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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都知道,图书库存大量积压是目前出版社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让我们来看一组数据:“中国一年出版的20多万种新书中,重复率已经高达70%。2004年,全国图书生产总额为390多亿元,而当年出版社库存也高达400多亿元。高库存带来的后果是多方面的,如浪费资源、占用资金、投资打水漂、不良资产增加、国有资产流失等等,实为出版业可怕的杀手。造成高库存、高重复率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选题决策失误。笔者认为,在选题决策这一经济活动中,决策者权利与决策失误责任承担的错位,缺乏相应的选题决策失误问责制度是导致失误高发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文试从选题论证现状、选题论证过程编辑的角色与权限、选题决策者与决策失误责任承担、建立选题决策失误问责制的主要内容这四个方面,对出版体制改革的微观运行机制作些探讨。
一、选题论证现状
一般来讲,出版社选题来源主要有三种:1.来自编辑的选题;2.来自社领导的选题;3.来自政府宣传或行政部门的选题。选题来源不同,决策的形式也不同。第三种选题的决策权不在出版企业,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因此不作讨论。第二种选题,即来自社领导的选题,往往不需要通过选题论证,由社领导个人拍板决定。这其中,不排除关系选题、政绩工程选题等。这些选题,由于没有经过正常的论证程序,往往存在较大的风险。在三种选题来源中,第一种选题是出版社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选题来源。其论证过程,一般采取《图书质量保障体系》规定的三级论证制。尽管各社根据自己的情况有所变通,但大多数出版社还是没有脱离层级论证的轨道,只是具体的做法不同而已。三级论证制的现状如何?它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根据笔者的了解和观察,问题不少。
首先,是选题提出者的问题。对于选题申报论证表中的各项内容,编辑真正花时间和精力,下工夫认真去填的并不多(尽管问题的根源可能不在编辑)。退一步讲,即使他们花了时间和精力,是不是就能达到科学论证的要求呢?
其次,是编辑室论证存在的问题。比如,1.选题的提出者为了说服他人,将自己的选题说成“花儿一般”,而参与论证者,又往往出于人情,不负责任地捧场;2.编辑室成员对他人提出的选题由于没有调查研究无话可说,又或者是在指标考核制下只关注自己的选题,对别人的选题不愿“说三道四”;3.参加者将选题论证会变成“选题茶话会”,以海阔天空的思想碰撞替代论证的主题和任务;4.对于年轻编辑提出的选题往往“粗暴否定”,凡此种种,实已成为“选题论证之痛”,使选题论证会无法起到应该起到的作用。
再次,是社委会论证存在的问题。“主要过程都是策划者陈述制订选题目的、选题的基本内容、拟请作者情况、选题市场分析、选题编辑制作计划、选题资金投入和盈亏分析等内容。编辑部主管、社委会成员和出版、财务等主管对策划者的陈述质疑,最后投票决定是否通过选题。表面上看,这种论证方式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际上只是走过场。”决策者少有真正站在企业管理者的高度,运用科学决策的有效工具,从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的各种数据,如出版、发行、库存、财务等系统的数据,新闻出版总署的cIP数据、社店图书流通信息交换数据、第三方提供的图书数据中进行信息抽取并加工,形成综合信息,对选题进行多维有效的分析和评估。
选题论证的现状,决定了选题决策的失误概率。
二、选题论证过程中编辑的角色与权限
由于第二种与第三种选题来源基本上不需要论证,因此,我们着重讨论编辑提出选题的情况。
随着出版业的改革转制,不少出版社开始实行新的考核制度,“年度考核时图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直接与编辑收入挂钩。对创造突出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图书和低效、亏损图书,分别制订了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据说,采用了新的考核制度之后,“长期以来严重亏损和不良库存无人负责的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变”。也许,新考核制度有它一定的作用,但有作用不见得就合理。我们暂且不讨论将激励与惩罚实行连坐捆绑的做法是否妥当,而就惩罚条例的合理性作些分析。不难看出,条例制定者在制订该惩罚条例时其潜在的逻辑依据是,选题是由编辑提出来的,所以,书卖不出去理所当然应该由编辑负责。乍听起来,似乎有道理,然仔细想想,就发现有问题。因为,在三级论证制度下,编辑的角色权限在于为决策者提供某种选题出版的参考方案,同时并为自己提出的选题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预测,他的方案好不好,能不能通过,他没有话语权。既然编辑提出的选题不能直接付诸实施,需要经过论证和决策,只有通过了论证和决策,才有可能转化为行动的方案。那么,在付诸行动实施后产生了问题,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仅就选题论证而言,如果说他们有责任,也只是为自己方案的好坏承担责任,我们最多也只能说他提供的选题质量不行。在这里,我们需要把预测与决策、方案提供者与决策者区分开来,理所当然,两者承担的责任也就应该有所区别。比较合理的办法是,按照某种比例分摊。至于具體的比例是多少,各社可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制订。与此同时,对编辑的考核,还可以进一步细化,如以年为单位,以选题的提出率、通过率及实现率等作为配套的指标。
笔者曾就考核的激励与惩罚机制问题作过一些调查,在调查中,编辑们谈到,因选题失误造成的图书滞消,只追究编辑的责任,打编辑的板子,是不合理也不公平的。编辑们的看法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确,不同的角色拥有不同的权利,同时也应该有不同的责任担当。决策者与决策责任承担的错位,无疑会影响编辑提出选题的积极性。因为提的选题越多,意味着担的风险也越多,而奖励与惩罚连坐捆绑,更让他们“感到冤而无奈”。在调查中,笔者隐隐觉得,由于种种原因,编辑普遍对自己的职业在心理上产生了一定的疏离,与昔日编辑对自己职业的高度认同出现了落差,这是令人担忧的。
出版体制的改革,需要相应的、合理的、人性化的配套机制来支持,不然,改革的成果是不是我们真正想要的就成为问题。
三、选题决策者与责任承担
从选题的来源及论证现状可以看到,除了第三种选题来源的情况,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的决策者都是出版社领导。不错,对于出版社的这些经营管理者,上级部门另有“全面的”绩效考核制度。不过,其中并没有涉及选题决策失误问责内容。正因为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决策者即使拍错了板,也不用担心,反正有人会为他承担。这样,决策的随意性、非科学性自然也就成了家常便饭,为数众多的跟风、重复等低质量选题得以通过,又或是好的选题被扼杀(尽管有时并非出于他们的本意,而且他们可能也很无奈)。 选题决策的现状不符合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原则,与出版体制的改革格格不入。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它应该按照经济活动的规律办事。从法理上讲,经营管理者的权力与责任必须是对等的。决策者采用或不采用编辑的选题有着决定权,同时当然也必须为自己权利的使用而承担起责任。按照谁评估、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让决策者为自己的过失付出代价,就是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选题决策问责制要做的事情。这其中,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集体研究、讨论,最终由社领导决定拍板;一种是集体研究、讨论,最终以投票形式决定。前一种情况不用说,责任明确;后一种情况要复杂些,但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同样适用。根据选题论证会的讨论记录,参与决策的人员,赞成者与弃权者分主次负责,反对者不负责。
总之,对于出版企业的决策者来说,权利的使用应该永远与责任的承担并行。
四、建立选题决策失误问责制的几点思考
对选题论证现状、选题论证过程中编辑的角色与权限以及选题决策者与责任承担进行讨论之后,笔者就建立选题决策失误问责制谈一些粗略的思考。
首先,建立问责制的意义在于:1.进一步完善体制改革微观运行的机制,从制度上为防止低质量的选题通过提供保障;2.体现权利与责任对等的公平公正;3.使决策者受到制度的制约,带着失误的责任与风险承担紧箍咒进行决策,有效减少决策失误;4.有利于企业职工对选题决策者行使决策权的监督。
问责制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在选题决策过程中,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图书选题决策失误,造成图书滞销带来的经济损失,应当追究决策失误责任。
(1)决策人未经过论证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2)对决策内容的可行性没有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分析,仅靠编辑提供的策划方案走过场式论证拍板的;
(3)明知决策有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2.由决策失误产生的损失,决策人应承担经济赔偿,与责任编辑、出版社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承担。
3.决策失误应纳入其绩效考核指标,使其业绩细化并一目了然。
4.在年终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中向全体职工作出通报并存档备案。
5.决策问责制应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后果等,分等级处理。
6.因决策失误给国家造成的損失达到一定比例时,决策者应调离该领导岗位。
倘若选题失误问责制有朝一日能够实施,图书库存大量积压以及由它带来的一系列恶果,相信会有所改善。
参考文献:
[1]何强,如何建立科学的选题论证制度[J],编辑之友,2006,(5):27-28
[2]周海忠,周璇,选题论证会之痛[J],中国编辑。2006,(3):60-61
[3]王勇安,禹鸿宾,南长森,从制度和环境因素看选题决策的失误[J]出版发行研究,2005,(5):37-39
[4][5]曹滢,魏运亨,辽宁出版集团打造图书市场新主体—从国有事业单位到现代出版企业[N],中国新闻出版报,2006-03-22
一、选题论证现状
一般来讲,出版社选题来源主要有三种:1.来自编辑的选题;2.来自社领导的选题;3.来自政府宣传或行政部门的选题。选题来源不同,决策的形式也不同。第三种选题的决策权不在出版企业,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因此不作讨论。第二种选题,即来自社领导的选题,往往不需要通过选题论证,由社领导个人拍板决定。这其中,不排除关系选题、政绩工程选题等。这些选题,由于没有经过正常的论证程序,往往存在较大的风险。在三种选题来源中,第一种选题是出版社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选题来源。其论证过程,一般采取《图书质量保障体系》规定的三级论证制。尽管各社根据自己的情况有所变通,但大多数出版社还是没有脱离层级论证的轨道,只是具体的做法不同而已。三级论证制的现状如何?它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根据笔者的了解和观察,问题不少。
首先,是选题提出者的问题。对于选题申报论证表中的各项内容,编辑真正花时间和精力,下工夫认真去填的并不多(尽管问题的根源可能不在编辑)。退一步讲,即使他们花了时间和精力,是不是就能达到科学论证的要求呢?
其次,是编辑室论证存在的问题。比如,1.选题的提出者为了说服他人,将自己的选题说成“花儿一般”,而参与论证者,又往往出于人情,不负责任地捧场;2.编辑室成员对他人提出的选题由于没有调查研究无话可说,又或者是在指标考核制下只关注自己的选题,对别人的选题不愿“说三道四”;3.参加者将选题论证会变成“选题茶话会”,以海阔天空的思想碰撞替代论证的主题和任务;4.对于年轻编辑提出的选题往往“粗暴否定”,凡此种种,实已成为“选题论证之痛”,使选题论证会无法起到应该起到的作用。
再次,是社委会论证存在的问题。“主要过程都是策划者陈述制订选题目的、选题的基本内容、拟请作者情况、选题市场分析、选题编辑制作计划、选题资金投入和盈亏分析等内容。编辑部主管、社委会成员和出版、财务等主管对策划者的陈述质疑,最后投票决定是否通过选题。表面上看,这种论证方式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际上只是走过场。”决策者少有真正站在企业管理者的高度,运用科学决策的有效工具,从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的各种数据,如出版、发行、库存、财务等系统的数据,新闻出版总署的cIP数据、社店图书流通信息交换数据、第三方提供的图书数据中进行信息抽取并加工,形成综合信息,对选题进行多维有效的分析和评估。
选题论证的现状,决定了选题决策的失误概率。
二、选题论证过程中编辑的角色与权限
由于第二种与第三种选题来源基本上不需要论证,因此,我们着重讨论编辑提出选题的情况。
随着出版业的改革转制,不少出版社开始实行新的考核制度,“年度考核时图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直接与编辑收入挂钩。对创造突出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图书和低效、亏损图书,分别制订了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据说,采用了新的考核制度之后,“长期以来严重亏损和不良库存无人负责的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变”。也许,新考核制度有它一定的作用,但有作用不见得就合理。我们暂且不讨论将激励与惩罚实行连坐捆绑的做法是否妥当,而就惩罚条例的合理性作些分析。不难看出,条例制定者在制订该惩罚条例时其潜在的逻辑依据是,选题是由编辑提出来的,所以,书卖不出去理所当然应该由编辑负责。乍听起来,似乎有道理,然仔细想想,就发现有问题。因为,在三级论证制度下,编辑的角色权限在于为决策者提供某种选题出版的参考方案,同时并为自己提出的选题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预测,他的方案好不好,能不能通过,他没有话语权。既然编辑提出的选题不能直接付诸实施,需要经过论证和决策,只有通过了论证和决策,才有可能转化为行动的方案。那么,在付诸行动实施后产生了问题,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仅就选题论证而言,如果说他们有责任,也只是为自己方案的好坏承担责任,我们最多也只能说他提供的选题质量不行。在这里,我们需要把预测与决策、方案提供者与决策者区分开来,理所当然,两者承担的责任也就应该有所区别。比较合理的办法是,按照某种比例分摊。至于具體的比例是多少,各社可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制订。与此同时,对编辑的考核,还可以进一步细化,如以年为单位,以选题的提出率、通过率及实现率等作为配套的指标。
笔者曾就考核的激励与惩罚机制问题作过一些调查,在调查中,编辑们谈到,因选题失误造成的图书滞消,只追究编辑的责任,打编辑的板子,是不合理也不公平的。编辑们的看法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确,不同的角色拥有不同的权利,同时也应该有不同的责任担当。决策者与决策责任承担的错位,无疑会影响编辑提出选题的积极性。因为提的选题越多,意味着担的风险也越多,而奖励与惩罚连坐捆绑,更让他们“感到冤而无奈”。在调查中,笔者隐隐觉得,由于种种原因,编辑普遍对自己的职业在心理上产生了一定的疏离,与昔日编辑对自己职业的高度认同出现了落差,这是令人担忧的。
出版体制的改革,需要相应的、合理的、人性化的配套机制来支持,不然,改革的成果是不是我们真正想要的就成为问题。
三、选题决策者与责任承担
从选题的来源及论证现状可以看到,除了第三种选题来源的情况,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的决策者都是出版社领导。不错,对于出版社的这些经营管理者,上级部门另有“全面的”绩效考核制度。不过,其中并没有涉及选题决策失误问责内容。正因为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决策者即使拍错了板,也不用担心,反正有人会为他承担。这样,决策的随意性、非科学性自然也就成了家常便饭,为数众多的跟风、重复等低质量选题得以通过,又或是好的选题被扼杀(尽管有时并非出于他们的本意,而且他们可能也很无奈)。 选题决策的现状不符合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原则,与出版体制的改革格格不入。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它应该按照经济活动的规律办事。从法理上讲,经营管理者的权力与责任必须是对等的。决策者采用或不采用编辑的选题有着决定权,同时当然也必须为自己权利的使用而承担起责任。按照谁评估、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让决策者为自己的过失付出代价,就是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选题决策问责制要做的事情。这其中,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集体研究、讨论,最终由社领导决定拍板;一种是集体研究、讨论,最终以投票形式决定。前一种情况不用说,责任明确;后一种情况要复杂些,但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同样适用。根据选题论证会的讨论记录,参与决策的人员,赞成者与弃权者分主次负责,反对者不负责。
总之,对于出版企业的决策者来说,权利的使用应该永远与责任的承担并行。
四、建立选题决策失误问责制的几点思考
对选题论证现状、选题论证过程中编辑的角色与权限以及选题决策者与责任承担进行讨论之后,笔者就建立选题决策失误问责制谈一些粗略的思考。
首先,建立问责制的意义在于:1.进一步完善体制改革微观运行的机制,从制度上为防止低质量的选题通过提供保障;2.体现权利与责任对等的公平公正;3.使决策者受到制度的制约,带着失误的责任与风险承担紧箍咒进行决策,有效减少决策失误;4.有利于企业职工对选题决策者行使决策权的监督。
问责制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在选题决策过程中,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图书选题决策失误,造成图书滞销带来的经济损失,应当追究决策失误责任。
(1)决策人未经过论证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2)对决策内容的可行性没有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分析,仅靠编辑提供的策划方案走过场式论证拍板的;
(3)明知决策有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2.由决策失误产生的损失,决策人应承担经济赔偿,与责任编辑、出版社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承担。
3.决策失误应纳入其绩效考核指标,使其业绩细化并一目了然。
4.在年终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中向全体职工作出通报并存档备案。
5.决策问责制应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后果等,分等级处理。
6.因决策失误给国家造成的損失达到一定比例时,决策者应调离该领导岗位。
倘若选题失误问责制有朝一日能够实施,图书库存大量积压以及由它带来的一系列恶果,相信会有所改善。
参考文献:
[1]何强,如何建立科学的选题论证制度[J],编辑之友,2006,(5):27-28
[2]周海忠,周璇,选题论证会之痛[J],中国编辑。2006,(3):60-61
[3]王勇安,禹鸿宾,南长森,从制度和环境因素看选题决策的失误[J]出版发行研究,2005,(5):37-39
[4][5]曹滢,魏运亨,辽宁出版集团打造图书市场新主体—从国有事业单位到现代出版企业[N],中国新闻出版报,2006-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