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基于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领域犯罪问题的特点,探讨做好重点领域职务犯罪预估工作的意义与相关对策。
关键词:大气污染;食品安全;职务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58-02
作者简介:张军(1987-),男,山西太原人,法学学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部,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刘士杰(1991-),男,河南信阳人,法学学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干部,研究方向:职务犯罪侦查;王霏(1990-),女,四川内江人,法学学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干部,研究方向:职务犯罪预防。
一、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相关背景
近年来,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强化重点领域检察监督工作的要求日益强烈。惩治和预防是治理职务犯罪的重要方式,惩治在于打击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让社会秩序回归正轨;预防旨在从制度上、机制上治理腐败问题。就犯罪学的理论来看,运用刑罚打击职务犯罪属于针对特定犯罪的治理措施,采取预防手段治本则是对不特定犯罪的一般性、共性治理措施。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作为治本之策的一般性治理,越来越成为治理腐败的工作重点。因此,从源头减少职务犯罪,应当注重预防为主的策略。做好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立足工作实际,着力护航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大气污染领域的职务犯罪行为通常比较隐蔽,通常表现为承担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等渎职类犯罪,或是收受大气污染责任人贿赂的贪污贿赂类犯罪,可能出现在环保影响评价审批、环境监管、环境执法等各个环节中。大气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受地势、光照、温度等多种因素影响,成因复杂,相对于其他类型环境污染更隐蔽。一般情况下,此类犯罪主要是在大气污染责任人的污染行为特别严重,触及刑法,才暴露出来。
食品安全领域涉及多个行政监管部门,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贿赂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该领域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一方面,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调查、监管和处理主要是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完成,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介入的相对不多。另一方面,与一般刑事犯罪有直接明确的受害人不同,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往往不特定,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本身维权意识高低与否,直接影响着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发现。
三、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义
预防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作出了规定,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正是法律监督的工作内容之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通过检察活动的教育作出了规定,这为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为预防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大环境来看,中央强调从严治党,要求落实“两个责任”,切实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反腐败工作。在上级的严格要求下,各地对党风廉政工作更加重视,做好预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腐败行为深恶痛绝,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大力支持,也成为预防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宝贵机遇。
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职务犯罪的共同点是,这两类职务犯罪的行为人往往从事着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职务工作,具有高学历、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党和国家培养此类专业性、技术性人才,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从各地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领域发生的腐败案件来看,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与平时不注重学习党纪法规、私欲膨胀、权力滥用有着直接的关联,如果监督机制健全、预防措施到位,是完全可以防止或减少这些专业人员、技术人员走上违法违纪道路的。围绕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开展的预防工作,就是从地方工作实际出发,围绕地方党委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环节开展预防整治的专项工作方式。通过将职务犯罪治理的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促使专业人员、技术人员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想腐败。专项工作预防具有系统性和综合性的特点,不仅能有效治理特定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还可以以点带面,深入查找现有机制中存在的漏洞或是薄弱环节,精准提出预防对策,推动机制完善,更好地夯实反腐败斗争基础,巩固职务犯罪治理成果,对遏制腐败滋生具有极强的辐射作用。
四、加强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相关思考
尽管近年来预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照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预防工作的发展水平与检察工作的整体水平也还存在一些不协调的地方。个别地方的预防工作方式落后,过分看重预防形式,而没有准备把握没有抓住预防工作的本质。有的地方对预防工作的职能把握存在偏差,开展预防工作零散而不系统,随意性较大。一些地方由于缺乏对预防工作的科学合理考评机制,预防队伍成“倒三角”发展,越往基层力量越薄弱,缺少能够打开预防工作局面的骨干人才。特别是检察改革大背景下,由于各地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认识不同,一些地方取消了预防部门的独立设置,给预防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影响。
构建完备额预防工作体系,要求我们必须准备把握预防工作的规律,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突出预防工作的特色。在传统的职务犯罪治理工作下,侦查部门对预防工作的认识各有差异,预防部门不能及时了解侦查工作动向,侦查工作、预防工作各自为阵,难以形成合力。如果预防部门对信息的不能做到全局掌控,其决策难免存在盲目性,工作的开展容易华而不实。对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领域的职务犯罪,要看到其隐蔽性特点和涉案人员专业性、技术性特点,强化侦查与预防工作的有效合作,实现侦查、预防工作的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作战。让预防干警实时介入对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领域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一线掌握此次犯罪的特点、规律,据此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策略,开展有重点的预防工作,可以更好地发挥预防工作质效。
目前,针对特定的新型检察工作领域,司法改革前期试点地区检察院没有局限于“大部制”固定模式机械合并检察内设机构,而是采取了更多灵活的措施。如针对网络领域额犯罪治理,北京市检察机关设有“网络检察部”;针对金融领域犯罪治理,上海市检察机关设有“金融检察部”;针对环境生态领域的犯罪治理,四川、湖南等地检察院设有“生态环境检察部”。这些针对特定领域单设检察部门的作法,为检察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对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领域职务犯罪的治理,可以参考先进地区经验,设立特定的生态检察部门、食品安全检察部门。为了避免单纯就问题设部门,导致机构臃肿的问题,可以考虑专门设立“特殊检察部”,将有具体理由单设、不宜合并的检察业务条线归入特检部。针对大气污染领域犯罪、食品安全领域犯罪,在特检部下设专门的检察官办案组。专门办案组整合打击、预防、保护、监督、预防等多种职能,紧密结合严重侵害群众生命健康的大气污染犯罪、食品安全犯罪,查办在特定刑事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食品安全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制定系统性的预防措施,办案后定期开展专项回访,督促整改落实,在全社会反腐的大格局中发挥惩治预防一体的检察特色。
[ 参 考 文 献 ]
[1]谭可为,代泽雄.基层检察院在重点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几点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4(12).
[2]吴美满.环境污染职务犯罪查处困境及其可能出路[J].中国检察官,2014(6).
关键词:大气污染;食品安全;职务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58-02
作者简介:张军(1987-),男,山西太原人,法学学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部,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刘士杰(1991-),男,河南信阳人,法学学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干部,研究方向:职务犯罪侦查;王霏(1990-),女,四川内江人,法学学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干部,研究方向:职务犯罪预防。
一、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相关背景
近年来,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强化重点领域检察监督工作的要求日益强烈。惩治和预防是治理职务犯罪的重要方式,惩治在于打击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让社会秩序回归正轨;预防旨在从制度上、机制上治理腐败问题。就犯罪学的理论来看,运用刑罚打击职务犯罪属于针对特定犯罪的治理措施,采取预防手段治本则是对不特定犯罪的一般性、共性治理措施。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作为治本之策的一般性治理,越来越成为治理腐败的工作重点。因此,从源头减少职务犯罪,应当注重预防为主的策略。做好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立足工作实际,着力护航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大气污染领域的职务犯罪行为通常比较隐蔽,通常表现为承担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等渎职类犯罪,或是收受大气污染责任人贿赂的贪污贿赂类犯罪,可能出现在环保影响评价审批、环境监管、环境执法等各个环节中。大气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受地势、光照、温度等多种因素影响,成因复杂,相对于其他类型环境污染更隐蔽。一般情况下,此类犯罪主要是在大气污染责任人的污染行为特别严重,触及刑法,才暴露出来。
食品安全领域涉及多个行政监管部门,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贿赂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该领域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一方面,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调查、监管和处理主要是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完成,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介入的相对不多。另一方面,与一般刑事犯罪有直接明确的受害人不同,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往往不特定,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本身维权意识高低与否,直接影响着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发现。
三、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义
预防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作出了规定,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正是法律监督的工作内容之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通过检察活动的教育作出了规定,这为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为预防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大环境来看,中央强调从严治党,要求落实“两个责任”,切实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反腐败工作。在上级的严格要求下,各地对党风廉政工作更加重视,做好预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腐败行为深恶痛绝,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大力支持,也成为预防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宝贵机遇。
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职务犯罪的共同点是,这两类职务犯罪的行为人往往从事着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职务工作,具有高学历、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党和国家培养此类专业性、技术性人才,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从各地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领域发生的腐败案件来看,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与平时不注重学习党纪法规、私欲膨胀、权力滥用有着直接的关联,如果监督机制健全、预防措施到位,是完全可以防止或减少这些专业人员、技术人员走上违法违纪道路的。围绕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开展的预防工作,就是从地方工作实际出发,围绕地方党委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环节开展预防整治的专项工作方式。通过将职务犯罪治理的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促使专业人员、技术人员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想腐败。专项工作预防具有系统性和综合性的特点,不仅能有效治理特定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还可以以点带面,深入查找现有机制中存在的漏洞或是薄弱环节,精准提出预防对策,推动机制完善,更好地夯实反腐败斗争基础,巩固职务犯罪治理成果,对遏制腐败滋生具有极强的辐射作用。
四、加强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相关思考
尽管近年来预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照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预防工作的发展水平与检察工作的整体水平也还存在一些不协调的地方。个别地方的预防工作方式落后,过分看重预防形式,而没有准备把握没有抓住预防工作的本质。有的地方对预防工作的职能把握存在偏差,开展预防工作零散而不系统,随意性较大。一些地方由于缺乏对预防工作的科学合理考评机制,预防队伍成“倒三角”发展,越往基层力量越薄弱,缺少能够打开预防工作局面的骨干人才。特别是检察改革大背景下,由于各地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认识不同,一些地方取消了预防部门的独立设置,给预防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影响。
构建完备额预防工作体系,要求我们必须准备把握预防工作的规律,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突出预防工作的特色。在传统的职务犯罪治理工作下,侦查部门对预防工作的认识各有差异,预防部门不能及时了解侦查工作动向,侦查工作、预防工作各自为阵,难以形成合力。如果预防部门对信息的不能做到全局掌控,其决策难免存在盲目性,工作的开展容易华而不实。对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领域的职务犯罪,要看到其隐蔽性特点和涉案人员专业性、技术性特点,强化侦查与预防工作的有效合作,实现侦查、预防工作的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作战。让预防干警实时介入对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领域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一线掌握此次犯罪的特点、规律,据此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策略,开展有重点的预防工作,可以更好地发挥预防工作质效。
目前,针对特定的新型检察工作领域,司法改革前期试点地区检察院没有局限于“大部制”固定模式机械合并检察内设机构,而是采取了更多灵活的措施。如针对网络领域额犯罪治理,北京市检察机关设有“网络检察部”;针对金融领域犯罪治理,上海市检察机关设有“金融检察部”;针对环境生态领域的犯罪治理,四川、湖南等地检察院设有“生态环境检察部”。这些针对特定领域单设检察部门的作法,为检察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对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领域职务犯罪的治理,可以参考先进地区经验,设立特定的生态检察部门、食品安全检察部门。为了避免单纯就问题设部门,导致机构臃肿的问题,可以考虑专门设立“特殊检察部”,将有具体理由单设、不宜合并的检察业务条线归入特检部。针对大气污染领域犯罪、食品安全领域犯罪,在特检部下设专门的检察官办案组。专门办案组整合打击、预防、保护、监督、预防等多种职能,紧密结合严重侵害群众生命健康的大气污染犯罪、食品安全犯罪,查办在特定刑事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食品安全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制定系统性的预防措施,办案后定期开展专项回访,督促整改落实,在全社会反腐的大格局中发挥惩治预防一体的检察特色。
[ 参 考 文 献 ]
[1]谭可为,代泽雄.基层检察院在重点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几点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4(12).
[2]吴美满.环境污染职务犯罪查处困境及其可能出路[J].中国检察官,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