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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就转型中国背景下中国刑法发展环境的变化以及刑法的适用性转变作了一些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社会转型;中国刑法;发展
中国近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从政治、经济以至社会等各个层面均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转型速度加快,各种体制、机制以及法律的建构只有适应这种变化才能与社会发展保持协调。而刑法的发展也必须不断调整才能与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发展保持同步。在法律体系中,刑法居于保障法的地位,对各方面重要的社会关系都能起到调节作用,同时与其他部门法发生法律关系调节的竞合,产生诸多理论和实践的疑难问题,从根本上影响刑事法治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法治的建构和发展,因而亟待进行全面、深入的研讨。
一、中国刑法发展的环境变化
巨大的社会变化,快速的社会转型,社会流动性加速,多元化社会、分化型开放性社会特点日益明显,使得刑法的发展必须适应这种社会趋势的发展。总体而言,社会变化使得刑法的变化大致呈现如下走向。
1.封闭向开放的转型
由于另越来越融于国际社会,国际性流动加速,且越来越频繁,刑法的开放转向成为必然。近20多年来我国共缔结和加入了200多个国际公约,就是这种变化的典型表现。在这种背景下,我国1997年刑法第九条增加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刑法。这被学界解读为普遍管辖原则。这一原则曾被视为霸权主义者肆意践踏别国主权的理论基础而受到否定。但后来,中国刑法学界逐渐改变观念,认识到普遍管辖原则对于惩治国际犯罪、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也意识到对国际犯罪进行普遍管辖是每一个国家应尽的义务。
2.刑法适用内容增加
1997年的刑法就增加了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破坏金融和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贪污贿赂等领域的多项罪名。而近两三年,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要,也增加了企业违法破坏环境方面的刑法罪名。这些都是刑法与社会发展保持协同的重要表现。
3.公民化特征更明显
中国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曾遇到“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并在经济体制上作出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解答。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治性等特征。这带来了社会结构由一元到多元,社会意识由“国家为主”向“公民为主”的演化,法治精神又重新回归到对“人的价值”的尊重上来。刑法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刀把子,是打击犯罪的锐利武器。而一说到犯罪,又似乎就是公民个人破坏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但这其实只是刑法的一面,它的另一面是:刑法还是保障人权的大宪章,而犯罪也包括国家机关等公共部门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侵犯。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类推制度,但1997年刑法就废止了类推、确立了罪刑法定,这是在刑事领域贯彻法治原则、强调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的结果。随着国家法治的推进,刑法也越来越注重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如2009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给予了重视,规定了国家机关和特定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要负刑事责任。应当说,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这代表了未来中国刑法发展的一个方向。
二、中国刑法发展未来发展形势
我国的社会转型还没有结束,刑法也仍将继续发展。结合近几年国内刑法研究探讨的主要内容,未来中国刑法将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开展实践。
1.宽严相济
“严打”是中国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形势下典型的刑法实践措施。因此,配合国内治安形势严峻的形势,立法机关会适时增加或调整刑法条款或颁布某些单一罪名的法律。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法律的变化也会一定程度影响法律的严谨性,降低法律权威。因此从根本上考虑法律与社会的适应性显得更为重要。宽严相济本质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立法保障。近年来,我国的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国际法律界的交流日益增加,加上国内良好的社会发展形势,在刑事法领域提倡宽严相济,已经带来一系列积极变化。如近几年来,国内死刑罪名逐渐下降就是这种变化的典型表现。
2.刑法民法化
有论者认为,刑法谦抑观、恢复性司法等理念的兴起以及刑事自诉制度的扩大适用等现象均表明,现代的刑法理念与民法理念在权利保障上有所契合,并将此现象称为“刑法民法化”。过去我国的刑法地位居于民法地位之上,法律的主体内容以刑法为主,一些本该通过民法界定的事件最终也以刑法适用。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民事法律得以颁行,它们起到了塑造社会基础制度的作用,逐步把刑法推回到防卫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民法地盘扩大,相应地,刑法地盘缩小,是这个社会健康发展的标志之一。近几年实践发展起来的刑事和解制度就是刑法民法化的重要表现。也有学者通过分析刑法与民法的性质归属,指出刑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存在质的差别,所谓“刑法民法化”不过是刑法本质的回归。两种论断是基于刑法与民法相互变化而研究的结果,实际上,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不管是刑法还是民法,让法律对应社会发展的适用性更强才是关键,也是本质。
三、结论与展望
社会转型必然促使刑法的适应性转变,这是由社会发展和法律作用的客观因素决定的。除本文所述的几个重要刑法转变和发展态势外,学界对转型下的中国刑法变化还有诸多研究和探讨,大体上可总结为几个重要方向,一是从身份刑法转向平等刑法转变;二是从个人刑法转向个人与单位并列的刑法转变;三是以自然犯为主转向以法定犯为主;四是从刑罚之单轨制转向刑罚与保安处分之双轨制转变等等。在此仅作提点,希望在以后能就以上几方面内容作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邓颖.刑法在社会转型中的地位和作用[J].青年与社会,2013(15):44-45
[2]刘仁文.社会转型与刑法发展[C].“社会变迁、刑法发展与立法模式变革”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9:15-28
[3]刘彦辉.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比较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0
[4]沈建良,谢朝勇,李琴等.从长江采砂执法案例看水法律法规与刑法的衔接问题[C].中国水利学会调水专业委员会2013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13:40-41
关键词:社会转型;中国刑法;发展
中国近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从政治、经济以至社会等各个层面均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转型速度加快,各种体制、机制以及法律的建构只有适应这种变化才能与社会发展保持协调。而刑法的发展也必须不断调整才能与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发展保持同步。在法律体系中,刑法居于保障法的地位,对各方面重要的社会关系都能起到调节作用,同时与其他部门法发生法律关系调节的竞合,产生诸多理论和实践的疑难问题,从根本上影响刑事法治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法治的建构和发展,因而亟待进行全面、深入的研讨。
一、中国刑法发展的环境变化
巨大的社会变化,快速的社会转型,社会流动性加速,多元化社会、分化型开放性社会特点日益明显,使得刑法的发展必须适应这种社会趋势的发展。总体而言,社会变化使得刑法的变化大致呈现如下走向。
1.封闭向开放的转型
由于另越来越融于国际社会,国际性流动加速,且越来越频繁,刑法的开放转向成为必然。近20多年来我国共缔结和加入了200多个国际公约,就是这种变化的典型表现。在这种背景下,我国1997年刑法第九条增加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刑法。这被学界解读为普遍管辖原则。这一原则曾被视为霸权主义者肆意践踏别国主权的理论基础而受到否定。但后来,中国刑法学界逐渐改变观念,认识到普遍管辖原则对于惩治国际犯罪、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也意识到对国际犯罪进行普遍管辖是每一个国家应尽的义务。
2.刑法适用内容增加
1997年的刑法就增加了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破坏金融和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贪污贿赂等领域的多项罪名。而近两三年,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要,也增加了企业违法破坏环境方面的刑法罪名。这些都是刑法与社会发展保持协同的重要表现。
3.公民化特征更明显
中国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曾遇到“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并在经济体制上作出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解答。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治性等特征。这带来了社会结构由一元到多元,社会意识由“国家为主”向“公民为主”的演化,法治精神又重新回归到对“人的价值”的尊重上来。刑法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刀把子,是打击犯罪的锐利武器。而一说到犯罪,又似乎就是公民个人破坏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但这其实只是刑法的一面,它的另一面是:刑法还是保障人权的大宪章,而犯罪也包括国家机关等公共部门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侵犯。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类推制度,但1997年刑法就废止了类推、确立了罪刑法定,这是在刑事领域贯彻法治原则、强调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的结果。随着国家法治的推进,刑法也越来越注重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如2009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给予了重视,规定了国家机关和特定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要负刑事责任。应当说,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这代表了未来中国刑法发展的一个方向。
二、中国刑法发展未来发展形势
我国的社会转型还没有结束,刑法也仍将继续发展。结合近几年国内刑法研究探讨的主要内容,未来中国刑法将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开展实践。
1.宽严相济
“严打”是中国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形势下典型的刑法实践措施。因此,配合国内治安形势严峻的形势,立法机关会适时增加或调整刑法条款或颁布某些单一罪名的法律。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法律的变化也会一定程度影响法律的严谨性,降低法律权威。因此从根本上考虑法律与社会的适应性显得更为重要。宽严相济本质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立法保障。近年来,我国的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国际法律界的交流日益增加,加上国内良好的社会发展形势,在刑事法领域提倡宽严相济,已经带来一系列积极变化。如近几年来,国内死刑罪名逐渐下降就是这种变化的典型表现。
2.刑法民法化
有论者认为,刑法谦抑观、恢复性司法等理念的兴起以及刑事自诉制度的扩大适用等现象均表明,现代的刑法理念与民法理念在权利保障上有所契合,并将此现象称为“刑法民法化”。过去我国的刑法地位居于民法地位之上,法律的主体内容以刑法为主,一些本该通过民法界定的事件最终也以刑法适用。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民事法律得以颁行,它们起到了塑造社会基础制度的作用,逐步把刑法推回到防卫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民法地盘扩大,相应地,刑法地盘缩小,是这个社会健康发展的标志之一。近几年实践发展起来的刑事和解制度就是刑法民法化的重要表现。也有学者通过分析刑法与民法的性质归属,指出刑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存在质的差别,所谓“刑法民法化”不过是刑法本质的回归。两种论断是基于刑法与民法相互变化而研究的结果,实际上,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不管是刑法还是民法,让法律对应社会发展的适用性更强才是关键,也是本质。
三、结论与展望
社会转型必然促使刑法的适应性转变,这是由社会发展和法律作用的客观因素决定的。除本文所述的几个重要刑法转变和发展态势外,学界对转型下的中国刑法变化还有诸多研究和探讨,大体上可总结为几个重要方向,一是从身份刑法转向平等刑法转变;二是从个人刑法转向个人与单位并列的刑法转变;三是以自然犯为主转向以法定犯为主;四是从刑罚之单轨制转向刑罚与保安处分之双轨制转变等等。在此仅作提点,希望在以后能就以上几方面内容作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邓颖.刑法在社会转型中的地位和作用[J].青年与社会,2013(15):44-45
[2]刘仁文.社会转型与刑法发展[C].“社会变迁、刑法发展与立法模式变革”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9:15-28
[3]刘彦辉.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比较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0
[4]沈建良,谢朝勇,李琴等.从长江采砂执法案例看水法律法规与刑法的衔接问题[C].中国水利学会调水专业委员会2013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13: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