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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警迹人;《元史》;《元典章》;《汉语大词典》;《元语言词典》;重点人口管理
摘要:“警迹人”一词在元代文献中常见,《汉语大词典》及《元语言词典》对其解释均不够准确。“警迹人”是指元代那些被官府纳入视线,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的民众。这些人可能有过前科受过刑罚(如刺字),也可能仅仅是因被政府怀疑而受监控。“警迹人”制度在现代并未完全消失,其名称已改为“重点人口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
中图分类号:H1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474(2009)02-0098-03
一
在元代文献里,经常会见到“警迹人”一词,如《元典章四十九》刑部十一《妻告夫作贼不离异》:“据谢阿徐告夫谢寿三节次偷盗谢八七嫂等家物件,责得贼人谢寿三状招相同,追赃到官,刺断六十七下,发充警迹人”。
《元史·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应配役人,随有金银铜铁洞冶、屯田、堤岸、桥道一切等处就作,令人监视,日计工程,满日放还,充警迹人”。
《元史·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诸年饥,迫其子若婿同持仗行劫,子若婿减死一等,坐免刺,充警迹人”。
《元史·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诸伪僧窃取佛像腹中装者,以盗论。诸僧道为盗,同常盗,刺断,征倍赃,还俗充警迹人”。
“警迹人”是些什么样的人?“警迹人”的确切意思是什么?我们查考当代最权威的语文类词典《汉语大词典》和专书类词典《元语言词典》,发现这两部词典都收列了“警迹人”一词。《汉语大词典》云:
元制,凡犯盗窃或强盗初犯、罪不至死者,在其项、臂刺字,列入特殊户籍,加以监督,称之为“警迹人”。元乔吉《金钱记》第二折:“那里有刺了臂的王仲宣,黥了额的司马迁,那里有警迹人贾生、子建。”《元史·刑法志二》:“诸有司承告被盗,辄将警迹人,非理枉勘身死,却获正贼者,正问官笞五十七,解职。”亦省称“警迹”。元黄瑨《青阳县尹徐君墓志铭》:“有僧某者,通民妇,为其夫所击殴而衔之。适有遭劫杀者,贼弗得,僧为飞书诬其夫及有他怨隙者七人,故以书堕逻卒家。七人中或以罪黥,卒得之曰:‘此警迹也。’因捕治不疑。君察其冤。”
还可参阅《元史·刑法志三》。再看《元语言词典》对“警迹人”的解释:
实行监外管制的罪犯。这种人在司、县登记备案,定时向官府汇报近期表现,街坊邻居监视他们的行动。
二
《汉语大词典》和《元语言词典》对“警迹人”的解释都比较详细,粗看起来似乎也没什么问题。但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是不全面、不准确的,甚至连基本点都是错误的。在探讨“警迹人”的确切含义之前,我们还是先来看一下元代有关文献对“警迹人”的记载:
①《元史·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诸盗贼应征正赃及烧埋银,贫无以备,令其折庸。凡折庸,视各处庸价而会之。庸满发元籍,充警迹人”。
②《元史·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诸妇人为盗,断罪,免刺配及充警迹人,免征倍赃,再犯并坐其夫”。
③《元典章·刑部卷十一·典章四十九·诸盗·强切盗贼通例》:“诸窃盗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刺项,并充警迹人。官司拘检关防,一如旧法”。
④《元史·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诸盗贼共盗者,并赃论,仍以造意之人为首,随从者各减一等。或二罪以上俱发,从其重得论之。诸窃盗初犯,刺左臂,谓已得财者。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刺项,并充警迹人,官司以法拘检关防之。其蒙古人有犯,及妇人犯者,不在刺字之例”。
⑤《元史·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诸巡捕军兵因自为盗者,比常盗加一等论罪;若自相觉察,告捕到官,或曾共为盗,首获同伴者,免罪给赏。诸军人为盗,刺断,免充警迹人,仍追赏钱给告者”。
⑥《元史·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诸年未出幼,再犯窃盗者,仍免刺赎罪,发充警迹人”。
⑦《元史·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诸强窃盗充警迹人者,五年不犯,除其籍。其能告发,及捕获强盗一名,减二年,二名比五年,窃盗一名减一半,应除籍之外,所获多者,依常人获盗理赏,不及数者,给凭通理。籍既除,再犯,终身拘籍之。凡警迹人缉捕之外,有司毋差遣出人,妨其理生。诸警迹人,有不告知邻佑辄离家经宿,及游惰不事生产作业者,有司究之,邻佑有失觉察者,亦罪之。诸警迹人受命捕盗,既获其盗,却挟恨杀其盗而取其财,不以平人杀有罪贼人论。诸色目人犯盗,免刺科断,发本管官司设法拘检,限内改过者,除其籍。无本管官司发付者,从有司收充警迹人”。
对以上这些材料进行归纳,我们可以得出几个结论:
(1)“警迹人”是由被官府发觉其违法活动并对其处理后的违法人员组成的,换句话说,“警迹人”都是些有前科的人。(文献①②③④⑤⑥⑦)
(2)“警迹人”由官府统一管理,他们在官府里有特别的名册,由官府重点控制,重点管理。(文献⑦)
(3)不是所有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接受处理后都会被列入“警迹人”名册,妇女偷盗财物,断罪后就不用充“警迹人”。(文献②)
(4)“警迹人”是自由人,不是罪犯,仅仅因为有前科而在官府挂号而已,他们的各项权利和普通民众基本相同,官府不得任意骚扰。(文献⑦)
(5)刺断(刺字定罪)之人不一定会被纳入“警迹人”范围;反之,违法犯罪人员没被刺字,也有可能被纳入“警迹人”范围,即“警迹人”不一定和刺字挂钩。(文献⑤⑥)
从以上结论出发,我们再来考察《汉语大词典》和《元语言词典》对“警迹人”的解释,就能看出两部词典在释义上的缺陷。前者没能讲清楚“警迹人”到底是刑罚执行完毕后的有前科的自由人还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并且误读了元代法律史料,认为“警迹人”都是要在身上刺字的。后者定义的基本点就是错误的,因为“警迹人”根本不是什么监外管制的罪犯,而是自由的平民,他们或许曾受过刑罚,但也仅仅是有过犯罪前科而已。
究竟什么是“警迹人”呢?我们认为,所谓“警迹人”,是指元代那些被官府纳入视线,实行重点管理和重点控制的民众。这些人往往有盗窃、抢劫等犯罪前科,或是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甚或是有秘密结社,反对官府之嫌。总之,“警迹人”的外延是很大的,举凡因违法犯罪而被官府断过罪或平时活动有可疑之人都有可能被列入“警迹人”行列,由当地官府严加关防,注意其日常行为。另外,“警迹人”中固然有许多是被刺过字的罪犯(刺字本身也是一种刑罚),但还有很多人并未受过实际处罚,更没有被官府刺字,而仅仅是被怀疑可能有不轨活动就成了“警迹人”。
考“警”有“戒备”之义,《汉语大词典》云:“警,戒备。《左传·宣公十二年》:‘且虽诸侯相见,军卫不彻,警也。’《旧五代史·唐书·明宗纪》:‘先是,帝巡幸汴州,留从璨以警大内。’清恽敬《(鸡鸣)说》:‘寐而瞿然日“东方明”,不知尚“月出之光”,是早而误言迟也。盖心之警者,其情事之惚恍如此。’”“迹”有“形迹、行动”之义,《汉语大词典》云:“迹,形迹;行动。《楚辞·九章·悲回风》:‘望大河之洲渚兮,悲申徒之抗迹。’王逸注:‘迹,行也。’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名实》:‘人之虚实真伪在乎心,无不见乎迹。’宋王谠《唐语林·政事下》:‘为政清净无迹,不求人知,兵革之后,阖境大化。’”故“警迹人”一词,考其本义,实为“需要戒备其行踪之人。”
其实,“警迹人”制度并非元朝独有。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和维持必要的社会秩序,都在实行类似“警迹人”的制度,只不过形式、方法、名称各不相同而已。到了现代中国社会,“警迹人”制度也未消失,只是名称已改为“重点人口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那些曾经被判过刑,受过劳教处分或治安处罚的人,还有那些日常行为引起警方注意的人,都会被列入“重点人口”名册,由地方派出所管片民警严加控制、管理,随时注意掌握其动向。但这些“重点人口”的行动是自由的,警方也无权干涉其正常生活,这和元代的“警迹人”是一样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警迹人”是元代一个有特定涵义的词语,《汉语大词典》和《元语言闻典》对其所作的解释不够准确,应加以修正。
(责任编辑 武丽霞)
摘要:“警迹人”一词在元代文献中常见,《汉语大词典》及《元语言词典》对其解释均不够准确。“警迹人”是指元代那些被官府纳入视线,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的民众。这些人可能有过前科受过刑罚(如刺字),也可能仅仅是因被政府怀疑而受监控。“警迹人”制度在现代并未完全消失,其名称已改为“重点人口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
中图分类号:H1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474(2009)02-0098-03
一
在元代文献里,经常会见到“警迹人”一词,如《元典章四十九》刑部十一《妻告夫作贼不离异》:“据谢阿徐告夫谢寿三节次偷盗谢八七嫂等家物件,责得贼人谢寿三状招相同,追赃到官,刺断六十七下,发充警迹人”。
《元史·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应配役人,随有金银铜铁洞冶、屯田、堤岸、桥道一切等处就作,令人监视,日计工程,满日放还,充警迹人”。
《元史·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诸年饥,迫其子若婿同持仗行劫,子若婿减死一等,坐免刺,充警迹人”。
《元史·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诸伪僧窃取佛像腹中装者,以盗论。诸僧道为盗,同常盗,刺断,征倍赃,还俗充警迹人”。
“警迹人”是些什么样的人?“警迹人”的确切意思是什么?我们查考当代最权威的语文类词典《汉语大词典》和专书类词典《元语言词典》,发现这两部词典都收列了“警迹人”一词。《汉语大词典》云:
元制,凡犯盗窃或强盗初犯、罪不至死者,在其项、臂刺字,列入特殊户籍,加以监督,称之为“警迹人”。元乔吉《金钱记》第二折:“那里有刺了臂的王仲宣,黥了额的司马迁,那里有警迹人贾生、子建。”《元史·刑法志二》:“诸有司承告被盗,辄将警迹人,非理枉勘身死,却获正贼者,正问官笞五十七,解职。”亦省称“警迹”。元黄瑨《青阳县尹徐君墓志铭》:“有僧某者,通民妇,为其夫所击殴而衔之。适有遭劫杀者,贼弗得,僧为飞书诬其夫及有他怨隙者七人,故以书堕逻卒家。七人中或以罪黥,卒得之曰:‘此警迹也。’因捕治不疑。君察其冤。”
还可参阅《元史·刑法志三》。再看《元语言词典》对“警迹人”的解释:
实行监外管制的罪犯。这种人在司、县登记备案,定时向官府汇报近期表现,街坊邻居监视他们的行动。
二
《汉语大词典》和《元语言词典》对“警迹人”的解释都比较详细,粗看起来似乎也没什么问题。但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是不全面、不准确的,甚至连基本点都是错误的。在探讨“警迹人”的确切含义之前,我们还是先来看一下元代有关文献对“警迹人”的记载:
①《元史·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诸盗贼应征正赃及烧埋银,贫无以备,令其折庸。凡折庸,视各处庸价而会之。庸满发元籍,充警迹人”。
②《元史·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诸妇人为盗,断罪,免刺配及充警迹人,免征倍赃,再犯并坐其夫”。
③《元典章·刑部卷十一·典章四十九·诸盗·强切盗贼通例》:“诸窃盗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刺项,并充警迹人。官司拘检关防,一如旧法”。
④《元史·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诸盗贼共盗者,并赃论,仍以造意之人为首,随从者各减一等。或二罪以上俱发,从其重得论之。诸窃盗初犯,刺左臂,谓已得财者。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刺项,并充警迹人,官司以法拘检关防之。其蒙古人有犯,及妇人犯者,不在刺字之例”。
⑤《元史·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诸巡捕军兵因自为盗者,比常盗加一等论罪;若自相觉察,告捕到官,或曾共为盗,首获同伴者,免罪给赏。诸军人为盗,刺断,免充警迹人,仍追赏钱给告者”。
⑥《元史·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诸年未出幼,再犯窃盗者,仍免刺赎罪,发充警迹人”。
⑦《元史·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诸强窃盗充警迹人者,五年不犯,除其籍。其能告发,及捕获强盗一名,减二年,二名比五年,窃盗一名减一半,应除籍之外,所获多者,依常人获盗理赏,不及数者,给凭通理。籍既除,再犯,终身拘籍之。凡警迹人缉捕之外,有司毋差遣出人,妨其理生。诸警迹人,有不告知邻佑辄离家经宿,及游惰不事生产作业者,有司究之,邻佑有失觉察者,亦罪之。诸警迹人受命捕盗,既获其盗,却挟恨杀其盗而取其财,不以平人杀有罪贼人论。诸色目人犯盗,免刺科断,发本管官司设法拘检,限内改过者,除其籍。无本管官司发付者,从有司收充警迹人”。
对以上这些材料进行归纳,我们可以得出几个结论:
(1)“警迹人”是由被官府发觉其违法活动并对其处理后的违法人员组成的,换句话说,“警迹人”都是些有前科的人。(文献①②③④⑤⑥⑦)
(2)“警迹人”由官府统一管理,他们在官府里有特别的名册,由官府重点控制,重点管理。(文献⑦)
(3)不是所有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接受处理后都会被列入“警迹人”名册,妇女偷盗财物,断罪后就不用充“警迹人”。(文献②)
(4)“警迹人”是自由人,不是罪犯,仅仅因为有前科而在官府挂号而已,他们的各项权利和普通民众基本相同,官府不得任意骚扰。(文献⑦)
(5)刺断(刺字定罪)之人不一定会被纳入“警迹人”范围;反之,违法犯罪人员没被刺字,也有可能被纳入“警迹人”范围,即“警迹人”不一定和刺字挂钩。(文献⑤⑥)
从以上结论出发,我们再来考察《汉语大词典》和《元语言词典》对“警迹人”的解释,就能看出两部词典在释义上的缺陷。前者没能讲清楚“警迹人”到底是刑罚执行完毕后的有前科的自由人还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并且误读了元代法律史料,认为“警迹人”都是要在身上刺字的。后者定义的基本点就是错误的,因为“警迹人”根本不是什么监外管制的罪犯,而是自由的平民,他们或许曾受过刑罚,但也仅仅是有过犯罪前科而已。
究竟什么是“警迹人”呢?我们认为,所谓“警迹人”,是指元代那些被官府纳入视线,实行重点管理和重点控制的民众。这些人往往有盗窃、抢劫等犯罪前科,或是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甚或是有秘密结社,反对官府之嫌。总之,“警迹人”的外延是很大的,举凡因违法犯罪而被官府断过罪或平时活动有可疑之人都有可能被列入“警迹人”行列,由当地官府严加关防,注意其日常行为。另外,“警迹人”中固然有许多是被刺过字的罪犯(刺字本身也是一种刑罚),但还有很多人并未受过实际处罚,更没有被官府刺字,而仅仅是被怀疑可能有不轨活动就成了“警迹人”。
考“警”有“戒备”之义,《汉语大词典》云:“警,戒备。《左传·宣公十二年》:‘且虽诸侯相见,军卫不彻,警也。’《旧五代史·唐书·明宗纪》:‘先是,帝巡幸汴州,留从璨以警大内。’清恽敬《(鸡鸣)说》:‘寐而瞿然日“东方明”,不知尚“月出之光”,是早而误言迟也。盖心之警者,其情事之惚恍如此。’”“迹”有“形迹、行动”之义,《汉语大词典》云:“迹,形迹;行动。《楚辞·九章·悲回风》:‘望大河之洲渚兮,悲申徒之抗迹。’王逸注:‘迹,行也。’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名实》:‘人之虚实真伪在乎心,无不见乎迹。’宋王谠《唐语林·政事下》:‘为政清净无迹,不求人知,兵革之后,阖境大化。’”故“警迹人”一词,考其本义,实为“需要戒备其行踪之人。”
其实,“警迹人”制度并非元朝独有。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和维持必要的社会秩序,都在实行类似“警迹人”的制度,只不过形式、方法、名称各不相同而已。到了现代中国社会,“警迹人”制度也未消失,只是名称已改为“重点人口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那些曾经被判过刑,受过劳教处分或治安处罚的人,还有那些日常行为引起警方注意的人,都会被列入“重点人口”名册,由地方派出所管片民警严加控制、管理,随时注意掌握其动向。但这些“重点人口”的行动是自由的,警方也无权干涉其正常生活,这和元代的“警迹人”是一样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警迹人”是元代一个有特定涵义的词语,《汉语大词典》和《元语言闻典》对其所作的解释不够准确,应加以修正。
(责任编辑 武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