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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中的法治思想,特别是强调道德与法律的共同作用,主张有局限的法律平等及宣扬慎刑、宽刑等内容,当前非常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并借鉴。《史记》中的法治思想,主要以两种方式体现:一种是司马迁在篇末以论赞的形式直接发表观点和评论;另一种则体现在对人物和事件的描写与叙述中,正所谓“载之空言,不如见之于行事之深切著明也”。在作《史记》时,司马迁参考了当时众多的典籍而加以剪裁,在对材料的取舍轻重中无疑蕴含着撰者的主张。
《史记》叙事上始于传说中的五帝时代,在记载远古事迹时已包含初步的法治思想。据《史记》记载,尧年老时,让舜代行天子的职务,考察他的执政能力。舜实行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关于法治的措施有作“象刑”。有学者认为,“象刑”并不是真正的处罚,而是一种“象征刑”,是让犯法者穿上与众不同的衣服,戴上不同颜色的头巾,以此来表示警戒。舜时还实行“眚灾过,赦;怙终贼,刑”的政策,即赦免那些由于过失犯罪的人,对屡教不改的犯人才动用刑罚。这些都体现了原始的“慎刑”思想。
周穆王以甫侯为相,作《甫刑》,有“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膑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随着刑罚的渐趋发展成熟,对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司法的过程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当时强调选择贤人执法以安百姓,强调在司法过程中敬畏法律,以杜绝所谓“择非其人”、“敬非其刑”、“居非其宜”等现象。在具体法律的施行过程中,注意做到“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即注重证词和证词的取得程序,以保证法律施行过程中的公正,避免冤案产生。经过严格的程序,如果犯罪的证据确凿,则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五刑”、“五罚”、“五过”等轻重不同的惩罚。难能可贵的是,当时已提出了处罚必须和所犯罪行相适应的“阅实其罪,惟钧其过”和疑罪从轻的“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免”的口号。认为只有谨慎使用法律,不轻易用刑,才能“简信有众,惟讯有稽”,得到百姓的拥护。
秦自商鞅变法始,信奉申不害、韩非子等法家代表人物的法治思想,逐渐确立了以法治国的政策。秦统一后,李斯主持整理修订法律,“明法度,定律令”,还“除疑定法”,使百姓“咸知所避”。司马迁肯定李斯在法治上的建树,但批评他过于“严威酷刑”,认为如果不是因为这一点,他将会和周公、召公等圣贤一样名垂青史。
秦始皇“奋六世之余烈”,用战争手段统一中国,并强制性地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到新征服的地区,造成这些地区人民的激烈反抗。秦始皇死后不久,陈胜、吴广揭竿而起,空前强大的秦帝国随之轰然倒塌。秦朝的快速灭亡,使汉初知识阶层深刻反思秦代统治教训,形成了一股“非秦”的思潮,而秦朝的严刑峻法是广受批评的内容。贾谊的《过秦论》即是“非秦”思潮的代表作品,贾谊认为秦王“禁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但继位的秦二世如能“攻守异术”,对政策进行一些调整,秦朝也不至于骤然覆灭。按照贾谊的主张,秦二世应该“虚囹圄而免刑,除去收孥污秽之罪”,约法省禁,让天下的人能够自新,以威德统治天下,那样就会避免“暴乱之奸”。司马迁非常推崇贾谊对秦政的分析与批评,将其言论附在《秦始皇本纪》的篇末。也对秦始皇的政策进行批评,认为他“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于是急法,久者不赦”。
与对秦始皇的批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司马迁对汉文帝的赞扬,在他的笔下,汉文帝是一位贤明君主。在汉文帝时期,中国的法治有几项重大的变革,废除“收孥”是其中之一。“收孥”是由秦代开始的一种残酷制度:如果一人犯罪,其父母妻子等家属都要遭受处罚。汉文帝即位第一年就废除了这一制度,认为法律是政治之本,其作用是禁止暴行,引导民众,如果某人犯罪亲属也连坐,则有悖于法律的根本宗旨,应该予以废除。汉文帝相信“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即法律正当民众才会诚实,处罚得当民众才会服从。如果官员不能引导民众遵守秩序,又用不正当的法律处罚,这反而会使民众信奉暴力。
汉文帝时期另一项重大法治变革是废除肉刑,而这是由一位女子的上书所引发的。司马迁叙事以言简意赅而著称,被认为是“文省理幽”,但他在看似普通的这件事上却不惜笔墨,在《孝文本纪》和《扁鹊仓公列传》两处都进行了详细叙述,足以看出他本人对这一举措的赞同。汉文帝时期,齐国的太仓令淳于意犯罪,按法律应该押解到长安受肉刑。他的小女儿缇萦跟随父亲到京城,在皇宫门阙外上书,说“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即便想改过自新也不可能了。还说我愿意舍身去做官府的女奴,来赎父亲的罪过,让他能改过自新。缇萦的上书感动了汉文帝,文帝认为对犯罪者不进行教育而只是施加刑法,残毁肉体,“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这不是为民父母应有的作法。他随即下令废除肉刑,成为中国古代司法史上的重要事件。
在《史记》中,司马迁为奉公守法的官吏作《循吏列传》,对他们有很高的评价。在该传的最后,他明确地表达出从宽执法的主张:“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
据《张释之冯唐列传》,即便是汉文帝这样一位古代的模范帝王,在自身受到冒犯时也不能完全依法行事。一次,他出行过中渭桥,有一个行人从桥下走出来冲撞了他的仪仗,惊动了他的马,他让侍从抓捕这个人后,交给管司法的部门处理。当时,张释之担任司法机关的长官廷尉,查明情况后按照法律规定判这个人罚金。汉文帝知道后很生气,觉得判得太轻。张释之认为,“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如果不遵守法律规定而加重处罚,就会失去民众的信任。廷尉作为司法机关,应该追求公平,一切依法律办事。汉文帝思考很长时间,最后赞同张释之的判罚。
汉武帝后法网渐趋严密,中央大力打击地方豪强,出现了郅都、张汤、杜周等一大批“酷吏”,司马迁认为他们中“其廉者足以为仪表,其污者足以为戒”。在评价郅都时,说他虽然严酷,但却能“致行法不避贵戚”,体现了一定的司法平等观念。
《史记》中大力宣扬道德教化与法律制约相互配合,认为礼、德要优于政、刑,非常认同“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史记》中还有礼治与法治相互补充、相辅而成的思想,在《孔子世家》中引用“夫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矣”。对于礼与法的关系,司马迁也有类似的观点,他在《太史公自序》中说:“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认为道德规范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法律规定的作用只体现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法律的处罚制裁作用是即时的、显性的,而道德的引导规范作用是长期的、隐性的。
自《史记》问世以来,历朝历代的学者都在不断地研究它,不断地挖掘它的价值,在两千多年后的今天,我们重新审视《史记》这部伟大的作品,汲取其中最为光彩、最有价值的内容,尤其是认真总结《史记》中的法治思想,借鉴上述德主刑辅、礼法合治等积极因素,对于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使之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具有极其深刻和长远的重要意义。
(作者系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秦汉史研究会原副会长)
《史记》叙事上始于传说中的五帝时代,在记载远古事迹时已包含初步的法治思想。据《史记》记载,尧年老时,让舜代行天子的职务,考察他的执政能力。舜实行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关于法治的措施有作“象刑”。有学者认为,“象刑”并不是真正的处罚,而是一种“象征刑”,是让犯法者穿上与众不同的衣服,戴上不同颜色的头巾,以此来表示警戒。舜时还实行“眚灾过,赦;怙终贼,刑”的政策,即赦免那些由于过失犯罪的人,对屡教不改的犯人才动用刑罚。这些都体现了原始的“慎刑”思想。
周穆王以甫侯为相,作《甫刑》,有“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膑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随着刑罚的渐趋发展成熟,对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司法的过程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当时强调选择贤人执法以安百姓,强调在司法过程中敬畏法律,以杜绝所谓“择非其人”、“敬非其刑”、“居非其宜”等现象。在具体法律的施行过程中,注意做到“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即注重证词和证词的取得程序,以保证法律施行过程中的公正,避免冤案产生。经过严格的程序,如果犯罪的证据确凿,则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五刑”、“五罚”、“五过”等轻重不同的惩罚。难能可贵的是,当时已提出了处罚必须和所犯罪行相适应的“阅实其罪,惟钧其过”和疑罪从轻的“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免”的口号。认为只有谨慎使用法律,不轻易用刑,才能“简信有众,惟讯有稽”,得到百姓的拥护。
秦自商鞅变法始,信奉申不害、韩非子等法家代表人物的法治思想,逐渐确立了以法治国的政策。秦统一后,李斯主持整理修订法律,“明法度,定律令”,还“除疑定法”,使百姓“咸知所避”。司马迁肯定李斯在法治上的建树,但批评他过于“严威酷刑”,认为如果不是因为这一点,他将会和周公、召公等圣贤一样名垂青史。
秦始皇“奋六世之余烈”,用战争手段统一中国,并强制性地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到新征服的地区,造成这些地区人民的激烈反抗。秦始皇死后不久,陈胜、吴广揭竿而起,空前强大的秦帝国随之轰然倒塌。秦朝的快速灭亡,使汉初知识阶层深刻反思秦代统治教训,形成了一股“非秦”的思潮,而秦朝的严刑峻法是广受批评的内容。贾谊的《过秦论》即是“非秦”思潮的代表作品,贾谊认为秦王“禁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但继位的秦二世如能“攻守异术”,对政策进行一些调整,秦朝也不至于骤然覆灭。按照贾谊的主张,秦二世应该“虚囹圄而免刑,除去收孥污秽之罪”,约法省禁,让天下的人能够自新,以威德统治天下,那样就会避免“暴乱之奸”。司马迁非常推崇贾谊对秦政的分析与批评,将其言论附在《秦始皇本纪》的篇末。也对秦始皇的政策进行批评,认为他“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于是急法,久者不赦”。
与对秦始皇的批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司马迁对汉文帝的赞扬,在他的笔下,汉文帝是一位贤明君主。在汉文帝时期,中国的法治有几项重大的变革,废除“收孥”是其中之一。“收孥”是由秦代开始的一种残酷制度:如果一人犯罪,其父母妻子等家属都要遭受处罚。汉文帝即位第一年就废除了这一制度,认为法律是政治之本,其作用是禁止暴行,引导民众,如果某人犯罪亲属也连坐,则有悖于法律的根本宗旨,应该予以废除。汉文帝相信“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即法律正当民众才会诚实,处罚得当民众才会服从。如果官员不能引导民众遵守秩序,又用不正当的法律处罚,这反而会使民众信奉暴力。
汉文帝时期另一项重大法治变革是废除肉刑,而这是由一位女子的上书所引发的。司马迁叙事以言简意赅而著称,被认为是“文省理幽”,但他在看似普通的这件事上却不惜笔墨,在《孝文本纪》和《扁鹊仓公列传》两处都进行了详细叙述,足以看出他本人对这一举措的赞同。汉文帝时期,齐国的太仓令淳于意犯罪,按法律应该押解到长安受肉刑。他的小女儿缇萦跟随父亲到京城,在皇宫门阙外上书,说“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即便想改过自新也不可能了。还说我愿意舍身去做官府的女奴,来赎父亲的罪过,让他能改过自新。缇萦的上书感动了汉文帝,文帝认为对犯罪者不进行教育而只是施加刑法,残毁肉体,“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这不是为民父母应有的作法。他随即下令废除肉刑,成为中国古代司法史上的重要事件。
在《史记》中,司马迁为奉公守法的官吏作《循吏列传》,对他们有很高的评价。在该传的最后,他明确地表达出从宽执法的主张:“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
据《张释之冯唐列传》,即便是汉文帝这样一位古代的模范帝王,在自身受到冒犯时也不能完全依法行事。一次,他出行过中渭桥,有一个行人从桥下走出来冲撞了他的仪仗,惊动了他的马,他让侍从抓捕这个人后,交给管司法的部门处理。当时,张释之担任司法机关的长官廷尉,查明情况后按照法律规定判这个人罚金。汉文帝知道后很生气,觉得判得太轻。张释之认为,“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如果不遵守法律规定而加重处罚,就会失去民众的信任。廷尉作为司法机关,应该追求公平,一切依法律办事。汉文帝思考很长时间,最后赞同张释之的判罚。
汉武帝后法网渐趋严密,中央大力打击地方豪强,出现了郅都、张汤、杜周等一大批“酷吏”,司马迁认为他们中“其廉者足以为仪表,其污者足以为戒”。在评价郅都时,说他虽然严酷,但却能“致行法不避贵戚”,体现了一定的司法平等观念。
《史记》中大力宣扬道德教化与法律制约相互配合,认为礼、德要优于政、刑,非常认同“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史记》中还有礼治与法治相互补充、相辅而成的思想,在《孔子世家》中引用“夫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矣”。对于礼与法的关系,司马迁也有类似的观点,他在《太史公自序》中说:“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认为道德规范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法律规定的作用只体现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法律的处罚制裁作用是即时的、显性的,而道德的引导规范作用是长期的、隐性的。
自《史记》问世以来,历朝历代的学者都在不断地研究它,不断地挖掘它的价值,在两千多年后的今天,我们重新审视《史记》这部伟大的作品,汲取其中最为光彩、最有价值的内容,尤其是认真总结《史记》中的法治思想,借鉴上述德主刑辅、礼法合治等积极因素,对于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使之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具有极其深刻和长远的重要意义。
(作者系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秦汉史研究会原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