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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信息披露最令人瞠目结舌的莫过于一桩接一桩触目惊心的直接的会计造假案。这些性质恶劣的会计造假案的频繁发生,不能不说是中国资本市场独有的现象。对于这种现象,大家总结为一句话:体制原因。那么,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比较,中国资本市场在体制上,到底存在什么原因使这种直接造假频频发生?
一、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构成要素体系分析
资本市场主要由参与者、服务机构和监管者构成。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并不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自发形成的,而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基础上,主要依靠政府宏观调控的力量构建而成。因此,与西方发达的资本市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先天不足,资本市场各构成要素都具有我国独有的体制特征,我国资本市场上信息披露造假成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该原因造成。
1.对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分析
在我国股市上,作为资本品供给者的上市公司,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相比,其显著区别是: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在短短时间内由国有企业坐直通车改制而来,而且,国有企业改成上市公司往往采用剥离方式。在改制中,将上市公司股权人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其中,非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占60%~70%股权,在上市场公司中具有绝对控制权,形成我国股市上特有的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这样就为会计造假在源头上提供了温床和土壤。首先,剥离上市本身即违背了会计主体和持续经营假设,对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和原则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波,其能量大有摧垮现行会计框架之势;其次,剥离上市以及国有股“一股独大”,滋生了关联交易,大股东将上市公司视为自己的提款机,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对上市公司进行会计造假以便在资本市场“圈钱”;其三,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高度集中,德日治理模式表明,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对企业实施监控是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关键所在。但我国许多作为大股东的国有股股东,由于其投资主体或股份持有者不明,导致其对公司的监控非常软弱,公司治理结构失效,“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客观上给经理人会计操纵、舞弊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难以遏止的原因之一。
我国股市上资本品的需求者,即股票投资者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股票投资者的显著区别是,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其特点是数量巨大,专家理财,优化组合,注重长远和稳定的回报。其投资决策务必建立在对真实的会计信息需求基础上,同时,这些机构投资者的股票买卖行为会使市场产生一个理性的价格。而目前我国股市以缺乏专业知识的个人投资者为投资主体的市场,个人投资者占开户数的99.6%,中小投资者比重为81.48%,个人投资者的知识层次偏低,大专以下学历所占比重高达67%。这些投资者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以及对投资机会的盲目追求,缺乏对真证券市场实会计信息的需求机制;而对于中国股市上绝大多数持有“内幕消息”的机构投资者和所谓的“庄家”而言,很多时候正需要虚假的会计信息来操纵股价。因此,在中国股市上,来自投资者对虚假会计信息的排斥机制严重不足。
2.对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的分析
资本市场的主要中介机构有: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若上市公司进行会计造假,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地牵涉到这些中介机构。例如,资产评估事务所要对拟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价值评定;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披露发表审计意见;券商对上市公司要负责上市申请全过程;律师要对相关文件发表法律意见。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是在国家宏观调控力量下“催生”的,因此,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中介结构比较而言,中国资本市场服务机构基本处在一种发展初期的无序竞争状态,风险意识薄弱,甚至积极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会计造假。其原因大体有二,一是在这些中介机构的经营理念中,上市公司是其服务的需求方,因而其中介服务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尚未意识到其服务的真正需求者是整个资本市场;二是出于目前中介服务无序竞争状态下竞争的压力,在权衡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的情况下,为生存铤而走险。
3.对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的分析
在西方资本市场上,证券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证资本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保护投资者以及降低系统风险。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在股票的发行、上市及日常管理中扮演了一个全能角色,一方面,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护人,它不希望资本市场出现任何危机和事故,不希望企业借助虚假会计信息上市;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又是政府职能部门,依据宏观政策“股票发行将重点支持关系国民经济、具有经济规模,处于行业排头兵地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完全可以不关心即将上市和已上市公司是否会计造假,把主要精力放在履行政府职能,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角色中。监管者角色不清,使得中国证监会尽管拥有世界先进的监控跟踪技术设备,然而却总不是上市公司会计披露造假的第一个发现者。
二、造假的社会约束体系分析
资本市场上的会计信息披露造假,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了极大的破坏作用,而广大股民、企业职工和债权人更是受到直接伤害。危害程度严重的会计信息造假,是严重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遏止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不仅有待于资本市场本身的逐步完善,更需要社会规范的约束。
1.现行法律制度约束体系分析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会计披露法律责任设定的主要法律规范有:《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刑法》。在目前的法律责任体系中,是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最为薄弱即重在惩罚,而不是对投资者的赔偿。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美国,让证券违法者最为胆颤的不是刑事诉讼或行政处罚,而是由小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案。因为违法者一旦染上民事官司,面临的必然是巨额赔偿、倾家荡产、身败名裂的命运,且永无东山再起的机会。
从我国目前对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践来看,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所谓处罚力度加大,也只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责任方面,处罚结果往往只没收违法所得和以60万元为最高限额的罚款,而没有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对造假者而言,造假成本与造假收益的高度不对称,也是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成灾的重要原因之一。
2.现行社会道德约束体系分析
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会计信息披露造假,不仅仅是因为现行资本市场体系不成熟,现行关于资本市场的有关法律制度不完善,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整个社会缺乏对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道德排斥机制,换句话说,整个社会对会计造假都采取一种相当的容忍、宽容的态度。在中国资本市场有一个奇特现象,在很多时候,拟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几乎是半公开的,甚至地方政府各部门积极配合。揭露出轰动一时的蓝田造假事件的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的刘姝威就指出:蓝田事件绝不是她发现的,她当时因正研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情况,正值中国证监会对蓝田股份展开调查,所以选择了蓝田的报告,仅两周的研究分析便得出了惊人的结论。事实上,刘姝威指出,蓝田公司的造假,是任何一个“圈内人”都能很容易看出来的,举个例子,与蓝田公司有关的各有关金融机构,拥有受过很好训练的专业分析人员,为什么没有一个指出来?就现已被揭露出的各个公司会计造假案看,造假手段并不高明,与该上市公司相关的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供应商、企业员工乃至地方政府,明知该上市公司进行会计造假的大有人在,为什么举报者寥寥?为什么这么多上市公司敢于明目张胆地进行会计造假?与整个社会环境中缺乏会计造假的道德排斥机制,难道没有关系吗?
正因为对会计造假缺乏道德拒绝、约束机制,乃至出现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违法集团”。一旦事发东墙,上至董事会成员、中到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下至分支机构的负责人,都牵连在案。银广厦就是典型的例子。
杜绝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造假,任重而道远,它不仅取决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更有待于社会道德监督力量的不断加强。
(作者单位:山东德盛会计师事务所)
编辑/杨同玉
一、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构成要素体系分析
资本市场主要由参与者、服务机构和监管者构成。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并不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自发形成的,而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基础上,主要依靠政府宏观调控的力量构建而成。因此,与西方发达的资本市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先天不足,资本市场各构成要素都具有我国独有的体制特征,我国资本市场上信息披露造假成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该原因造成。
1.对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分析
在我国股市上,作为资本品供给者的上市公司,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相比,其显著区别是: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在短短时间内由国有企业坐直通车改制而来,而且,国有企业改成上市公司往往采用剥离方式。在改制中,将上市公司股权人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其中,非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占60%~70%股权,在上市场公司中具有绝对控制权,形成我国股市上特有的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这样就为会计造假在源头上提供了温床和土壤。首先,剥离上市本身即违背了会计主体和持续经营假设,对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和原则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波,其能量大有摧垮现行会计框架之势;其次,剥离上市以及国有股“一股独大”,滋生了关联交易,大股东将上市公司视为自己的提款机,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对上市公司进行会计造假以便在资本市场“圈钱”;其三,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高度集中,德日治理模式表明,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对企业实施监控是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关键所在。但我国许多作为大股东的国有股股东,由于其投资主体或股份持有者不明,导致其对公司的监控非常软弱,公司治理结构失效,“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客观上给经理人会计操纵、舞弊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难以遏止的原因之一。
我国股市上资本品的需求者,即股票投资者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股票投资者的显著区别是,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其特点是数量巨大,专家理财,优化组合,注重长远和稳定的回报。其投资决策务必建立在对真实的会计信息需求基础上,同时,这些机构投资者的股票买卖行为会使市场产生一个理性的价格。而目前我国股市以缺乏专业知识的个人投资者为投资主体的市场,个人投资者占开户数的99.6%,中小投资者比重为81.48%,个人投资者的知识层次偏低,大专以下学历所占比重高达67%。这些投资者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以及对投资机会的盲目追求,缺乏对真证券市场实会计信息的需求机制;而对于中国股市上绝大多数持有“内幕消息”的机构投资者和所谓的“庄家”而言,很多时候正需要虚假的会计信息来操纵股价。因此,在中国股市上,来自投资者对虚假会计信息的排斥机制严重不足。
2.对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的分析
资本市场的主要中介机构有: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若上市公司进行会计造假,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地牵涉到这些中介机构。例如,资产评估事务所要对拟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价值评定;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披露发表审计意见;券商对上市公司要负责上市申请全过程;律师要对相关文件发表法律意见。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是在国家宏观调控力量下“催生”的,因此,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中介结构比较而言,中国资本市场服务机构基本处在一种发展初期的无序竞争状态,风险意识薄弱,甚至积极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会计造假。其原因大体有二,一是在这些中介机构的经营理念中,上市公司是其服务的需求方,因而其中介服务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尚未意识到其服务的真正需求者是整个资本市场;二是出于目前中介服务无序竞争状态下竞争的压力,在权衡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的情况下,为生存铤而走险。
3.对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的分析
在西方资本市场上,证券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证资本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保护投资者以及降低系统风险。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在股票的发行、上市及日常管理中扮演了一个全能角色,一方面,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护人,它不希望资本市场出现任何危机和事故,不希望企业借助虚假会计信息上市;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又是政府职能部门,依据宏观政策“股票发行将重点支持关系国民经济、具有经济规模,处于行业排头兵地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完全可以不关心即将上市和已上市公司是否会计造假,把主要精力放在履行政府职能,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角色中。监管者角色不清,使得中国证监会尽管拥有世界先进的监控跟踪技术设备,然而却总不是上市公司会计披露造假的第一个发现者。
二、造假的社会约束体系分析
资本市场上的会计信息披露造假,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了极大的破坏作用,而广大股民、企业职工和债权人更是受到直接伤害。危害程度严重的会计信息造假,是严重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遏止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不仅有待于资本市场本身的逐步完善,更需要社会规范的约束。
1.现行法律制度约束体系分析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会计披露法律责任设定的主要法律规范有:《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刑法》。在目前的法律责任体系中,是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最为薄弱即重在惩罚,而不是对投资者的赔偿。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美国,让证券违法者最为胆颤的不是刑事诉讼或行政处罚,而是由小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案。因为违法者一旦染上民事官司,面临的必然是巨额赔偿、倾家荡产、身败名裂的命运,且永无东山再起的机会。
从我国目前对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践来看,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所谓处罚力度加大,也只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责任方面,处罚结果往往只没收违法所得和以60万元为最高限额的罚款,而没有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对造假者而言,造假成本与造假收益的高度不对称,也是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成灾的重要原因之一。
2.现行社会道德约束体系分析
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会计信息披露造假,不仅仅是因为现行资本市场体系不成熟,现行关于资本市场的有关法律制度不完善,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整个社会缺乏对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道德排斥机制,换句话说,整个社会对会计造假都采取一种相当的容忍、宽容的态度。在中国资本市场有一个奇特现象,在很多时候,拟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几乎是半公开的,甚至地方政府各部门积极配合。揭露出轰动一时的蓝田造假事件的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的刘姝威就指出:蓝田事件绝不是她发现的,她当时因正研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情况,正值中国证监会对蓝田股份展开调查,所以选择了蓝田的报告,仅两周的研究分析便得出了惊人的结论。事实上,刘姝威指出,蓝田公司的造假,是任何一个“圈内人”都能很容易看出来的,举个例子,与蓝田公司有关的各有关金融机构,拥有受过很好训练的专业分析人员,为什么没有一个指出来?就现已被揭露出的各个公司会计造假案看,造假手段并不高明,与该上市公司相关的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供应商、企业员工乃至地方政府,明知该上市公司进行会计造假的大有人在,为什么举报者寥寥?为什么这么多上市公司敢于明目张胆地进行会计造假?与整个社会环境中缺乏会计造假的道德排斥机制,难道没有关系吗?
正因为对会计造假缺乏道德拒绝、约束机制,乃至出现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违法集团”。一旦事发东墙,上至董事会成员、中到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下至分支机构的负责人,都牵连在案。银广厦就是典型的例子。
杜绝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造假,任重而道远,它不仅取决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更有待于社会道德监督力量的不断加强。
(作者单位:山东德盛会计师事务所)
编辑/杨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