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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面对社会发展的不断加快,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刑事案件的发生却不断的出现在了人们的生活中。为了还百姓一个公道、一个和谐环境,通过使用视听技术将能够有效的对案件进行快速的侦破,还百姓一个出入平安。
关键词:刑事案件;视听技术;特征
中图分类号:D9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050-01
一、引言
视听技术通过加载完善视听资料确保了相关信息的直观性、有效性、连续性等特征。这种基于视听技术下出现的视听信息,有效的将证据进行了整理表现。面对当前科学技术的不断完善,视听技术在刑事案件中的利用价值将不断提升,必然在刑事案件技术应用中大行其道。
二、刑事案件中视听资料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面对刑事案件发生所产生的危害,为了能够有效的掌握相关的证据,一般会采用视听资料进行安检证据的整理。通过使用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高科技设备提供相关资料。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认为视听资料就是使用高新科学技术以及相关器材将刑事案件案发现场的过程、声音、影响再现的工具,使其成为一种有效的真实证明,强化客观性、关联性等。
(二)视听资料的特征。
1.视听材料需要借助物质才能够有效的进行保存,所以在使用中具有对物质的依赖性。
在进行证据的合成以及分析的时候,必须使用相关制定设备才能够完成。对于刑事案件中记录的相关音频、视频、图像资料,都不能够单独的存放,是需要依赖于物质载体保存的。如果这些物质载体消失,那么视听资料信息就会随之消失,其对物质的依赖性相对较高。
2.视听资料的储存容量大、稳定性强。
视听资料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具有高度连续性,且录音、录象的磁带和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具有体积小、重量轻、便于保存、反复使用的优点,同时与证人证言等容易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发生变化情况相比,视听资料不易受这些因素影响,具有较长时间稳定性。
3.视听资料在使用中具有较高的准确性以及直观性。
这两种性质,有效的还原了当时案发的空间环境的具体发展状况。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真实存在的证物,只要保证在视听材料的制作中使用的方法正确得当,一般就不会受到维嘉因素影响,并且能够给位直观的阐述还原案件的真相。由于其具有高度的还原性,所以在当今形式案件中一直是是非判断的依据。
4.视听资料具有一定的造假性。
由于当今科学技术较为发达,借助科学技术为载体的视听资料极易被用来造假,或者使用相关先进设备进行内容的篡改。所以其易于造假的特点非常严重。所以,一般在进行案件的审理中需要对相关视听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分析,一旦发现问题,便不能够作为单独的定安依据。其中重要的鉴别方法就是证据关联性鉴别法。
三、视听技术在刑事技术中的具体应用
(一)固定特殊证据。
在进行刑事案件现场证据采集的过程中,一般都会使用照相机进行拍照取证,或者通过绘画等方式提取一些不容易提取的证据。但是这种静态的图像覆盖的信息较为狭窄,进行证据制作的人员往往会受到现场环境以及自身情绪的影响。不仅如此,由于外力不可控因素的存在,这些证据极易发生变化或者消失,所以此时应该在第一时间使用视听技术进行确认。
我们对其进行了简要的归纳。首先是容易发生改变的证据。这类证据主要是指本身的物理特性在外界的影响下容易发生本质变化。其次是案发人以及好奇群众等,在案发现场作出了物质的破坏,对证据收集的准确性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能给与真实再现。最后一点就是相关的证据没有任何办法被其他的物理设备所使用。
(二)获取侦查线索。
由于视听技术渐渐成熟,在车站、机场、银行、交通卡口等其它公共场所安装监控系统已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如在这些地方发生了案件,其当时的录像资料能提供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对这些录像进行审看、研判对案件的定性、查明犯罪提供线索均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银行抢劫案件发生后,银行工作人员以及当时的储户都处于惊恐中,很难对现场环境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详细描述,而银行监控系统的资料却不会有任何主观的影响,将真实的再现犯罪时的现场情况,为侦查人员准确描到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最有力的线索,例如周克华系列抢劫杀人现场,发案时的录像资料为描述犯罪嫌疑人的身高、体型、动作习惯提供了重要线索,成功描绘了犯罪轨迹为破案指明了方向。
(三)审讯过程中录音录像。
面对刑事案件审判中一部分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他们在庭审的时候往往会进行当堂翻供,希望为自己争夺时间,寻找辩护自己的办法。为了避免这种问题的出现,相关的侦查以及审讯的人员可以对案犯、重大案犯、死刑犯等进行全程审问的录音或者录像。在进行庭审的时候进行当庭播放,使事实昭然若揭,避免嫌犯寻找各种理由当庭翻供,影响庭审。
(四)录制证人证言。
在进行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中,由于需要提供一些相关的证据就难免会需要证人当庭作证。但是由于部分证人不愿意或者不敢进入法院进行作证,害怕打击报复,价值一部分受害人不愿意将自己的隐私或者自己尴尬的精力被外人所熟知,对于某些事情一些证人难以在众多庭审法官面前开口等,对于委托代理人对自己的证据进行阐述等。面对这些情况的存在,相关人员可以对受害人或者证人进行证言的录制,在估计被害人及证人的心理感受上,又提供了当庭证据。
结语:
为了有效的达到刑事案件的快速侦破目标,在刑事案件证据采集中应用视听技术,将能够推动我国刑事侦破能力,降低社会犯罪率,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定和谐的家园。
参考文献:
[1]徐剑.浅谈视听资料在反贪侦查中的作用及完善方向 法制与社会 2010年25期。
作者简介:
赵玲玲(1982-6)女,汉,河南省封丘县,初级工程师,研究方向:视听技术。
关键词:刑事案件;视听技术;特征
中图分类号:D9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050-01
一、引言
视听技术通过加载完善视听资料确保了相关信息的直观性、有效性、连续性等特征。这种基于视听技术下出现的视听信息,有效的将证据进行了整理表现。面对当前科学技术的不断完善,视听技术在刑事案件中的利用价值将不断提升,必然在刑事案件技术应用中大行其道。
二、刑事案件中视听资料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面对刑事案件发生所产生的危害,为了能够有效的掌握相关的证据,一般会采用视听资料进行安检证据的整理。通过使用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高科技设备提供相关资料。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认为视听资料就是使用高新科学技术以及相关器材将刑事案件案发现场的过程、声音、影响再现的工具,使其成为一种有效的真实证明,强化客观性、关联性等。
(二)视听资料的特征。
1.视听材料需要借助物质才能够有效的进行保存,所以在使用中具有对物质的依赖性。
在进行证据的合成以及分析的时候,必须使用相关制定设备才能够完成。对于刑事案件中记录的相关音频、视频、图像资料,都不能够单独的存放,是需要依赖于物质载体保存的。如果这些物质载体消失,那么视听资料信息就会随之消失,其对物质的依赖性相对较高。
2.视听资料的储存容量大、稳定性强。
视听资料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具有高度连续性,且录音、录象的磁带和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具有体积小、重量轻、便于保存、反复使用的优点,同时与证人证言等容易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发生变化情况相比,视听资料不易受这些因素影响,具有较长时间稳定性。
3.视听资料在使用中具有较高的准确性以及直观性。
这两种性质,有效的还原了当时案发的空间环境的具体发展状况。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真实存在的证物,只要保证在视听材料的制作中使用的方法正确得当,一般就不会受到维嘉因素影响,并且能够给位直观的阐述还原案件的真相。由于其具有高度的还原性,所以在当今形式案件中一直是是非判断的依据。
4.视听资料具有一定的造假性。
由于当今科学技术较为发达,借助科学技术为载体的视听资料极易被用来造假,或者使用相关先进设备进行内容的篡改。所以其易于造假的特点非常严重。所以,一般在进行案件的审理中需要对相关视听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分析,一旦发现问题,便不能够作为单独的定安依据。其中重要的鉴别方法就是证据关联性鉴别法。
三、视听技术在刑事技术中的具体应用
(一)固定特殊证据。
在进行刑事案件现场证据采集的过程中,一般都会使用照相机进行拍照取证,或者通过绘画等方式提取一些不容易提取的证据。但是这种静态的图像覆盖的信息较为狭窄,进行证据制作的人员往往会受到现场环境以及自身情绪的影响。不仅如此,由于外力不可控因素的存在,这些证据极易发生变化或者消失,所以此时应该在第一时间使用视听技术进行确认。
我们对其进行了简要的归纳。首先是容易发生改变的证据。这类证据主要是指本身的物理特性在外界的影响下容易发生本质变化。其次是案发人以及好奇群众等,在案发现场作出了物质的破坏,对证据收集的准确性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能给与真实再现。最后一点就是相关的证据没有任何办法被其他的物理设备所使用。
(二)获取侦查线索。
由于视听技术渐渐成熟,在车站、机场、银行、交通卡口等其它公共场所安装监控系统已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如在这些地方发生了案件,其当时的录像资料能提供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对这些录像进行审看、研判对案件的定性、查明犯罪提供线索均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银行抢劫案件发生后,银行工作人员以及当时的储户都处于惊恐中,很难对现场环境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详细描述,而银行监控系统的资料却不会有任何主观的影响,将真实的再现犯罪时的现场情况,为侦查人员准确描到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最有力的线索,例如周克华系列抢劫杀人现场,发案时的录像资料为描述犯罪嫌疑人的身高、体型、动作习惯提供了重要线索,成功描绘了犯罪轨迹为破案指明了方向。
(三)审讯过程中录音录像。
面对刑事案件审判中一部分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他们在庭审的时候往往会进行当堂翻供,希望为自己争夺时间,寻找辩护自己的办法。为了避免这种问题的出现,相关的侦查以及审讯的人员可以对案犯、重大案犯、死刑犯等进行全程审问的录音或者录像。在进行庭审的时候进行当庭播放,使事实昭然若揭,避免嫌犯寻找各种理由当庭翻供,影响庭审。
(四)录制证人证言。
在进行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中,由于需要提供一些相关的证据就难免会需要证人当庭作证。但是由于部分证人不愿意或者不敢进入法院进行作证,害怕打击报复,价值一部分受害人不愿意将自己的隐私或者自己尴尬的精力被外人所熟知,对于某些事情一些证人难以在众多庭审法官面前开口等,对于委托代理人对自己的证据进行阐述等。面对这些情况的存在,相关人员可以对受害人或者证人进行证言的录制,在估计被害人及证人的心理感受上,又提供了当庭证据。
结语:
为了有效的达到刑事案件的快速侦破目标,在刑事案件证据采集中应用视听技术,将能够推动我国刑事侦破能力,降低社会犯罪率,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定和谐的家园。
参考文献:
[1]徐剑.浅谈视听资料在反贪侦查中的作用及完善方向 法制与社会 2010年25期。
作者简介:
赵玲玲(1982-6)女,汉,河南省封丘县,初级工程师,研究方向:视听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