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债权出资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目前在公司运行中得到广泛采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国目前的债权出资制度并没有在一般法、基本法上得到承认,而现行特别法规定存在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上位法与下位法及同位法之间不相一致的现象。为拓宽公司出资方式,便于公司设立,应在公司法上承认债权出资的地位,确定出资债权的基本标准和范围,同时应建立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和利益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