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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民商法也愈来愈规范,民商法作为重要的制度,连带责任主要是补偿救济把民商法关系中当事人法律责任进行增大,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本文主要就当前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然后就解决问题的策略详细探究,希望能通过此次理论研究,为解决民商法连带责任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
0.引言
处在依法治国的发展时期,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也在不断的加快,而和人们生活相关的民商法是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民商法当中连带责任是重要组成,在当前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还存在着相应不足之处。
1.民商法连带责任及存在的问题
1.1民商法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这一概念是自古就有的,随着现代化的法律体系的完善构建,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也有着更为完善的规定,也使得连带责任更为具体。古代有连带责任概念的如商鞅变法中的连坐制度,这是涉及到刑事案件以及财产纠纷等进行处罚的手段[1]。当前法治化进程中,连带责任也要有中国特色,日常生活中也会出现各种纠纷以及侵权的行为,这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处理解决,对侵权行为有的债务人会按约定债务返还,而有的由于逃避责任等就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需要有相应的制度进行处罚,连带责任制度就显得比较重要。
1.2民商法连带责任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制度现状能够看到,其中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这就会影响民商法的价值,主要连带责任的问题有以下几个层面:
其一,不确定的责任人。从我国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中能够发现,责任人不明确以及不具体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在共同侵权行为发生行为方面,如果法院没有进行审理,侵权人责任以及被侵权人分担就会保留不被追究。而司法实务来看侵权行为人没有全部起诉法院也能明确共同侵权责任和判定需要赔偿范围[2]。民事行为角度来看如果原告告共同侵权行为当中部分侵权人,法院可就侵权事实确定造成的损失,侵权人个数和侵权行为不予过问,民事诉讼当中原告要对侵权行为和后果举证。从而能看到,在不同债务人要结合所犯过失来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很难按照比例进行区分,这就会使得债务人的责任划定不明确。
其二,程序法和民商法关系松弛。从民商法的实施来看,规则改变会使得连带责任出现变化,民商法和程序法的关系不紧密,如果直接使用民商法程序,连带责任判定和实施会比较表面。实体法以及程序法应用当中出现矛盾通过级别优先原则,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以及程序法当中性质不同,会造成程序法以及民商法的脱节[3]。结合级别优先通过实体法操作责任在界定责任范围上就显得不明确,不能对连带责任准确定义,这对连带责任执行就会存在诸多不利。
其三,选择权适用的问题。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分配方面,当前对侵权行为处理方面,共同侵权行为处理需要法院审理,审理前债权人不能对被起诉侵权人责任追究。原告是连带责任判定主体,选择权对责任判定有着直接的影响,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原告选择权要加强重视,不能在责任执行后把其赋予侵权人。通常审理侵权建立法院会建议原告起诉所有侵权人提高诉讼效率,这一权利是原告自主权利,法院是不能够启动这一权利的。民商行为当中侵权人行为有两种,法律关系的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法的民事实体权利,把共同侵权人连带责任选择权放入执行权中就很容易在诉讼中造成不利,难以保障连带责任划分的严谨合理。
2.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对策
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的完善是比较关键的,这就需要从几个层面加强重视:
第一,确定责任人。民商法当中共同侵权人责任是共同承担的,并没有对侵权责任轻重关系有详细的规定,这就必然会造成侵权案件的实际审理当中,难以保障审理的公平,这对法治社会良好发展也会造成不利影响[4]。为保障民商法公平公正,民商法中就要对责任轻重有明确的规定,保障案件都能实现有法可依,保障民商法价值的充分体现。为保障共同侵权人责任人明确化,就要在侵权行为法中增加认定标准,避免由于侵权人数多不能确定责任问题。需要对共同诉讼以及部分诉讼合理划分,共同侵权行为人数量超过责任认定标准,以及案件情况严重,就要对所有侵权行为人诉讼。案件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法院结合具体状况考虑是不是部分诉讼,和案件牵连程度来明确侵权人责任。
第二,加强民商法和程序法联系。民商法不能实现共同侵权责任全面判定,就要和案件的状况相结合,把实体法以及程序法能够引入民商法连带责任当中,实体法能对责任人义务权利有明确规定,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应用下就能准确划分连带责任,案件在实际的审理过程中就比较的合理化。如甲乙方以朋友名义查看某酒店入住登记表,对所选定的丙实施抢劫,事后丙报警,甲乙被判入狱。丙方把酒店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财务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实体法人身损害赔偿中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员没有履行义务下如果造成损害的事实要结合责任范围赔偿,有必要判定酒店在管理过错上连带责任,就要承担对丙方赔偿的责任[5]。
第三,进一步完善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体系。保障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的作用发挥,就要进一步的完善连带责任制度体系,避免出现界限模糊以及不能落实的状况。从程序以及制度方面加强对连带责任的明确规定。
3.结语
总而言之,当前我国的民商法制度建设已经在不断的改进,对于连带责任也进行了相应的完善,相信在未来的民商法制度建设过程中,关于连带责任的相关问题都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上文中对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相关理论研究,希望能有助于实践操作。
参考文献
[1] 赵安琪.论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J].法制与经济.2016(11)
[2] 王朱绂.连带责任在民商法的分析[J].法制博览.2017(18)
[3] 赵晓会.民商法连带责任若干问题与对策[J].法制博览.2017(19)
[4] 华玥.民商法連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法制博览.2016(03)
[5] 刘世友.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6(10)
(作者单位: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
0.引言
处在依法治国的发展时期,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也在不断的加快,而和人们生活相关的民商法是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民商法当中连带责任是重要组成,在当前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还存在着相应不足之处。
1.民商法连带责任及存在的问题
1.1民商法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这一概念是自古就有的,随着现代化的法律体系的完善构建,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也有着更为完善的规定,也使得连带责任更为具体。古代有连带责任概念的如商鞅变法中的连坐制度,这是涉及到刑事案件以及财产纠纷等进行处罚的手段[1]。当前法治化进程中,连带责任也要有中国特色,日常生活中也会出现各种纠纷以及侵权的行为,这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处理解决,对侵权行为有的债务人会按约定债务返还,而有的由于逃避责任等就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需要有相应的制度进行处罚,连带责任制度就显得比较重要。
1.2民商法连带责任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制度现状能够看到,其中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这就会影响民商法的价值,主要连带责任的问题有以下几个层面:
其一,不确定的责任人。从我国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中能够发现,责任人不明确以及不具体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在共同侵权行为发生行为方面,如果法院没有进行审理,侵权人责任以及被侵权人分担就会保留不被追究。而司法实务来看侵权行为人没有全部起诉法院也能明确共同侵权责任和判定需要赔偿范围[2]。民事行为角度来看如果原告告共同侵权行为当中部分侵权人,法院可就侵权事实确定造成的损失,侵权人个数和侵权行为不予过问,民事诉讼当中原告要对侵权行为和后果举证。从而能看到,在不同债务人要结合所犯过失来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很难按照比例进行区分,这就会使得债务人的责任划定不明确。
其二,程序法和民商法关系松弛。从民商法的实施来看,规则改变会使得连带责任出现变化,民商法和程序法的关系不紧密,如果直接使用民商法程序,连带责任判定和实施会比较表面。实体法以及程序法应用当中出现矛盾通过级别优先原则,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以及程序法当中性质不同,会造成程序法以及民商法的脱节[3]。结合级别优先通过实体法操作责任在界定责任范围上就显得不明确,不能对连带责任准确定义,这对连带责任执行就会存在诸多不利。
其三,选择权适用的问题。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分配方面,当前对侵权行为处理方面,共同侵权行为处理需要法院审理,审理前债权人不能对被起诉侵权人责任追究。原告是连带责任判定主体,选择权对责任判定有着直接的影响,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原告选择权要加强重视,不能在责任执行后把其赋予侵权人。通常审理侵权建立法院会建议原告起诉所有侵权人提高诉讼效率,这一权利是原告自主权利,法院是不能够启动这一权利的。民商行为当中侵权人行为有两种,法律关系的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法的民事实体权利,把共同侵权人连带责任选择权放入执行权中就很容易在诉讼中造成不利,难以保障连带责任划分的严谨合理。
2.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对策
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的完善是比较关键的,这就需要从几个层面加强重视:
第一,确定责任人。民商法当中共同侵权人责任是共同承担的,并没有对侵权责任轻重关系有详细的规定,这就必然会造成侵权案件的实际审理当中,难以保障审理的公平,这对法治社会良好发展也会造成不利影响[4]。为保障民商法公平公正,民商法中就要对责任轻重有明确的规定,保障案件都能实现有法可依,保障民商法价值的充分体现。为保障共同侵权人责任人明确化,就要在侵权行为法中增加认定标准,避免由于侵权人数多不能确定责任问题。需要对共同诉讼以及部分诉讼合理划分,共同侵权行为人数量超过责任认定标准,以及案件情况严重,就要对所有侵权行为人诉讼。案件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法院结合具体状况考虑是不是部分诉讼,和案件牵连程度来明确侵权人责任。
第二,加强民商法和程序法联系。民商法不能实现共同侵权责任全面判定,就要和案件的状况相结合,把实体法以及程序法能够引入民商法连带责任当中,实体法能对责任人义务权利有明确规定,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应用下就能准确划分连带责任,案件在实际的审理过程中就比较的合理化。如甲乙方以朋友名义查看某酒店入住登记表,对所选定的丙实施抢劫,事后丙报警,甲乙被判入狱。丙方把酒店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财务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实体法人身损害赔偿中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员没有履行义务下如果造成损害的事实要结合责任范围赔偿,有必要判定酒店在管理过错上连带责任,就要承担对丙方赔偿的责任[5]。
第三,进一步完善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体系。保障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的作用发挥,就要进一步的完善连带责任制度体系,避免出现界限模糊以及不能落实的状况。从程序以及制度方面加强对连带责任的明确规定。
3.结语
总而言之,当前我国的民商法制度建设已经在不断的改进,对于连带责任也进行了相应的完善,相信在未来的民商法制度建设过程中,关于连带责任的相关问题都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上文中对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相关理论研究,希望能有助于实践操作。
参考文献
[1] 赵安琪.论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J].法制与经济.2016(11)
[2] 王朱绂.连带责任在民商法的分析[J].法制博览.2017(18)
[3] 赵晓会.民商法连带责任若干问题与对策[J].法制博览.2017(19)
[4] 华玥.民商法連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法制博览.2016(03)
[5] 刘世友.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6(10)
(作者单位: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