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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企业的产权改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粮食是一种特殊商品,更是直接影响百姓生存状况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又有其特殊性。提出用合理的制度安排来进行企业改制,要保证企业的经营效率与政策性业务的完成,并着重分析了委托·代理博弈模型。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作为正式制度的补充应充分发挥其的约束作用,促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改制的合理进行。
关键词:国有粮食企业 产权改制 制度安排 意识形态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4-140-02
1 引言
杨瑞龙将产权看作是将物放在实际经济关系中所引发的权利关系,是人与人之间能够获得或必须损失的利益关系。巴泽尔提出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金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产权直接关系着企业利润的分配。产权改制是重新界定权利关系利益关系,主要是改变原有企业利润分配的格局以及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的配置。国有粮食企业的产权改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大潮掀起时就拉开了序幕。虽然国有粮食企业同样也是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核心是产权制改制,但是作为经营粮食这种特殊商品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就有其特殊性。
首先,现代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就是要重新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和调整。本文认为国有粮食企业的产权改制的目标应当与国有粮食企业的地位与作用相一致。因为粮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既有私人物品属性又有公共物品属性,作为自然属性的企业要为利润最大化目标而经营,这样的产权制度安排就要维护企业的利益,维护股东的利益;但作为公共物品属性的企业要为维护社会稳定目标而努力,这样的产权制度安排就要偏向于确保公众的利益而非企业利益。在改制过程中,国有粮食企业还具有一般企业所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委托代理问题,如何解决国有粮食企业产权的委托代理也是本文的一个难点。本文认为这种矛盾的双重目标以及委托代理的矛盾都可以运用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化解,使得矛盾问题得到双解。
其次,意识形态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的安排对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意识形态有利于增加企业凝聚力,增强企业责任感,有利于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目标的实现。本文将意识形态视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对正式的制度安排有巨大的反作用或者说从积极的方面说是促进作用,尤其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更能实现。研究了意识形态对代理人违反委托人意愿,忽视粮食的公共物品属性,忽略国有粮食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行为有很强的约束作用。
2 国有粮食企业产权改制中的制度安排分析
一项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制度安排可能最接近于“制度”一词的最通常使用的含义了。安排可能是正规的,也可能是非正规的,它可能是暂时的,也可能是长命的。国有粮食企业的产权改制就是需要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来明确企业产权主体,确保企业盈利的实现与责任的执行。制度安排的集合在特定时间决定经济条件。即在任何一种经济中都有一套占主导地位的标准、准则、规则、惯例和法律结构界定个体和集团的选择集。
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除了盈利以外还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保证粮食市场的平稳发展。由于粮食双重属性产生的企业双重目标,很容易引发一般性的委托,代理问题。在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核心就是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来协调企业的激励与约束问题。
3 国有粮食企业委托代理中的博弈
国有粮食企业隐含着多级层的委托-代理关系,为了分析的方便将多级层的委托-代理简化为政府与国有粮食企业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这里主要基于粮食的双重属性考虑国有粮食企业具有双重目标属性:盈利目标和政策性目标,这两个目标是有些矛盾的,政策性目标的执行是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利润和市场竞争力的。这里是博弈分析主要是看企业是否会执行政府的政策性业务来稳定粮食市场安全。将国务院、国资委统称为政府,假定在其他级层上(人民与政府、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与企业经理人)的委托一代理人都是目标一致的,代理人能够按照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为,这个假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可行的。假定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是追求经营利润最大化的,这也是符合现实实际情况的。
假定政府与国有粮食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是信息不完全的,可以看成是一个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模型,它们之间的博弈有如下关系:
(1)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是否会执行政策性业务,只能在事后考察绩效考核中知晓,并按照绩效情况确定代理人报酬:
(2)代理人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绕过政策性业务或利用这个机会追求个人利益,不顾委托人的目标:
(3)委托人可以设计出一种补偿惩罚机制使代理人在特殊时期按照委托人利益行事,对执行了政策性业务的给予补偿和奖励,对没有执行的欺骗行为给予惩罚。
在这个博弈模型中,代理人的行为可以通过“执行”与“不执行”来表示其完成政府在特殊时期所要求的政策性业务的完成情况。委托人为了确保特殊时期代理人按照其意愿行事可以事先制订一种补偿惩罚制度约束代理人行为,在其完成政策性目标时的成本给予补偿,在完成目标中获得的盈利留给企业自用;在其违背约定时给予惩罚,当然委托人要得知代理人是否执行目标时需要付出一定的监督成本。
假设:a是代理人执行政策性业务时的委托人的收益;0是代理人不执行政策性业务时的收益;c是委托人要得知代理人是否执行其意愿时的监督成本;s是在代理人执行委托人意愿时委托人付给代理人的补偿金及奖励(包括精神和物质的);bl是代理人执行政策性业务时的收益,b2是代理人不执行政策性业务时的收益;d是代理人执行政策性业务时的成本;f是代理人被检查出没有执行时的罚款。另外代理人和委托人都是按照一定的概率的行动,设委托人按照概率m行动:代理人按照概率n行动。他们行动博弈矩阵如下示:
(1)给定n,委托人(政府)选择监督(m=1)和不监督(m=O)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IIG(1,n)=(a-c-s)n+(-c+1)(1-n)=(a-s-f)n+f-c
IIG(0,n)=(a-s)n+O*(1-n)=(a-s)n
解IIG(1,n)=IIG(0,n),得:n=(f-c)/f。即:如果代理人不执行的概率小于(f-c)/f,委托人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督;如果代理人不执行的概率大于(f-c)/f,委托人的最优选择是监督;如果代理人不执行的概率等于(f-c)/f,委托人随机的选择监督或不监督。
(2)给定m,代理人(国有粮食企业)选择执行(n=1)和不执行(n=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IIp(m,1)=(b1+s-d)m+(bl+s-d)(1-m)=b1+s-d
IIp(m,O)=(b2-f)re+b2(1-m)=b2-fm
解IIp(m,1)=lIp(m,0),得:m=(b2-b1-s+d)/f。即:如果委托 人监督的概率小于(b2-b1-s+d)/f,代理人的最优选择是不执行;如果委托人监督的概率大于(b2-bl-s+d)/f,代理人的最优选择是执行:如果委托人监督的概率等于(b2-b1-s+d)/f,代理人随机选择执行或不执行。
由上可知该博弈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为(m=(b2-b1-s+d)/f,n=(f-c)/f)。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行动与代理人在不同情况下所得的收益多少有关,与代理人所能到的补偿金和奖励有关,以及与委托人的监督成本、设定的罚金、代理人执行的成本有关。委托人(政府)可以设定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调整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成本,改变双方行动的概率从而达到预期目标。
4 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中意识形态的约束作用分析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里面意识形态是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以经济基础为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巨大的反作用。马克思主义里的意识形态的宽范意义上的,在这里仅将其性质限制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主要是指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解释与辩护体系即意识形态可以用来维护所制定的制度安排,激发各种力量为之服务。
随着国有粮食企业改制的深入,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产权资产的重组,以及各种为保证产权改制实施的制度安排,加上国有粮食企业的双重目标性,使得仅仅依靠正式制度安排规范性的进行显得力量不足。由于机会主义的存在,要想事先订立一份完全彻底的契约成本是巨大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加上事后行为人行动的道德风险使违约可能性增大。这样制度本身就是不完善的,再利用制度来监督制度很可能使得行为没有效率且浪费严重,就需要另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来完善——即意识形态的补充作用。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一方面不但要依靠各种正式、公开、明确的物理契约来确定企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则更需要企业各利益主体之间能形成一份感知和理解双方责任与义务的心理契约,来提高企业内在的凝聚力与核心竞争力。。这样的一份心理契约就是一种无形的意识形态的约束作用。
5 结论
本文基于粮食的双重属性出发(粮食商品的私人物品属性和公共物品属性),强调在现代的国有粮食企业产权改制过程中,在企业完成自身利润最大化时还要在特殊时期能够完成政府的政策性业务,维护粮食市场安全、社会稳定。企业的产权改制要考虑到这个双重问题的特殊性,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制度调整。进行企业的产权改制,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尤其是在粮食企业中,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利用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降低双方由于信息不完全所带来的成本:改变双方的行动概率达到双赢。同时意识形态作为一种非正制度的安排是正式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可以对制度安排起到保障作用,还能约束行为人的行动,促进行为人自觉完成预期目标。
关键词:国有粮食企业 产权改制 制度安排 意识形态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4-140-02
1 引言
杨瑞龙将产权看作是将物放在实际经济关系中所引发的权利关系,是人与人之间能够获得或必须损失的利益关系。巴泽尔提出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金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产权直接关系着企业利润的分配。产权改制是重新界定权利关系利益关系,主要是改变原有企业利润分配的格局以及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的配置。国有粮食企业的产权改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大潮掀起时就拉开了序幕。虽然国有粮食企业同样也是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核心是产权制改制,但是作为经营粮食这种特殊商品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就有其特殊性。
首先,现代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就是要重新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和调整。本文认为国有粮食企业的产权改制的目标应当与国有粮食企业的地位与作用相一致。因为粮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既有私人物品属性又有公共物品属性,作为自然属性的企业要为利润最大化目标而经营,这样的产权制度安排就要维护企业的利益,维护股东的利益;但作为公共物品属性的企业要为维护社会稳定目标而努力,这样的产权制度安排就要偏向于确保公众的利益而非企业利益。在改制过程中,国有粮食企业还具有一般企业所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委托代理问题,如何解决国有粮食企业产权的委托代理也是本文的一个难点。本文认为这种矛盾的双重目标以及委托代理的矛盾都可以运用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化解,使得矛盾问题得到双解。
其次,意识形态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的安排对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意识形态有利于增加企业凝聚力,增强企业责任感,有利于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目标的实现。本文将意识形态视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对正式的制度安排有巨大的反作用或者说从积极的方面说是促进作用,尤其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更能实现。研究了意识形态对代理人违反委托人意愿,忽视粮食的公共物品属性,忽略国有粮食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行为有很强的约束作用。
2 国有粮食企业产权改制中的制度安排分析
一项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制度安排可能最接近于“制度”一词的最通常使用的含义了。安排可能是正规的,也可能是非正规的,它可能是暂时的,也可能是长命的。国有粮食企业的产权改制就是需要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来明确企业产权主体,确保企业盈利的实现与责任的执行。制度安排的集合在特定时间决定经济条件。即在任何一种经济中都有一套占主导地位的标准、准则、规则、惯例和法律结构界定个体和集团的选择集。
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除了盈利以外还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保证粮食市场的平稳发展。由于粮食双重属性产生的企业双重目标,很容易引发一般性的委托,代理问题。在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核心就是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来协调企业的激励与约束问题。
3 国有粮食企业委托代理中的博弈
国有粮食企业隐含着多级层的委托-代理关系,为了分析的方便将多级层的委托-代理简化为政府与国有粮食企业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这里主要基于粮食的双重属性考虑国有粮食企业具有双重目标属性:盈利目标和政策性目标,这两个目标是有些矛盾的,政策性目标的执行是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利润和市场竞争力的。这里是博弈分析主要是看企业是否会执行政府的政策性业务来稳定粮食市场安全。将国务院、国资委统称为政府,假定在其他级层上(人民与政府、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与企业经理人)的委托一代理人都是目标一致的,代理人能够按照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为,这个假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可行的。假定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是追求经营利润最大化的,这也是符合现实实际情况的。
假定政府与国有粮食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是信息不完全的,可以看成是一个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模型,它们之间的博弈有如下关系:
(1)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是否会执行政策性业务,只能在事后考察绩效考核中知晓,并按照绩效情况确定代理人报酬:
(2)代理人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绕过政策性业务或利用这个机会追求个人利益,不顾委托人的目标:
(3)委托人可以设计出一种补偿惩罚机制使代理人在特殊时期按照委托人利益行事,对执行了政策性业务的给予补偿和奖励,对没有执行的欺骗行为给予惩罚。
在这个博弈模型中,代理人的行为可以通过“执行”与“不执行”来表示其完成政府在特殊时期所要求的政策性业务的完成情况。委托人为了确保特殊时期代理人按照其意愿行事可以事先制订一种补偿惩罚制度约束代理人行为,在其完成政策性目标时的成本给予补偿,在完成目标中获得的盈利留给企业自用;在其违背约定时给予惩罚,当然委托人要得知代理人是否执行目标时需要付出一定的监督成本。
假设:a是代理人执行政策性业务时的委托人的收益;0是代理人不执行政策性业务时的收益;c是委托人要得知代理人是否执行其意愿时的监督成本;s是在代理人执行委托人意愿时委托人付给代理人的补偿金及奖励(包括精神和物质的);bl是代理人执行政策性业务时的收益,b2是代理人不执行政策性业务时的收益;d是代理人执行政策性业务时的成本;f是代理人被检查出没有执行时的罚款。另外代理人和委托人都是按照一定的概率的行动,设委托人按照概率m行动:代理人按照概率n行动。他们行动博弈矩阵如下示:
(1)给定n,委托人(政府)选择监督(m=1)和不监督(m=O)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IIG(1,n)=(a-c-s)n+(-c+1)(1-n)=(a-s-f)n+f-c
IIG(0,n)=(a-s)n+O*(1-n)=(a-s)n
解IIG(1,n)=IIG(0,n),得:n=(f-c)/f。即:如果代理人不执行的概率小于(f-c)/f,委托人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督;如果代理人不执行的概率大于(f-c)/f,委托人的最优选择是监督;如果代理人不执行的概率等于(f-c)/f,委托人随机的选择监督或不监督。
(2)给定m,代理人(国有粮食企业)选择执行(n=1)和不执行(n=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IIp(m,1)=(b1+s-d)m+(bl+s-d)(1-m)=b1+s-d
IIp(m,O)=(b2-f)re+b2(1-m)=b2-fm
解IIp(m,1)=lIp(m,0),得:m=(b2-b1-s+d)/f。即:如果委托 人监督的概率小于(b2-b1-s+d)/f,代理人的最优选择是不执行;如果委托人监督的概率大于(b2-bl-s+d)/f,代理人的最优选择是执行:如果委托人监督的概率等于(b2-b1-s+d)/f,代理人随机选择执行或不执行。
由上可知该博弈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为(m=(b2-b1-s+d)/f,n=(f-c)/f)。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行动与代理人在不同情况下所得的收益多少有关,与代理人所能到的补偿金和奖励有关,以及与委托人的监督成本、设定的罚金、代理人执行的成本有关。委托人(政府)可以设定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调整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成本,改变双方行动的概率从而达到预期目标。
4 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中意识形态的约束作用分析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里面意识形态是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以经济基础为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巨大的反作用。马克思主义里的意识形态的宽范意义上的,在这里仅将其性质限制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主要是指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解释与辩护体系即意识形态可以用来维护所制定的制度安排,激发各种力量为之服务。
随着国有粮食企业改制的深入,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产权资产的重组,以及各种为保证产权改制实施的制度安排,加上国有粮食企业的双重目标性,使得仅仅依靠正式制度安排规范性的进行显得力量不足。由于机会主义的存在,要想事先订立一份完全彻底的契约成本是巨大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加上事后行为人行动的道德风险使违约可能性增大。这样制度本身就是不完善的,再利用制度来监督制度很可能使得行为没有效率且浪费严重,就需要另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来完善——即意识形态的补充作用。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一方面不但要依靠各种正式、公开、明确的物理契约来确定企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则更需要企业各利益主体之间能形成一份感知和理解双方责任与义务的心理契约,来提高企业内在的凝聚力与核心竞争力。。这样的一份心理契约就是一种无形的意识形态的约束作用。
5 结论
本文基于粮食的双重属性出发(粮食商品的私人物品属性和公共物品属性),强调在现代的国有粮食企业产权改制过程中,在企业完成自身利润最大化时还要在特殊时期能够完成政府的政策性业务,维护粮食市场安全、社会稳定。企业的产权改制要考虑到这个双重问题的特殊性,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制度调整。进行企业的产权改制,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尤其是在粮食企业中,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利用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降低双方由于信息不完全所带来的成本:改变双方的行动概率达到双赢。同时意识形态作为一种非正制度的安排是正式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可以对制度安排起到保障作用,还能约束行为人的行动,促进行为人自觉完成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