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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于高校而言,办学自主权是必要的,但是并不是绝对的权利,具有自身的有效性与局限性。基于此,本文将从权利范围、责任义务等方面分析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内涵以及实践意蕴,提高高校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认识,加强责任与义务的协调统一,旨在提高高校的办学能力,促进教育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高校办学;自主权;实践意蕴
一、前言
高校办学自主权是指高校享有独立自主招生、科研教学、课程设置、社会服务等权利,但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在新课程改革的背景下,落实办学自主权成为各个高校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因此,在实践的过程中,结合《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职工培育人才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培养更多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
二、高校办学自主权是公私权利的复合
从公、私权利的源头出发,高校办学自主权集公、私权利于一身,使该项自主权既有权力的性质,又有权利的性质。就目前的教育改革而言,各个高校取的了内部处罚、招生、教学、颁发学位证书与学历证书等实际的公权力,作为民事主体,又获的了社会服务、有偿科研等私权利。因此,将高校办学自主权单纯的看作公权力或者私权利,都无法真正的发挥自主权本身的意蕴。如果将高校办学自主权看作公权力,就会影响高校的办学质量,而将其作为私权利,则降低了高校办学的公益性。
分析高校办学自主权是公、私权利的复合,对于高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理论上讲,如果高校将办学自主权作为使用公权力的过渡,那么再一定程度上高校便是教育管理部门的延伸,并完全依附于教育管理部门,严重限制高校的实际职能。教育管理部门既然可以赋予高校办学自主权,当然也可以将其收回或是修改,由于在《教育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办学自主权的使用方式,因为很就公、私权利的范围发生争议。如果将办学自主权视为组织性质的权利,那么明确区分该权利应该与教育管理部门权利的区别与单位,当教育部门处理与高校相关的问题时,便时入侵高校自身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高校完全可以进行反抗,维护自身权利。
三、高校办学自主权并非小团体的权力
高校办学自主权有三个层次:第一层,高校办学自主权表现在高等教育办学活动和教育部门之间的控制关系中;第二层,高校办学自主权体现在一所高校办学活动与教育部门的控制关系;第三层,高校办学自主权表现在高校办学与内部职工、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第一层与第二层均说明高校享有自主权,第三部分则指高校内部职工、组成部分拥有自主权,其中第二层为办学自主权的根本。对于在高校如何分配办学自主权,则涉及内部管理等问题,如果高校的治理模式尚未成形,就不能将该项权利下放,否则会发生滥用、垄断等不良现象。通常情况下,高校的领导者缺乏内部管理、分配的思维,导致办学自主权仍停留在第一层中,为真正的落实在实际办学中。
就高校而言,落实、扩大办学自主权时需要转换思维,即重视对高校内部职工、组织的权利分配。大部分人认为,高校运用办学自主权来协调与教育部门的关系,从而建立适合社会发展的育人制度,使高校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虽然这样的想法很有必要,但并不是最重要的、最充分的。结合当前高校办学现状,阻碍自主权发展的并非上述的外界思维,而是高校内部自主权的分配。教育部门赋予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主要集中与领导阶层,但是部分高校缺乏自我约束、管理的意识与制度,导致部分自主权被滥用,降低高校的信誉度,在这样情况之下,依据《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高校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例如:改进教师职称评估方式,以教师的师德为基础,提高教学效质量在评估中的比重,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教师,建立不同的评价标准,由此加强高校的内部管理。由此说明高校办学自主权并非小团体的全体,需要在教育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之下,科学的运用、分配该项权利,巩固办学自主权的基础,实现自主权的真实意义。
四、高校办学自主权是责任义务的统一
首先,高校需要提高责任与义务的意识。高校在落实办学自主权时,需要加强自身的使命感与责任感,承担起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的重任,推进社会主义现代文化的建设。权利与责任、义务是相对统一的关系,如果高校重视内部的自治,缺乏承担责任、义务的意识,就无法实现自控与自律,失去拥有自主權的意义。例如:教育部门赋予高校招生的自主权,那么高校就必须承担“公平教育”的责任,否则就会发生高收费的现象,甚至使学生无法享受均等入学的权利,影响我国教学事业的发展。
其次,需要提高高校自身负责任的能力。教育部门下放高校办学自主权取决于高校负责任的能力,即高校是否建立完善、合理、科学内部管理机制,以此来提高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但目前,高校承担责任的能力较为欠缺,影响高校扩大、落实自主权的效果,加之教育部门掌握着高校的部分权利,使得高校管理者缺乏使命感以及责任心。部分学者认为:我国高校长期处于缺失办学自主权的状态,主要是因为没有培养高校的自主办学能力,如果要将自主办学能力落实在实际工作中,就必须重视高校承担责任的能力。例如:改革学位受审机制,对国家重点高校,可以增设培训硕士、博士学位的权利,同时不设定培训的年限,完善学位的授权标准,教育部加强监督与管理,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依法收回培训权利。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提高高校的能力,加深高校对办学自主权责任、义务的认识,实现权利与责任、义务的统一,切实发挥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作用与价值。
五、结语
通过上述研究发现,高校办学自主权是公私权力的复合、责任与义务的统一,并非小团体的权利。在此基础上,高校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了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了更多高质量的人才。因此,高校办学自主权可以进一步推广与落实,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谭正航,尹珊珊.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和扩大与政府高校管理去行政化研究[J].现代教育科学,2015,03:123-126+146.
[2]李响.论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权力边界——落实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困境与出路[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1,06:8-12.
关键词:高校办学;自主权;实践意蕴
一、前言
高校办学自主权是指高校享有独立自主招生、科研教学、课程设置、社会服务等权利,但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在新课程改革的背景下,落实办学自主权成为各个高校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因此,在实践的过程中,结合《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职工培育人才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培养更多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
二、高校办学自主权是公私权利的复合
从公、私权利的源头出发,高校办学自主权集公、私权利于一身,使该项自主权既有权力的性质,又有权利的性质。就目前的教育改革而言,各个高校取的了内部处罚、招生、教学、颁发学位证书与学历证书等实际的公权力,作为民事主体,又获的了社会服务、有偿科研等私权利。因此,将高校办学自主权单纯的看作公权力或者私权利,都无法真正的发挥自主权本身的意蕴。如果将高校办学自主权看作公权力,就会影响高校的办学质量,而将其作为私权利,则降低了高校办学的公益性。
分析高校办学自主权是公、私权利的复合,对于高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理论上讲,如果高校将办学自主权作为使用公权力的过渡,那么再一定程度上高校便是教育管理部门的延伸,并完全依附于教育管理部门,严重限制高校的实际职能。教育管理部门既然可以赋予高校办学自主权,当然也可以将其收回或是修改,由于在《教育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办学自主权的使用方式,因为很就公、私权利的范围发生争议。如果将办学自主权视为组织性质的权利,那么明确区分该权利应该与教育管理部门权利的区别与单位,当教育部门处理与高校相关的问题时,便时入侵高校自身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高校完全可以进行反抗,维护自身权利。
三、高校办学自主权并非小团体的权力
高校办学自主权有三个层次:第一层,高校办学自主权表现在高等教育办学活动和教育部门之间的控制关系中;第二层,高校办学自主权体现在一所高校办学活动与教育部门的控制关系;第三层,高校办学自主权表现在高校办学与内部职工、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第一层与第二层均说明高校享有自主权,第三部分则指高校内部职工、组成部分拥有自主权,其中第二层为办学自主权的根本。对于在高校如何分配办学自主权,则涉及内部管理等问题,如果高校的治理模式尚未成形,就不能将该项权利下放,否则会发生滥用、垄断等不良现象。通常情况下,高校的领导者缺乏内部管理、分配的思维,导致办学自主权仍停留在第一层中,为真正的落实在实际办学中。
就高校而言,落实、扩大办学自主权时需要转换思维,即重视对高校内部职工、组织的权利分配。大部分人认为,高校运用办学自主权来协调与教育部门的关系,从而建立适合社会发展的育人制度,使高校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虽然这样的想法很有必要,但并不是最重要的、最充分的。结合当前高校办学现状,阻碍自主权发展的并非上述的外界思维,而是高校内部自主权的分配。教育部门赋予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主要集中与领导阶层,但是部分高校缺乏自我约束、管理的意识与制度,导致部分自主权被滥用,降低高校的信誉度,在这样情况之下,依据《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高校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例如:改进教师职称评估方式,以教师的师德为基础,提高教学效质量在评估中的比重,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教师,建立不同的评价标准,由此加强高校的内部管理。由此说明高校办学自主权并非小团体的全体,需要在教育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之下,科学的运用、分配该项权利,巩固办学自主权的基础,实现自主权的真实意义。
四、高校办学自主权是责任义务的统一
首先,高校需要提高责任与义务的意识。高校在落实办学自主权时,需要加强自身的使命感与责任感,承担起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的重任,推进社会主义现代文化的建设。权利与责任、义务是相对统一的关系,如果高校重视内部的自治,缺乏承担责任、义务的意识,就无法实现自控与自律,失去拥有自主權的意义。例如:教育部门赋予高校招生的自主权,那么高校就必须承担“公平教育”的责任,否则就会发生高收费的现象,甚至使学生无法享受均等入学的权利,影响我国教学事业的发展。
其次,需要提高高校自身负责任的能力。教育部门下放高校办学自主权取决于高校负责任的能力,即高校是否建立完善、合理、科学内部管理机制,以此来提高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但目前,高校承担责任的能力较为欠缺,影响高校扩大、落实自主权的效果,加之教育部门掌握着高校的部分权利,使得高校管理者缺乏使命感以及责任心。部分学者认为:我国高校长期处于缺失办学自主权的状态,主要是因为没有培养高校的自主办学能力,如果要将自主办学能力落实在实际工作中,就必须重视高校承担责任的能力。例如:改革学位受审机制,对国家重点高校,可以增设培训硕士、博士学位的权利,同时不设定培训的年限,完善学位的授权标准,教育部加强监督与管理,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依法收回培训权利。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提高高校的能力,加深高校对办学自主权责任、义务的认识,实现权利与责任、义务的统一,切实发挥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作用与价值。
五、结语
通过上述研究发现,高校办学自主权是公私权力的复合、责任与义务的统一,并非小团体的权利。在此基础上,高校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了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了更多高质量的人才。因此,高校办学自主权可以进一步推广与落实,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谭正航,尹珊珊.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和扩大与政府高校管理去行政化研究[J].现代教育科学,2015,03:123-126+146.
[2]李响.论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权力边界——落实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困境与出路[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1,06: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