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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湾《心理师法》简介
台湾《心理师法》于2002年10月31日经台湾“立法院”通过。《心理师法》所称之心理师,是指临床心理师和咨询心理师。《心理师法》的定制经历了行政官员、立法委员和参与协商的学者专家冗长且激烈的争论。下面先从应考资格、执业、开业、罚则角度简要介绍《心理师法》。
1. 应考资格
《心理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应考资格,应考者应是硕士以上学位,而且是专业主修,并经过实习至少一年成绩及格者。
⒉ 执业和开业规则
《心理师法》在执业和开业规则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心理师法》的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临床心理师和咨询心理师能够完全独立专门执业的业务范围是:(1)一般心理状态与功能之心理横鉴;(2)心理发展偏差与有关心理障碍的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3)认知、情绪或行为偏差与有关心理障碍的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4)社会适应偏差与障碍之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临床心理师比咨询心理师能独立执业的范围多了一个,即:有关精神病或脑部心智功能的心理横鉴。同时,根据现行条文,临床心理师应依医师开具的诊断及照会或医嘱而进行执业的范围是:(1)精神官能症的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2)精神病和脑部心智功能的心理治疗。咨询心理师应依医师开具的诊断及照会或医嘱而进行执业的范围是:精神官能症的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
⒊ 罚则
《心理师法》详细规定了心理师执业的条件以及业务范围,也限制了非心理师执行心理师业务的资格,并制定了违反者的处罚条款。根据心理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取得临床心理师或咨询心理师资格,擅自执行临床心理师或咨询心理师业务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台币三万以上十五万以下罚金。”
但是由于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之间有所区别,而且学校和社区等也需要心理辅导工作人员,为了避免让学校心理辅导教师和社区辅导人员在进行正常心理辅导工作中受罚,《心理师法》在第四十二条又另行规定心理辅导工作者从事一般人的心理咨商时,不视为违反《心理师法》。同时还规定护理人员、职能治疗师、职能治疗生、社会工作师或其他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等依其专门职业法律规定执行业务,涉及执行本法所定业务时,不视为违法规定。
二、《心理师法》对台湾学校辅导工作的影响
《心理师法》通过后,人们对于《心理师法》与学校里的辅导工作是否直接挂钩,或者将来学校里从事心理辅导工作的人员是否一定要具有心理师执照的看法并不统一。由于目前台湾学校里的辅导老师本身的专业背景落差大,《心理师法》的通过对于学校心理辅导教师的定位,以及心理师是否需要驻校提供服务,或者心理师驻校后,辅导工作如何切割等问题都会带来影响。
(一)《心理师法》对台湾大专院校辅导工作的影响
⒈人员聘用
目前,台湾的大专院校学生辅导中心的人员编制主要是以具备专门技术的人员、研究人员为主。而且,大专院校辅咨中心是《心理师法》的主管单位,是训练心理师的实习机构。所以,大专院校心理辅导人员势必会尽力考取执照,并按照心理师资格要求来进行针对性训练。
⒉大学成为咨商实习师驻地实习的主要机构之一
根据《心理师法》第二条的规定,要取得心理师的考试资格,必须驻地实习至少一年,而根据“中国辅导学会”所制定的“咨商心理师训练之咨商实习办法”的参照标准,大学辅导咨商中心成了目前台湾提供咨商实习师实习的主要机构之一。驻地实习咨商师为大学的辅导咨商中心带来了丰富资源,同时也给大学带来了不少困境。
实习咨商师的全职驻地实习,对于大学辅导咨商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短缺是一大弥补。赖念华(1985)指出:“由于全职驻地咨商实习师一周至少有四天全天在中心实习,相对于硕一、硕二的‘实务课程实习’的实习生更能了解中心运作的方式、内涵及整个学校行政系统的脉络,对人力短缺的中心而言确实是有力的生力军。”
各大学辅导中心因为实习咨商师的全职驻地实习而从中受益,但同时各中心也有义务承担督导实习咨商师的责任,各中心在督导工作上也常遇到各种难题。目前各中心督导一般是分为“行政督导”和“专业督导”。“行政督导”大都是由中心专职人员担任,其工作主要是包括协助咨商实习师了解中心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整体构架等;“专业督导”一般由机构专职咨商师担任,其主要工作包括帮助咨商实习师了解个别及团体咨商、心理测验、个案评估、接案技巧等。
(二)《心理师法》对台湾中小学辅导工作的影响
⒈台湾中小学辅导工作现状与面临的问题
台湾教育部门最初在学校辅导主任和辅导教师的任用上,以专业为优先考虑。台湾地区的《国民教育法》第十条规定,中小学辅导主任应具备专业知识,辅导教师、辅导主任以专任为原则。辅导室也得配备具有专业技能的辅导人员。《高级中学法》第十五条也规定高中应设辅导工作委员会,由校长选具有专业知识的教师来担任辅导教师,并在辅导教师中聘请一人来担任辅导主任。但是事实上,辅导主任和辅导教师的聘任权在于校长和学校。而且在聘任人员上,学校里可能会缺乏相应的专业背景出身的老师。
根据目前台湾中小学辅导教师的教育背景,大多数都不是专业出身,接受过第二专长训练的辅导教师也占少数,还有相当多的辅导教师根本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另外,中小学本身对辅导主任的专业要求,几乎没有限定。辅导主任是由各处室的主任轮流担任,而不是以辅导专业素养为聘任的优先考虑标准,这些导致辅导主任的专业知识得不到保证。同时,由于具有心理师执照的咨商心理师的数量本身就有限,根据台湾目前的供需状况来看,中小学不可能聘请到有心理师执照又有教师证书的专业人员。
由于法律没有强制辅导主任一定要具有专业技能的背景和训练,这样学校如果长期由非专业的领导来领导辅导教师,由外行来领导内行,将会给学校的辅导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可能让学校的辅导政策无法一致、辅导教师无法施展其专业技能、甚至可能误用或压抑资历较浅的辅导教师。
2.《心理师法》可能给中小学校辅导工作带来的积极效应
上述中小学辅导工作所面临的困境,《心理师法》的通过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让人们看清学校辅导工作的性质;让人们了解心理咨商的专业功能和服务范围;并能促进学校在聘用辅导主任上重视其相关的专业技能;而且在学校经费许可的条件下,还可以聘用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师为学生进行咨商;对于患精神疾病或特殊儿童等,也能够转介给最恰当的人员或者机构。同时,《心理师法》有助于帮助人们澄清学校辅导室在落实学生辅导工作时重点在于初级预防工作上,而二、三级的辅导工作可以通过社区心理卫生中心找到心理师来进行。
《心理师法》的通过,进一步促进了政府和专家对学校辅导工作的关注,并积极讨论解决目前的一些的问题。对于中小学,由于聘用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师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心理师法的通过让人们更加重视学校辅导体系与心理师法之间的关系,尽力使其调和而不产生冲突。对此学校辅导体系,有专家提出分级或分工,至于心理师与学校辅导体系如何相结合的问题,有专家建议学校可以尽量与卫生署合作,由社区心理卫生中心的心理师为学校提供支援,可以参考社区心理卫生中心所覆盖的面积以及当地的特色。另外,专家还建议可以以学区为单位。比如,在学区的中心学校里引进一个心理师,让中心学校与周边的学校组成一个团队,学校通过社区心理卫生中心进行转介或者协调、分工或者系统建构,让心理师通过此方式进驻学校。
另外,现在有些试验学校正在进行组织再造工作。很多学校在组织再造过程中,第一个优先选择就是解除辅导教师,把辅导教师合并到学务处。这样的组织再造方式不利于未来的学校辅导工作的落实。但是如果组织再造可以把中心学校的体制建构起来,并结合学区共同建设一个辅导工作团队,这样带来的效果会比辅导团所带来的效果更好。
3.《心理师法》给台湾中小学辅导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
根据《心理师法》第二条的规定,要取得心理师的考试资格,必须驻地实习至少一年。但是台湾中小学的辅导工作由于存在种种困境,无法成为实习咨商师全职驻地实习的机构。然而目前中小学校的辅导人员的缺乏,常常是依靠咨商实习的学生。虽然这些实习咨商师的经验不足,但是由于有研究所教授的严格督导和考评,他们实际上所取得的成效还是相当不错的。现在中小学校无法成为实习咨商师的实习机构,也就将无法得到这些资源的弥补,这必然给中小学的辅导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另外,由于成人咨商工作和儿童咨商工作不同,一些人只能在大学里驻地实习,而无法在中小学驻地实习,这会给将来的儿童咨商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另外,《心理师法》的第二条还规定,要取得心理师考试资格,得有硕士以上学位。但是目前中小学教师绝大多都只是大学本科毕业的教育背景,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小学教师考取心理师的资格,打击了他们考取心理师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心理师考试资格的高学历规定,也打击了小学教师进行辅导工作时的信心。长久之后,这也可能会降低中小学辅导工作的成效。
(下期预计刊登:台湾学校生命教育的现状及其启示,具体内容以刊出时为准。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教科院)
编辑/陈虹于洪
台湾《心理师法》于2002年10月31日经台湾“立法院”通过。《心理师法》所称之心理师,是指临床心理师和咨询心理师。《心理师法》的定制经历了行政官员、立法委员和参与协商的学者专家冗长且激烈的争论。下面先从应考资格、执业、开业、罚则角度简要介绍《心理师法》。
1. 应考资格
《心理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应考资格,应考者应是硕士以上学位,而且是专业主修,并经过实习至少一年成绩及格者。
⒉ 执业和开业规则
《心理师法》在执业和开业规则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心理师法》的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临床心理师和咨询心理师能够完全独立专门执业的业务范围是:(1)一般心理状态与功能之心理横鉴;(2)心理发展偏差与有关心理障碍的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3)认知、情绪或行为偏差与有关心理障碍的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4)社会适应偏差与障碍之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临床心理师比咨询心理师能独立执业的范围多了一个,即:有关精神病或脑部心智功能的心理横鉴。同时,根据现行条文,临床心理师应依医师开具的诊断及照会或医嘱而进行执业的范围是:(1)精神官能症的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2)精神病和脑部心智功能的心理治疗。咨询心理师应依医师开具的诊断及照会或医嘱而进行执业的范围是:精神官能症的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
⒊ 罚则
《心理师法》详细规定了心理师执业的条件以及业务范围,也限制了非心理师执行心理师业务的资格,并制定了违反者的处罚条款。根据心理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取得临床心理师或咨询心理师资格,擅自执行临床心理师或咨询心理师业务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台币三万以上十五万以下罚金。”
但是由于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之间有所区别,而且学校和社区等也需要心理辅导工作人员,为了避免让学校心理辅导教师和社区辅导人员在进行正常心理辅导工作中受罚,《心理师法》在第四十二条又另行规定心理辅导工作者从事一般人的心理咨商时,不视为违反《心理师法》。同时还规定护理人员、职能治疗师、职能治疗生、社会工作师或其他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等依其专门职业法律规定执行业务,涉及执行本法所定业务时,不视为违法规定。
二、《心理师法》对台湾学校辅导工作的影响
《心理师法》通过后,人们对于《心理师法》与学校里的辅导工作是否直接挂钩,或者将来学校里从事心理辅导工作的人员是否一定要具有心理师执照的看法并不统一。由于目前台湾学校里的辅导老师本身的专业背景落差大,《心理师法》的通过对于学校心理辅导教师的定位,以及心理师是否需要驻校提供服务,或者心理师驻校后,辅导工作如何切割等问题都会带来影响。
(一)《心理师法》对台湾大专院校辅导工作的影响
⒈人员聘用
目前,台湾的大专院校学生辅导中心的人员编制主要是以具备专门技术的人员、研究人员为主。而且,大专院校辅咨中心是《心理师法》的主管单位,是训练心理师的实习机构。所以,大专院校心理辅导人员势必会尽力考取执照,并按照心理师资格要求来进行针对性训练。
⒉大学成为咨商实习师驻地实习的主要机构之一
根据《心理师法》第二条的规定,要取得心理师的考试资格,必须驻地实习至少一年,而根据“中国辅导学会”所制定的“咨商心理师训练之咨商实习办法”的参照标准,大学辅导咨商中心成了目前台湾提供咨商实习师实习的主要机构之一。驻地实习咨商师为大学的辅导咨商中心带来了丰富资源,同时也给大学带来了不少困境。
实习咨商师的全职驻地实习,对于大学辅导咨商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短缺是一大弥补。赖念华(1985)指出:“由于全职驻地咨商实习师一周至少有四天全天在中心实习,相对于硕一、硕二的‘实务课程实习’的实习生更能了解中心运作的方式、内涵及整个学校行政系统的脉络,对人力短缺的中心而言确实是有力的生力军。”
各大学辅导中心因为实习咨商师的全职驻地实习而从中受益,但同时各中心也有义务承担督导实习咨商师的责任,各中心在督导工作上也常遇到各种难题。目前各中心督导一般是分为“行政督导”和“专业督导”。“行政督导”大都是由中心专职人员担任,其工作主要是包括协助咨商实习师了解中心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整体构架等;“专业督导”一般由机构专职咨商师担任,其主要工作包括帮助咨商实习师了解个别及团体咨商、心理测验、个案评估、接案技巧等。
(二)《心理师法》对台湾中小学辅导工作的影响
⒈台湾中小学辅导工作现状与面临的问题
台湾教育部门最初在学校辅导主任和辅导教师的任用上,以专业为优先考虑。台湾地区的《国民教育法》第十条规定,中小学辅导主任应具备专业知识,辅导教师、辅导主任以专任为原则。辅导室也得配备具有专业技能的辅导人员。《高级中学法》第十五条也规定高中应设辅导工作委员会,由校长选具有专业知识的教师来担任辅导教师,并在辅导教师中聘请一人来担任辅导主任。但是事实上,辅导主任和辅导教师的聘任权在于校长和学校。而且在聘任人员上,学校里可能会缺乏相应的专业背景出身的老师。
根据目前台湾中小学辅导教师的教育背景,大多数都不是专业出身,接受过第二专长训练的辅导教师也占少数,还有相当多的辅导教师根本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另外,中小学本身对辅导主任的专业要求,几乎没有限定。辅导主任是由各处室的主任轮流担任,而不是以辅导专业素养为聘任的优先考虑标准,这些导致辅导主任的专业知识得不到保证。同时,由于具有心理师执照的咨商心理师的数量本身就有限,根据台湾目前的供需状况来看,中小学不可能聘请到有心理师执照又有教师证书的专业人员。
由于法律没有强制辅导主任一定要具有专业技能的背景和训练,这样学校如果长期由非专业的领导来领导辅导教师,由外行来领导内行,将会给学校的辅导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可能让学校的辅导政策无法一致、辅导教师无法施展其专业技能、甚至可能误用或压抑资历较浅的辅导教师。
2.《心理师法》可能给中小学校辅导工作带来的积极效应
上述中小学辅导工作所面临的困境,《心理师法》的通过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让人们看清学校辅导工作的性质;让人们了解心理咨商的专业功能和服务范围;并能促进学校在聘用辅导主任上重视其相关的专业技能;而且在学校经费许可的条件下,还可以聘用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师为学生进行咨商;对于患精神疾病或特殊儿童等,也能够转介给最恰当的人员或者机构。同时,《心理师法》有助于帮助人们澄清学校辅导室在落实学生辅导工作时重点在于初级预防工作上,而二、三级的辅导工作可以通过社区心理卫生中心找到心理师来进行。
《心理师法》的通过,进一步促进了政府和专家对学校辅导工作的关注,并积极讨论解决目前的一些的问题。对于中小学,由于聘用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师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心理师法的通过让人们更加重视学校辅导体系与心理师法之间的关系,尽力使其调和而不产生冲突。对此学校辅导体系,有专家提出分级或分工,至于心理师与学校辅导体系如何相结合的问题,有专家建议学校可以尽量与卫生署合作,由社区心理卫生中心的心理师为学校提供支援,可以参考社区心理卫生中心所覆盖的面积以及当地的特色。另外,专家还建议可以以学区为单位。比如,在学区的中心学校里引进一个心理师,让中心学校与周边的学校组成一个团队,学校通过社区心理卫生中心进行转介或者协调、分工或者系统建构,让心理师通过此方式进驻学校。
另外,现在有些试验学校正在进行组织再造工作。很多学校在组织再造过程中,第一个优先选择就是解除辅导教师,把辅导教师合并到学务处。这样的组织再造方式不利于未来的学校辅导工作的落实。但是如果组织再造可以把中心学校的体制建构起来,并结合学区共同建设一个辅导工作团队,这样带来的效果会比辅导团所带来的效果更好。
3.《心理师法》给台湾中小学辅导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
根据《心理师法》第二条的规定,要取得心理师的考试资格,必须驻地实习至少一年。但是台湾中小学的辅导工作由于存在种种困境,无法成为实习咨商师全职驻地实习的机构。然而目前中小学校的辅导人员的缺乏,常常是依靠咨商实习的学生。虽然这些实习咨商师的经验不足,但是由于有研究所教授的严格督导和考评,他们实际上所取得的成效还是相当不错的。现在中小学校无法成为实习咨商师的实习机构,也就将无法得到这些资源的弥补,这必然给中小学的辅导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另外,由于成人咨商工作和儿童咨商工作不同,一些人只能在大学里驻地实习,而无法在中小学驻地实习,这会给将来的儿童咨商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另外,《心理师法》的第二条还规定,要取得心理师考试资格,得有硕士以上学位。但是目前中小学教师绝大多都只是大学本科毕业的教育背景,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小学教师考取心理师的资格,打击了他们考取心理师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心理师考试资格的高学历规定,也打击了小学教师进行辅导工作时的信心。长久之后,这也可能会降低中小学辅导工作的成效。
(下期预计刊登:台湾学校生命教育的现状及其启示,具体内容以刊出时为准。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教科院)
编辑/陈虹于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