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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就审判活动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拥有解释权,该解释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了司法权的统一特别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解释权,并不意味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裁量解释权被剥夺。在现实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些已经明显超越了法律赋予的行使解释权的范围,呈现出“立法化”的倾向,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规范解释权必须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不得侵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