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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合格法律人才”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基本培育目标。高等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法律人才的摇篮,高校法学教育决定了法律人能否肩负起推进法治发展的历史重任,决定了国家司法文明的实现程度。培养具有良好法律职业技能的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高校法学教研人员应注重培养学生扎实的专业基础、系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较强的综合素质,提高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使他们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从事司法实践活动。
关键词:高校法学教育;司法文明;法治文明
法治是依靠良法来治理国家的形态,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司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司法文明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弘扬司法文明,提高司法文明的程度,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推动力量,也是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内容。能否深刻理解现代司法文明的内涵,直接关系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前途,关系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效。
一、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内容
(一)现代的司法理念
所谓现代的司法理念,是人们在现代司法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现代司法理念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也是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现代司法理念是法治思维的集中体现,也司法文明建设的重要精神动力。树立现代的司法理念是正确理解法治精髓、公正司法的关键。
(二)科学的司法理论
弗里德曼说过:“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实践以理论为先导,一个成熟系统的理论,必将对司法文明的发展产生强大的助推作用。科学的司法理论科学的司法理论是人类对司法本质、司法规律等问题的客观、准确、系统的理性认识,它是在现代的司法理念之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是现代司法文明的理论基础和保障,也是推动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动力。科学的司法理论要求人类对于司法现状的认识必须客观真实,它对于整个司法文明的发展道路起着指引和评价的重大作用。
(三)健全的司法制度
健全的司法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基石。司法制度文明的程度标志着法治文明的实现状况。制度文明建设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它的进程有赖于社会现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整体水平的提高。一方面,司法活动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加以约束。司法机构必须职能明确、配置合理,司法程序才能有序运作。另一方面,规范的司法制度和程序本身就是文明的体现,并且制度的实施能进一步促进司法主体文明司法。
(四)文明的司法行为
司法文明还应包括司法行为的文明。司法人员要强化程序意识,增强人权保护观念,以公道、正直、文明的态度为人民办事,体现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司法文明的实现。只有不断规范司法行为才能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如果司法行为是缺乏规范约束的,它的公正性就很难使人信服。因此,规范司法行为是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也是维护司法权威、培育法律信仰的必然要求。只有司法行为规范了,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司法权威才能树立,司法工作才能在规范的状态下进行,才能真正体现公正、高效、文明。
二、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价值要件
(一)公正与效率
习近平主席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中所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以公正为灵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罗尔斯指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①因此,司法公正是建立司法文明的关键。
所谓司法效率就是通过充分、合理运用司法资源,即以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谋取最大限度地对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法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最有效率的司法应当是及时、有效且公正地解决社会纠纷的司法。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的观念。
(二)中立与平等
中立性是司法文明最基本的特征。司法独立和司法中立是现代司法程序的基石。司法中立是指司法机关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主体之间的菊粉,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居中加以裁决。司法的中立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司法人员必须保持中立。在诉讼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在冲突的各方诉讼主体之间应保持一种超然性,与双方保持等距离,不偏不倚。第二,诉讼当事人必须得到平等保护。司法官应当无差别地对待所有诉讼当事人,给予各方当事人均等的机会,同时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
普遍的公平性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之一。它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框架下,全体人民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自己在司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够平等和真实地受到司法保护和司法救济,而不受身份、地位和财产等条件的限制。②法国哲学家皮埃尔·勒普曾说,“平等创造了司法和构成了司法”,这是对平等价值极其精辟的总结。
(三)民主与理性
司法民主构成了司法文明的精神内核。社会主义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方面内容。其中司法主体民主主要体现为人民有权直接参与司法;司法程序民主要求司法程序公开,诉讼参与人与普通公民都有机会参与到司法活动的进行过程;司法目的民主则表现为司法为民,司法以维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为己任。③
马克思则把理性当作是国家、法的基础及其本质。司法理性是指在司法诉讼过程之中,司法主体始终恪守一整套合理、固定、便于操作的运行范式和程序,其主旨在于把“纸面的规则”适用到现实的个案处理中,从而使司法判决具有可靠而明晰的预测性。④司法理性具体包括事实裁判根据的理性化、裁判结果的理性化和司法程序设计的理性化。司法必须恪守理性,否则会严重地损害法律的实现。 (四)人文与人道
我国的法治文明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人文精神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文与人道都体现对人性的关爱,这是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表征。一部法律文明史,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应有权利的制度化的历史。这个历史充分展示了人的主体性规律,反映了人的价值目标日益受到重视、弘扬、确证的客观进程。倡导人文与人道是人类社会道德发展对司法的基本要求,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
三、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实现路径
(一)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一切改革都来自于新的司法理念。理念是制度在构建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理念是行为的先导。培育先进的司法理念是建设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树立司法文明的理念,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有之一。加强司法文明建设,首先要实现司法理念的转变。司法人员必须要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司法文明的意识,以“司法独立”“公正公开”“中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现代司法理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二)实现司法制度的文明
制度文明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方面,司法文明必须体现在制度中才能规范司法行为。西方先哲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法治应包含两个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普遍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⑤司法,顾名思义就是实施法律,严格和正确地适用法律是司法的直接目的。司法文明的建立依赖于完善的法律制度,只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人们才可以依照相应的规范从观念和行为上去建立司法文明。
(三)切实践行司法为民
司法文明的核心就是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要“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国的司法机关必须增强保障人权的观念,坚持司法为民,提高司法文明的程度。
“司法为民”揭示了社会主义国家司法的最终价值目标,它的确立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先进性。加强司法文明建设,必须立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落实到具体司法活动中,以公正、文明、平等的态度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让广大群众通过司法裁判感受司法文明的光辉。⑥
(四)促进司法行为文明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最终得以实现,正义得以伸张,靠的是一支高素质的司法精英队伍。司法人员的形象、行为本身就是司法文明的一种体现。司法人员的形象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往往就是司法机关的形象,司法人员的廉洁公正与否,影响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评价。因此,必须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建立一支知法懂法、公正廉洁的司法队伍,“以坚定理想信念为根本,以提高职业素养为核心,以培育优良作风为保证,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满意的过硬队伍,为政法事业发展进步提供坚强保证。”。
四、高校法学教育弘扬司法文明的路径
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合格法律人才”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基本培育目标。法学教育培养着法律人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赋予他们特定的知识和理念,让他们在知识和理念的指引下,以崇高的精神、公平正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热情去诠释法律、处理纠纷。法学教育直接培养和塑造了法律人,同时也间接地重塑着法律制度。所以法律人素质的培养是铸就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精、品质能力优的政法队伍的关键步骤,是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环节。
(一)培养法律信仰
高校法学教研人员应自觉增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做学生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在教学工作中,应切实做到教书与育人相结合、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以多种形式弘扬社会正义,让学生在耳濡目染中、在亲身体验中感受司法文明的价值。司法文明的价值包括公正与效率、民主与理性、人文与人道、平等与中立等。这一系列的价值理念为法律人提供了一个善恶评价标准。高校法学教研人员应该帮助学生确立法律信仰,使他们从内心萌生奉行法律操守的决心,促使学生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内在精神动力来推进学习,使众多学子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内化到他们在本职工作中,将维护社会正义作为自己坚守的信念。⑦
(二)培育法律职业道德观
高校法学教研人员应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观。法律职业道德观对法律职业者的行为有引导和示范作用。法律职业道德观能够指导和纠正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以协调法律职业人员之间,法律职业人员与法律职业对象之间关系。加强对高校学生的职业道德观教育,使他们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和“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意识,这样的教育将促使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真正落实“司法为民”的理念。
(三)培养法律职业技能
培养具有良好法律职业技能的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高校法学教研人员应注重培养学生扎实的专业基础、系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较强的综合素质,提高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使他们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从事司法实践活动。⑧高等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法律人才的摇篮,高校法学教育决定了法律人能否肩负起推进法治发展的历史重任,决定了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
在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应建立起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课程教学模式和学生自主学习模式。首先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明确,我们围绕应用型法学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设计法学专业理论和知识模块体系,形成了以职业能力拓展为目标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其次,在课程教学模式和学生自主学习模式上进行有益的探讨。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是现代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开放式法学专业教学模式主要由培养目标、规格要求、教学设计、师资建设、专业导向、资源支持、自主学习、综合评价等要素构成。模式构建主要有四个重要方面:一是开放式法学专业教学体系的设计与构建;二是建立从教学主体、学习主体和学习环境等不同角度的激励系统;三是如何养成学生在开放条件下自主学习的习惯和行为模式;四是如何进行教学效果和办学效果的全方位评价。
参考文献:
[1]刘文琦:《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高校法学教育》,载《科教文汇(下旬刊)》2008年第7期。
[2]安明贤:《试论高等法学专业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养》,载《晋中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3]赵凯:《论我国司法文明建设》,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4]朱立恒:《人权保障与社会主义司法文明》,载《科学社会主义》2012年第5期。
[5]缪蒂生:《价值与实证:现代司法文明的评价标准体系》,载《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注释:
①赵凯:《论我国司法文明建设》,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②朱立恒:《人权保障与社会主义司法文明》,载《科学社会主义》2012年第5期。
③同上注。
④缪蒂生:《价值与实证:现代司法文明的评价标准体系》,载《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⑤陈光中、龙宗智:《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
⑥林春明:《加强司法文明建设 助推和谐社会构建》,载《山东审判》2005年第3期。
⑦刘文琦:《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高校法学教育》,载《科教文汇(下旬刊)》2008年第7期。
⑧安明贤:《试论高等法学专业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养》,载《晋中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关键词:高校法学教育;司法文明;法治文明
法治是依靠良法来治理国家的形态,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司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司法文明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弘扬司法文明,提高司法文明的程度,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推动力量,也是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内容。能否深刻理解现代司法文明的内涵,直接关系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前途,关系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效。
一、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内容
(一)现代的司法理念
所谓现代的司法理念,是人们在现代司法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现代司法理念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也是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现代司法理念是法治思维的集中体现,也司法文明建设的重要精神动力。树立现代的司法理念是正确理解法治精髓、公正司法的关键。
(二)科学的司法理论
弗里德曼说过:“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实践以理论为先导,一个成熟系统的理论,必将对司法文明的发展产生强大的助推作用。科学的司法理论科学的司法理论是人类对司法本质、司法规律等问题的客观、准确、系统的理性认识,它是在现代的司法理念之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是现代司法文明的理论基础和保障,也是推动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动力。科学的司法理论要求人类对于司法现状的认识必须客观真实,它对于整个司法文明的发展道路起着指引和评价的重大作用。
(三)健全的司法制度
健全的司法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基石。司法制度文明的程度标志着法治文明的实现状况。制度文明建设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它的进程有赖于社会现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整体水平的提高。一方面,司法活动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加以约束。司法机构必须职能明确、配置合理,司法程序才能有序运作。另一方面,规范的司法制度和程序本身就是文明的体现,并且制度的实施能进一步促进司法主体文明司法。
(四)文明的司法行为
司法文明还应包括司法行为的文明。司法人员要强化程序意识,增强人权保护观念,以公道、正直、文明的态度为人民办事,体现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司法文明的实现。只有不断规范司法行为才能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如果司法行为是缺乏规范约束的,它的公正性就很难使人信服。因此,规范司法行为是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也是维护司法权威、培育法律信仰的必然要求。只有司法行为规范了,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司法权威才能树立,司法工作才能在规范的状态下进行,才能真正体现公正、高效、文明。
二、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价值要件
(一)公正与效率
习近平主席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中所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以公正为灵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罗尔斯指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①因此,司法公正是建立司法文明的关键。
所谓司法效率就是通过充分、合理运用司法资源,即以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谋取最大限度地对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法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最有效率的司法应当是及时、有效且公正地解决社会纠纷的司法。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的观念。
(二)中立与平等
中立性是司法文明最基本的特征。司法独立和司法中立是现代司法程序的基石。司法中立是指司法机关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主体之间的菊粉,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居中加以裁决。司法的中立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司法人员必须保持中立。在诉讼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在冲突的各方诉讼主体之间应保持一种超然性,与双方保持等距离,不偏不倚。第二,诉讼当事人必须得到平等保护。司法官应当无差别地对待所有诉讼当事人,给予各方当事人均等的机会,同时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
普遍的公平性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之一。它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框架下,全体人民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自己在司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够平等和真实地受到司法保护和司法救济,而不受身份、地位和财产等条件的限制。②法国哲学家皮埃尔·勒普曾说,“平等创造了司法和构成了司法”,这是对平等价值极其精辟的总结。
(三)民主与理性
司法民主构成了司法文明的精神内核。社会主义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方面内容。其中司法主体民主主要体现为人民有权直接参与司法;司法程序民主要求司法程序公开,诉讼参与人与普通公民都有机会参与到司法活动的进行过程;司法目的民主则表现为司法为民,司法以维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为己任。③
马克思则把理性当作是国家、法的基础及其本质。司法理性是指在司法诉讼过程之中,司法主体始终恪守一整套合理、固定、便于操作的运行范式和程序,其主旨在于把“纸面的规则”适用到现实的个案处理中,从而使司法判决具有可靠而明晰的预测性。④司法理性具体包括事实裁判根据的理性化、裁判结果的理性化和司法程序设计的理性化。司法必须恪守理性,否则会严重地损害法律的实现。 (四)人文与人道
我国的法治文明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人文精神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文与人道都体现对人性的关爱,这是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表征。一部法律文明史,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应有权利的制度化的历史。这个历史充分展示了人的主体性规律,反映了人的价值目标日益受到重视、弘扬、确证的客观进程。倡导人文与人道是人类社会道德发展对司法的基本要求,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
三、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实现路径
(一)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一切改革都来自于新的司法理念。理念是制度在构建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理念是行为的先导。培育先进的司法理念是建设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树立司法文明的理念,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有之一。加强司法文明建设,首先要实现司法理念的转变。司法人员必须要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司法文明的意识,以“司法独立”“公正公开”“中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现代司法理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二)实现司法制度的文明
制度文明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方面,司法文明必须体现在制度中才能规范司法行为。西方先哲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法治应包含两个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普遍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⑤司法,顾名思义就是实施法律,严格和正确地适用法律是司法的直接目的。司法文明的建立依赖于完善的法律制度,只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人们才可以依照相应的规范从观念和行为上去建立司法文明。
(三)切实践行司法为民
司法文明的核心就是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要“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国的司法机关必须增强保障人权的观念,坚持司法为民,提高司法文明的程度。
“司法为民”揭示了社会主义国家司法的最终价值目标,它的确立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先进性。加强司法文明建设,必须立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落实到具体司法活动中,以公正、文明、平等的态度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让广大群众通过司法裁判感受司法文明的光辉。⑥
(四)促进司法行为文明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最终得以实现,正义得以伸张,靠的是一支高素质的司法精英队伍。司法人员的形象、行为本身就是司法文明的一种体现。司法人员的形象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往往就是司法机关的形象,司法人员的廉洁公正与否,影响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评价。因此,必须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建立一支知法懂法、公正廉洁的司法队伍,“以坚定理想信念为根本,以提高职业素养为核心,以培育优良作风为保证,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满意的过硬队伍,为政法事业发展进步提供坚强保证。”。
四、高校法学教育弘扬司法文明的路径
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合格法律人才”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基本培育目标。法学教育培养着法律人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赋予他们特定的知识和理念,让他们在知识和理念的指引下,以崇高的精神、公平正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热情去诠释法律、处理纠纷。法学教育直接培养和塑造了法律人,同时也间接地重塑着法律制度。所以法律人素质的培养是铸就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精、品质能力优的政法队伍的关键步骤,是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环节。
(一)培养法律信仰
高校法学教研人员应自觉增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做学生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在教学工作中,应切实做到教书与育人相结合、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以多种形式弘扬社会正义,让学生在耳濡目染中、在亲身体验中感受司法文明的价值。司法文明的价值包括公正与效率、民主与理性、人文与人道、平等与中立等。这一系列的价值理念为法律人提供了一个善恶评价标准。高校法学教研人员应该帮助学生确立法律信仰,使他们从内心萌生奉行法律操守的决心,促使学生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内在精神动力来推进学习,使众多学子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内化到他们在本职工作中,将维护社会正义作为自己坚守的信念。⑦
(二)培育法律职业道德观
高校法学教研人员应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观。法律职业道德观对法律职业者的行为有引导和示范作用。法律职业道德观能够指导和纠正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以协调法律职业人员之间,法律职业人员与法律职业对象之间关系。加强对高校学生的职业道德观教育,使他们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和“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意识,这样的教育将促使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真正落实“司法为民”的理念。
(三)培养法律职业技能
培养具有良好法律职业技能的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高校法学教研人员应注重培养学生扎实的专业基础、系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较强的综合素质,提高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使他们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从事司法实践活动。⑧高等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法律人才的摇篮,高校法学教育决定了法律人能否肩负起推进法治发展的历史重任,决定了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
在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应建立起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课程教学模式和学生自主学习模式。首先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明确,我们围绕应用型法学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设计法学专业理论和知识模块体系,形成了以职业能力拓展为目标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其次,在课程教学模式和学生自主学习模式上进行有益的探讨。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是现代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开放式法学专业教学模式主要由培养目标、规格要求、教学设计、师资建设、专业导向、资源支持、自主学习、综合评价等要素构成。模式构建主要有四个重要方面:一是开放式法学专业教学体系的设计与构建;二是建立从教学主体、学习主体和学习环境等不同角度的激励系统;三是如何养成学生在开放条件下自主学习的习惯和行为模式;四是如何进行教学效果和办学效果的全方位评价。
参考文献:
[1]刘文琦:《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高校法学教育》,载《科教文汇(下旬刊)》2008年第7期。
[2]安明贤:《试论高等法学专业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养》,载《晋中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3]赵凯:《论我国司法文明建设》,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4]朱立恒:《人权保障与社会主义司法文明》,载《科学社会主义》2012年第5期。
[5]缪蒂生:《价值与实证:现代司法文明的评价标准体系》,载《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注释:
①赵凯:《论我国司法文明建设》,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②朱立恒:《人权保障与社会主义司法文明》,载《科学社会主义》2012年第5期。
③同上注。
④缪蒂生:《价值与实证:现代司法文明的评价标准体系》,载《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⑤陈光中、龙宗智:《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
⑥林春明:《加强司法文明建设 助推和谐社会构建》,载《山东审判》2005年第3期。
⑦刘文琦:《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高校法学教育》,载《科教文汇(下旬刊)》2008年第7期。
⑧安明贤:《试论高等法学专业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养》,载《晋中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