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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使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也使各级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在新时期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更加心中有数。在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规定》的同时,结合实际工作,笔者认为,要完成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做到“五个坚持”。
一、坚持对被审计对象是否升迁一视同仁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等职责、义务履行情况的审计。这就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时,不以是否升迁作为被审计对象的确定标准,做到在经济责任审计面前一视同仁,这既有利于经过审计后履新领导干部的轻装上阵,更有利于摒弃对升迁干部“一好百好”的不正确看法。
二、坚持有所审有所不审
《规定》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这就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正确领会《规定》规定的“目标”、“重点”和“基础”,不宜将社会管理、宏观经济发展等本应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考核评价的情况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畴,这既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也有利于规避审计风险。
三、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机结合
目前的各级审计机关,审计资源都相对有限,所以做好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中审计,使经济责任审计常态化很有必要。在领导干部五年的任期中,起码做到一次任中审计,同时利用好对被审计单位的专项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等审计成果,既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促进整改、有利于肯定、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更有利于减轻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对集中带来的压力。
四、坚持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的好处,一是有利于把问题消灭在平时(成员单位发现或群众举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某方面的问题时),避免问题的扩展和蔓延,帮助被审计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从而清除腐败赖以滋生的土壤,遏制腐败行为,用制度化建设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经营,并针对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二是有利于形成合力,确保经济责任审计顺利实施。审计遇到阻力从来都不是什么新鲜事,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成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使审计部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了强大的后盾支持,审计工作将更加积极、高效。
五、坚持区分好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三种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就是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必须分清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等三种责任。《规定》对三种责任作了解释,但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做到准确把握,避免不必要的审计风险。对于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直接责任,应理解为主观上有意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应承担的主管责任,应理解为领导干部对于分管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以及程序合法但决策不当或失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应承担的领导责任,应理解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不分管且不知情但给国家造成一定损失的经济责任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应按照《规定》中对三种责任的解释,准确把握三种责任的涵盖范畴,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被审计领导作出恰当的评价。
(作者单位:西安市审计局)
一、坚持对被审计对象是否升迁一视同仁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等职责、义务履行情况的审计。这就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时,不以是否升迁作为被审计对象的确定标准,做到在经济责任审计面前一视同仁,这既有利于经过审计后履新领导干部的轻装上阵,更有利于摒弃对升迁干部“一好百好”的不正确看法。
二、坚持有所审有所不审
《规定》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这就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正确领会《规定》规定的“目标”、“重点”和“基础”,不宜将社会管理、宏观经济发展等本应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考核评价的情况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畴,这既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也有利于规避审计风险。
三、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机结合
目前的各级审计机关,审计资源都相对有限,所以做好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中审计,使经济责任审计常态化很有必要。在领导干部五年的任期中,起码做到一次任中审计,同时利用好对被审计单位的专项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等审计成果,既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促进整改、有利于肯定、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更有利于减轻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对集中带来的压力。
四、坚持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的好处,一是有利于把问题消灭在平时(成员单位发现或群众举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某方面的问题时),避免问题的扩展和蔓延,帮助被审计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从而清除腐败赖以滋生的土壤,遏制腐败行为,用制度化建设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经营,并针对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二是有利于形成合力,确保经济责任审计顺利实施。审计遇到阻力从来都不是什么新鲜事,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成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使审计部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了强大的后盾支持,审计工作将更加积极、高效。
五、坚持区分好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三种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就是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必须分清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等三种责任。《规定》对三种责任作了解释,但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做到准确把握,避免不必要的审计风险。对于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直接责任,应理解为主观上有意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应承担的主管责任,应理解为领导干部对于分管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以及程序合法但决策不当或失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应承担的领导责任,应理解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不分管且不知情但给国家造成一定损失的经济责任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应按照《规定》中对三种责任的解释,准确把握三种责任的涵盖范畴,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被审计领导作出恰当的评价。
(作者单位:西安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