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发生医患纠纷后,负责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竟是在职法官
隆胸术后产生医疗纠纷,通过权威部门鉴定,医患双方完全可以协商解决。可是,四川自贡大明美容门诊部法定代表人邹大明却向记者反映称,自贡市联立司法鉴定中心违法组织司法鉴定,不尊重客观事实,让鉴定结论严重影响了自己声誉,导致生意惨淡,举步维艰。
隆胸后五年发生医患纠纷
1999年8月,自贡市丹桂小区的刘某,在本市大明美容门诊部行注射英捷尔法勒公司所产生软性亲水性聚丙烯酰胺凝胶隆乳术,手术很成功。
2004年,刘某发现双乳不对称、左乳内侧异常隆起等现象。之后,刘某到多家医院检查、就诊,后又委托了多家司法部门鉴定。
2006年8月,自贡市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受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的委托,对刘某是否需要续医及续医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同年9月,联立司鉴中心鉴定为:鉴定对象刘某需继续治疗,费用参照四川省人民医院标准约需5-8万元。(联立司鉴中心【2006】临鉴字第324号)
2007年9月,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受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对刘某的医疗处置是否存在过错及其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作出“自贡大明美容门诊部医疗处置行为存在过错,但与刘某隆乳手术后五年所发生的乳房异常无因果关系”(渝法庭医鉴【2007】136号)的结论。
后来,刘某把大明美容门诊部告上法庭,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自贡中级法院依据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判决大明美容门诊部赔偿刘某医疗费8万元。
大明美容门诊部法定代表人邹大明对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认为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在进行司法鉴定时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涉嫌弄虚作假,暗箱操作。
法官兼职司法鉴定有失公平
邹大明在接受采访时说:“参与刘某司法鉴定的邓某既是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在职法官,又是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人员,当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时,公正判决无法保证”。
据了解,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联立司鉴中心【2006】临鉴字第324号鉴定书,确系时任自贡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邓某等所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章第十五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成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国家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司法部令63号第九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面对刘某的医患纠纷,邹大明认为,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邓某不具备鉴定纠纷的主体资格。邓某既是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又是自贡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国家公务员法》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等,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无效。
据邹大明反映,当时的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有不少是政法在职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刘某到四川省人民医院咨询时,还是邓某带她去的,邓某的同学尤某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工作。
记者从自贡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邓某确实是该院法官,但记者多次联系采访邓某未果。记者又与当事人刘某联系采访还是被直接拒绝。
随后,记者以患者的身份电话咨询四川省人民医院整形科尤某有关假体抽出手术的费用,尤某说,一般的费用一千多,贵的两三千元。
隆胸术后产生医疗纠纷,通过权威部门鉴定,医患双方完全可以协商解决。可是,四川自贡大明美容门诊部法定代表人邹大明却向记者反映称,自贡市联立司法鉴定中心违法组织司法鉴定,不尊重客观事实,让鉴定结论严重影响了自己声誉,导致生意惨淡,举步维艰。
隆胸后五年发生医患纠纷
1999年8月,自贡市丹桂小区的刘某,在本市大明美容门诊部行注射英捷尔法勒公司所产生软性亲水性聚丙烯酰胺凝胶隆乳术,手术很成功。
2004年,刘某发现双乳不对称、左乳内侧异常隆起等现象。之后,刘某到多家医院检查、就诊,后又委托了多家司法部门鉴定。
2006年8月,自贡市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受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的委托,对刘某是否需要续医及续医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同年9月,联立司鉴中心鉴定为:鉴定对象刘某需继续治疗,费用参照四川省人民医院标准约需5-8万元。(联立司鉴中心【2006】临鉴字第324号)
2007年9月,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受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对刘某的医疗处置是否存在过错及其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作出“自贡大明美容门诊部医疗处置行为存在过错,但与刘某隆乳手术后五年所发生的乳房异常无因果关系”(渝法庭医鉴【2007】136号)的结论。
后来,刘某把大明美容门诊部告上法庭,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自贡中级法院依据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判决大明美容门诊部赔偿刘某医疗费8万元。
大明美容门诊部法定代表人邹大明对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认为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在进行司法鉴定时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涉嫌弄虚作假,暗箱操作。
法官兼职司法鉴定有失公平
邹大明在接受采访时说:“参与刘某司法鉴定的邓某既是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在职法官,又是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人员,当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时,公正判决无法保证”。
据了解,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联立司鉴中心【2006】临鉴字第324号鉴定书,确系时任自贡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邓某等所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章第十五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成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国家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司法部令63号第九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面对刘某的医患纠纷,邹大明认为,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邓某不具备鉴定纠纷的主体资格。邓某既是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又是自贡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国家公务员法》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等,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无效。
据邹大明反映,当时的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有不少是政法在职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刘某到四川省人民医院咨询时,还是邓某带她去的,邓某的同学尤某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工作。
记者从自贡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邓某确实是该院法官,但记者多次联系采访邓某未果。记者又与当事人刘某联系采访还是被直接拒绝。
随后,记者以患者的身份电话咨询四川省人民医院整形科尤某有关假体抽出手术的费用,尤某说,一般的费用一千多,贵的两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