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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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控制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增长,中央编办负责人提出了编制管理的“五不准”,即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这些监督措施和“不准”,如果真能得到严格执行,问题可能就解决了。
  政府机构改革一直是国家的“重中之重”,年年提年年都难以收到理想效果,许多问题就都出在编制上。其实,国家对编制管理的改革不可谓不严厉,许多地方政府动不动就“冻结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来推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然而,随意增加人员编制,无原则地批准机构升级,超职数配备干部,以致使编制管理工作混乱甚至失控的事情时有发生。
  “依法管编”,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新中国成立以后,虽然一直在强调精简机构,但编制立法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面对机构膨胀,往往想到的就是:裁员,而不是从编制源头上去控制。编制法规起步太晚,以至于到今天,仍然没有一部正式的“编制法”,甚至都没有列入国家的法制规划。
  现在管编制的,是各种各样的文件、通知、条例和规章。权威不足、尊严不够是所有这些编制管理制度的共同特点。这些条例、文件、通知、禁令,无一例外都是行政“体制内”生成的。自己本身的编制就存在严重问题,现在又撰写一部“规章”或下发一个“文件”来约束自己,有自己打自己嘴巴的吗?浸淫在这样的制度中,编制管理往往是“编定了,事完了,机构膨胀了,冗员增多了”。
  吸取以往的经验和教训,在编制立法中应坚持“效力”原则。制定“编制法”的立法机关,首先就要有权威性,只有由具有充分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才能使这些“法规”真正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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