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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商品经济出现之后信用关系建立和发展的产物,而作为一个法律范畴,则是指对这种信用关系的特殊调节,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产生危机时,设立的一种司法上的债务清理和概括性的财产执行程序。在西方,破产制度是社会个人信用制度的一部分,它的建立对于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建立规范健全的信用体系,形成良好的信用氛围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个人破产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他和他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扩展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增加个人破产,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若构建一套具体且可行的个人破产制度并辅以相对的破产宣告后的监督制度,《破产法》将更加完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进一步自由开放,各种利益主体涌入市场浪潮中,自由配置社会资源,这里不仅有企业法人,还有非企业法人、自然人等。对于市场中的主体,不论是国有还是民营,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不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都应该接受统一的法律调整。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如何贯彻公平竞争的原则,就要求各市场经济主体无论大小、强弱、性质如何,都要受到同等的待遇,在市场面前人人平等。平等的经济主体要得到平等的保护,不仅平等的债权要受到保护,当平等的债务主体陷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法律也应给其创设平等的淘汰机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各利益主体和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因此制定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者和社会损失最小化的一种制度安排。而扩充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也成为经济发展的必需。但是在过去,我国相关的破产法的规定仅仅将破产主体锁定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适用范围极其狭窄,显然和经济发展相距很远。随着我国私营经济的大量产生,同时公民信贷消费的普及,个人资产出现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已不在少数。这些矛盾绝大多数又会求助于法律。可当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执行时,又会由于债务人自身的偿还能力导致执行不能。因为市场主体多元化,自然人个人也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员,如果个人消费借贷逾期不还、租赁费用逾期不能支付、分期付款逾期无力清偿等等。遇此情况,民事诉讼和民事强制程序都无法化解,所以法律应像企业的破产保护一样,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这部分自然人提供保护的平台。当个人陷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凭借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债务人摆脱旧债开始其新经济生活,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债权人公平地获得清偿。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是经济全球化及与国际惯例相符的要求。在当代,信息技术革命为人们远距离频繁地进行信息交流和贸易交往提供了技术手段,现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比任何时期更快、更明显。全球统一大市场的逐步形成,意味着地域的陷落,国与国的关系将更加密切。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必然会沿着国际一体化的方向发展。在法律体系所有构成成员中,以调整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为主的民商法律无疑将会是最需要并且是最容易实现国际化的部分,从这一角度出发,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是可行的。同时,基于个人商行为的普遍化趋势,及鼓励个人通过经营活动参与市场竞争,造就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我国现行破产法适用主体显得太过狭隘。因此,我国一是要建立非法人经济组织破产制度,二要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经营失败,受到牵连时得以保持最基本的生存需要,防止用不公平和非法手段实现债权。
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做法是,当个人出现资不抵债时,该个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理。在给债务人留下基本生活费用后,法院把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按比例偿还给债权人,同时宣布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债务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得进行法律规定的若干种类的行为,该时间结束后,债务人一切生活恢复正常。这样一来,个人破产一方面可保护负债者的基本生活,同时也可防范银行风险。个人破产申请获准后,破产人的债务当然可以获得豁免。但同时他需要为此付出很大的代价。比如:个人破产后,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进行高消费,不能购置房产、汽车等高档物品,甚至对于日常的生活标准也做出严格的限制,并在进行消费信贷时给予更严厉的限制。
但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仍困难重重。个人破产制度是當前发达国家已经广泛建立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并且也是我国未来的一项立法趋势。但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实施需要个人财产清晰,而我国目前对个人财产还缺乏一整套申报、监督的法律法规,没有有效的手段防止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建立在公民良好的法律道德意识和全社会广泛的信用制度基础之上,才可能发挥其预期的作用。但我国民众当前的法律意识、信用观念尚比较薄弱,仍有很多人存在缺乏信用的情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就会给一些人提供滥用破产制度的机会。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确立和存在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有个人财产的存在,并有一套完备的物权法制度予以规定和保护。只有发达的物权制度才能使人们自由统管支配自己的物,并排除他人的侵犯、干涉、妨碍,而且只有有了完善的物权制度,在债务人需要破产清算时,才能明确区分自己的财产和他人的财产,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破产债权的范围;在破产程序开始后,需要以物权制度进行拍卖、抵偿、分配财产、清偿债权的行为才能依法进行。但是,我国的个人财产方面的立法落后,个人财产的界定和分配障碍重重,使得我国的个人财产大量存在权属不明、权限不清的情况,这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带来障碍。 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确立和存在的另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制配套,保证破产个人的基本生活。个人破产后可供其使用的财产非常有限,个人的信用也会受到影响,举债变得不易,加之法律对其有一定的限制,不能从事某些特定的职业,破产人可能陷入生活的困难,需要有一套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为破产个人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还较为滞后,这也是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的障碍。 尽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存在重重障碍,但是,可以在经济活动活跃、相关制度配套较完善的地区,先行建立该制度。首先,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建立包括信用立法体系、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信用执法机构为一体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其次,加快实现个人信息对相关政府部门和银行开放。由当地政府牵头,协调非政府机构的个人信息共享。最后,组织专家、学者研究个人破产条例,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推广应用于全国实际情况的个人破产条例。
综上所述,虽然条件仍不完善,但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将弥补我国破产立法上的一段空白,也为实现生活中出现的新的经济现象提供了解决的合法途径。我国将来的新《破产法》应借鉴国外的经验、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制定一系列全面可行的措施来完善我国的破产制。
扩展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增加个人破产,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若构建一套具体且可行的个人破产制度并辅以相对的破产宣告后的监督制度,《破产法》将更加完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进一步自由开放,各种利益主体涌入市场浪潮中,自由配置社会资源,这里不仅有企业法人,还有非企业法人、自然人等。对于市场中的主体,不论是国有还是民营,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不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都应该接受统一的法律调整。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如何贯彻公平竞争的原则,就要求各市场经济主体无论大小、强弱、性质如何,都要受到同等的待遇,在市场面前人人平等。平等的经济主体要得到平等的保护,不仅平等的债权要受到保护,当平等的债务主体陷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法律也应给其创设平等的淘汰机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各利益主体和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因此制定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者和社会损失最小化的一种制度安排。而扩充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也成为经济发展的必需。但是在过去,我国相关的破产法的规定仅仅将破产主体锁定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适用范围极其狭窄,显然和经济发展相距很远。随着我国私营经济的大量产生,同时公民信贷消费的普及,个人资产出现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已不在少数。这些矛盾绝大多数又会求助于法律。可当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执行时,又会由于债务人自身的偿还能力导致执行不能。因为市场主体多元化,自然人个人也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员,如果个人消费借贷逾期不还、租赁费用逾期不能支付、分期付款逾期无力清偿等等。遇此情况,民事诉讼和民事强制程序都无法化解,所以法律应像企业的破产保护一样,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这部分自然人提供保护的平台。当个人陷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凭借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债务人摆脱旧债开始其新经济生活,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债权人公平地获得清偿。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是经济全球化及与国际惯例相符的要求。在当代,信息技术革命为人们远距离频繁地进行信息交流和贸易交往提供了技术手段,现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比任何时期更快、更明显。全球统一大市场的逐步形成,意味着地域的陷落,国与国的关系将更加密切。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必然会沿着国际一体化的方向发展。在法律体系所有构成成员中,以调整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为主的民商法律无疑将会是最需要并且是最容易实现国际化的部分,从这一角度出发,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是可行的。同时,基于个人商行为的普遍化趋势,及鼓励个人通过经营活动参与市场竞争,造就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我国现行破产法适用主体显得太过狭隘。因此,我国一是要建立非法人经济组织破产制度,二要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经营失败,受到牵连时得以保持最基本的生存需要,防止用不公平和非法手段实现债权。
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做法是,当个人出现资不抵债时,该个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理。在给债务人留下基本生活费用后,法院把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按比例偿还给债权人,同时宣布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债务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得进行法律规定的若干种类的行为,该时间结束后,债务人一切生活恢复正常。这样一来,个人破产一方面可保护负债者的基本生活,同时也可防范银行风险。个人破产申请获准后,破产人的债务当然可以获得豁免。但同时他需要为此付出很大的代价。比如:个人破产后,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进行高消费,不能购置房产、汽车等高档物品,甚至对于日常的生活标准也做出严格的限制,并在进行消费信贷时给予更严厉的限制。
但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仍困难重重。个人破产制度是當前发达国家已经广泛建立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并且也是我国未来的一项立法趋势。但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实施需要个人财产清晰,而我国目前对个人财产还缺乏一整套申报、监督的法律法规,没有有效的手段防止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建立在公民良好的法律道德意识和全社会广泛的信用制度基础之上,才可能发挥其预期的作用。但我国民众当前的法律意识、信用观念尚比较薄弱,仍有很多人存在缺乏信用的情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就会给一些人提供滥用破产制度的机会。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确立和存在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有个人财产的存在,并有一套完备的物权法制度予以规定和保护。只有发达的物权制度才能使人们自由统管支配自己的物,并排除他人的侵犯、干涉、妨碍,而且只有有了完善的物权制度,在债务人需要破产清算时,才能明确区分自己的财产和他人的财产,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破产债权的范围;在破产程序开始后,需要以物权制度进行拍卖、抵偿、分配财产、清偿债权的行为才能依法进行。但是,我国的个人财产方面的立法落后,个人财产的界定和分配障碍重重,使得我国的个人财产大量存在权属不明、权限不清的情况,这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带来障碍。 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确立和存在的另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制配套,保证破产个人的基本生活。个人破产后可供其使用的财产非常有限,个人的信用也会受到影响,举债变得不易,加之法律对其有一定的限制,不能从事某些特定的职业,破产人可能陷入生活的困难,需要有一套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为破产个人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还较为滞后,这也是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的障碍。 尽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存在重重障碍,但是,可以在经济活动活跃、相关制度配套较完善的地区,先行建立该制度。首先,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建立包括信用立法体系、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信用执法机构为一体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其次,加快实现个人信息对相关政府部门和银行开放。由当地政府牵头,协调非政府机构的个人信息共享。最后,组织专家、学者研究个人破产条例,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推广应用于全国实际情况的个人破产条例。
综上所述,虽然条件仍不完善,但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将弥补我国破产立法上的一段空白,也为实现生活中出现的新的经济现象提供了解决的合法途径。我国将来的新《破产法》应借鉴国外的经验、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制定一系列全面可行的措施来完善我国的破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