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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是国家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障,为适应这一要求,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就必须完善相应理念,推进经济立法、执法与司法等各项制度建设,以充分发挥经济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经济法;协调发展
目前,中国经济法学界取得了以下共识: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监管(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体系由市场监管(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之法、经济法是现代性之法、经济法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这些共识是经济法发展和完善的基础。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为我国经济法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把握经济法理念与生态文明建设两者的契合点,明确原有经济法理念与生态文明要求之间存在的差距,找出其中存在的不足,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对经济法理念进行调整与重构,既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又能促进经济法理论的发展。
建设生态文明亟需将伴随经济发展出现的资源过度开发、过度利用、破坏生态等片面追求效益的现象予以清理和解决,通过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对之予以预警、协调乃至干预,有效地加强社会经济管理,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措施得到执行。生态文明的建设不仅需要制度的保障,还需要公民重视树立生态道德观。在市场经济中,微观层面的市场主体生态道德观的培养,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意义重大,然而,就目前我国的情况而言,生态道德观的现状不容乐观,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以资本换排放,以过度消耗甚至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自身发展空间,部分消费者对自然生态的消费呈现超额、浪费、非循环的现象,给市场带来了不良的刺激,直接影响到了企业的生产选择和生产行为,最终对环境、自然、生物的保护构成了威胁。经济法能够有效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引导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督促市场主体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保障生态道德氛围的培养,通过一系列法律规范作用于公民的行为,促进良好价值观、发展观的形成,最终改善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
要调整经济效益理论。在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中,经济效益是基本目标,这种观念对经济上的投入与产出给予了关注,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主体的发展热情,创造出了可观的效益。然而在生态文明建设的今天,效益优先的观念较易导致只注重单纯的、局部的和眼前的效益,有碍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确立。同时,在我国目前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环境成本尚未得到合理反映,经济法中也缺乏合理的制度约束及外部强制力,市场主体没有自觉地将环境成本纳入到经济核算中,这样的核算体系下产生的效益是一种不够准确、不够客观的效益。①
最后,要调整经济发展理论。传统经济法理论注重发展速度,而生态文明建设对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核心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注重人与自然环境的良性发展、和谐共生。单纯强调追求经济速度的发展显然不够,以高消耗、高污染换取高速的经济发展是一种不能长久的发展战略,经济的发展应该考虑社会、自然环境和资源的承受力。
长期以来,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一直有一股反对和否定经济法的思潮和势力,尤以一些民商法和行政法学者为甚,可以说经济法是在“民法帝国主义”和“行政法霸权主义”的夹缝中求生存的,于是,怎样对待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就成了经济法研究中一个核心而关键的问题。充分地说明和正确地处理这个问题,不仅是检验经济法科学与否的试金石,也是决定经济法立足与否的奠基石。
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社会中的人的积极参与,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突出了人的主体地位与作用,它也是经济法理论的重要支点。以人为本,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人类全面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经济发展的成果为全体人民所共享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发展目标。传统经济法在追求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自然生态资源认识不足,在现阶段,社会逐渐注重生态文明建设,加强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不仅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也是基于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把生态自然与人看做平等的经济主体。充分发挥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投入到生态文明建设事业中去,是我们重要的动力之源。在出现人与自然发展中的利益冲突的时候,必须科学、妥善地应对与处理各种危机与矛盾,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利用法律威慑不法行为,保证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构建,最大程度地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生态环境需求。
生态文明社会的秩序包括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和政治秩序等方面,这些秩序就像社会机器上各司其职的零部件一样,发挥着各自的功能,处于均衡态势。这种均衡态势要求我们在强调秩序时不能偏于某一方面,而忽视另外几方面,在生态文明的建设中应该强调以均衡为主线的秩序。
注释:
①王保树.《关于民法、商法、经济法定位与功能的研究方法》,《现代法学》,2008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2006年版
[2]肖辉.《和谐社会视野下经济法理念的调整与重构》,《党史博采(理论)》,2008年第3期
[3]方世南,张伟平.《生态环境问题的制度根源及其出路》,《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第5期;
[4]史际春,邓峰.《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经济法;协调发展
目前,中国经济法学界取得了以下共识: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监管(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体系由市场监管(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之法、经济法是现代性之法、经济法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这些共识是经济法发展和完善的基础。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为我国经济法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把握经济法理念与生态文明建设两者的契合点,明确原有经济法理念与生态文明要求之间存在的差距,找出其中存在的不足,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对经济法理念进行调整与重构,既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又能促进经济法理论的发展。
建设生态文明亟需将伴随经济发展出现的资源过度开发、过度利用、破坏生态等片面追求效益的现象予以清理和解决,通过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对之予以预警、协调乃至干预,有效地加强社会经济管理,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措施得到执行。生态文明的建设不仅需要制度的保障,还需要公民重视树立生态道德观。在市场经济中,微观层面的市场主体生态道德观的培养,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意义重大,然而,就目前我国的情况而言,生态道德观的现状不容乐观,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以资本换排放,以过度消耗甚至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自身发展空间,部分消费者对自然生态的消费呈现超额、浪费、非循环的现象,给市场带来了不良的刺激,直接影响到了企业的生产选择和生产行为,最终对环境、自然、生物的保护构成了威胁。经济法能够有效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引导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督促市场主体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保障生态道德氛围的培养,通过一系列法律规范作用于公民的行为,促进良好价值观、发展观的形成,最终改善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
要调整经济效益理论。在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中,经济效益是基本目标,这种观念对经济上的投入与产出给予了关注,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主体的发展热情,创造出了可观的效益。然而在生态文明建设的今天,效益优先的观念较易导致只注重单纯的、局部的和眼前的效益,有碍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确立。同时,在我国目前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环境成本尚未得到合理反映,经济法中也缺乏合理的制度约束及外部强制力,市场主体没有自觉地将环境成本纳入到经济核算中,这样的核算体系下产生的效益是一种不够准确、不够客观的效益。①
最后,要调整经济发展理论。传统经济法理论注重发展速度,而生态文明建设对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核心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注重人与自然环境的良性发展、和谐共生。单纯强调追求经济速度的发展显然不够,以高消耗、高污染换取高速的经济发展是一种不能长久的发展战略,经济的发展应该考虑社会、自然环境和资源的承受力。
长期以来,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一直有一股反对和否定经济法的思潮和势力,尤以一些民商法和行政法学者为甚,可以说经济法是在“民法帝国主义”和“行政法霸权主义”的夹缝中求生存的,于是,怎样对待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就成了经济法研究中一个核心而关键的问题。充分地说明和正确地处理这个问题,不仅是检验经济法科学与否的试金石,也是决定经济法立足与否的奠基石。
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社会中的人的积极参与,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突出了人的主体地位与作用,它也是经济法理论的重要支点。以人为本,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人类全面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经济发展的成果为全体人民所共享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发展目标。传统经济法在追求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自然生态资源认识不足,在现阶段,社会逐渐注重生态文明建设,加强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不仅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也是基于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把生态自然与人看做平等的经济主体。充分发挥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投入到生态文明建设事业中去,是我们重要的动力之源。在出现人与自然发展中的利益冲突的时候,必须科学、妥善地应对与处理各种危机与矛盾,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利用法律威慑不法行为,保证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构建,最大程度地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生态环境需求。
生态文明社会的秩序包括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和政治秩序等方面,这些秩序就像社会机器上各司其职的零部件一样,发挥着各自的功能,处于均衡态势。这种均衡态势要求我们在强调秩序时不能偏于某一方面,而忽视另外几方面,在生态文明的建设中应该强调以均衡为主线的秩序。
注释:
①王保树.《关于民法、商法、经济法定位与功能的研究方法》,《现代法学》,2008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2006年版
[2]肖辉.《和谐社会视野下经济法理念的调整与重构》,《党史博采(理论)》,2008年第3期
[3]方世南,张伟平.《生态环境问题的制度根源及其出路》,《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第5期;
[4]史际春,邓峰.《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