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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在目前的社会犯罪中愈加凸显,未成年人群体的有关触犯刑法的现象层出不穷,并且有关未成年人尚不在刑法规定的负刑事责任范围内,但行为确实侵犯刑法保护的犯罪客体的案例有着上涨的趋势,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程度越加增高。
一、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意义
(一)什么是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尚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人实施的违反刑法和有关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然而,未成年人概念的划分在国际上各有符合自身社会情况的划分标准。
在我国刑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能力不够完备,因而其犯罪的刑事责任相对轻于成年人犯罪[1]。
(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意义
我国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从犯罪类型上说,暴力性犯罪同样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方向发展[2]。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它在犯罪的成因与认定、刑罚的适用、诉讼的方式及犯罪的预防等方面都具有与成年人犯罪不同的特点,从而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几大特点来看,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必须加以重新审视,并采取相应的刑法对策实施变革,最终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保护未成年人是我们所有社会人的责任和义务,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以及健康的社会环境,只有全社会人都注意到未成年人的存在,并为他们塑造一个良好的榜样,那么那些未成年人便有一个健康的心态去面向社会,而成为祖国未来建设的中坚。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下面是针对重庆女童摔婴案,从心理学和社会因素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的分析。
1.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在此讨论中仍将女童作为未成年人这一主体看待,不考虑有关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在重庆女童摔婴案中,年仅10岁的女童表现出极端的心理不正常,残忍的摔打1岁的男婴,心理上可以说是严重的扭曲。对于暴力虐待行为的过分好奇,并且女童的平日表现的异常,例如经常那异物剐邻居的车,告诉同学想要虐婴等,就体现出来女童并非是一时上意识的错误,而是从根深处对于暴力型行为的享受。女童年仅10岁,对于是非能力判断仍受有限制,好奇心强,在还没有形成成熟的辨别观之前,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看问题易走入偏见,以偏概全,认为自己的需求得到满足就不考虑其他影响。情绪化严重正是孩童的特征,冲动、感情用事、急躁,都是未成年人典型的心理表现。
2.从社会因素角度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在重庆女童摔婴案中,家庭因素的影响最为突出,其次是学校的教育问题。不同于李某某案中受到不良团体的诱导与感染,女童的家庭因素更为突出,尤其是其父母对于平日里女儿的异常的漠视,反之加上其父母在家庭里对女儿的不理解、不教育,取而代之的是对其的打骂,更加重了女童的心理扭曲程度。不良的家庭环境对于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始发性的影响。未成年人在家庭冷漠,家庭成员关系差的环境中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甚至出现偏激的行为。在重庆女童摔婴中,正是长期在父母的冷漠中,暴力中生长,女童才渐渐变成偏激的摔婴女童。家庭教育方式的简单粗暴,从基本上就缺乏感情的沟通,导致未成年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由此改变原本的性格,变得过激,容易形成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的道路[3]。从学校教育来讲,女童在案发前几日曾告诉同学想要试试将婴儿从阳台上摔下去的感觉,学校教育的不全面化,对于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的忽视,心理健康教育滞后,造成了学生对于基本道德标准的模糊化,在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和人格形成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道德引导和培养,很不利于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对社会上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免疫力”极低,在家庭学校双重的不良影响下,女童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现状下关于确认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
从重庆女童摔婴案分析刑事责任主体的划分标准:
刑事责任主体的确定一般包括两个因素,一个是行为主体的精神分辨状况,另一个则是刑事责任年龄。重庆女童的案例就引发了公众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大讨论。根据儿童生理发育及认知能力状况等,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有三大分类:一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一个是相对负刑事年龄阶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后一个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从重庆女童摔婴案来看,当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出了性质恶劣的危害行为,现有的司法系统并不能对此采取任何司法措施。这个案件的社会影响非常广,并且也是非常的恶劣,得到了社会大众的强烈愤慨,社会舆论的导向并不能左右司法部门的严谨的法律工作,最终案件中的女童跟随母亲去往新疆,受到伤害的男婴则无助的躺在医院的病房。通过这个案件,可以看到在现行的社会运转模式下,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速度有所提前,接触不良环境的几率愈发的增高,家庭生长环境的冷漠化,对未成年人内心道德引导无视,对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的方式简单粗暴,导致未成年人的心理以及生理上都较之前的划分刑事责任年龄标准上有比较明显的改变。此类案件其实也不再是个例,例如2013年12月4日,在福建莆田涵江区,有一个年满14周岁的男孩在放学途中将一名8岁的女童勒晕后,推进粪池内,导致女童死亡。再如2006年12月1号,浙江省乐清市溪西村12岁的女孩竟用绳子和胶带困住一个3岁的幼女,之后将其杀害。这样的案件其实并不是少数。根据现行的社会发展状况,社会主体道德判断的改变,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适当的降低其实并不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个经久不衰的讨论话题,并且同成年人犯罪相比较而言,有着自己的特点,需要对未成年人的惩罚及保护上特别的予以关注。根据李某某案跟重庆女童摔婴案,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在新的社会发展形态下,表现出来比之前以往不同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方式,也突出了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社会的因素往往会起到比较大的影响,学校对思想品德教育的缺失,家庭环境的简单粗暴,并没有真正做到从未成年人的内心上引导好他们的社会道德构建,并没有给他们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这是在社会舆论对这个案件的大肆评论、据理力争的时候,真正需要我们去思考,去弥补的。(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80页。
[2]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R),中国档案出版社,北京,2002年出版,第6页
[3]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R),中国档案出版社,北京,2002年出版,第7页
一、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意义
(一)什么是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尚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人实施的违反刑法和有关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然而,未成年人概念的划分在国际上各有符合自身社会情况的划分标准。
在我国刑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能力不够完备,因而其犯罪的刑事责任相对轻于成年人犯罪[1]。
(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意义
我国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从犯罪类型上说,暴力性犯罪同样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方向发展[2]。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它在犯罪的成因与认定、刑罚的适用、诉讼的方式及犯罪的预防等方面都具有与成年人犯罪不同的特点,从而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几大特点来看,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必须加以重新审视,并采取相应的刑法对策实施变革,最终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保护未成年人是我们所有社会人的责任和义务,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以及健康的社会环境,只有全社会人都注意到未成年人的存在,并为他们塑造一个良好的榜样,那么那些未成年人便有一个健康的心态去面向社会,而成为祖国未来建设的中坚。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下面是针对重庆女童摔婴案,从心理学和社会因素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的分析。
1.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在此讨论中仍将女童作为未成年人这一主体看待,不考虑有关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在重庆女童摔婴案中,年仅10岁的女童表现出极端的心理不正常,残忍的摔打1岁的男婴,心理上可以说是严重的扭曲。对于暴力虐待行为的过分好奇,并且女童的平日表现的异常,例如经常那异物剐邻居的车,告诉同学想要虐婴等,就体现出来女童并非是一时上意识的错误,而是从根深处对于暴力型行为的享受。女童年仅10岁,对于是非能力判断仍受有限制,好奇心强,在还没有形成成熟的辨别观之前,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看问题易走入偏见,以偏概全,认为自己的需求得到满足就不考虑其他影响。情绪化严重正是孩童的特征,冲动、感情用事、急躁,都是未成年人典型的心理表现。
2.从社会因素角度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在重庆女童摔婴案中,家庭因素的影响最为突出,其次是学校的教育问题。不同于李某某案中受到不良团体的诱导与感染,女童的家庭因素更为突出,尤其是其父母对于平日里女儿的异常的漠视,反之加上其父母在家庭里对女儿的不理解、不教育,取而代之的是对其的打骂,更加重了女童的心理扭曲程度。不良的家庭环境对于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始发性的影响。未成年人在家庭冷漠,家庭成员关系差的环境中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甚至出现偏激的行为。在重庆女童摔婴中,正是长期在父母的冷漠中,暴力中生长,女童才渐渐变成偏激的摔婴女童。家庭教育方式的简单粗暴,从基本上就缺乏感情的沟通,导致未成年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由此改变原本的性格,变得过激,容易形成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的道路[3]。从学校教育来讲,女童在案发前几日曾告诉同学想要试试将婴儿从阳台上摔下去的感觉,学校教育的不全面化,对于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的忽视,心理健康教育滞后,造成了学生对于基本道德标准的模糊化,在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和人格形成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道德引导和培养,很不利于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对社会上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免疫力”极低,在家庭学校双重的不良影响下,女童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现状下关于确认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
从重庆女童摔婴案分析刑事责任主体的划分标准:
刑事责任主体的确定一般包括两个因素,一个是行为主体的精神分辨状况,另一个则是刑事责任年龄。重庆女童的案例就引发了公众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大讨论。根据儿童生理发育及认知能力状况等,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有三大分类:一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一个是相对负刑事年龄阶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后一个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从重庆女童摔婴案来看,当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出了性质恶劣的危害行为,现有的司法系统并不能对此采取任何司法措施。这个案件的社会影响非常广,并且也是非常的恶劣,得到了社会大众的强烈愤慨,社会舆论的导向并不能左右司法部门的严谨的法律工作,最终案件中的女童跟随母亲去往新疆,受到伤害的男婴则无助的躺在医院的病房。通过这个案件,可以看到在现行的社会运转模式下,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速度有所提前,接触不良环境的几率愈发的增高,家庭生长环境的冷漠化,对未成年人内心道德引导无视,对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的方式简单粗暴,导致未成年人的心理以及生理上都较之前的划分刑事责任年龄标准上有比较明显的改变。此类案件其实也不再是个例,例如2013年12月4日,在福建莆田涵江区,有一个年满14周岁的男孩在放学途中将一名8岁的女童勒晕后,推进粪池内,导致女童死亡。再如2006年12月1号,浙江省乐清市溪西村12岁的女孩竟用绳子和胶带困住一个3岁的幼女,之后将其杀害。这样的案件其实并不是少数。根据现行的社会发展状况,社会主体道德判断的改变,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适当的降低其实并不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个经久不衰的讨论话题,并且同成年人犯罪相比较而言,有着自己的特点,需要对未成年人的惩罚及保护上特别的予以关注。根据李某某案跟重庆女童摔婴案,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在新的社会发展形态下,表现出来比之前以往不同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方式,也突出了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社会的因素往往会起到比较大的影响,学校对思想品德教育的缺失,家庭环境的简单粗暴,并没有真正做到从未成年人的内心上引导好他们的社会道德构建,并没有给他们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这是在社会舆论对这个案件的大肆评论、据理力争的时候,真正需要我们去思考,去弥补的。(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80页。
[2]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R),中国档案出版社,北京,2002年出版,第6页
[3]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R),中国档案出版社,北京,2002年出版,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