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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近期各地出台举措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最担心出现的问题是什么?今年全国两会前夕,《人民论坛》有关专题调查显示: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政绩与形象工程多、占用耕地过多、征地大跃进。
3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与记者见面时强调,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3月27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提出要抓紧制定城镇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可以说,只要落实好新型城镇化顶层思路和设计,“担心”自然变为“放心”。
但担心并非多余。这是因为:一是,新型城镇化事关发展全局长远,输不起。过度城市化,不仅有“化”掉历史文化传统之虞,还可能导致贫民窟涌现、生态恶化、失业率上升、金融风险和社会动荡等。二是,“令出不行”不会在一个早上就消失得无影无踪。去年全国两会记者会上温总理就指出,群众说房价越调控越高、政策不出中南海,听了感到十分痛心。三是,“上面的经是好经,被下面的歪嘴和尚念歪了”。在农民素质有待提高的情况下,“面上”按上级要求和决策规定操作、实则逼迫或忽悠农民的现象能否完全避免?
民主决策不等于科学决策,不消说拿着民主决策做幌子。如,对新型城镇化产业规划,当时当地可能都是赞成的,但“瞎子摸象”易导致众多城镇产业同构和恶性竞争。又如,新型城镇化是动态系统工程,各地具体采取何种城镇化模式、在什么条件下推出等都要加大探索,也需相关专家专业支持,但即使同一领域专家也可能达不成共识,对专业问题农民则难以有实质性参与,何况有些所谓专家意见本身就是长官意志的附庸。再如“迁村并点”,有的地方下了“死任务”,要求工作人员做亲属搬迁的工作,对任务没完成的采取停发奖金或解聘等惩罚措施,结果绝大多数农民“同意”上楼了。
主观决策,决策失误,恐怕更多是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体系及土地财政冲动促成的。只要决策错误导致的问题在任期内没“发作”,任期一到就可“击鼓传地雷”,如果官位“上去了”,有问题也可“压下去”。也不排除,会有仍在“潜伏”的贪腐官员不法商人,对农村土地增值溢价早已按捺不住,妄图借征地“大跃进”投机取巧、大快朵颐。
因此,除了完善城镇化决策程序,把当前账、长远账、风险账等一笔笔算清楚、说明白,真正做到民主科学决策之外,还要将城镇化质量纳入政绩考核,并规定官员离任后,须“分享”“主政”期间种“花”、埋“地雷”所产成果或恶果;完善博弈规则,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分配比例;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支出责任,优化收入划分、财力配置等。总之,新型城镇化涉及户籍、土地、财税和融资制度等一系列改革。理想的状态是,打破一切体制障碍,促成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城乡区域间自由流动。
改革完善相关制度,既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还要加大来自政府“外部”的权力制约监督。人大要加强有关新型城镇化立法、监督等工作。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百密一疏”,可考虑围绕预防和应对城镇化群体性事件,启动立法、推动司法改革、完善信访;加快预算法修改,实现对政府预算全口径监督;把相关规划和实施作为监督重要内容;加大对政府举债造城和土地差价等“非税性收入”监督。
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也应包括农民、农村基层政权领导和工作人员要有更多的民主法治思维,对此人大应着力推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推动加强民主法制宣传和就业培训,着力解决农民“失语”问题,增强农民公平博弈规则意识和能力,“倒逼”新型城镇化在法制轨道上运行,这也是在“锻造”新市民。
新型城镇化,根本目的是缩小贫富差距、推动公平公正和促进民生改善,这是“主体”。新型城镇化为民主法治建设提供新契机并提出更高要求;民主法治建设是新型城镇化的条件保障,可防止征地“大跃进”。新型城镇化和民主法治建设,理应相互促进,托举“主体”,追寻中国梦!
3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与记者见面时强调,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3月27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提出要抓紧制定城镇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可以说,只要落实好新型城镇化顶层思路和设计,“担心”自然变为“放心”。
但担心并非多余。这是因为:一是,新型城镇化事关发展全局长远,输不起。过度城市化,不仅有“化”掉历史文化传统之虞,还可能导致贫民窟涌现、生态恶化、失业率上升、金融风险和社会动荡等。二是,“令出不行”不会在一个早上就消失得无影无踪。去年全国两会记者会上温总理就指出,群众说房价越调控越高、政策不出中南海,听了感到十分痛心。三是,“上面的经是好经,被下面的歪嘴和尚念歪了”。在农民素质有待提高的情况下,“面上”按上级要求和决策规定操作、实则逼迫或忽悠农民的现象能否完全避免?
民主决策不等于科学决策,不消说拿着民主决策做幌子。如,对新型城镇化产业规划,当时当地可能都是赞成的,但“瞎子摸象”易导致众多城镇产业同构和恶性竞争。又如,新型城镇化是动态系统工程,各地具体采取何种城镇化模式、在什么条件下推出等都要加大探索,也需相关专家专业支持,但即使同一领域专家也可能达不成共识,对专业问题农民则难以有实质性参与,何况有些所谓专家意见本身就是长官意志的附庸。再如“迁村并点”,有的地方下了“死任务”,要求工作人员做亲属搬迁的工作,对任务没完成的采取停发奖金或解聘等惩罚措施,结果绝大多数农民“同意”上楼了。
主观决策,决策失误,恐怕更多是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体系及土地财政冲动促成的。只要决策错误导致的问题在任期内没“发作”,任期一到就可“击鼓传地雷”,如果官位“上去了”,有问题也可“压下去”。也不排除,会有仍在“潜伏”的贪腐官员不法商人,对农村土地增值溢价早已按捺不住,妄图借征地“大跃进”投机取巧、大快朵颐。
因此,除了完善城镇化决策程序,把当前账、长远账、风险账等一笔笔算清楚、说明白,真正做到民主科学决策之外,还要将城镇化质量纳入政绩考核,并规定官员离任后,须“分享”“主政”期间种“花”、埋“地雷”所产成果或恶果;完善博弈规则,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分配比例;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支出责任,优化收入划分、财力配置等。总之,新型城镇化涉及户籍、土地、财税和融资制度等一系列改革。理想的状态是,打破一切体制障碍,促成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城乡区域间自由流动。
改革完善相关制度,既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还要加大来自政府“外部”的权力制约监督。人大要加强有关新型城镇化立法、监督等工作。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百密一疏”,可考虑围绕预防和应对城镇化群体性事件,启动立法、推动司法改革、完善信访;加快预算法修改,实现对政府预算全口径监督;把相关规划和实施作为监督重要内容;加大对政府举债造城和土地差价等“非税性收入”监督。
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也应包括农民、农村基层政权领导和工作人员要有更多的民主法治思维,对此人大应着力推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推动加强民主法制宣传和就业培训,着力解决农民“失语”问题,增强农民公平博弈规则意识和能力,“倒逼”新型城镇化在法制轨道上运行,这也是在“锻造”新市民。
新型城镇化,根本目的是缩小贫富差距、推动公平公正和促进民生改善,这是“主体”。新型城镇化为民主法治建设提供新契机并提出更高要求;民主法治建设是新型城镇化的条件保障,可防止征地“大跃进”。新型城镇化和民主法治建设,理应相互促进,托举“主体”,追寻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