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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评价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政务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国务院令,公布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人民群众满意的、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规制度,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了概括性、统领性的规范。
《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以《条例》为指导,基于2018年5月1日起我省实施的《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基础进行修订。共7章98条,以《条例》的章节框架为基础,与本省实际情况结合,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优化营商环境三位一体推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持续推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制度措施和行动方案。同时《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作为条例实行前试点省份,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吸收了《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的对于行政主体的监督追责内容。形成了意见稿以下特点:
首先,意见稿明确了“第一责任人”制度,将优化营商环境的职权责任落实到最末端,有利于全面提升我省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其次,意见稿强化了中小微企业保护制度,强调政府融资制度,就新形势下做好小微、“三农”融资担保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引导更多金融资金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破解小微、“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其三,意见稿进一步具化“放管服”的改革,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简政便民措施。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的服务模式,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政务信息整合共享、电子证照推广应用作了具体规定。
最后,意见稿推动健全全面执法、规范执法,意见稿八十九至九十六条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意见稿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的违法情形设定了相当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比较借鉴
(一)纵向对比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该条例共7章72条,分为总则、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以及附则,围绕贯彻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市场與政府之间的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对“放管服”改革的关键环节确定了进本规范。同时,聚焦突出问题,明确了一揽子制度解决方案,推动各级政府深化改革。《意见稿》即时在《条例》的基础上针对本省的重点问题进行深化规范。
(二)横向对比
1.2018年5月1日起我省实施的《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共8章87条,主要从保护市场主体、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规范政府监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明确监督保障措施等方面对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或者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确保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该条例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等六种请况下的应当取消。
《条例》还强调廉洁、高效、服务的理念。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该内容被《意见稿》所吸收。
2.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该条例共7章59条,主要从优化审批、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和法治保障等五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对“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和数字政府建设作出明确规定,该条例结合山西省实际对国务院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力求符合山西实际、解决山西问题。同时,该条例中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详细规定了“一朵云”“一张网”“一平台”“一系统”和“一城墙”的数字政务。
相较于《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于具体问题的突出规定,我省的《意见稿》更为翔实具体,因此会略显冗长。对于具体问题还需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配合适用。
三、修改完善建议
(一)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建设
首先,公共资源交易一、统一资源交易:将辖区的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交易和产权交易统一到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实行监、管、办三分离。
其次,统一信息发布:将非涉密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招标代理机构、企业信息和相关政策法规,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电子屏和公告栏上及时发布。
第三,统一交易规则:建立招标评标制度,形成良性合理的公平竞争机制;建立交易准入制度,强化审核把关;建立保证金账户管理制度,实行统一代收代支的管理模式;建立交易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黑名单”管理方式;建立监督考评制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第四,统一运作程序: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交易和产权交易等业务流程分解成若干环节,将每一环节的办理条件、时限等要素细化固定成程序模块,工作人员按照各自权限和系统提示进行相关操作,并全程记录在案,可以实时查询工作进度情况。
第五,统一专家评委库:统一建立专家评委库和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制定了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和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建立办法,将建设、财政、国土、发改、水利、交通等多家专家库进行整合,组成统一的专家库,由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抽取
(二)以金融机构保函代替保证金
金融机构保函代替保证金制度因其的便利性使其在各行业领域中被广泛适用。 在优化商业环境的过程中,该种手段不失为一种创新型的手段。在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5条中对于该种措施也有单独提出。但该措施涉及三方主体,监管部门的职责及运行机制相当重要,在本条中应当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并推广官方服务平台电子化。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辖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建设,努力扩大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服务效率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新形势下做好小微、“三农”融资担保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政府性融资机构与再担保机构均为小微、“三农”企业融资增信的重要机构。
(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聚焦小微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风险高、收益低、外部效应强,是典型的准公共产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坚持以支小支农理念引领各项业务发展,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双创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资金需求主体。为小微、“三农”等解决缺信息、缺信用、缺抵押问题,为出资人特别是银行分散资金风险,引导更多金融资金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破解小微、“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难题。这既是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履行自身职能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支持普金融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
作者简介:刘鑫(1993.5.-) 女 汉 籍贯:陕西渭南 硕士研究生,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研究方向:金融法。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政务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国务院令,公布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人民群众满意的、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规制度,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了概括性、统领性的规范。
《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以《条例》为指导,基于2018年5月1日起我省实施的《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基础进行修订。共7章98条,以《条例》的章节框架为基础,与本省实际情况结合,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优化营商环境三位一体推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持续推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制度措施和行动方案。同时《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作为条例实行前试点省份,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吸收了《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的对于行政主体的监督追责内容。形成了意见稿以下特点:
首先,意见稿明确了“第一责任人”制度,将优化营商环境的职权责任落实到最末端,有利于全面提升我省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其次,意见稿强化了中小微企业保护制度,强调政府融资制度,就新形势下做好小微、“三农”融资担保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引导更多金融资金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破解小微、“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其三,意见稿进一步具化“放管服”的改革,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简政便民措施。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的服务模式,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政务信息整合共享、电子证照推广应用作了具体规定。
最后,意见稿推动健全全面执法、规范执法,意见稿八十九至九十六条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意见稿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的违法情形设定了相当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比较借鉴
(一)纵向对比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该条例共7章72条,分为总则、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以及附则,围绕贯彻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市场與政府之间的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对“放管服”改革的关键环节确定了进本规范。同时,聚焦突出问题,明确了一揽子制度解决方案,推动各级政府深化改革。《意见稿》即时在《条例》的基础上针对本省的重点问题进行深化规范。
(二)横向对比
1.2018年5月1日起我省实施的《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共8章87条,主要从保护市场主体、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规范政府监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明确监督保障措施等方面对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或者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确保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该条例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等六种请况下的应当取消。
《条例》还强调廉洁、高效、服务的理念。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该内容被《意见稿》所吸收。
2.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该条例共7章59条,主要从优化审批、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和法治保障等五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对“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和数字政府建设作出明确规定,该条例结合山西省实际对国务院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力求符合山西实际、解决山西问题。同时,该条例中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详细规定了“一朵云”“一张网”“一平台”“一系统”和“一城墙”的数字政务。
相较于《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于具体问题的突出规定,我省的《意见稿》更为翔实具体,因此会略显冗长。对于具体问题还需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配合适用。
三、修改完善建议
(一)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建设
首先,公共资源交易一、统一资源交易:将辖区的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交易和产权交易统一到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实行监、管、办三分离。
其次,统一信息发布:将非涉密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招标代理机构、企业信息和相关政策法规,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电子屏和公告栏上及时发布。
第三,统一交易规则:建立招标评标制度,形成良性合理的公平竞争机制;建立交易准入制度,强化审核把关;建立保证金账户管理制度,实行统一代收代支的管理模式;建立交易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黑名单”管理方式;建立监督考评制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第四,统一运作程序: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交易和产权交易等业务流程分解成若干环节,将每一环节的办理条件、时限等要素细化固定成程序模块,工作人员按照各自权限和系统提示进行相关操作,并全程记录在案,可以实时查询工作进度情况。
第五,统一专家评委库:统一建立专家评委库和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制定了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和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建立办法,将建设、财政、国土、发改、水利、交通等多家专家库进行整合,组成统一的专家库,由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抽取
(二)以金融机构保函代替保证金
金融机构保函代替保证金制度因其的便利性使其在各行业领域中被广泛适用。 在优化商业环境的过程中,该种手段不失为一种创新型的手段。在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5条中对于该种措施也有单独提出。但该措施涉及三方主体,监管部门的职责及运行机制相当重要,在本条中应当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并推广官方服务平台电子化。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辖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建设,努力扩大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服务效率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新形势下做好小微、“三农”融资担保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政府性融资机构与再担保机构均为小微、“三农”企业融资增信的重要机构。
(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聚焦小微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风险高、收益低、外部效应强,是典型的准公共产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坚持以支小支农理念引领各项业务发展,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双创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资金需求主体。为小微、“三农”等解决缺信息、缺信用、缺抵押问题,为出资人特别是银行分散资金风险,引导更多金融资金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破解小微、“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难题。这既是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履行自身职能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支持普金融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
作者简介:刘鑫(1993.5.-) 女 汉 籍贯:陕西渭南 硕士研究生,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研究方向: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