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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46条确立了我国产品的后续观察义务。这一制度的确立符合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的理念。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的解释,该条在适用中将与产品质量法中的发展缺陷免责条款存在冲突,第46条可以认为是对发展缺陷免责条款的修正。另外,违背后续观察义务所产生之产品责任应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范围不应包括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