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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介绍关于证据定义的几种国内外较有影响力的学说并对这几种学说中出现的弊端和问题进行论述,本文对关于如何完善证据的定义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证据定义 说明 证明
作者简介:王燕歌,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97-01
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也是诉讼实务中最实际的问题。证据同诉讼任务的落实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现代诉讼制度中,无论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司法人员所作出的一切处理都要建立在证据的正确运用之上。而要达到这一目的,证据的定义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国内外学者们对于证据定义的学说
证据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国内外学者对其定义却多有争议,对证据的定义所提出的学说也众说纷纭。下面仅就一些影响较大的学说进行简要介绍。
(一)事实说
所谓“事实说”,就是把证据定义为一种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美国证据法大家威格莫尔也指出,证据“是任何一件或一组可知的事实,而不是法律的或伦理的原理”。我国陈一云教授提出:“诉讼证据就是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在所有有关证据定义的学说中,事实说影响最大,不仅在我国的证据法学术界占据主导地位,而且其影响已渗透到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中。
(二)材料说
所谓“材料说”,又称为“资料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认定某一待定事实的材料。英国证据学家摩菲认为,证据是“能够说服法官认定某个案件事实为真是或者可能的材料”。我国应松年教授认为,行政诉讼证据是“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三)根据说
所谓“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的陈世雄、吴光陆等学者就认为:“证据者,足使法院认定当事人之主张为真实之凭据这,谓之。”我国大陆学者樊崇义教授认为:“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笔者认为,我国三大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实际上采用了这种观点。
(四)统一说
所谓“统一说”,就是要强调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的统一。由于出发点略有不同,“统一说”的表述也略有不同。有学者认为:“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方面看,证据是客观的事实;从证明关系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有学者将证据定义为:“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在上述主要学说之外,学界内对证据的定义还有其他不同的看法。对于证据定义的理解存在着如此之多的争论,证据定义之重要可见一窥,而其复杂性也可见一斑。
二、对于证据学说的反思
学界对证据的定义多种多样,但各种观点都存在着一些缺陷,而其中的一个主要缺陷,就是混淆了证明与说明的区别。
首先,从根本上来说,这集中观点混淆了“证明”与“说明”两种不同的程度要求。证明是指根据确实的材料判明真实性;而说明是指解释清楚、解说明白。“说明”是一个偏中性的词语,而“证明”一词则站在了真实的立场,将一切不真实的或是没有证明力的事实或资料都排除在外。在证据定义表述上将“说明”改为“证明”,实际上提高了证据能力的门槛,并导致程序与实体不分。
其次,逻辑上不严谨。第一,混淆了证据的证据能力與证明力的区别。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所谓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通常所说的可信度和可靠性。由二者的定义可以看出,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有着诸多不同。第二,在刑事诉讼的证据定义中采用“证明”这一表述违反了孤证不能定罪的原则。孤证不能定案,是现代法治的铁律。
三、如何完善证据的定义
本文认为,为了完善证据的定义,避免上文中所提到的一些问题,在给“证据”作出定义之前,首先必须理清“证明”与“说明”的区别:第一,说明只要在理由上说得通即可,而证明则不同,要求要有证明此观点正确与否的事实或资料。第二,证明就是要有可靠的材料来断定事物的真实性;说明使用范围更广,对真实性要求较低。在辨明二者的区别后,可对证据的定义作出科学界定。
首先,笔者认为“根据说”的观点具有合理性。持“根据说”的观点的学者认为,证据与事实之间不能划等号,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但证据本身并不等同于案件事实。如果按照“事实说”,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就将证据与事实等同起来,而且证据都必须是属实的。而“根据说”在这一点上显然要比“事实说”有优越性。而且“根据说”也与我国三大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一致。
其次,“根据说”对证据的定义的表述中使用的是“证明”一词,其弊端和问题前文中已有论述,故笔者认为该说的定义需要完善,以弥补这一瑕疵。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应当把证据界定为说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将“证明”改为“说明”,一则可以避免本文第二部分提到的诸多弊端,二则可以通过科学界定证据定义,促进诉讼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关键词:证据定义 说明 证明
作者简介:王燕歌,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97-01
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也是诉讼实务中最实际的问题。证据同诉讼任务的落实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现代诉讼制度中,无论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司法人员所作出的一切处理都要建立在证据的正确运用之上。而要达到这一目的,证据的定义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国内外学者们对于证据定义的学说
证据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国内外学者对其定义却多有争议,对证据的定义所提出的学说也众说纷纭。下面仅就一些影响较大的学说进行简要介绍。
(一)事实说
所谓“事实说”,就是把证据定义为一种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美国证据法大家威格莫尔也指出,证据“是任何一件或一组可知的事实,而不是法律的或伦理的原理”。我国陈一云教授提出:“诉讼证据就是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在所有有关证据定义的学说中,事实说影响最大,不仅在我国的证据法学术界占据主导地位,而且其影响已渗透到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中。
(二)材料说
所谓“材料说”,又称为“资料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认定某一待定事实的材料。英国证据学家摩菲认为,证据是“能够说服法官认定某个案件事实为真是或者可能的材料”。我国应松年教授认为,行政诉讼证据是“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三)根据说
所谓“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的陈世雄、吴光陆等学者就认为:“证据者,足使法院认定当事人之主张为真实之凭据这,谓之。”我国大陆学者樊崇义教授认为:“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笔者认为,我国三大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实际上采用了这种观点。
(四)统一说
所谓“统一说”,就是要强调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的统一。由于出发点略有不同,“统一说”的表述也略有不同。有学者认为:“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方面看,证据是客观的事实;从证明关系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有学者将证据定义为:“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在上述主要学说之外,学界内对证据的定义还有其他不同的看法。对于证据定义的理解存在着如此之多的争论,证据定义之重要可见一窥,而其复杂性也可见一斑。
二、对于证据学说的反思
学界对证据的定义多种多样,但各种观点都存在着一些缺陷,而其中的一个主要缺陷,就是混淆了证明与说明的区别。
首先,从根本上来说,这集中观点混淆了“证明”与“说明”两种不同的程度要求。证明是指根据确实的材料判明真实性;而说明是指解释清楚、解说明白。“说明”是一个偏中性的词语,而“证明”一词则站在了真实的立场,将一切不真实的或是没有证明力的事实或资料都排除在外。在证据定义表述上将“说明”改为“证明”,实际上提高了证据能力的门槛,并导致程序与实体不分。
其次,逻辑上不严谨。第一,混淆了证据的证据能力與证明力的区别。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所谓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通常所说的可信度和可靠性。由二者的定义可以看出,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有着诸多不同。第二,在刑事诉讼的证据定义中采用“证明”这一表述违反了孤证不能定罪的原则。孤证不能定案,是现代法治的铁律。
三、如何完善证据的定义
本文认为,为了完善证据的定义,避免上文中所提到的一些问题,在给“证据”作出定义之前,首先必须理清“证明”与“说明”的区别:第一,说明只要在理由上说得通即可,而证明则不同,要求要有证明此观点正确与否的事实或资料。第二,证明就是要有可靠的材料来断定事物的真实性;说明使用范围更广,对真实性要求较低。在辨明二者的区别后,可对证据的定义作出科学界定。
首先,笔者认为“根据说”的观点具有合理性。持“根据说”的观点的学者认为,证据与事实之间不能划等号,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但证据本身并不等同于案件事实。如果按照“事实说”,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就将证据与事实等同起来,而且证据都必须是属实的。而“根据说”在这一点上显然要比“事实说”有优越性。而且“根据说”也与我国三大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一致。
其次,“根据说”对证据的定义的表述中使用的是“证明”一词,其弊端和问题前文中已有论述,故笔者认为该说的定义需要完善,以弥补这一瑕疵。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应当把证据界定为说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将“证明”改为“说明”,一则可以避免本文第二部分提到的诸多弊端,二则可以通过科学界定证据定义,促进诉讼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