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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十八条到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些诉讼请求,笔者进行了思考.《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这是一条总括性的规定,确定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