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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除西藏地区外,首次增加了两项有关人口迁移的项目:一是“1985年7月1日常住地”,以此同现常住地比较,可反映出普查前5年中的人口迁移状况,二是“迁来本地的原因”,包括工作调动、分配录用、务工经商、学习培训、投亲靠友、退休退职、随迁家属、婚姻迁入和其他共9种,其中1~4种可合称为经济型迁移,5~8种合称为社会型迁移.此次普查中跨省、自洽区、直辖市的迁移(以下称省际迁移)指的是已办理跨省户口迁移手续,其居住地发生跨省变化,以及虽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但已离开户口所在省一年以上,从而清晰地区别于省内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