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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中增加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的内容,突破了以往的主动审查,建立起依申请的司法审查模式.该项内容具有较大的积极性,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在促进公民利益保护,以及实现司法公正上都是不可忽视的.但是在现实中,该项制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需要加以重视,本文将分析该制度仍存在的局限,希望能为行政诉讼的法治化做出一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