,造成电价的不公平负担。这就为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如何协商制定上网电价和输配电价造成困难。若制定的电价大大超过了大用户能承受的底线,试行直供电就会出现一定的阻力。
3.直供电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实行向大用户直供电面临着众多的困难。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法律的支持,需要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步建设。目前,推行大用户直购电的法律支撑力度不够。直供试点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如果不尽早出台电厂直供的相关细则,容易导致操作的不规范,这样就会引起许多矛盾和混乱。
三、加快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供电的对策探讨
1.建立辅助服务
为使电能安全、可靠地送到用户所采取的所有辅助措施统称辅助服务。一般而言辅助服务应该包括负荷频率控制、旋转备用、运行备用、无功备用和电压控制、发电再计划、有功网损补偿、事故后恢复服务等。对于大用户直供电方式,发电商和大用户直接签订供电合同,电网公司只负责电能的转运,其他发电厂也没有义务为直供电交易无偿提供辅助服务。为确保大用户得到稳定、可靠的电能供应,直供电参与各方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方式解决辅助服务问题,保证大用户获得可靠的电能供应。目前各国电力市场对于辅助服务的处理一般采取统一型、投标型和双边合同型。直供电试点中,大用户可以通过与电网或其他发电厂签定双边合同来确定某项辅助服务的价格。双方协商后签定辅助服务长期合同,合同中规定各项辅助服务的品质要求、数量、时间及价格。
2.直供电价的确定
根据《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由发电企业和大用户自主协商直供电价格加输配电费用的定价方式。合理确定输配电价格也是试点的主要内容,制定输配电价格实行“成本加收益”的定价方式,成本经电监会核算确定,收益究竟为多少,经三方协商解决。在试点过程中,一定要充分研究和处理好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用户之间的关系和利益调整问题。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该修订《电力法》的相应法规,确保与其他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一致,让电力生产企业有向最终用户直接供电的权利。同时最终用户也有自由选择电力供应商的权利。使得“电力直供”工作依法进行。另一方面试点工作的进行应该遵守国家政策。不能擅自做主行动,具体试点省份由电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协商。从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省份中研究确定,要大力加强执法力度,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相应的监管细则,尽早出台具体操作办法,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性氛围。
四、结论
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供电的开展,可以打破原来电网企业独家买电的垄断局面,有助于在新的电力体制下理顺规范各方面关系,实现发、供、用电的公平有序竞争。大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用电量、负荷特性、电能质量及电费支付方式,选择适合自己的供电商,有利干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其产品市场竞争力;发电厂参与直供电,有利于提高其发电机组利用小时数,开拓更大的用电市场;对于电网公司,也会因用电市场的扩大,增加输配电业务,提高电网企业的业绩,同时大用户与发电商直接交易,也有助于缓解目前困扰供电企业的电费拖欠压力。
参考文献
[1]范斌.从电网经营企业看大用户直供电.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8 -5-28
[2]刘向东.大用户直购电面面观.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7-5-7
[3]宋守信.电力市场机制.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5
[4]赵九斤,毛晋.放开大用户选择权[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3(5):33~35
【关键词】 发电企业;大用户;直供电
目前,我国发电企业正在进行大用户直供电的试点,这样以来就可以改变以往电网公司单一购电的垄断局面,是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入到供电侧的开端。在过去垂直垄断的电力体制下,发电企业生产的全部电量都要出售给电网公司,再由电网公司转售给用户。发电商和用户被电网公司隔离开,并不直接进行交易,在这种交易模式下,电网公司是单一的电能购买者,也是面向用户的唯一的电能销售者。
这种传统的电力管理体制剥夺了消费者选择供电商的权利,也限制了发电商基于更大利益的原则选择电能用户的权利。这严重违背了产业经济的发展规律,电力工业的改革应该符合电力产业发展的规律。既然发电企业的上游即煤炭市场已经放开,那么发电企业的上网价格就必然要放开,实行竞价上网。如果终端销售电价不放开,就会使得电网企业获得垄断利润或者电网企业出现价格风险,发电企业向用电大户进行直供电对我国电力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世界各国大用户直供电经验
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以打破垄断、开放电网、形成自由竞争的电力市场为目的电力工业改革在世界各国开始兴起。各国在改革电力体制的同时,也开始根据自身的特点、有选择性地放开对大用户自由购电的限制。主要对英国、澳大利亚和日本三个国家的大用户直供电情况进行一下概括的介绍。
英国1989年议会通过了关于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电力企业的民营化计划,将中央发电局划分成3个发电公司,由此开始了电力体制改革。在改革初期规定最大用电功率在1000kW以上的大用戶可以选择供电商,并随着电力市场化的进程,逐渐降低了大用户的标准。1994年,最大用电功率在1O0kW以上的用户也可自由选择供电商。1998年开始分阶段对居民生活用电实行竞争售电。目前英国任何一个用户,无论用电量大小,都可以自由选择供电商。
澳大利亚从l994年开始规定最大用电功率在5000~10000kW之间的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商交易,开展售电竞争,这部分用户的电量约占24%的市场份额。l995年降低了大用户的标准,规定最大用电功率在l000~5000kW之间的用户也可以直接与发电商。到l999年,全部家庭用户都可以自由选择供电商。
日本1999年通过了“电力事业法”修正案,其中规定对电压等级20kV、最大用电功率2000 kW以上的用户实行自由购电。符合要求的大用户共8300家,年用电量220Tw?h,占总售电量的30%。日本在实行电力购销自由化后,打破了电力公司的垄断,许多企业开始经营电力零售业务。原有的10家电力公司为了留住大用户,纷纷加强对大用户的服务,采取对双方都有利的优惠电价,同时缩小建设规模、关停落后低效机组,缩小机组停机检修时间,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大用户直供电都是在电力供应富裕的情况下开始的。并且大用户的划分标准也没有通行的做法,都是根据各国电网用户数量、电压等级和年最大用电量自行确定。随着电力市场化的进程,大用户的标准也随之降低,最终所有的电力用户都可以自由购电。大用户的自由购电不仅可以降低电价、提高其产品竞争力,也可以促使电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二、我国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供电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电网安全问题
在实行大用户直购电后,势必会打破电网的垄断,电网安全会受到冲击。若操作不当,会影响电网的调度与运行,有可能在电网薄弱环节或用电高峰期造成电力拥堵,甚至会直接威胁电网运行安全。电力工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电力安全可靠的供应至关重要。若大用户直购电后使电网调度体系不畅将直接影响到电力的及时与安全供给,这将是试点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
2.直供电价定价方式与模式问题
直供电价定价是向大用户直供电实施条件中影响最大,最难确定的因素。“低价直供”会影响当地电网现有的低价电份额。国家给各地的低价电量是固定,这将会造成当地销售电价的上涨,增加电网经营企业和其他电力用户的电价负担,造成电价的不公平负担。这就为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如何协商制定上网电价和输配电价造成困难。若制定的电价大大超过了大用户能承受的底线,试行直供电就会出现一定的阻力。
3.直供电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实行向大用户直供电面临着众多的困难。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法律的支持,需要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步建设。目前,推行大用户直购电的法律支撑力度不够。直供试点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如果不尽早出台电厂直供的相关细则,容易导致操作的不规范,这样就会引起许多矛盾和混乱。
三、加快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供电的对策探讨
1.建立辅助服务
为使电能安全、可靠地送到用户所采取的所有辅助措施统称辅助服务。一般而言辅助服务应该包括负荷频率控制、旋转备用、运行备用、无功备用和电压控制、发电再计划、有功网损补偿、事故后恢复服务等。对于大用户直供电方式,发电商和大用户直接签订供电合同,电网公司只负责电能的转运,其他发电厂也没有义务为直供电交易无偿提供辅助服务。为确保大用户得到稳定、可靠的电能供应,直供电参与各方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方式解决辅助服务问题,保证大用户获得可靠的电能供应。目前各国电力市场对于辅助服务的处理一般采取统一型、投标型和双边合同型。直供电试点中,大用户可以通过与电网或其他发电厂签定双边合同来确定某项辅助服务的价格。双方协商后签定辅助服务长期合同,合同中规定各项辅助服务的品质要求、数量、时间及价格。
2.直供电价的确定
根据《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由发电企业和大用户自主协商直供电价格加输配电费用的定价方式。合理确定输配电价格也是试点的主要内容,制定输配电价格实行“成本加收益”的定价方式,成本经电监会核算确定,收益究竟为多少,经三方协商解决。在试点过程中,一定要充分研究和处理好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用户之间的关系和利益调整问题。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该修订《电力法》的相应法规,确保与其他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一致,让电力生产企业有向最终用户直接供电的权利。同时最终用户也有自由选择电力供应商的权利。使得“电力直供”工作依法进行。另一方面试点工作的进行应该遵守国家政策。不能擅自做主行动,具体试点省份由电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协商。从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省份中研究确定,要大力加强执法力度,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相应的监管细则,尽早出台具体操作办法,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性氛围。
四、结论
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供电的开展,可以打破原来电网企业独家买电的垄断局面,有助于在新的电力体制下理顺规范各方面关系,实现发、供、用电的公平有序竞争。大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用电量、负荷特性、电能质量及电费支付方式,选择适合自己的供电商,有利干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其产品市场竞争力;发电厂参与直供电,有利于提高其发电机组利用小时数,开拓更大的用电市场;对于电网公司,也会因用电市场的扩大,增加输配电业务,提高电网企业的业绩,同时大用户与发电商直接交易,也有助于缓解目前困扰供电企业的电费拖欠压力。
参考文献
[1]范斌.从电网经营企业看大用户直供电.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8 -5-28
[2]刘向东.大用户直购电面面观.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7-5-7
[3]宋守信.电力市场机制.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5
[4]赵九斤,毛晋.放开大用户选择权[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3(5):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