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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目前国内规模和受众群体都较大的门户网站在近期的社会暴力和车祸事件中的图像使用为例,探讨新闻图像使用与新闻伦理之间关系问题;并针对该现象,提出了问题解决的参考办法。
【关键词】门户网站;图像使用;媒介伦理
一、问题的提出
当今,网络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然而,一些网站在报道社会暴力事件和车祸事件时,所使用的图像,充斥着暴力、血腥,缺乏最基本的人文关怀,不仅是对受众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事件当事人家属的二次伤害,同时也使媒介的形象大打折扣。
本文以2011年11月底至2012年4月中旬几家网站对几起车祸事件及社会暴力事件的报道,谈谈目前它们在报道中图像的不当使用与新闻伦理之间的关系,及如何改变现状的一些建议。
笔者选取的新闻及图像是由门户网站编发的,一般放在社会新闻栏目随文字编发,或者放在图片、视频新闻栏目中,以图片、视频配合文字稿的形式编发,并非由一些网友自行上传的,或者未经证实的图片新闻。另外图片和视频,为了方便表述统称为图像。本文所讨论的对象仅限于对上述门户网站的图像使用情况,对于其他网站则未涉及。
二、门户网站新闻报道中使用暴力、血腥图像的现状
以2011年12月份的第一周时间为例,腾讯网在各地新闻、社会图片新闻、国际新闻三个板块中,分别以“西安老太买菜被撞身亡 拉土车今年已致50人死”、“上海奔驰与宝马碰撞 奔驰司机被打死”、“男子不同意离婚浇汽油烧女儿”、“大学男生因停车纠纷将清洁工打死”和“卡尔扎伊将要求巴基斯坦对自杀袭击案做出解释”为题,发了一系列图片,其中每则新闻的配图和每组新闻图片中都有一至两张反映事件现场血淋淋的尸体或者受到严重损害的受害者身体的图片,而这些图片并未作处理,以呈现客观事实的面目出现。
同样,在“清华男生打死清洁员”这一事件的报道中,新浪网和腾讯网一样,直接将受害者被侵犯后躺在地上和围观群众这一图片配合新闻编发,同时还编发了一则现场的视频,对于受害者的尸体也未做出任何处理和保护。2011年12月7日,搜狐网新闻版块社会新闻编发的视频新闻中,竟然将一海口跳楼轻生女生从楼上坠落、嘶喊瞬间视频编发出来,令人毛骨悚然。对于“奔驰车司机被打死”这则新闻,搜狐网用了和其他几家网站相同的图片,都含有受害人被打死时的现场图片,整个图片集充满暴力、血腥。网易在上述热点事件中的用图或者视频也与上述三家网站的情况相类似。凤凰网在类似车祸、坠楼、凶杀的新闻配图报道,或者图片新闻、影像新闻报道中,使用图片的尺度较之其他几家甚至更加严重,例如,在2012年4月12日一篇题为《安徽萧县撞车事故已造成24人死亡》的配图中,将车祸中散落在地蜷曲的尸体照片堂而皇之的用在新闻中。
三、暴力、血腥图像使用与新闻伦理
众所周知,较之于文字而言,图片反映事物更直接、更加具象化,一般来说也会更加有冲击力;对于视频来说,声画兼具,对现场和细节的传达更胜于图片,会使受众不仅仅有亲眼目睹,甚至有就在现场或与现场进行交流的感觉。
鉴于此,我们在传播新闻图像时,应该以人文关怀来约束媒介自身在图像使用上的伦理规范。门户网站使用的暴力、血腥图像会给受众带来心理上的反感、情感上的伤害或者灾祸事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美国著名的传播学教授哈尔腾在其著作《信使的动机:新闻媒介的伦理问题》一书中曾举这样一个例子,圣海伦斯火山爆发时, 夺走了六条人命。《西雅图时报》编辑所收到的一幅照片中, 有一张是直升机从上空摄到的,显示火山附近有一部被火山灰掩盖的小货车, 车上有一具小男孩的尸体面部朝上,双手弯曲。一个编辑形容这张照片“令人毛骨悚然, 难以忘怀和非常不‘愉快’”。①关于这张图片使用还是不使用,该报纸编辑部曾有过激烈的讨论,最后决定刊出。结果遭到了读者的强烈声讨。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时,很多记者在报道的过程中创新了拍摄手法,把镜头从被灾难无情夺走生命的受害者身上移开,而采用拍摄受害者的遗物、受害者现场环境的受损程度来从侧面反映这一情况,得到了受众的普遍赞誉;而一些漠视生命尊严,直接将悲惨的现场,或者受害者痛苦的表情的图像或者画面暴露在网络上的做法,则受到大家的谴责。
在《论新媒体背景下的全球新闻伦理》一文中,作者提出了“非暴力”的概念,指出非暴力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杀生,二是不做伤害他人感情的事情。作者引用这个概念来反对话语霸权、网络语言暴力和排斥异己的语言暴力。②
结合上文的案例,笔者认为,这里可以借鉴“非暴力”的概念,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对人的尊严、对遭遇不幸的人们的同情,以及出于人性的对受害者家属和受众的保护,媒介在图像使用中对暴力和血腥场面的规避,是必须要坚持的伦理底线。
四、不能免责的“免责声明”
目前在凤凰网和腾讯网中,在使用编辑认为可能引起受众生理或者心理不适的图片时,会在图集的前面加上一张说明:以下的图片可能引起不适,请慎重选择。编辑的初衷是考虑到对受众的保护,以及可能引起的受众对图片使用的不满,所以试图以此作为提醒受众及申请免责的手段。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免责声明”既不能够起到保护受众的作用,也无法作为门户网站为自己免责的挡箭牌。
作为门户网站的新闻图片编辑应该意识到,新闻图片一旦编发就一定会被或多或少的受众有意无意的看到,尤其是在网络上受众在使用新闻图片时,并非是从前往后一张张浏览,他们是可以从中任意点开观看的。这样一来,所谓的“可能会引起不适,请慎重选择”,也就失去了其意义,无法起到提醒受众的作用。
退一步来讲,即使每一个受众都在浏览带有令人不愉悦的新闻图片之前看到了这样的提示,根据心理学上的“禁果效应”和传播禁果效应,仍然无法阻止受众接触那些图片,何况编辑在编发图片是本来就是要受众可以看到那些图像的。因此,那些躺在车轮下血肉模糊的图片、跳楼瞬间的凄厉的叫喊,人像皮球一样摔落的场景、持刀杀人的场景和受害者被凌辱的场景等等的图片,被公开的曝光于数以亿计的受众面前,其本质是没有改变的,它们侵犯了受害者的隐私权、对受害者亲属和受众可能造成的伤害也是无法被避免的。
五、如何避免图像使用中的违背新闻伦理问题
门户新闻网站使用图像有违新闻伦理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为了吸引受众点击,故意使用带有暴力、血腥和刺激性的图片;二是编辑对于新闻伦理意识缺乏;三是编辑在使用新闻及图片时,照搬照抄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及其网站所发的图像,缺乏应有的把关意识。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以下几种途径可以作为参考:
首先,作为门户网站本身,在非用相关图片不可,或者认为不用就难以向受众传达相关信息时,可以不出现能够使受众认出或者使受害者的家属直接看到现场惨象的图像。
其次,对于相关设计监控拍摄的暴力、灾祸、凶杀场面,要有限度的使用,不要全景展示在受众面前,可以采用视频加解说或者字幕的方式,在画面中仅交代相关人物关系,而具体的场面采用解说或者字幕的方式。
第三,加强门户网站新闻图像编辑的媒介专业主义素养,加强他们的新闻伦理自律;受众在接触到相关的图像时,可以及时在网上反映,加强对于门户网站新闻图像使用的他律。同时,受众自身也要加强自己的媒介素养,莫以窥私为乐趣,助长相关新闻网站使用相关图像的风气。
最后,媒介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在业界发起倡导净化图像的使用的相关活动,使相关的暴力、车祸或其他灾难事件中的图像使用标准在业界形成一定的共识。
参考文献
①张巨岩,《新闻图片伦理观评述》,《南京社会科学》,1998(12):54
②曾明英,《论新媒体环境的全球新闻伦理》,《西南大学学报》,2005(5):232
(作者: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1级新闻硕士)
责编:姚少宝
【关键词】门户网站;图像使用;媒介伦理
一、问题的提出
当今,网络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然而,一些网站在报道社会暴力事件和车祸事件时,所使用的图像,充斥着暴力、血腥,缺乏最基本的人文关怀,不仅是对受众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事件当事人家属的二次伤害,同时也使媒介的形象大打折扣。
本文以2011年11月底至2012年4月中旬几家网站对几起车祸事件及社会暴力事件的报道,谈谈目前它们在报道中图像的不当使用与新闻伦理之间的关系,及如何改变现状的一些建议。
笔者选取的新闻及图像是由门户网站编发的,一般放在社会新闻栏目随文字编发,或者放在图片、视频新闻栏目中,以图片、视频配合文字稿的形式编发,并非由一些网友自行上传的,或者未经证实的图片新闻。另外图片和视频,为了方便表述统称为图像。本文所讨论的对象仅限于对上述门户网站的图像使用情况,对于其他网站则未涉及。
二、门户网站新闻报道中使用暴力、血腥图像的现状
以2011年12月份的第一周时间为例,腾讯网在各地新闻、社会图片新闻、国际新闻三个板块中,分别以“西安老太买菜被撞身亡 拉土车今年已致50人死”、“上海奔驰与宝马碰撞 奔驰司机被打死”、“男子不同意离婚浇汽油烧女儿”、“大学男生因停车纠纷将清洁工打死”和“卡尔扎伊将要求巴基斯坦对自杀袭击案做出解释”为题,发了一系列图片,其中每则新闻的配图和每组新闻图片中都有一至两张反映事件现场血淋淋的尸体或者受到严重损害的受害者身体的图片,而这些图片并未作处理,以呈现客观事实的面目出现。
同样,在“清华男生打死清洁员”这一事件的报道中,新浪网和腾讯网一样,直接将受害者被侵犯后躺在地上和围观群众这一图片配合新闻编发,同时还编发了一则现场的视频,对于受害者的尸体也未做出任何处理和保护。2011年12月7日,搜狐网新闻版块社会新闻编发的视频新闻中,竟然将一海口跳楼轻生女生从楼上坠落、嘶喊瞬间视频编发出来,令人毛骨悚然。对于“奔驰车司机被打死”这则新闻,搜狐网用了和其他几家网站相同的图片,都含有受害人被打死时的现场图片,整个图片集充满暴力、血腥。网易在上述热点事件中的用图或者视频也与上述三家网站的情况相类似。凤凰网在类似车祸、坠楼、凶杀的新闻配图报道,或者图片新闻、影像新闻报道中,使用图片的尺度较之其他几家甚至更加严重,例如,在2012年4月12日一篇题为《安徽萧县撞车事故已造成24人死亡》的配图中,将车祸中散落在地蜷曲的尸体照片堂而皇之的用在新闻中。
三、暴力、血腥图像使用与新闻伦理
众所周知,较之于文字而言,图片反映事物更直接、更加具象化,一般来说也会更加有冲击力;对于视频来说,声画兼具,对现场和细节的传达更胜于图片,会使受众不仅仅有亲眼目睹,甚至有就在现场或与现场进行交流的感觉。
鉴于此,我们在传播新闻图像时,应该以人文关怀来约束媒介自身在图像使用上的伦理规范。门户网站使用的暴力、血腥图像会给受众带来心理上的反感、情感上的伤害或者灾祸事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美国著名的传播学教授哈尔腾在其著作《信使的动机:新闻媒介的伦理问题》一书中曾举这样一个例子,圣海伦斯火山爆发时, 夺走了六条人命。《西雅图时报》编辑所收到的一幅照片中, 有一张是直升机从上空摄到的,显示火山附近有一部被火山灰掩盖的小货车, 车上有一具小男孩的尸体面部朝上,双手弯曲。一个编辑形容这张照片“令人毛骨悚然, 难以忘怀和非常不‘愉快’”。①关于这张图片使用还是不使用,该报纸编辑部曾有过激烈的讨论,最后决定刊出。结果遭到了读者的强烈声讨。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时,很多记者在报道的过程中创新了拍摄手法,把镜头从被灾难无情夺走生命的受害者身上移开,而采用拍摄受害者的遗物、受害者现场环境的受损程度来从侧面反映这一情况,得到了受众的普遍赞誉;而一些漠视生命尊严,直接将悲惨的现场,或者受害者痛苦的表情的图像或者画面暴露在网络上的做法,则受到大家的谴责。
在《论新媒体背景下的全球新闻伦理》一文中,作者提出了“非暴力”的概念,指出非暴力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杀生,二是不做伤害他人感情的事情。作者引用这个概念来反对话语霸权、网络语言暴力和排斥异己的语言暴力。②
结合上文的案例,笔者认为,这里可以借鉴“非暴力”的概念,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对人的尊严、对遭遇不幸的人们的同情,以及出于人性的对受害者家属和受众的保护,媒介在图像使用中对暴力和血腥场面的规避,是必须要坚持的伦理底线。
四、不能免责的“免责声明”
目前在凤凰网和腾讯网中,在使用编辑认为可能引起受众生理或者心理不适的图片时,会在图集的前面加上一张说明:以下的图片可能引起不适,请慎重选择。编辑的初衷是考虑到对受众的保护,以及可能引起的受众对图片使用的不满,所以试图以此作为提醒受众及申请免责的手段。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免责声明”既不能够起到保护受众的作用,也无法作为门户网站为自己免责的挡箭牌。
作为门户网站的新闻图片编辑应该意识到,新闻图片一旦编发就一定会被或多或少的受众有意无意的看到,尤其是在网络上受众在使用新闻图片时,并非是从前往后一张张浏览,他们是可以从中任意点开观看的。这样一来,所谓的“可能会引起不适,请慎重选择”,也就失去了其意义,无法起到提醒受众的作用。
退一步来讲,即使每一个受众都在浏览带有令人不愉悦的新闻图片之前看到了这样的提示,根据心理学上的“禁果效应”和传播禁果效应,仍然无法阻止受众接触那些图片,何况编辑在编发图片是本来就是要受众可以看到那些图像的。因此,那些躺在车轮下血肉模糊的图片、跳楼瞬间的凄厉的叫喊,人像皮球一样摔落的场景、持刀杀人的场景和受害者被凌辱的场景等等的图片,被公开的曝光于数以亿计的受众面前,其本质是没有改变的,它们侵犯了受害者的隐私权、对受害者亲属和受众可能造成的伤害也是无法被避免的。
五、如何避免图像使用中的违背新闻伦理问题
门户新闻网站使用图像有违新闻伦理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为了吸引受众点击,故意使用带有暴力、血腥和刺激性的图片;二是编辑对于新闻伦理意识缺乏;三是编辑在使用新闻及图片时,照搬照抄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及其网站所发的图像,缺乏应有的把关意识。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以下几种途径可以作为参考:
首先,作为门户网站本身,在非用相关图片不可,或者认为不用就难以向受众传达相关信息时,可以不出现能够使受众认出或者使受害者的家属直接看到现场惨象的图像。
其次,对于相关设计监控拍摄的暴力、灾祸、凶杀场面,要有限度的使用,不要全景展示在受众面前,可以采用视频加解说或者字幕的方式,在画面中仅交代相关人物关系,而具体的场面采用解说或者字幕的方式。
第三,加强门户网站新闻图像编辑的媒介专业主义素养,加强他们的新闻伦理自律;受众在接触到相关的图像时,可以及时在网上反映,加强对于门户网站新闻图像使用的他律。同时,受众自身也要加强自己的媒介素养,莫以窥私为乐趣,助长相关新闻网站使用相关图像的风气。
最后,媒介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在业界发起倡导净化图像的使用的相关活动,使相关的暴力、车祸或其他灾难事件中的图像使用标准在业界形成一定的共识。
参考文献
①张巨岩,《新闻图片伦理观评述》,《南京社会科学》,1998(12):54
②曾明英,《论新媒体环境的全球新闻伦理》,《西南大学学报》,2005(5):232
(作者: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1级新闻硕士)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