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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公司的文秘。近日,公司基于调整经营方向,需要裁减人员,而向包括我在内的11名员工发出了《上岗地点变动通知》,让我们到偏远的分公司从事一线生产,工资待遇不变,其真实目的无疑是逼我们辞职。由于我坚决反对赴任,而公司又不同意为我安排其它工作,我只好向公司递交了辞呈。可当我要求公司按照我的工作年限,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公司却以我系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