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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问题一直是学界和政界探讨的重点问题。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即要求政府性质的重新定位,由以往的管制型政府改为依法行政的服务型政府。应当从建立以社会公众为导向的服务机制、营造政府与社会的协作机制等方面入手,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
关键词:公共服务;政府;协作机制
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问题一直是学界和政界探讨的重点问题,诸位学者也围绕着如何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各抒己见,可谓见仁见智。文章的旨趣在于,在梳理公共服务型政府内涵的基础上,对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性进行阐述并提出几点浅见,以就教于诸位方家。
一、公共服务型政府内涵阐释
当前,学界对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阐释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它主要体现为服务方式和工作作风的革新,强调从行为方式和技术方法方面改变做法,由以往的低效、官僚主义改为亲切、方便、快捷的服务;其二,认为它是政府职能结构的调整,强调从政府职责方面改变工作重心,由以往的生产建设型政府及工作中的“全包”改为分别由市场负责提供商品、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其三,认为它是政府性质的重新定位,强调按照趋势和形势的客观要求,从体制与机制、法律与政策、理念与思维方式、职能与职责、领导方式 管理方式、设备与技术等方面,由以往的管制型政府改为依法行政的服务型政府。在比较考察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比较公允。即,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不仅是工作方式和工作重心的转变,更是对政府性质的重新定位。具体展开来说,服务型政府则具备如下特征:服务型政府是以公民为中心的政府;政府服务的对象是公众,公众则是指人民大众,而不是少数“精英”,更不是官员自身;服务型政府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指政府的职能和权力是有限的,沿着“公民—市场—社会—政府”的先后顺序来构建政府职能;服务型政府是民主政府、透明政府和便民政府;服务型政府是修错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是依法组成并依法治理、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
二、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
在改革开放后的几十年间,我国政府将可掌握的资源主要投放在经济领域,长时间担任着经济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然而这种模式也带来许多问题,其一,我国政府框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服务于市场主体。政府继续担任经济建设和投资的主体,越来越不适应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至在些许方面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桎梏。其二,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生态环境失衡等现象的存在都直接或间接源于政府转型。因此,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有利于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按照经济学理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建设型政府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是有限的,究其原因在于产权问题。如果政府能够抽身于具体的经济建设和经济活动,不仅国有企业会得到发展,民营企业也会得到长足发展。而实践证明,公共服务型政府对促进经济发展的效率较之经济建设型政府的效率要高得多。
其次,经济体制转轨过程的推动力量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的推行和投资,在此背景下,政府行为由市场监督向市场执行倾斜,使得权力表现根本无力避免其主导性导致的不良行为。这种现象的产生根本上是由于未认识到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对公共提供服务和向社会提供基础的公共产品,并且研究表明其主导性主要表现在调节市场经济,提供公共资源和公共产品,以及宏观调控市场方面。
再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失衡和矛盾,致使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受到影响。故而,解决失衡发展的关键就在于能够将政府的职能进行明确定位,公共服务型定位是必然要求。
三、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几点浅见
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可以从多个角度入手,在这里,本人主要从建立以社会公众为导向的服务机制、营造政府与社会的协作机制两个方面略抒管见。
其一,以往,我国政府最主要的特征是由固定的计划行为来代替公众的意愿,这种方式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产生了较好的效果。但此种机制下,公众对决策的影响是极为有限的,所以扩大公众的参与决策在目前显得尤为重要。换言之,即实现民本位替换官本位。社会本位置换政府本位不仅是一个较好的思路选择,也是政府在新时期调整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正确处理与社会公众的正确关系体现。以往的经验表明,公众参与度的提高能够大幅提升政府公众服务项目的成功率。这样就很自然地建立了政府公众服务行为,公众意愿成为第一价值取向。当公众开始全方面、全方位的参与到决策的行为中并能够直接面对执行公共服务的公务人员时,公众与政府的互动行为必将推动公共服务更加的全面和人性化。
其二,关于政府与社会的协作方面。笔者以为应当包括如下几点:①政府作用方面。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服务提供的标准、质量要求和收费标准,并严格监督执行;建立对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认证和登记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的投诉,并对违规机构做出相应的处理,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②社会组织作用方面。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行业服务标准向社会提供规范的公共服务;对受到政府资助的公共服务项目,社会组织不能自行加价收费;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部门,不论是公立还是私立,是公营还是私营,都应当作为企业,形成政企关系。③公众的作用方面。公众有权利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获得公共服务;有权利了解公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依据,提供公共服务的组不应拒绝和隐瞒;有权利选择服务提供主体和服务项目,并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支付服务费用;等等。
参考文献:
[1]李承德.行政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
[2]万佳明.政策控制(第一版)[M].同济大学出版社,1995.
(作者简介:刘亚东(1982-),男,山东济宁人,讲师,现任职于山东英才学院艺术设计学院。)
关键词:公共服务;政府;协作机制
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问题一直是学界和政界探讨的重点问题,诸位学者也围绕着如何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各抒己见,可谓见仁见智。文章的旨趣在于,在梳理公共服务型政府内涵的基础上,对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性进行阐述并提出几点浅见,以就教于诸位方家。
一、公共服务型政府内涵阐释
当前,学界对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阐释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它主要体现为服务方式和工作作风的革新,强调从行为方式和技术方法方面改变做法,由以往的低效、官僚主义改为亲切、方便、快捷的服务;其二,认为它是政府职能结构的调整,强调从政府职责方面改变工作重心,由以往的生产建设型政府及工作中的“全包”改为分别由市场负责提供商品、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其三,认为它是政府性质的重新定位,强调按照趋势和形势的客观要求,从体制与机制、法律与政策、理念与思维方式、职能与职责、领导方式 管理方式、设备与技术等方面,由以往的管制型政府改为依法行政的服务型政府。在比较考察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比较公允。即,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不仅是工作方式和工作重心的转变,更是对政府性质的重新定位。具体展开来说,服务型政府则具备如下特征:服务型政府是以公民为中心的政府;政府服务的对象是公众,公众则是指人民大众,而不是少数“精英”,更不是官员自身;服务型政府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指政府的职能和权力是有限的,沿着“公民—市场—社会—政府”的先后顺序来构建政府职能;服务型政府是民主政府、透明政府和便民政府;服务型政府是修错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是依法组成并依法治理、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
二、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
在改革开放后的几十年间,我国政府将可掌握的资源主要投放在经济领域,长时间担任着经济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然而这种模式也带来许多问题,其一,我国政府框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服务于市场主体。政府继续担任经济建设和投资的主体,越来越不适应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至在些许方面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桎梏。其二,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生态环境失衡等现象的存在都直接或间接源于政府转型。因此,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有利于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按照经济学理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建设型政府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是有限的,究其原因在于产权问题。如果政府能够抽身于具体的经济建设和经济活动,不仅国有企业会得到发展,民营企业也会得到长足发展。而实践证明,公共服务型政府对促进经济发展的效率较之经济建设型政府的效率要高得多。
其次,经济体制转轨过程的推动力量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的推行和投资,在此背景下,政府行为由市场监督向市场执行倾斜,使得权力表现根本无力避免其主导性导致的不良行为。这种现象的产生根本上是由于未认识到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对公共提供服务和向社会提供基础的公共产品,并且研究表明其主导性主要表现在调节市场经济,提供公共资源和公共产品,以及宏观调控市场方面。
再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失衡和矛盾,致使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受到影响。故而,解决失衡发展的关键就在于能够将政府的职能进行明确定位,公共服务型定位是必然要求。
三、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几点浅见
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可以从多个角度入手,在这里,本人主要从建立以社会公众为导向的服务机制、营造政府与社会的协作机制两个方面略抒管见。
其一,以往,我国政府最主要的特征是由固定的计划行为来代替公众的意愿,这种方式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产生了较好的效果。但此种机制下,公众对决策的影响是极为有限的,所以扩大公众的参与决策在目前显得尤为重要。换言之,即实现民本位替换官本位。社会本位置换政府本位不仅是一个较好的思路选择,也是政府在新时期调整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正确处理与社会公众的正确关系体现。以往的经验表明,公众参与度的提高能够大幅提升政府公众服务项目的成功率。这样就很自然地建立了政府公众服务行为,公众意愿成为第一价值取向。当公众开始全方面、全方位的参与到决策的行为中并能够直接面对执行公共服务的公务人员时,公众与政府的互动行为必将推动公共服务更加的全面和人性化。
其二,关于政府与社会的协作方面。笔者以为应当包括如下几点:①政府作用方面。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服务提供的标准、质量要求和收费标准,并严格监督执行;建立对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认证和登记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的投诉,并对违规机构做出相应的处理,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②社会组织作用方面。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行业服务标准向社会提供规范的公共服务;对受到政府资助的公共服务项目,社会组织不能自行加价收费;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部门,不论是公立还是私立,是公营还是私营,都应当作为企业,形成政企关系。③公众的作用方面。公众有权利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获得公共服务;有权利了解公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依据,提供公共服务的组不应拒绝和隐瞒;有权利选择服务提供主体和服务项目,并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支付服务费用;等等。
参考文献:
[1]李承德.行政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
[2]万佳明.政策控制(第一版)[M].同济大学出版社,1995.
(作者简介:刘亚东(1982-),男,山东济宁人,讲师,现任职于山东英才学院艺术设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