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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基本条款第一条本法规定价格制度的基础和社会对统一的南斯拉夫市场上所采用的价格实行的监督,并确定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和其他联合劳动组织的工人以及自治利益共同体、地方共同体、其他自治组织和共同体以及社会政治共同体中的劳动人民和公民在形成产品和劳务的价格以及在协调和确定统一的南斯拉夫市场价格领域内的关系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确定他们在实行社会对价格监督方面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