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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说文解字》(以下简称《说文》)收字9353个,其中“女”部字245个,对于研究中国女性文化有重大的意义,本文将通过《说文》部分“女”部字初探中国古代婚姻关系的几种形态。
【关键词】:《说文解字》;“女”部字;古代婚姻形态
一、女
“女”统领女部字。《说文》 释为:“女,妇人也,象形”。 “女”字的甲骨文、金文、小篆,形体较为相似。形似跪着的女子,双手交叠在胸前,一副唯唯诺诺的样子。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说:“盖象其掩敛自守之状”。在母系社会之时,女性的地位很高,她们所从事的劳动既有室外劳动,又有室内劳动,但是在进入父系社会之后,她们的社会地位逐渐下降,所扮演的角色也逐渐改变,劳动场所由室外逐渐转为室内,她们在室内的常态便是双手交叠在胸前,不停的劳作,这是当时人们对女性的一种常规印象。
二、“娲”与血缘群婚
(一)娲
《说文》:“娲,古之神圣女,化万物者也”。古人认为女娲是三皇之一。女娲又称女娲氏,另称娲皇,女希氏,俗称女娲娘娘。是传说中的上古氏族始祖,上古第一女神。提到女娲,就不得不说她和伏羲的关系,关于女娲和伏羲的关系,有三种说法:一:兄妹说;二:夫妻说;三:既是兄妹又是夫妻说。后人一般同意兄妹夫妻说。唐朝李亢撰写的《独异志》记载了女娲兄妹成婚的传说:“昔宇宙初开之时,有女娲兄妹二人,在昆仑山上,天下未有人民。议以为夫妻,又自羞耻。兄即与妹上昆仑山,咒曰:‘天若遣我兄妹二人为夫妻,而烟悉和;若不,使烟散。’于是烟即合,其妹即来就兄,乃结草为扇,以障其面。”[1]女娲和伏羲从兄妹结为夫妻的画像在汉代的画像砖上很容易见到,女娲伏羲都是人身蛇尾,两人上半身多是相拥,下半身蛇尾相互交缠,为蛇的交配状。
(二)血缘群婚
女娲和伏羲由兄妹结为夫妻的传说反映了上古的血缘婚,女娲、伏羲本为兄妹,但是后来二人结为夫妻,这虽然是传说,但是也反映了古代的婚姻状况,兄妹结婚,即血缘婚。瑞士人类学家巴霍芬认为,“最初人们实行着豪无限制的性关系” [2]。也就是同一族群内部的人可以不顾辈分关系相互通婚。美国民族学家摩尔根在考证过去家庭的历史时,同他的多数同行一致,也认为“曾经存在一种原始的状态,那时部落内部盛行毫无限制的性关系,因此,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同样,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从摩尔根等人的观点来看,人类似乎都存在这样一种“杂乱的婚姻状态”。但是女娲,伏羲的传说却与此有些不同,女娲和伏羲是兄妹,即他们之间的婚姻是同辈之间,而不是跨越辈分,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看出:女娲、伏羲时代的婚姻关系显然比‘杂乱的婚姻状态’进步。
三、“娶”“婚”与抢夺婚
(一)娶
《说文》:“娶,取妇也。从女,取声”。段玉裁 《说文解字注》:“取彼之女为我之妇也”。“娶”字上半部分是“取”,“取”的左边是“耳”,右边是“又”即“手”。在古代的战争中,胜利的一方通常割掉战败一方的左耳,用以论功行赏,“取”即用手去拿。“娶”即用手去取别人的女子为我之妇。这个字可能与上古时期的抢婚习俗有关。
(二)婚
《说文》:“婚,妇家也。礼,娶妇以昏时。妇人,阴也。故曰婚。从女昏,昏亦声”。“婚”字的左半部分是“女”,右半部分是昏,即昏时娶女。这有两个原因,一是认为“女子,阴也”;二是在黄昏时“结婚”有利于去“取”,即抢夺。 “婚”是女子的家,男子会到其看中的女子家去“取”,后来就形成“昏时婚”的习俗。
四、“姪”“娣”与陪嫁制
《说文》:“姪,兄之女也。从女,至声”。娣,《说文》:“女弟也”。在中国古代的婚制中还存着一种比较特殊的婚嫁制度,即“侄娣陪嫁制”,所谓侄娣陪嫁就是指一女子出嫁,以其侄女或妹妹作为陪嫁。《诗经》中韩侯娶妻,“诸娣从之,祁祁如云” [3];卫庄公 “其娣戴娓生桓公” [4];鲁穆伯 “其娣声已生惠叔” [5];一般贵族陪嫁的侄娣来自于本家族内,而国君则广征于同姓诸侯。侄娣陪嫁的风俗很复杂,但明显是原始族外群婚的遗俗。在我国永宁纳西族发现姐妹共夫的实例。对于侄姑共夫,我们知道清朝的孝庄文皇后和其姑姑一起嫁给了皇太极,这在《清史稿·后妃传》中有明确的记载。清朝是关外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其婚姻制度很大程度地保留了原始族外群婚的遗迹。这种“侄娣陪嫁制”是专偶制婚姻的产物,虽然它是植根于母系氏族族外群婚和父系氏族早期的群婚遗俗。这种婚姻制度有正式的婚姻仪式,陪嫁的“侄娣”的身份是侧室,是正室妻子的奴仆。
五、“媒”—婚姻的中介
《说文解字》:“媒,谋也,谋和二姓者也。从女,某声。”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谋也。谋合二姓者也。虑难曰谋。周礼媒氏注曰。媒之言谋也。谋合异类使和成者。”这准确的诠释出了“媒”的作用。即“谋和二姓”。把两个异姓之间合为婚姻关系。《诗经·七月》曰:“伐柯如之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诗经·氓》曰:“送子涉淇,至于顿秋,非我愆期,子无良媒”。《周礼·地官下》曰:“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曲礼》曰:“男女非有媒不相知名”。这都说明了媒的重要性。“聘则为妻,奔则为妾”这说明了古人重视婚姻的形式,认为凡是正式的婚姻,必须有“媒”这一中介,“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即使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的婚姻,如果没有“良媒”,这种婚姻也是无效的,是不被人们所承认的,即使人们表面上接受了这种婚姻,他们也对这种“无媒”的婚姻表示歧视。“奔者为妾”,没有经过“媒”这一途径,女子只能做“妾”,而不是拥有相对法律地位的“妻”。
六、“妻”“妇”—可怜的女子
(一)妻
《说文》:“妻。妇与己齐者也。从女,从屮,从又。又,持事。妻职也”。“妻”字的甲骨文字形上半部分是一双手抓住头发,下半部分是“女”。“又”是“手”,“抓、取”的意思,用“又”抓住头发。表示抢亲。妻的甲骨文字形又很像“每”,女子生育的意思。“妻”即表示奴役女子,生育后代。“又,持事”表示妻子的职责——做家务,妻的下半部分是女子两手交叠,是她们做家务的常态。“妻”即是抢来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的人。汉代乐府诗歌《孔雀东南飞》写到“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三日断五匹,大人故嫌迟。”这说明古代的女子不仅要日夜劳作,还要侍奉公婆,即使丈夫对自己关爱有加,但是也不敢不违背“威”姑的意愿,若是违背了婆婆的意愿,就只能“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诗经·氓》“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也说明了古代女子的可怜之处。
(二)妇
《说文》:“妇,服也。从女持帚。洒扫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服也。亦以叠韵为训。妇主服事人者也。大戴礼本命曰。女子者,言如男子之教而长其义理者也。故谓之妇人。妇人,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曲礼曰。士之妃曰妇人”。“妇”字左边是女,右边是扫帚,这说明“妇”的职责是操持家务,可见她们的常态就是拿着扫把,打扫卫生。“妇人伏于地也”这说明了古人对“妇”的要求,则顺服,不专制。“七出”之条第一条认为如果女子不顺从父母,直接可以休弃。“妇”字说明了女子的家庭地位。
注释:
[1]李亢.独异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3:79.
[2]張彦修.婚姻·家庭·氏族与文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30.
[3]《诗经·大雅·韩奕》,《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572.
[4]《左转》隐公三年,《春秋左转集解》,江苏:凤凰出版社,2010:22.
[5]《左转》文公七年,《春秋左转集解》,江苏:凤凰出版社,2010: 459.
作者简介:刘颖(1993-),女,汉族,籍贯:内蒙古兴安盟,内蒙古师范大学文学院2016级汉语言文字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文字学。
【关键词】:《说文解字》;“女”部字;古代婚姻形态
一、女
“女”统领女部字。《说文》 释为:“女,妇人也,象形”。 “女”字的甲骨文、金文、小篆,形体较为相似。形似跪着的女子,双手交叠在胸前,一副唯唯诺诺的样子。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说:“盖象其掩敛自守之状”。在母系社会之时,女性的地位很高,她们所从事的劳动既有室外劳动,又有室内劳动,但是在进入父系社会之后,她们的社会地位逐渐下降,所扮演的角色也逐渐改变,劳动场所由室外逐渐转为室内,她们在室内的常态便是双手交叠在胸前,不停的劳作,这是当时人们对女性的一种常规印象。
二、“娲”与血缘群婚
(一)娲
《说文》:“娲,古之神圣女,化万物者也”。古人认为女娲是三皇之一。女娲又称女娲氏,另称娲皇,女希氏,俗称女娲娘娘。是传说中的上古氏族始祖,上古第一女神。提到女娲,就不得不说她和伏羲的关系,关于女娲和伏羲的关系,有三种说法:一:兄妹说;二:夫妻说;三:既是兄妹又是夫妻说。后人一般同意兄妹夫妻说。唐朝李亢撰写的《独异志》记载了女娲兄妹成婚的传说:“昔宇宙初开之时,有女娲兄妹二人,在昆仑山上,天下未有人民。议以为夫妻,又自羞耻。兄即与妹上昆仑山,咒曰:‘天若遣我兄妹二人为夫妻,而烟悉和;若不,使烟散。’于是烟即合,其妹即来就兄,乃结草为扇,以障其面。”[1]女娲和伏羲从兄妹结为夫妻的画像在汉代的画像砖上很容易见到,女娲伏羲都是人身蛇尾,两人上半身多是相拥,下半身蛇尾相互交缠,为蛇的交配状。
(二)血缘群婚
女娲和伏羲由兄妹结为夫妻的传说反映了上古的血缘婚,女娲、伏羲本为兄妹,但是后来二人结为夫妻,这虽然是传说,但是也反映了古代的婚姻状况,兄妹结婚,即血缘婚。瑞士人类学家巴霍芬认为,“最初人们实行着豪无限制的性关系” [2]。也就是同一族群内部的人可以不顾辈分关系相互通婚。美国民族学家摩尔根在考证过去家庭的历史时,同他的多数同行一致,也认为“曾经存在一种原始的状态,那时部落内部盛行毫无限制的性关系,因此,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同样,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从摩尔根等人的观点来看,人类似乎都存在这样一种“杂乱的婚姻状态”。但是女娲,伏羲的传说却与此有些不同,女娲和伏羲是兄妹,即他们之间的婚姻是同辈之间,而不是跨越辈分,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看出:女娲、伏羲时代的婚姻关系显然比‘杂乱的婚姻状态’进步。
三、“娶”“婚”与抢夺婚
(一)娶
《说文》:“娶,取妇也。从女,取声”。段玉裁 《说文解字注》:“取彼之女为我之妇也”。“娶”字上半部分是“取”,“取”的左边是“耳”,右边是“又”即“手”。在古代的战争中,胜利的一方通常割掉战败一方的左耳,用以论功行赏,“取”即用手去拿。“娶”即用手去取别人的女子为我之妇。这个字可能与上古时期的抢婚习俗有关。
(二)婚
《说文》:“婚,妇家也。礼,娶妇以昏时。妇人,阴也。故曰婚。从女昏,昏亦声”。“婚”字的左半部分是“女”,右半部分是昏,即昏时娶女。这有两个原因,一是认为“女子,阴也”;二是在黄昏时“结婚”有利于去“取”,即抢夺。 “婚”是女子的家,男子会到其看中的女子家去“取”,后来就形成“昏时婚”的习俗。
四、“姪”“娣”与陪嫁制
《说文》:“姪,兄之女也。从女,至声”。娣,《说文》:“女弟也”。在中国古代的婚制中还存着一种比较特殊的婚嫁制度,即“侄娣陪嫁制”,所谓侄娣陪嫁就是指一女子出嫁,以其侄女或妹妹作为陪嫁。《诗经》中韩侯娶妻,“诸娣从之,祁祁如云” [3];卫庄公 “其娣戴娓生桓公” [4];鲁穆伯 “其娣声已生惠叔” [5];一般贵族陪嫁的侄娣来自于本家族内,而国君则广征于同姓诸侯。侄娣陪嫁的风俗很复杂,但明显是原始族外群婚的遗俗。在我国永宁纳西族发现姐妹共夫的实例。对于侄姑共夫,我们知道清朝的孝庄文皇后和其姑姑一起嫁给了皇太极,这在《清史稿·后妃传》中有明确的记载。清朝是关外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其婚姻制度很大程度地保留了原始族外群婚的遗迹。这种“侄娣陪嫁制”是专偶制婚姻的产物,虽然它是植根于母系氏族族外群婚和父系氏族早期的群婚遗俗。这种婚姻制度有正式的婚姻仪式,陪嫁的“侄娣”的身份是侧室,是正室妻子的奴仆。
五、“媒”—婚姻的中介
《说文解字》:“媒,谋也,谋和二姓者也。从女,某声。”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谋也。谋合二姓者也。虑难曰谋。周礼媒氏注曰。媒之言谋也。谋合异类使和成者。”这准确的诠释出了“媒”的作用。即“谋和二姓”。把两个异姓之间合为婚姻关系。《诗经·七月》曰:“伐柯如之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诗经·氓》曰:“送子涉淇,至于顿秋,非我愆期,子无良媒”。《周礼·地官下》曰:“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曲礼》曰:“男女非有媒不相知名”。这都说明了媒的重要性。“聘则为妻,奔则为妾”这说明了古人重视婚姻的形式,认为凡是正式的婚姻,必须有“媒”这一中介,“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即使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的婚姻,如果没有“良媒”,这种婚姻也是无效的,是不被人们所承认的,即使人们表面上接受了这种婚姻,他们也对这种“无媒”的婚姻表示歧视。“奔者为妾”,没有经过“媒”这一途径,女子只能做“妾”,而不是拥有相对法律地位的“妻”。
六、“妻”“妇”—可怜的女子
(一)妻
《说文》:“妻。妇与己齐者也。从女,从屮,从又。又,持事。妻职也”。“妻”字的甲骨文字形上半部分是一双手抓住头发,下半部分是“女”。“又”是“手”,“抓、取”的意思,用“又”抓住头发。表示抢亲。妻的甲骨文字形又很像“每”,女子生育的意思。“妻”即表示奴役女子,生育后代。“又,持事”表示妻子的职责——做家务,妻的下半部分是女子两手交叠,是她们做家务的常态。“妻”即是抢来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的人。汉代乐府诗歌《孔雀东南飞》写到“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三日断五匹,大人故嫌迟。”这说明古代的女子不仅要日夜劳作,还要侍奉公婆,即使丈夫对自己关爱有加,但是也不敢不违背“威”姑的意愿,若是违背了婆婆的意愿,就只能“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诗经·氓》“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也说明了古代女子的可怜之处。
(二)妇
《说文》:“妇,服也。从女持帚。洒扫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服也。亦以叠韵为训。妇主服事人者也。大戴礼本命曰。女子者,言如男子之教而长其义理者也。故谓之妇人。妇人,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曲礼曰。士之妃曰妇人”。“妇”字左边是女,右边是扫帚,这说明“妇”的职责是操持家务,可见她们的常态就是拿着扫把,打扫卫生。“妇人伏于地也”这说明了古人对“妇”的要求,则顺服,不专制。“七出”之条第一条认为如果女子不顺从父母,直接可以休弃。“妇”字说明了女子的家庭地位。
注释:
[1]李亢.独异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3:79.
[2]張彦修.婚姻·家庭·氏族与文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30.
[3]《诗经·大雅·韩奕》,《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572.
[4]《左转》隐公三年,《春秋左转集解》,江苏:凤凰出版社,2010:22.
[5]《左转》文公七年,《春秋左转集解》,江苏:凤凰出版社,2010: 459.
作者简介:刘颖(1993-),女,汉族,籍贯:内蒙古兴安盟,内蒙古师范大学文学院2016级汉语言文字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文字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