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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处罚情节,但由于该条文忽略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性,导致了理论认识上的重大分歧。本文拟在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含义的准确理解基础之上,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仅限为过失。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非常复杂,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的定性,应当根据行为人逃逸时的主观罪过及逃逸过程中的客观行为,按照犯罪构成理论依法予以正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