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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评议会1975年4月10日通过、1975年9月18日修订;学校教师评议会1981年9月17日修订并通过;文理学院教师议事会1989年5月3日修订并通过;学校教师评议会1998年3月26日修订并通过;学校教师评议会2000年9月21日修订并通过。
第一部分 文理学院教师治理学院规划
本章程是文理学院教师治理学院的规划,受《印第安纳州立大学教师章程》及其《实施细则》的限制,并与其保持一致。本章程规定了文理学院教师履行《印第安纳州立大学教师章程》第八条款中规定的治理学院权利的方式。
第二部分 文理学院的教师
一、成员
本学院中所有具有教衔的全日制大学教师都是文理学院的教师。
二、投票权
在学院教师事务处理上,所有教师都有投票权。
第三部分 文理学院教师的权利
一、行使权利的方式
教师制定规则的权利通常由教师议事会及其委员会代为行使。但根据本章程,教师在教师会议上直接行使其制定规则的权利。
二、主要权利
受条款第一部分的限制,教师有权决定:学院的课程;促进教学和研究的政策;与学院学术事务有关的组织架构;学生入学和升学的标准;获得学术学位的资格;教师行为和纪律的准则;教师任命、留用、获得终身教职和晋升的标准;言论和学术自由的准则;与教学过程密切相关的学生生活的管理政策;上述各项权利必要并恰当实施的程序。
三、咨询权
文理学院的教师应密切关注和积极参与其他可能影响教育政策的决策制定。因此,教师对学院政策,尤其是在以下相关方面享有咨询权:
(一)选举和罢免本学院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创设和撤销有关主要管理人员岗位;
(二)院系的经费预算;
(三)学院和系所服务公立和私立机构的研究或服务职责;
(四)学院发展和具体设备。
在学院管理人员采取重大行动之前,须通知教师议事会。
四、投票权
在教师议事会制定任何决策和采取任何行动的120天内,学院教师有投票权。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收到25名或以上具有投票权的学院教师签名的请愿书的21天内,教师议事会秘书应通过学校邮箱,将请愿书、举行教师会议进行讨论的时间与地点通知一起发送给所有教师。应在请愿书和会议通知发送给教师后的7~21天内召开教师会议。召开教师会议的目的仅为讨论请愿书中提出的问题。教师议事会秘书主持会议。
(二)会议结束后一周内,教师议事会秘书应将否决和支持本次讨论的教师议事会行动的选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学院具有投票权的教师。教师议事会主席、秘书和请愿书提出者们一起唱票。投票结果于10天内公布。
(三)为确保上述程序在120天内完成,教师应在有疑问的教师议事会行动发生的60天内将请愿书递送给教师议事会秘书。若恰逢夏季或学年正常的定期休假,上述每个时间节点将延缓。
第四部分 文理学院的教师会议
教师会议应遵循以下程序和方式召开:
(一)包括两个教师定期会议,分别在一学年的每个学期召开。其主要目的是为院长提供一个了解学院情况的平台。
(二)院长需主持教师会议。在院长缺席的情况下,由其指定代表主持会议。
(三)特殊的教师会议:
1.可由院长召集召开;
2.可由教师议事会组织召开;
3.教师议事会主席在收到25名或以上具有投票权的学院教师签名的请愿书后,应组织召开教师会议。在收到请愿书的3个星期内,教师议事会应召开教师会议。
4.一旦组织召开特殊的教师会议,应遵循以下规则:
(1)院长应主持教师会议,在院长缺席的情况下,教师议事会主席主持会议;
(2)教师议事会秘书担任会议秘书,教师议事会秘书记录教师的发言,全程参加会议,发放会议通知,向教师发放和回收选票;
(3)学院全体具有投票权的教师的1/3,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4)除对本章程和实施细则的补充、删除和修订外,教师的立法行为将由绝大部分参会教师投票的最终结果决定。
第五部分 文理学院的教师议事会
一、委员
在每年2月定期召开的教师议事会会议上,教师议事会主席应确认任期仅剩1年的各系教师委员,并要求文理学院院长通知相关系主任选举推荐本学科专业在教师议事会中的委员代表。
在3月底召开的两年一次的教师议事会会议之前,各系应在绝大多数教师出席参加的教师例会上,通过不计名投票选举产生本系在教师议事会中的教师委员。通常来说,在1个以上系所担任学术职务的教师,将作为其工资发放单位的教师委员候选人。教师不能同时担任学校教师评议会和学院教师议事会的委员。
在教师议事会委员2年任期结束之前,各系应在本系大部分教师都参加的教师定期会议上,通过不计名投票,选举产生教师议事会委员的候补委员,要与教师议事会委员任期时间相互错开。
院长和副院长没有投票权,不能在教师议事会中担任职务。
教师议事会中有3名文理学院的学生委员具有投票权。学生委员的推选应遵循以下原则:3月定期召开教师议事会之前,学生事务委员会(Student Affairs Committee)将推选2名本科生和1名研究生担任教师议事会中的学生代表,还要为每个学生委员各推荐1位候补委员。
二、组织
每年在春季学期结束前,教师议事会主席将组织教师议事会现任委员和新当选的委员召开会议。院长或院长的指定代表也受邀参加会议。在教师议事会主席的主持下,通过不计名投票的方式从教师议事会委员中选举产生本届教师议事会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各1名。 在教师议事会某个职务的选举中,如3个及以上候选人都没有通过大部分选票的情况发生时,获得选票最少的候选人将被淘汰出局,不再参加随后的选举。投票表决将一直进行,直到某个候选人获得最大部分的选票。
三、教师议事会的运行
教师议事会具有投票权的委员的2/3,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只有征得大部分参会的具有投票权的委员的同意,才意味着通过某个提议或批准某项行动。
除教师议事会决定不对外公开的情况外,教师议事会会议应向全体教师公开。
四、教师议事会的权利和职责
(一)根据第三部分的规定处理相关事务。
(二)根据第六部分和本章程实施细则的规定,任命教师议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委员。
(三)对院长提及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仔细考察文理学院教师和学生提交的书面建议。这些建议应标注明日期并署名,呈交给教师议事会主席,他将尽早在教师议事会会议上对书面建议进行讨论,或是把建议指派给对口的常设委员会处理。
(五)根据本章程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本院管辖范围内因教师不满而引起的各种问题。
(六)根据第六部分的规定,听取和落实委员会的建议。
第六部分 文理学院的委员会
一、常设委员会
根据本章程的实施细则,设立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通过教师议事会对本院全体教师负责。除常设委员会决定不对外公开的情况外,常设委员会会议应向全体教师公开。
二、特殊委员会
教师议事会建立特殊委员会,处理不属于常设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事务。教师议事会应决定每个特殊委员会的职责和服务期限。
第七部分
学术机构和同等机构的治理和权利
就内部政策的形成和施行来看,每个学术机构或同等机构的教师都是一个治理主体,都有权参与选择本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
根据本章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尤其是《印第安纳州立大学手册》中“学术机构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的规定,每个学术机构或同等机构在其内部政策上都享有自主权。
第八部分 修正案
对本章程的修正建议案,须由教师议事会5名委员或本院25位教师提议,并书面递交给教师议事会。教师议事会组织会议进行讨论,并在教师议事会下一次会议上进行投票表决。如果教师议事会通过该修正案,则需通过电子邮件将表决结果发送给学院每一位教师。如果教师议事会不同意该修正案,学院中50名持不同意见的教师可签署请愿书,要求教师议事会向学院教师发放选票进行表决。一周内获得2/3赞成票,则该修正案通过。修正案获得学校教师评议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九部分
章程实施细则的补充、删除和/或修订
对本章程实施细则的补充、删除和修订,应由教师议事会发起,并满足以下情况方为有效:获得教师议事会2/3委员的同意;大多数教师议事会委员参加会议,且经教师议事会投票通过。一周内获得多数赞成票,则批准对实施细则的变更。
在教师定期会议、特殊会议上提出并获得教师表决通过的情形下,对本章程实施细则的补充、删除和修订方有效。一周内获得多数赞成票,则批准对实施细则的变更。
编辑 庄丽君 王俊烽
第一部分 文理学院教师治理学院规划
本章程是文理学院教师治理学院的规划,受《印第安纳州立大学教师章程》及其《实施细则》的限制,并与其保持一致。本章程规定了文理学院教师履行《印第安纳州立大学教师章程》第八条款中规定的治理学院权利的方式。
第二部分 文理学院的教师
一、成员
本学院中所有具有教衔的全日制大学教师都是文理学院的教师。
二、投票权
在学院教师事务处理上,所有教师都有投票权。
第三部分 文理学院教师的权利
一、行使权利的方式
教师制定规则的权利通常由教师议事会及其委员会代为行使。但根据本章程,教师在教师会议上直接行使其制定规则的权利。
二、主要权利
受条款第一部分的限制,教师有权决定:学院的课程;促进教学和研究的政策;与学院学术事务有关的组织架构;学生入学和升学的标准;获得学术学位的资格;教师行为和纪律的准则;教师任命、留用、获得终身教职和晋升的标准;言论和学术自由的准则;与教学过程密切相关的学生生活的管理政策;上述各项权利必要并恰当实施的程序。
三、咨询权
文理学院的教师应密切关注和积极参与其他可能影响教育政策的决策制定。因此,教师对学院政策,尤其是在以下相关方面享有咨询权:
(一)选举和罢免本学院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创设和撤销有关主要管理人员岗位;
(二)院系的经费预算;
(三)学院和系所服务公立和私立机构的研究或服务职责;
(四)学院发展和具体设备。
在学院管理人员采取重大行动之前,须通知教师议事会。
四、投票权
在教师议事会制定任何决策和采取任何行动的120天内,学院教师有投票权。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收到25名或以上具有投票权的学院教师签名的请愿书的21天内,教师议事会秘书应通过学校邮箱,将请愿书、举行教师会议进行讨论的时间与地点通知一起发送给所有教师。应在请愿书和会议通知发送给教师后的7~21天内召开教师会议。召开教师会议的目的仅为讨论请愿书中提出的问题。教师议事会秘书主持会议。
(二)会议结束后一周内,教师议事会秘书应将否决和支持本次讨论的教师议事会行动的选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学院具有投票权的教师。教师议事会主席、秘书和请愿书提出者们一起唱票。投票结果于10天内公布。
(三)为确保上述程序在120天内完成,教师应在有疑问的教师议事会行动发生的60天内将请愿书递送给教师议事会秘书。若恰逢夏季或学年正常的定期休假,上述每个时间节点将延缓。
第四部分 文理学院的教师会议
教师会议应遵循以下程序和方式召开:
(一)包括两个教师定期会议,分别在一学年的每个学期召开。其主要目的是为院长提供一个了解学院情况的平台。
(二)院长需主持教师会议。在院长缺席的情况下,由其指定代表主持会议。
(三)特殊的教师会议:
1.可由院长召集召开;
2.可由教师议事会组织召开;
3.教师议事会主席在收到25名或以上具有投票权的学院教师签名的请愿书后,应组织召开教师会议。在收到请愿书的3个星期内,教师议事会应召开教师会议。
4.一旦组织召开特殊的教师会议,应遵循以下规则:
(1)院长应主持教师会议,在院长缺席的情况下,教师议事会主席主持会议;
(2)教师议事会秘书担任会议秘书,教师议事会秘书记录教师的发言,全程参加会议,发放会议通知,向教师发放和回收选票;
(3)学院全体具有投票权的教师的1/3,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4)除对本章程和实施细则的补充、删除和修订外,教师的立法行为将由绝大部分参会教师投票的最终结果决定。
第五部分 文理学院的教师议事会
一、委员
在每年2月定期召开的教师议事会会议上,教师议事会主席应确认任期仅剩1年的各系教师委员,并要求文理学院院长通知相关系主任选举推荐本学科专业在教师议事会中的委员代表。
在3月底召开的两年一次的教师议事会会议之前,各系应在绝大多数教师出席参加的教师例会上,通过不计名投票选举产生本系在教师议事会中的教师委员。通常来说,在1个以上系所担任学术职务的教师,将作为其工资发放单位的教师委员候选人。教师不能同时担任学校教师评议会和学院教师议事会的委员。
在教师议事会委员2年任期结束之前,各系应在本系大部分教师都参加的教师定期会议上,通过不计名投票,选举产生教师议事会委员的候补委员,要与教师议事会委员任期时间相互错开。
院长和副院长没有投票权,不能在教师议事会中担任职务。
教师议事会中有3名文理学院的学生委员具有投票权。学生委员的推选应遵循以下原则:3月定期召开教师议事会之前,学生事务委员会(Student Affairs Committee)将推选2名本科生和1名研究生担任教师议事会中的学生代表,还要为每个学生委员各推荐1位候补委员。
二、组织
每年在春季学期结束前,教师议事会主席将组织教师议事会现任委员和新当选的委员召开会议。院长或院长的指定代表也受邀参加会议。在教师议事会主席的主持下,通过不计名投票的方式从教师议事会委员中选举产生本届教师议事会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各1名。 在教师议事会某个职务的选举中,如3个及以上候选人都没有通过大部分选票的情况发生时,获得选票最少的候选人将被淘汰出局,不再参加随后的选举。投票表决将一直进行,直到某个候选人获得最大部分的选票。
三、教师议事会的运行
教师议事会具有投票权的委员的2/3,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只有征得大部分参会的具有投票权的委员的同意,才意味着通过某个提议或批准某项行动。
除教师议事会决定不对外公开的情况外,教师议事会会议应向全体教师公开。
四、教师议事会的权利和职责
(一)根据第三部分的规定处理相关事务。
(二)根据第六部分和本章程实施细则的规定,任命教师议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委员。
(三)对院长提及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仔细考察文理学院教师和学生提交的书面建议。这些建议应标注明日期并署名,呈交给教师议事会主席,他将尽早在教师议事会会议上对书面建议进行讨论,或是把建议指派给对口的常设委员会处理。
(五)根据本章程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本院管辖范围内因教师不满而引起的各种问题。
(六)根据第六部分的规定,听取和落实委员会的建议。
第六部分 文理学院的委员会
一、常设委员会
根据本章程的实施细则,设立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通过教师议事会对本院全体教师负责。除常设委员会决定不对外公开的情况外,常设委员会会议应向全体教师公开。
二、特殊委员会
教师议事会建立特殊委员会,处理不属于常设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事务。教师议事会应决定每个特殊委员会的职责和服务期限。
第七部分
学术机构和同等机构的治理和权利
就内部政策的形成和施行来看,每个学术机构或同等机构的教师都是一个治理主体,都有权参与选择本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
根据本章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尤其是《印第安纳州立大学手册》中“学术机构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的规定,每个学术机构或同等机构在其内部政策上都享有自主权。
第八部分 修正案
对本章程的修正建议案,须由教师议事会5名委员或本院25位教师提议,并书面递交给教师议事会。教师议事会组织会议进行讨论,并在教师议事会下一次会议上进行投票表决。如果教师议事会通过该修正案,则需通过电子邮件将表决结果发送给学院每一位教师。如果教师议事会不同意该修正案,学院中50名持不同意见的教师可签署请愿书,要求教师议事会向学院教师发放选票进行表决。一周内获得2/3赞成票,则该修正案通过。修正案获得学校教师评议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九部分
章程实施细则的补充、删除和/或修订
对本章程实施细则的补充、删除和修订,应由教师议事会发起,并满足以下情况方为有效:获得教师议事会2/3委员的同意;大多数教师议事会委员参加会议,且经教师议事会投票通过。一周内获得多数赞成票,则批准对实施细则的变更。
在教师定期会议、特殊会议上提出并获得教师表决通过的情形下,对本章程实施细则的补充、删除和修订方有效。一周内获得多数赞成票,则批准对实施细则的变更。
编辑 庄丽君 王俊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