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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作为常见的财产类犯罪,在刑法学界颇受关注。然而,理论学界对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否必须以秘密性为构成要件一直存有争议。当前我国通说认为,行为的"秘密性"是盗窃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即盗窃行为的本质在于"秘密窃取"。而文章认为,"秘密性"不是盗窃行为的必要要件,以和平方式公然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同样可以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