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由于一些意外事故的干扰,许多体育教师放弃了风险性体育项目的教学,对学生的身体素质产生严重的影响。为此,笔者提出要立法保护体育老师的权益、保护体育课的正常开展。
体育课是一种对抗性、训练性的活动课,难免磕磕碰碰、摔伤碰伤,甚至出较大意外事故。但近年来,一旦体育课有点事故,家长往往就纠缠不放、漫天要价。学校碰到此类事情,也往往先处理体育老师,轻者赔款、重者下岗。大会小会、强调安全。体育老师们人人自危,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于是乎:游泳爬山没人敢上、标枪铁饼禁止比赛、山羊跳马收归仓库、铅球跳高少有人上……。本来运动会上的长跑比赛,加油声不绝于耳,而现在冷冷清清、少有人跑,好多学校干脆取消。体育课也大多成了放羊课,学生坐在旁边聊天、玩手机,老师领导半眼睁闭、听之任之。
如此,似乎大家相安无事。殊不知:物极必反,辩证法是无情的,过分地强调安全就肯定导致不安全。
一到夏天,我们经常看到有关学生溺水而亡的报道。因为这些学生不会游泳,一旦下水,就难以自保。
每年开学,我们也总是看到有关军训的时候学生大面积晕倒的报道。如去年北京大学两周军训期间,近3500名学生累计看病超过6000人次,特别是第一周,晕倒者众多。
曾经有个报道:某地清明节组织千余学生扫墓,本来出动一部救护车是为了保护那讲课的老革命。没想到,默哀几分钟,老革命安然无恙,学生却晕倒几十个,救护车只好先给学生用了。
现在的学生身体素质全面下降,某中学运动会,某女生铅球扔四米多(锻标属不及格)竟然获得全校冠军,让人啼笑皆非。说明现在的学生“肩不能挑、手不能提”已成事实,“登山则气迫,涉水则足痉”也成普遍。现在的学生大多成了温室的花朵,晒不得阳光、见不了风雨。
大家不要以为此是小事,小者影响个人的身体健康。本人工作40年,病假不超30节课;可我的学生一学期请病假超三十节者大有人在。大者牵系着国势,我国人解放前被人称为“东亚病夫”因此备受他国欺负。现在的航空兵、国防军校、警察学院招生,必须大幅度降低分数,因为许多学习好的学生身体都不合格。我国民航机的飞行员,年薪近百万,却必须到美国等国外招人。全国高考体检,不合格率高达80-90%。如此种种状况,实在令人担忧。
怎么办呢?除了继续大力提倡素质教育、倡导“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外,还必须立法保护广大体育工作者的权益。比如说,必须立法明确说明学校的体育课和体育活动造成伤害和意外事故是在所难免的,学校和体育老师只要按照上级和学校的安排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教学和活动,学生出现意外伤害等情况,学校和老师可以免除职责。
在这方面,我国法律目前几乎空白。据我所知,目前能查到能够保护体育老师的条例只有一条,而且是这样规定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我不能理解::此条款为什么要特意注明是在体育竞赛活动中?这不是画蛇添足吗?因为正常的体育课,不一定是竞赛,也会产生意外事故的!难道竞赛中可以免责,可教学中不行吗?毕竟体育课的伤害大多数都是在正常的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如果那样得不到保护,那么体育老师也只能坐而论道了。
很明显,由于法律的空白和一些家长的胡缠乱搅,这几年来学校和体育老师处于很被动的位置。体育老师为了保护自己,只好少上那些有一定风险性的项目了。可是,那些有风险性的项目往往是有很大的意义的,老师不教了,学生的体质和意志、毅力、胆量等等素质就得不到开发和锻炼,我国的学生素质就全面衰退了。再这样下去,我国肯定又会成为新的“东亚病夫”(我们现在的学生素质已经明显落后于日本和外国)。因此,为体育老师和体育工作立法保护的工作已经是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这些法律和条款必须明确规定类似长跑、游泳、爬山、山羊、跳马、器械、球类、标枪、铅球等等的课,都是学校必须上的,在上这些课中体育老师没有明显的不当行为是不必负责任的!
另外,我们要呼吁社会对这方面也要引起重视了,一方面要宣传体育活动的意外伤害是正常的,家长不能到学校闹事;另一方面要强制性地对所有的学生实行人身意外保险,如发生意外事故,一切由商业部门和社会负责。只有这样,体育老师解除了后顾之忧,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正常的教学训练中,学校的体育工作才能又走上正轨。
(福建省鹏山工贸学校)
体育课是一种对抗性、训练性的活动课,难免磕磕碰碰、摔伤碰伤,甚至出较大意外事故。但近年来,一旦体育课有点事故,家长往往就纠缠不放、漫天要价。学校碰到此类事情,也往往先处理体育老师,轻者赔款、重者下岗。大会小会、强调安全。体育老师们人人自危,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于是乎:游泳爬山没人敢上、标枪铁饼禁止比赛、山羊跳马收归仓库、铅球跳高少有人上……。本来运动会上的长跑比赛,加油声不绝于耳,而现在冷冷清清、少有人跑,好多学校干脆取消。体育课也大多成了放羊课,学生坐在旁边聊天、玩手机,老师领导半眼睁闭、听之任之。
如此,似乎大家相安无事。殊不知:物极必反,辩证法是无情的,过分地强调安全就肯定导致不安全。
一到夏天,我们经常看到有关学生溺水而亡的报道。因为这些学生不会游泳,一旦下水,就难以自保。
每年开学,我们也总是看到有关军训的时候学生大面积晕倒的报道。如去年北京大学两周军训期间,近3500名学生累计看病超过6000人次,特别是第一周,晕倒者众多。
曾经有个报道:某地清明节组织千余学生扫墓,本来出动一部救护车是为了保护那讲课的老革命。没想到,默哀几分钟,老革命安然无恙,学生却晕倒几十个,救护车只好先给学生用了。
现在的学生身体素质全面下降,某中学运动会,某女生铅球扔四米多(锻标属不及格)竟然获得全校冠军,让人啼笑皆非。说明现在的学生“肩不能挑、手不能提”已成事实,“登山则气迫,涉水则足痉”也成普遍。现在的学生大多成了温室的花朵,晒不得阳光、见不了风雨。
大家不要以为此是小事,小者影响个人的身体健康。本人工作40年,病假不超30节课;可我的学生一学期请病假超三十节者大有人在。大者牵系着国势,我国人解放前被人称为“东亚病夫”因此备受他国欺负。现在的航空兵、国防军校、警察学院招生,必须大幅度降低分数,因为许多学习好的学生身体都不合格。我国民航机的飞行员,年薪近百万,却必须到美国等国外招人。全国高考体检,不合格率高达80-90%。如此种种状况,实在令人担忧。
怎么办呢?除了继续大力提倡素质教育、倡导“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外,还必须立法保护广大体育工作者的权益。比如说,必须立法明确说明学校的体育课和体育活动造成伤害和意外事故是在所难免的,学校和体育老师只要按照上级和学校的安排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教学和活动,学生出现意外伤害等情况,学校和老师可以免除职责。
在这方面,我国法律目前几乎空白。据我所知,目前能查到能够保护体育老师的条例只有一条,而且是这样规定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我不能理解::此条款为什么要特意注明是在体育竞赛活动中?这不是画蛇添足吗?因为正常的体育课,不一定是竞赛,也会产生意外事故的!难道竞赛中可以免责,可教学中不行吗?毕竟体育课的伤害大多数都是在正常的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如果那样得不到保护,那么体育老师也只能坐而论道了。
很明显,由于法律的空白和一些家长的胡缠乱搅,这几年来学校和体育老师处于很被动的位置。体育老师为了保护自己,只好少上那些有一定风险性的项目了。可是,那些有风险性的项目往往是有很大的意义的,老师不教了,学生的体质和意志、毅力、胆量等等素质就得不到开发和锻炼,我国的学生素质就全面衰退了。再这样下去,我国肯定又会成为新的“东亚病夫”(我们现在的学生素质已经明显落后于日本和外国)。因此,为体育老师和体育工作立法保护的工作已经是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这些法律和条款必须明确规定类似长跑、游泳、爬山、山羊、跳马、器械、球类、标枪、铅球等等的课,都是学校必须上的,在上这些课中体育老师没有明显的不当行为是不必负责任的!
另外,我们要呼吁社会对这方面也要引起重视了,一方面要宣传体育活动的意外伤害是正常的,家长不能到学校闹事;另一方面要强制性地对所有的学生实行人身意外保险,如发生意外事故,一切由商业部门和社会负责。只有这样,体育老师解除了后顾之忧,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正常的教学训练中,学校的体育工作才能又走上正轨。
(福建省鹏山工贸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