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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1987年3月20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现就有关执行《若干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若干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但关于改进委托加工产品和自产自用产品征税办法的规定,以及对进口的地毯、农业机具和机动船舶改按调整后的税率征税,从1987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