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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完全自由的身份,成了各国政府想要对其进行管制的原因。90年代中期时,如果一国政府的监管当局试图审查互联网数码的具体内容,那么网络数据很容易会跳到另一个更为自由的管辖区域。但最近,恰恰是网络数据管辖区域的权限问题出了麻烦。互联网不受任何管制的旧日好时光已经指日可数了。
政府管制Internet自由的背景资料
2000年是各国政府开始认真对网络化空间进行管制的头一年。最初曾是自我管制和无所管制的有机结合造就了一个全新网络世界,此时,人们已经逐渐遗忘了这一客观事实。各国政府对互联网的管制开始粉墨登场:在英国,调查权利法案规定英国警方仅在有限的范围内访问电子邮件和其他在线通讯系统;在韩国,法律禁止网民访问赌博网址;在美国,通过了一项要求凡接受联邦基金资助而介入互联网的学校和图书馆,在其电脑上必须安装软件以防止网上有关内容对青少年造成较大伤害的法案。同年,各国政府还将其注意力转向了互联网的管辖权问题。近期发生的法国政府诉雅虎公司一案,更使得管辖权问题突出化。2000年11月20日,法国法院命令互联网公司查找出那些禁止法国用户观看的有关纳粹大事记的网址。并责令其停止与之相关的各项活动,如拍卖纳粹大事记交易。否则,从2001年2月起,肇事公司将面临每日100,000法郎(合13,000美元)的罚款。虽然Yahoo!公司已经停止了对纳粹大事记的拍卖交易,但仍处于官司之中。
其实,Yahoo!案件的发生并非空穴来风。在此之前,欧盟所制定的一项新法律中就规定,欧洲的消费者可以在其自己的国家起诉欧盟范围内的任何Internet网址,并且这一法规很可能被扩展到整个世界范围内。对此,美国政府只赞同欧洲议会制定的,旨在管制黑客犯罪、互联网欺诈行为和儿童淫秽方面法律的网络化犯罪条例的要旨。即便如此,所有对互联网的管制已经偏离了昔日互联网业翘楚们的预言。早在1996年,约翰·柏利·巴罗(John Perry Barlow)曾在其《网络化空间的独立宣言》中指出“ 道义上,政府没有权利管制我们,也不应当采取任何令我们真正感到害怕的强制措施。”这种自由化的思想也贯穿了早期的互联网学术界。其中,费城大学的法学教授,大卫.帕斯特(David Post)和乔治城大学法学教授大卫.约翰逊( David Johnson)一致认为,有别于其他领域,网络化空间需要完全属于自己的法律和立法机构。这种对网络化空间要区别对待的观点似乎是合理的。因为互联网上的数据都是以小信息包的形式发出的,并且每一个信息包都有不同的路线,即使其中的某些网络被摧毁,也很难阻止信息的流动。也许就是因为如此,互联网的最初发起人,美国国防部才将其用于民用事业。在Internet中有一句经典的座右铭就是:“控制意味着毁灭以及通往毁灭之路”。
许多互联网专家认为,由于Internet打破了地理上的界限,因此它也有可能打破以法律为基础的管辖区域的权利界限。现在,个人以及跨国公司可以自行选择自己的网址,于是,引发了各管辖区之间的权限之争。例如,美国由于其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权利,反而成为那些原本在德国法律中禁止的德国新纳粹发表言论的自由天堂。
政府管制Internet自由的技术手段
政府在网络化空间中并非无能为力。他们可随时使用一些强有力的技术手段对网络进行管制。运用技术对网络进行管制是政府采取的对Internet的直接管制。其主要有两种手段:第一种为网络过滤;第二种为IP地址跟踪。
所谓网络过滤就是在电脑上安装软件、在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设备上安装软件或是在将一个国家同其他在线世界联系在一起的网关上安装软件,通过对用户访问一定的网址设置障碍,达到对Internet进行管制的目的。而IP地址跟踪则是网址本身就可以对用户进行管制。他们可以通过跟踪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IP地址,以识别上网电脑的号码,从而查出用户的地址。IP地址跟踪这一技术手段曾为法国政府监管当局管制Yahoo!公司一案提供了依据。人们通常以为,在技术上不可能阻止法国的用户到达有关非法纳粹大事记的网址,但由三个技术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却认为,通过跟踪IP地址,可以发现60%多的法国网上冲浪者。事实证明的确如此。
网络过滤技术和IP地址跟踪技术并非完美无缺。一方面,网络过滤通常不是对用户阻碍太大就是阻碍太小,而另一方面,网上冲浪者可以通过使用诸如匿名者等服务来对抗或绕过IP地址追踪。对于政府来讲,仅知道用户的地址还不能解决全部的问题。例如,在Yahoo!公司一案中,法国政府监管当局所面临问题的关键是必须找出的具体拍卖交易。虽然这两种技术都存在着不足之处,但毫无疑问,他们将会帮助政府对网络化空间进行管制,同时这两种技术手段也增加了政府获取特定信息的成本。通过软件还可以防止网上垃圾内容访问用户。
借此,基本上可以将管辖范围控制在与其他在线世界相隔离的内部网中。虽然较为聪明些的网上冲浪者们能够找出打通“防火墙”的办法,但大多数网民做不到。在通常的情况下,我国的网民都是在工作单位或公共场所(如网吧)上网的,而这些用户恰恰是国家可以用软件和IP地址跟踪的技术手段控制的。如果国家网络监管当局发现这些用户进入非法的网址,那么这些用户就很快因此而受到相应的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过滤和IP地址这两项技术之所以变得如此有效,并不是因为政府的管制而造成的,而是电子商务的需求推动所至。例如,Akamai——一家通过运用电脑网络存储在线内容而提高传送速度的互联网公司——最近开始提供一项被称为edgeScape的新服务。该服务可以使各网址正确地测定出访问者在其访问期间的确切地址,以便由相关的国家或地区对访问的内容进行审查并经过相应的处理使之合法化。
此外,由美国互联网工程特别工作组开发的、颇有争议的IPV6技术也将为在线公司所使用。虽然现在,许多Internet用户的匿名或多或少还是受到保护的,因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对每次上网的用户都给定一个不同的IP地址。但IPV6技术包括了一个新的、扩展的IP地址,其中的一部分是每台电脑网络连接硬件的唯一系列数,每一个发送数据的信息包都将需要一个用户的电子手印。这项技术的发明应用更加便利了政府对Internet的管制。
政府管制Internet自由的法律手段
电子商务的圣杯可以让用户在上网电脑里储存包括其年龄、国籍、性别、职业等可信证明在内的永久性数码证据。这些技术手段不仅让网络服务于个人,而且也可以帮助政府强化他们的权力。但光靠技术手段管制Internet是远远不够的。斯坦福大学的法学教授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就曾警告说,政府总有一天会采取人为的法律手段对网络公司进行干预的。政府除了靠新技术来管制Internet外,还是会通过人为的法律手段进行干涉的。就像Yahoo!公司一案,法国政府是命令其禁止在网上进行纳粹大事记的拍卖活动和意大利三K党事件的。虽然,当事人双方对案件的细节有所保留,但确实是将用软件过滤的技术手段和用人为的法律手段之间划定了界限。
政府通过这种间接的法律手段对Internet进行管制也是十分有效的。例如,在缅甸,法律明文规定,个人和公司访问网址都是非法的。为了强化这一点,该国法律规定非法使用调制解调器要做15年的牢。最近,我国也通过了一项新的规则,要求Internet公司申请执照,并对其在网址上发出的非法内容负法律责任。
从政府的角度讲,这种间接的法律手段是他们获得对在线世界控制权的最有效分办法。各国已经联合起来共同通过法律的手段与来自管辖权方面的威胁作斗争。在这方面,政府采取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创制出一套统一的国际管制标准。在制定国际管制标准方面,最著名的先例就是1996年旨在强化国际版权规则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例。由41个国家参加,其中包括全部15个欧盟成员国在内的欧洲议会正在制定世界上第一个有关电脑化犯罪的国际条约。美国也参加了协议,支持条约中的主要观点。协议有可能于今年夏天被批准通过。这种国际性条约很可能对大的跨国公司或利益相关国产生较大的影响。例如,2001年1月9日,国际经合发展组织(OECD)宣布同意遵守一系列关于决定对公司的电子商务行为征税的规则。该规则规定通过网址做生意将不能免除公司在其所访问网址的所在国纳税的义务。但这样比较有争议的规定,即使是在最民主的国家也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因此许多国家的政府都试着采取“软约束”的手段。
各国政府通常对于隐私问题都采取了“软约束”的方法。美国和欧盟都一致认为对此可以有不同的见解。美国十分青睐自我管制和部门法规,例如,对于保护公民私人数据的保健行业法规;相反,欧盟则信赖由数据保护署提供的综合性隐私立法。为了避免个人数据的贸易战,双方制定了一个“安全港”协议,已于2000年11月1日生效。只要公司的隐私政策与相关的规定一致(诸如让消费者自己选择其私人数据如何被使用以及如何才能允许他人访问这些数据),那么该协议将保护公司免受数据的截留。但现在只有一些互联网公司和组织在美国商业部注册,因为大多数公司都采取观望的态度,都想先看看该协议是如何被执行的。
在众多的对Internet公司进行管制的国际性公约和条例的中,海牙大会上制定的条例似乎更受欢迎。该条例强化了外国仲裁在知识产权以及合同谈判等方面的作用。在这一条例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线公司应当对参加海牙大会的48个成员国负责,确保消费者可在其居住国起诉Internet公司的非法商业行为。与此相反,美国的商业部和电子商务公司正在力图推进如何避免遵守消费者所在地法律的一项新规则。
在网上,自由与政府管制之战将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升温。但从近期在线管制的趋势来看,无论是Internet公司还是政府,战争的双方都在使用互联网的技术手段来做自己的强大后盾,网络技术实际上成了自印刷术以来最自由的技术,但这种技术仅在政府的法律许可下才能实行。可见,Internet的自由与管制之战,已经远远超出自由与政府谁输谁赢的问题了。
政府管制Internet自由的背景资料
2000年是各国政府开始认真对网络化空间进行管制的头一年。最初曾是自我管制和无所管制的有机结合造就了一个全新网络世界,此时,人们已经逐渐遗忘了这一客观事实。各国政府对互联网的管制开始粉墨登场:在英国,调查权利法案规定英国警方仅在有限的范围内访问电子邮件和其他在线通讯系统;在韩国,法律禁止网民访问赌博网址;在美国,通过了一项要求凡接受联邦基金资助而介入互联网的学校和图书馆,在其电脑上必须安装软件以防止网上有关内容对青少年造成较大伤害的法案。同年,各国政府还将其注意力转向了互联网的管辖权问题。近期发生的法国政府诉雅虎公司一案,更使得管辖权问题突出化。2000年11月20日,法国法院命令互联网公司查找出那些禁止法国用户观看的有关纳粹大事记的网址。并责令其停止与之相关的各项活动,如拍卖纳粹大事记交易。否则,从2001年2月起,肇事公司将面临每日100,000法郎(合13,000美元)的罚款。虽然Yahoo!公司已经停止了对纳粹大事记的拍卖交易,但仍处于官司之中。
其实,Yahoo!案件的发生并非空穴来风。在此之前,欧盟所制定的一项新法律中就规定,欧洲的消费者可以在其自己的国家起诉欧盟范围内的任何Internet网址,并且这一法规很可能被扩展到整个世界范围内。对此,美国政府只赞同欧洲议会制定的,旨在管制黑客犯罪、互联网欺诈行为和儿童淫秽方面法律的网络化犯罪条例的要旨。即便如此,所有对互联网的管制已经偏离了昔日互联网业翘楚们的预言。早在1996年,约翰·柏利·巴罗(John Perry Barlow)曾在其《网络化空间的独立宣言》中指出“ 道义上,政府没有权利管制我们,也不应当采取任何令我们真正感到害怕的强制措施。”这种自由化的思想也贯穿了早期的互联网学术界。其中,费城大学的法学教授,大卫.帕斯特(David Post)和乔治城大学法学教授大卫.约翰逊( David Johnson)一致认为,有别于其他领域,网络化空间需要完全属于自己的法律和立法机构。这种对网络化空间要区别对待的观点似乎是合理的。因为互联网上的数据都是以小信息包的形式发出的,并且每一个信息包都有不同的路线,即使其中的某些网络被摧毁,也很难阻止信息的流动。也许就是因为如此,互联网的最初发起人,美国国防部才将其用于民用事业。在Internet中有一句经典的座右铭就是:“控制意味着毁灭以及通往毁灭之路”。
许多互联网专家认为,由于Internet打破了地理上的界限,因此它也有可能打破以法律为基础的管辖区域的权利界限。现在,个人以及跨国公司可以自行选择自己的网址,于是,引发了各管辖区之间的权限之争。例如,美国由于其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权利,反而成为那些原本在德国法律中禁止的德国新纳粹发表言论的自由天堂。
政府管制Internet自由的技术手段
政府在网络化空间中并非无能为力。他们可随时使用一些强有力的技术手段对网络进行管制。运用技术对网络进行管制是政府采取的对Internet的直接管制。其主要有两种手段:第一种为网络过滤;第二种为IP地址跟踪。
所谓网络过滤就是在电脑上安装软件、在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设备上安装软件或是在将一个国家同其他在线世界联系在一起的网关上安装软件,通过对用户访问一定的网址设置障碍,达到对Internet进行管制的目的。而IP地址跟踪则是网址本身就可以对用户进行管制。他们可以通过跟踪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IP地址,以识别上网电脑的号码,从而查出用户的地址。IP地址跟踪这一技术手段曾为法国政府监管当局管制Yahoo!公司一案提供了依据。人们通常以为,在技术上不可能阻止法国的用户到达有关非法纳粹大事记的网址,但由三个技术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却认为,通过跟踪IP地址,可以发现60%多的法国网上冲浪者。事实证明的确如此。
网络过滤技术和IP地址跟踪技术并非完美无缺。一方面,网络过滤通常不是对用户阻碍太大就是阻碍太小,而另一方面,网上冲浪者可以通过使用诸如匿名者等服务来对抗或绕过IP地址追踪。对于政府来讲,仅知道用户的地址还不能解决全部的问题。例如,在Yahoo!公司一案中,法国政府监管当局所面临问题的关键是必须找出的具体拍卖交易。虽然这两种技术都存在着不足之处,但毫无疑问,他们将会帮助政府对网络化空间进行管制,同时这两种技术手段也增加了政府获取特定信息的成本。通过软件还可以防止网上垃圾内容访问用户。
借此,基本上可以将管辖范围控制在与其他在线世界相隔离的内部网中。虽然较为聪明些的网上冲浪者们能够找出打通“防火墙”的办法,但大多数网民做不到。在通常的情况下,我国的网民都是在工作单位或公共场所(如网吧)上网的,而这些用户恰恰是国家可以用软件和IP地址跟踪的技术手段控制的。如果国家网络监管当局发现这些用户进入非法的网址,那么这些用户就很快因此而受到相应的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过滤和IP地址这两项技术之所以变得如此有效,并不是因为政府的管制而造成的,而是电子商务的需求推动所至。例如,Akamai——一家通过运用电脑网络存储在线内容而提高传送速度的互联网公司——最近开始提供一项被称为edgeScape的新服务。该服务可以使各网址正确地测定出访问者在其访问期间的确切地址,以便由相关的国家或地区对访问的内容进行审查并经过相应的处理使之合法化。
此外,由美国互联网工程特别工作组开发的、颇有争议的IPV6技术也将为在线公司所使用。虽然现在,许多Internet用户的匿名或多或少还是受到保护的,因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对每次上网的用户都给定一个不同的IP地址。但IPV6技术包括了一个新的、扩展的IP地址,其中的一部分是每台电脑网络连接硬件的唯一系列数,每一个发送数据的信息包都将需要一个用户的电子手印。这项技术的发明应用更加便利了政府对Internet的管制。
政府管制Internet自由的法律手段
电子商务的圣杯可以让用户在上网电脑里储存包括其年龄、国籍、性别、职业等可信证明在内的永久性数码证据。这些技术手段不仅让网络服务于个人,而且也可以帮助政府强化他们的权力。但光靠技术手段管制Internet是远远不够的。斯坦福大学的法学教授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就曾警告说,政府总有一天会采取人为的法律手段对网络公司进行干预的。政府除了靠新技术来管制Internet外,还是会通过人为的法律手段进行干涉的。就像Yahoo!公司一案,法国政府是命令其禁止在网上进行纳粹大事记的拍卖活动和意大利三K党事件的。虽然,当事人双方对案件的细节有所保留,但确实是将用软件过滤的技术手段和用人为的法律手段之间划定了界限。
政府通过这种间接的法律手段对Internet进行管制也是十分有效的。例如,在缅甸,法律明文规定,个人和公司访问网址都是非法的。为了强化这一点,该国法律规定非法使用调制解调器要做15年的牢。最近,我国也通过了一项新的规则,要求Internet公司申请执照,并对其在网址上发出的非法内容负法律责任。
从政府的角度讲,这种间接的法律手段是他们获得对在线世界控制权的最有效分办法。各国已经联合起来共同通过法律的手段与来自管辖权方面的威胁作斗争。在这方面,政府采取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创制出一套统一的国际管制标准。在制定国际管制标准方面,最著名的先例就是1996年旨在强化国际版权规则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例。由41个国家参加,其中包括全部15个欧盟成员国在内的欧洲议会正在制定世界上第一个有关电脑化犯罪的国际条约。美国也参加了协议,支持条约中的主要观点。协议有可能于今年夏天被批准通过。这种国际性条约很可能对大的跨国公司或利益相关国产生较大的影响。例如,2001年1月9日,国际经合发展组织(OECD)宣布同意遵守一系列关于决定对公司的电子商务行为征税的规则。该规则规定通过网址做生意将不能免除公司在其所访问网址的所在国纳税的义务。但这样比较有争议的规定,即使是在最民主的国家也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因此许多国家的政府都试着采取“软约束”的手段。
各国政府通常对于隐私问题都采取了“软约束”的方法。美国和欧盟都一致认为对此可以有不同的见解。美国十分青睐自我管制和部门法规,例如,对于保护公民私人数据的保健行业法规;相反,欧盟则信赖由数据保护署提供的综合性隐私立法。为了避免个人数据的贸易战,双方制定了一个“安全港”协议,已于2000年11月1日生效。只要公司的隐私政策与相关的规定一致(诸如让消费者自己选择其私人数据如何被使用以及如何才能允许他人访问这些数据),那么该协议将保护公司免受数据的截留。但现在只有一些互联网公司和组织在美国商业部注册,因为大多数公司都采取观望的态度,都想先看看该协议是如何被执行的。
在众多的对Internet公司进行管制的国际性公约和条例的中,海牙大会上制定的条例似乎更受欢迎。该条例强化了外国仲裁在知识产权以及合同谈判等方面的作用。在这一条例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线公司应当对参加海牙大会的48个成员国负责,确保消费者可在其居住国起诉Internet公司的非法商业行为。与此相反,美国的商业部和电子商务公司正在力图推进如何避免遵守消费者所在地法律的一项新规则。
在网上,自由与政府管制之战将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升温。但从近期在线管制的趋势来看,无论是Internet公司还是政府,战争的双方都在使用互联网的技术手段来做自己的强大后盾,网络技术实际上成了自印刷术以来最自由的技术,但这种技术仅在政府的法律许可下才能实行。可见,Internet的自由与管制之战,已经远远超出自由与政府谁输谁赢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